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情报信息工作的思考:以西城院“8·20”专案为视角

2015-02-06 22:01:55顾永杰
法制博览 2015年27期
关键词:初查承办人情报信息

顾永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00

2014年2月,在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会上,北京市检察院做了主题为《全面推进职务犯罪侦查“两化”工作创新发展》的报告,报告着重指出了未来“两化”工作要进入重点建设和规范应用阶段,同时在北京市检察院下属的基层检察院中选择了包括西城院在内的几个单位作为情报信息系统试点。鉴于反贪侦查涉案信息在侦查工作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笔者结合本院情报信息试点工作和“8·20”专案①的办理情况,简要探讨情报信息工作在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一些经验和问题。

一、什么叫作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

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公开或秘密手段和方法,专门收集并进行一定分析、整理和研判,对查办职务犯罪发现案件线索、突破案件或侦查决策具有潜在价值的情况和资料的总称。②实践中常见的职务犯罪情报信息有:1.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社会家庭关系等;2.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情况;3.有助于深挖窝串案及追逃、追赃工作的各类信息和情报;4.能够反映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特定岗位职务犯罪特点的信息或情报等。

二、情报信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是如何应用的

根据2014年《北京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系统试点运行工作方案》的要求,西城院作为试点单位,应重点开展建设情报信息采集和情报信息分析两项主要工作。既然是试点单位,所以我们还是要在方案的指导下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灵活开展工作。

(一)公共信息查询为案件初查大开“方便之门”

以往自侦人员如需获取某企业的工商资料,需要两名干警一同前往当地工商局,还需要带齐证件和介绍信,耗费的大量时间自不多说,如果回来后经调查发现其他相关企业,仍需要再次重复之前的流程。而在北京市检察机关公共信息查询系统开通之后,侦查人员可以足不出“户”,通过填写必要的手续,在本院即可实现查询权威的企业工商信息及一些人员信息。

在后续上线的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上还可以看到详细的企业出资人投资比例、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和股东的身份证号码等等,这给我们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依据笔者在负责该项工作期间的调研,在案件初查的前期,案件承办人最需要明确的就是企业和相关人员的信息。

(二)通话记录分析系统以小软件节省“大脑力”

在试点工作开展的初期,一些有着多年工作经验的案件承办人并不认为像笔者这样的年轻干警在分析通话记录上有着比他们更好的想法。然而随着我们对情报信息系统不断发现问题与及时修正,话单分析报告也变得越来越完善与简便,简捷到我们的情报信息人员只需确定好需要分析的参数,然后将话单文件修改为适当的文件格式③并上传,情报信息系统便会自动地为我们呈现出清晰的图标和报告,方便承办人很容易的就能找出通话记录中的亲密联系人等等,进而分析出与侦查对象之间的关系。节约了办案人的时间,也就是提高了整个专案的效率。

(三)手机数据恢复让侦查工作变得“高端上档次”

把你的手机拿过来,接到我们的设备上,就能显示出你手机里那些“隐藏的秘密”。听起来真的很神秘的感觉,其实这只是利用了手机存储信息的一个小原理,这种机器能在一定的有效条件下,成功恢复手机里已经删除的信息,包括通讯录、短信内容、通话记录等等,还能将微信微博等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导出。

在这个“低头族”越来越普遍的时代,手机数据恢复给我们的案件侦破提供了全新的思维。这实质上是以涉案机器为中间纽带而开展的双向侦查,检察机关侦技一体化是信息化侦查的更有效机制,也是未来我们发展的更远方向。

除了以上介绍的这些,我们还在银行账单、行车轨迹等方面做了一些探究。据笔者统计,2014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立案40 件共44 人,其中使用情报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侦查的人达23 人。情报信息系统更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以“8·20”专案这一个案件为例,根据笔者在专案期间的工作统计,我院情报信息小组共恢复手机数据54 部,提供情报信息分析报告共23 份,收集整理情报信息188904条。总体来讲,情报信息在专案侦查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减轻了办案人员的负担,节省了办案的时间。

三、西城检察院在情报信息试点工作中有哪些创新和经验

(一)线索初查阶段的提前介入

由于早期的情报信息工作给侦查人员带来了很多便利,于是在相关领导的研究决定下,在收到举报线索后,职侦局负责人可第一时间交给情报信息小组对线索中涉及到的可疑对象进行全方位的信息进行收集,最后由情报信息员整理成线索初查报告,交至负责该线索的承办人手中。

这种提前介入实际上也减少了承办人的一些时间,虽然笔者认为这种模式对于侦查人员的办案需要来讲,缺少一些针对性,有“胡子眉毛一把抓”之嫌,但总体利大于弊,并且这种盲目性可以在后期的工作中通过加强情报信息小组和办案组之间的联系来解决。

