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场心理痕迹

2015-02-06 22:01
法制博览 2015年27期

孟 瑜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48

一、现场心理痕迹的概念

(一)现场心理痕迹的概念

每个问题的研究,都应当在明确基本概念的前提下展开,对现场心理痕迹的研究也应当如此。学界对现场心理痕迹给出的概念基本上以三种模式出现。

1.现场型:这类概念将心理痕迹通称为现场心理痕迹。其中,罗大华认为:“现场心理痕迹是犯罪人在其心理活动和个性特征支配下,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并遗留下各种客观存在的物质痕迹的反映。”孙汝亭指出:“现场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和犯罪前后的心理活动,通过行为结果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物质痕迹或被害人、事主和知情群众记忆之中的某些带有犯罪意向性、一致性、典型的心理特点。”

2.犯罪型:这类概念将心理痕迹通称为犯罪心理痕迹。其中,周里认为:“犯罪心理印迹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事实和现象中通过行为结果及行为痕迹(包括物质痕迹和意识痕迹)所表露出的心理活动迹象。”张兴武认为:“犯罪心理痕迹是相对于犯罪现场中的物质痕迹而言的。它是犯罪人个性心理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的客观反映。”

3.混用型:这类概念将现场心理痕迹与犯罪现场心理痕迹两个概念混用。其中,罗震雷认为:“(犯罪)现场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在犯罪现场上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犯罪心理活动的一切现象,它可以反映出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特点。”

(二)笔者对现场心理痕迹的认识

通过对这几类型的概念的研究,笔者对此有一些浅显的见解。上述概念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现场心理痕迹的内涵,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刑事案件的现场中所包含的心理痕迹不能简单的认为就是犯罪人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心理痕迹。而应当还包括被害人,目击证人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心理痕迹;同时还包括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形成的心理痕迹。

我们不能否认,在犯罪过程以及现场勘查过程中不同的主体会因为不同的原因心理产生不同程度的变化。人的行为是由意识决定的,而人的意识活动在无形之中会形成心理痕迹。这一点可以反映在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由于不同的心理痕迹而留下不同的物质痕迹。

但是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只对犯罪人的心理痕迹进行还原。侦查人员的心理痕迹的变化也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侦查人员初次来到现场都会对现场有个大致的认识,初步得出一个结论以高效的引导现场勘查的开展。但是问题随之而来,这样一种先入为主的结论很有可能贯穿整个现场勘查甚至是侦查活动。往往越是有经验的侦查员越是容易受到之前案件的影响。笔者认为,初步的结论对案件侦查的作用明显。但是在进一步现场勘查以至于之后的侦查中,侦查人员的心理不能被初步结论所束缚,要保持相对客观的心态来对待初步结论,不能因为嫌疑或者经验就盲目被自己的心理所左右。这样既不利于案件的侦破甚至还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笔者认为,将犯罪心理痕迹用来特指犯罪人个性心理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的客观反映;将现场心理痕迹作为犯罪心理痕迹的上位概念指一切与现场有关人员的个性心理在不同状态下的客观反映。

二、现场心理痕迹的特征

(一)现场心理痕迹的抽象性

心理痕迹与人抽象的思维意识相关,通过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最终表现在客体上的信息。对于一个人的心理活动我们无法直接的把握。具体到犯罪人的心理痕迹来讲,它是指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在犯罪过程中的集合,这其中既包括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需要等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同时也包括犯罪人犯罪过程中的心理发展,心理变化甚至是心理挣扎。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结合对物质痕迹详尽观察的客观方式与推测揣摩,综合分析等主观方式,才能对犯罪人的心理活动有一个相对完整的把握。

(二)现场心理痕迹的间接反应性

正如上面提到的,心理痕迹具有抽象性,属于一种无形的痕迹,仅仅通过猜测是无法做到直接对心理痕迹进行还原的。正如哲学之中所讲到的:意识支配人的行为。行为作为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在其实现的过程中一定会对周围的环境有所改变,而这种改变就具体表现为物质痕迹。这其中包含的内在逻辑是:一个人的行为能够反映他的意识,一个行为产生的物质痕迹能够反映这个行为本身。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通过对客观物质痕迹的把握能够间接的反映出一个人的意识。这样一种间接的反映关系,笔者将其称之为心理痕迹的间接反应性。

(三)现场心理痕迹的分析具有综合性

心理痕迹是一个过程的反映,不能单单靠一个或少量的物质痕迹就推断出某人的心理痕迹。犯罪人的某个心理可能决定其犯罪中的一个行为,另一个心理决定其犯罪中的另一个行为,这两个不同心理决定下的行为必定会留下两组对应的物质痕迹。而心理痕迹指的是犯罪人从第一个心理转变到第二个心理的过程。也就是说对现场心理痕迹的把握至少要有这么两组物质痕迹才可能展开对犯罪人心理痕迹的分析。通过分析这两组物质痕迹之间的相互关系,彼此印证才能对现场心理痕迹有一个科学的分析。

三、现场勘查中运用现场心理痕迹的注意事项

(一)侦查人员搜集物质痕迹时一定要全面细致

由于现场心理痕迹具有间接反应性,需要通过现场搜集到的物质痕迹作为依据。因此侦查人员在对现场心理痕迹进行还原时,需要以一定数量的物质痕迹为基础。现场勘查中对现场的物质痕迹进行全面细致的搜集既是现场勘查活动对侦查人员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对犯罪人心理痕迹进行分析的基础环节。此外,现场心理痕迹的分析具有高度综合的特征。只有保证收集到的物质痕迹的正确和全面,才能确保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心理痕迹分析不至于受到误导,甚至发生错误。

(二)侦查人员现场勘查过程中要保持客观的心态

侦查人员初入现场的第一感觉通常对现场勘查的进展,甚至整个侦查阶段都有重要的影响。侦查人员受到这种先入为主心理的影响,极有可能对勘查工作起到消极的引导作用。客观的对待现场勘查中取得的物质痕迹是十分必要的。在面对印证类的物质痕迹时要保持适当的职业怀疑,不能轻信;在面对矛盾的物质痕迹时要保持客观的心理态度,不能轻拒。

(三)主观的心理痕迹需要佐证

心理痕迹是潜藏于人心深处的,很难被侦查人员直接把握。心理痕迹的分析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要保证分析结论的相对可靠就需要有其他的物质痕迹相互印证。有一定物质痕迹作为基础的心理痕迹是相对可靠的,可以作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来缩小犯罪人的范围。

(四)甄别正常遗留的心理痕迹以及伪装形成的心理痕迹

随着科学水平的发展,犯罪人的作案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升,犯罪人也越来越狡猾。犯罪人出于逃避侦查和扰乱侦查人员视线的原因会对犯罪现场做一定的伪装。但是,伪装通常是在事后形成的。在发现异常的现场,侦查人员需要细心甄别,不止停留于现象本身,而要对伪装背后的真实情况进行把握。识破犯罪人的伪装,做到去伪存真。

[1]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474.

[2]周里.犯罪心理印迹分析在侦查中的重要作用及其一般方法[A].赵永琛,何家弘.侦查论丛(第1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3.

[3]徐俊文,任立宏.犯罪心理痕迹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45.

[4]罗震雷,蒋丽华,何世勇等.“变态杀人案件的特点及侦查”[J].刑事侦查,2002(3).

[5]张兴武.“犯罪心理痕迹及其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