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的预期违法研究

2015-02-06 23:12
法制博览 2015年34期
关键词: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生效

曾 倩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518000

执行和解指的是在执行过程中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就变更民事执行依据所认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达到的一致协议,进而使民事执行终结的诉讼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在民事活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协商达到和解的,执行员应当准确极了协议具体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及盖章。当申请执行人由于欺诈或胁迫等意志外原因才和对方进行民事和解的,或者执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拒绝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回复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此法律条文,发展了我国法律执行制度的基本内容,丰富了民事执行及和解的理论基础。

一、执行和解中设计预期违约的必要性

(一)是民法诚实守信基本原则的体现

民法的诚实守信原则,指的是在民事法律诉讼程序中,通过对当事人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利益考量后,要求当事人及法院的所有诉讼行为都必须是善意且诚实的。诚实守信是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诉讼过程中,更是民事法律关系规律及本质的根本性反应,有助于克服民事诉讼法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其使用的基础条件使民事法律程序中原被告与法院间及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民事诉讼关系,对整个民事诉讼法律活动启动关键性的行为规制及指导作用。执行民事和解不仅是民事法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还具有鲜明的契约合同性质,所以,无论是从民法还是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执行和解都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基本原则[1]。

(二)能够避免出现假和解及拖延履行现象

现阶段,执行难等诉讼问题的出现,不仅是由于法律执行制度的不完美,司法资源紧缺等因素影响,还有另外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就是民事法律的被执行人经常钻民事法律的漏洞,故意凭借各类手段拒绝履行民事义务,有一部分被执行人员通过执行和解协议获取的执行协议宽限期,将民事财产隐匿及转移,最后使执行程序申请人能够取得的财产少了许多。一般情况下,执行和解过程中的预期违约,就是通过这样的模式行为完成操作的,其操作的具体方式也十分相似,被执行人在和执行程序申请人和解之时,态度是十分和谐的,也容易获得执行程序申请人的谅解,但是和解协议达成之后,便将所有的承诺置之不理,一个完善理性的法律机制应当能够最大程度的利用当事人的本性,促使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及利用,面对这样的执行难问题,不能够仅仅通过道德的手段进行教育,重要的是设计预期违约制度[2],通过法律保障执行程序申请人的根本利益,打击执行程序中的违约行为。所以,预期违约制度,就是问哦户执行程序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二、执行和解协议预期违法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执行和解协议中的预期违约存在认定的困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在民事活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协商达到和解的,执行员应当准确极了协议具体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及盖章。当申请执行人由于欺诈或胁迫等意志外原因才和对方进行民事和解的,或者执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拒绝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回复原生效判决的申请。由此看出的问题是,当事人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是需要达到实际违约的标准,还是仅仅只要符合预期违约构成要件就可以呢[3]?执行和解协议中的预期违约,并不仅仅是指实际违约。当被执行人通过自身明示及模式的法律行为表现出不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信号,使执行程序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处在无法律保障的侵害状态时,便可以申请法律救济,这也是预期违法制度与实际违约制度存在的本质性区别。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方面是执行程序的当事人确定执行阶段的和解内容后,不完全履行民事执行和解学医的内容前,原来的生效法律判决是否可以回复执行的问题,也就是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确定对于民事执行程序的具体影响。另一方面的问题是,民事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根据和解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部履行后,原来的生效法律判决是否继续执行,也就是和解协议的具体履行对于法律执行程序的影响如何[4]。《民事诉讼法》均没有对此没有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意见中可以看出,当事人双方达成民事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判决执行的诉讼时效因此中断,当执行和解内容完全履行之后,人民法院应当做结案登记处理,原生效的法律文书也不再具有执行力。

三、完善我国执行和解协议预期违法制度的建议

(一)区别对待明示的预期违约与默示的预期违约

在被执行人明示的预期违约之中,从不履行的意思表示之后,执行程序的申请人便能够向法院提出恢复原法律生效文虎的申请的,但是,明示的预期违约意思表示是能够撤回的,所以很有可能在申请人在提出恢复原生效的判决文书之后,被执行人觉得自身已经无法避免惩罚措施,或者觉得恢复的生效判决将给自己带来更大损失,还不如直接按照和解的内容执行,进而重新表达希望按照和解内容执行的意愿,如果被执行人的撤回意愿仍未超出执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履行期限,此时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这种行为[5]。反之,如果撤回的意愿已经超出和解协议的约定期限,那么,此时的预期违约应当视为实际违约,执行程序的申请人也享有恢复执行申请的法定权利,原和解协议应当视为无效。而在模式的预期违约中,执行程序的申请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被执行人已经通过其行为表现不再履行协议的表示,在法院对证据进行法律审查,并发出执行原生效文书的通知。加入存在证据可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不再执行和解的,且被执行人未提供任何担保,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原生效温室的执行,不需要等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届满。

(二)应当赋予当事人第二次达成和解的权利

对于预期违约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后,当事人是否能够重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方案有三个,第一个是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效力后,绝对禁止原当事人重新形成和解协议,执行内容按照原生效文书确定;第二,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效力后,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无限制的形成新的和解协议;第三,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效力后,当事人还有一次达成和解的机会。如果第二次协议的内容仍然无法履行,则无法继续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只能够根据新的和解协议内弄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对三种方案进行比较,第一个方案干预当事人权利的程度过大,第二个方案太过浪费诉讼资源,第三个方案在私权与公权间确定了平衡点,更加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

执行和解中的预期违法制度,在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能够对那些妄想拖延履行,拒绝履行诉讼义务的方式人明白自身的违约行为是不可能得逞的,对执行程序中的“假和解”问题形成震慑力,树立了民事诉讼执行法律制度的权威,减少民事诉讼司法资源的浪费,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成功的迈出了一大步。

[1]江必新主编.新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4).

[2]付子堂主编.法理学初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4).

[3]任平涛.不安抗辩权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2(8).

[4]王利明.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几个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4).

[5]卫彦明,张根大,黄金龙.和解协议不履行时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分析[A].执行工作指导[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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