陈 婧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北京102249
当下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众多企业如雨后春笋发展起来,同时,家族财产也迅速积累。然而,在经济积累的同时,问题也随之产生:前一代人辛苦创业,后代却对公司经营没有兴趣,家族企业面临“后继无人”的境地;人有生老病死,上一代的财富如何向子孙后代传递也是核心问题;近年来,出台遗产税一直在酝酿之中,如何合理避税、节税是市场上热烈关注的问题……。
2013年初,平安信托发售了国内第一款家族信托产品,从此,一石激起千层浪,家族信托成为突破家族企业困境的又一颗新星。通过信托的方式解决家族企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的确有其不同于传统方式的优势,但是在我国当下情况下,实现家族信托还面临着重重困难,其中的瓶颈即家族信托的登记制度,此将制约着家族信托在内地的实现和发展。因此,本文选择家族信托登记制度进行研究,着重介绍其不足及提出完善意见。
家族信托基于信托,只是是信托的一种类型,因此具有信托的全部特点和优势。对于家族信托的概念,目前在学界仍然存在一定争议。通说认为:“家族信托是一种有效的财富传承方式,是高净值人士首选的一种管理家族资产的载体”①,是指“以家族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在内容上包括以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实现对家族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服务。”②
信托的核心优势即实现信托资产隔离保护。英美法系通过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来实现隔离。然而,我国《信托法》却没有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也就是说,我们的信托法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而不是转移给受托人。这一关键区别将影响法律移植的效果,不利于信托资产的隔离和保护,受益人后期收益权的实现也得不到保障。而家族信托的优势正是基于信托的这一核心优势,将资产实现隔离。
目前,学者对家族信托优势的列举主要有如下方面:
1.合理避税。20 世纪初以来,高昂税务对信托产生很大的影响,使之不断增强,财务的考虑在实务中占主导地位。而家族信托的成立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规避税务;
2.照料家人。家族信托的设定很多都是为了未能年子女,残疾家人等,从而保证遗产找到合适的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人的心愿为继承人管理遗产;
3.财产关系。设立家族信托使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多样化、个性化的传承条件,确保子孙衣食无忧。③
也就是说,家族信托在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然而考察家族信托优势发现,这些优势均来自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没有信托财富的独立性无法实现这些价值。我国《信托法》规定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无法实现该价值,转移财产所有权才是解决之道。转移所有权,首先为信托财产的登记,然而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并不完善,设立家族信托的第一步即受到阻碍。
我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而《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也需要进行登记来对抗第三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即股权变动需要登记。也就是说,不动产、股权设立家族信托的,必须进行登记,特殊动产要对抗第三人,也需要进行登记。然而,我国对信托登记制度没有具体的规定。虽然我们针对不动产设计了一些家族信托方案,使不动产家族信托得以实现,但是登记制度的缺失使得客户要承担相应的税费④。
同时,如果没有配套的信托登记制度,设立家族信托可能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家族信托的设立会被视为第三方之间的产权交易,在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的时候面临第一次征税,将不动产或者股权原状分配的话,还会面临第二次征税。比如,房产转移时缴纳印花税、契税,还可能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信托终止时还要缴纳一次。然而事实上,我国信托税收却面临着理论上双重征税,实践中无人征税的局面⑤。因此设立家族信托登记制度既要防止双重征税,又要防止税收流失。
信托登记制度实际上实现的是财产的非交易过户,这样即完成了所有权转移,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有效地隔离起来。但是信托登记制度必须考虑税收的流失问题,既要避免双重征税,又要避免税收流失。如果在信托财产交付前端没有任何税费,在尾端对受益人进行分配的时候又缴纳税费,便导致了税收的流失。尤其是关于不动产和股权的规定,更是考虑的重点。
美国在信托税收方面的制度值得借鉴,不同的信托模式根据不同的要素实现不同的征税方法。如受益人是美国税务居民还是非美国税务居民,信托是国内信托还是国外信托等,对不同信托要素的组合可以完成不同的税收方式。虽然美国在具体制度方面的规定相当复杂,但是对于我国信托税收的发展有一定意义。
我国建立的信托登记制度应该配备相应的信托税收制度,保障信托税收的完善。首先,在信托财产投入时的交付端是非过户登记,因此不应当有税收。信托财产投入的目的就是合理避税、保护家族财富,如果在交付端进行征税,不但不能实现家族信托的目的,而且会使家族信托行业凋零,不再受到家族企业的重视。其次,在信托运营端,对于信托财产的本金不需要进行征税,道理同交付端。但是对信托财产的受益和增值应当进行交税,因为委托人的财产用其他方式实现增值也会产生相应的税收费用,如果不交税将导致税收的流失,因此对此部分受益应当交税。最后,在信托受益分配端,是否征税应该视受益人的情况而定。如果受益人是委托人本人,那么不必征税,因为该本金仍是委托人的财产,而受益部分已经缴纳了税费;如果是委托人的直系亲属,也不必交税,因为根据目前法律,遗产税还没有开始征收,根据继承法,没有税收方面的规定,不必进行征税;如果受益人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则应当交税。因为他们通过信托的到财产的所有权只是分配方式的一种,若不交纳税费则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对于信托登记及税收制度的规定还有赖于法律进一步完善,需要从业者、立法者、学者等从更细致的方面进行设计,更有效地保护信托财产。
综上所述,家族信托是解决当今家族企业面临问题的方式之一,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还不太完善,其瓶颈就是信托的登记制度,登记制度不完善使信托无法成立,更难以谈及其他。因此,要完善家族信托制度,必须完善信托登记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只有信托制度完善起来,家族信托才会有更好的发展。
[注 释]
①中国信托业协会.2014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②中国信托业协会.2014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③陈胜,刘欣东.家族信托的功能实现与法律困境[J].中国银行法学会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会员通讯(第二期),2014-12-20.
④吴政.国内家族信托的瓶颈与突破浅谈[J].中国银行法学会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会员通讯(第二期),2014-12-20.
⑤于霄.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与发展[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01).
[1]中国信托业协会.2014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2]陈胜,刘欣东.家族信托的功能实现与法律困境[J].中国银行法学会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会员通讯(第二期),2014-12 -20.
[3]吴政.国内家族信托的瓶颈与突破浅谈[J].中国银行法学会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会员通讯(第二期),2014-12-20.
[4]于霄.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与发展[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01).
[5]吕晶晶.家族信托的“中国版图”[J].金融博览,2014 -9 -5.
[6]鲁文龙.欲善其事,先利其器——评私人银行部门开展家族信托业务[J].银行家,2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