(二)多主体的情报信息采集

情报信息采集是构建统一的情报信息库,推动情报信息工作深入开展的基础。采集信息本是试点单位的主要内容之一,但试点方案中提及得比较笼统,而且在实际办案中,侦查人员早已习惯传统的办案思维,并没有培养起很好的信息收集意识,导致很长一段时间内西城院的信息采集量并不是很大,多数试点基层院的数据采集量长期停留在0这个数字上。

情报信息小组必须首先承担起这个责任。既然承办人的信息采集意识不强,于是我们将目光转到了自己身上,打算先从自身做起。

1.手机数据情报分析原本是试点方案中“情报信息分析”中的一项内容,它的原目的是使侦查人员快速明了地掌握涉案人员社会关系、活动规律等情况。在我们的工作中发现,涉案人员手机里恢复的数据本身就可以成为信息采集的来源,这也是符合扩展情报信息侦查要素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意识的指引下,手机情报分析再也不是只有为侦查人员呈现手机内容的孤零零的图表,话单分析也不再是密密麻麻的数字,涉案人的社会关系一目了然,因为手机里存储的各项备注信息一一对应到了从电信运营商那里调取的话单上。

2.情报信息采集不是一两个人的工作,“两化”的最终目标是能够实现提高全体侦查人员的情报信息意识,实现情报信息的全民采集。笔者和同事在参考学习其他单位的成功经验上④,结合西城院刚刚完成的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初步探索建立了一种以举报线索为单位的“立体”情报采集制度,即每个主任检察官组根据自己负责的举报线索都要填写情报信息采集表,办案人需要把在初查过程中获取的有效的相关自然人信息及相关机构信息进行整理,并把其列入案件初查计划的一部分,最终需向职侦局局长汇报并签字,局长审查初查计划通过后,可直接将该办案组收集的线索情报信息交由情报小组整理上传。

四、基层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

(一)法律层面上的问题

1.检察机关实施带有“技术性”侦查措施的法律渊源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这一条文可以算作检察机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渊源。

但实际中遇到的问题一个是,如果仅在立案前的初查阶段,检察机关是否使用类似的技术性侦查措施;再一个问题是根据侦查实践,技术侦查措施例如我们所说的带有“技术性”侦查的措施例如涉案人员的手机数据恢复以及未来可能将要发展的定位涉案人员的种种手段如何定性,这些手段是否算作技术侦查措施,它们的运用是否有一定的法律支撑;再者,情报信息人员收集整理的情报信息能否当作未来起诉审判的证据,以及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这几个问题都值得我们在未来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中予以探讨。

(二)实务层面上的问题

笔者曾参观使用过公安刑警总队和技侦局的情报信息系统,相比起公安系统,基层检察机关的信息化水平确实偏低,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信息查询范围狭窄

我们的可查询范围仅限在工商信息及零散的部分人群领域,这虽和检察机关立案管辖范围有关,但并不能掩饰基层检察机关信息化起步晚、水平低的现状。很多时候承办人会发出这样的感叹:如果能像公安系统那样能查询好多事项就好了。

2.调取相关数据手续繁琐

以西城院调取涉案人通话记录为例,需要两名侦查人员带着工作证和北京市检察院的介绍信去运营商指定地点,而且一般都不能即时获取,这给我们的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如果侦查人员想查看涉案人的最后通话时间和地点,而运营商过了三五天才向我们的侦查人员提供数据,那么这份话单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3.情报信息管理部门建设空白以西城院为例,从本院确立为试点单位起,只成立了一个“情报信息小组”,情报信息人员编制在本院反贪局办公室名下。试点工作运行了很长时间以后,这样“创造性”的编制还是存在,这导致的问题是缺乏统一的领导管理,很多侦查人员并不清楚情报信息人员的定位所在,是属侦查人员还是行政人员没有定论。由于没有正式的机构和领导,情报小组所创立的一些工作规范明显得不到大力地推行,从长久看并不利于这项工作的规范开展。

总体来看,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在实践中能够有效地协助侦查人员办案,提高其侦查工作的效率。从长远看。建立完善的情报信息系统还能助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一些职务犯罪起到一定的预警作用。尽管目前基层检察院的情报信息工作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但发展职务犯罪信息化侦查工作必将是大势所趋。

[ 注 释 ]

①即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贪腐案.

②<北京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工作规范>,2015年出台.

③一般修改为正常的Excel 文件即可.

④例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侦查日志周报制度为依托,建立了较为规范、稳定的情报信息采集机制,反贪局内各办案组获得的情报信息均能在一周内汇总输入数据库.

[1]朱小芹.“反贪工作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探析”[J].人民检察,2012.10.

[2]戴佳.“数据恢复技术为信息侦查打开一扇窗口”[N].检察日报,2011-12-5.

[3]陈刚.论信息化侦查中犯罪情报信息分析的实施步骤[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10.

[4]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281-282.

[5]许翠珊.“对职务犯罪适用技术侦查的理性思考”[J].政法学刊,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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