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琼 王晓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校,新疆 五家渠831300
权利与权力究竟何为本源,主要有两种学说,即权利本源说与权力本源说。
权力神授理论是权力本源说的代表理论之一,它认为掌权者之权力来源于上天,人民必须无条件服从,所谓“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权利来源与权力,只有权力才具有最终性。在权力神授的理论支持下,公共权力往往沦为掌权者私有的权力,从而肆意践踏人民权利和公共利益。但是权力本源说混淆了两个问题:一是权力的法定化与权利的产生问题;二是把权力的转移误认为是权力的产生。①
权利本源说以社会契约论为代表。社会契约论的开创者是霍布斯,经过洛克和卢梭的发展,该学说成为权力来源的主流学说。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在于公权力产生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对自己权利的让渡。不同的是,霍布斯认为:“所谓自然权利就是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②但是个人转让权利之后,其权利就不再存在,而是形成了“利维坦”这样不可侵犯公权力。而洛克认为“每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制于任何人的意志和权威”,人民和国家之间建立契约的目的就在于保障人民所享有的自由权利,“自由是高于一切的基础,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或者废除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③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对自由的需要,人们保留一部分权利,将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一是在自然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国家可以做任何它认为合适的事情;二是惩处违反自然法的罪犯。同时,人民保留着监督权和反抗权,在必要时可以收回自己曾经让渡的权利,甚至推翻暴政。卢梭则把契约理解为人们为重获自由平等而创制社会体制的过程,人们让渡了私权利形成公权力,“人们可以在力量和才智上不平等,但由于约定并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④
尽管有所不同,但无需置疑的是社会契约论认为权利具有先天性,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当然地享有自由平等等权利,当人们通过契约转让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安全和福祉时,便产生了国家,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让与。
权力来源于权利,正如社会契约论所论述的那样,人们为了实现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将权利让渡给第三者来组织结构、管理社会秩序,这就是公共权力的来源。公共权力整合了大量的社会优势资源,其能力远远超出个人,能够有效地调动社会资源,实现最优配置,从而保证公民利益的最大化。
权力如何行使离不开主体的意志,而意志则具有自由灵活的特点,掌握权力者的意志往往被认为是权力本身,博登海默说:“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超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在个人的生活中,权力欲具有多种表现形式,这取决于有关个人的特有品质”。⑤将希望寄托于掌权者的政治道德修养未免过于渺茫,而且又增加了权力的不确定性因素。具体到国家权力机构内部,依旧可以发现权力边界存在含混模糊的现象,甚至在权力向现实的转化过程中,由于下级蒙骗、语意曲解等原因使权力的运行和原本的设想相差甚远。这样的不确定性很容易导致权力的异化、滥用和权责部门间相互推诿。但是,这些不当之处对于国家权力的存在而言是无害的,国家权力不会因为其被滥用而自动减少,也不会因其被合理使用而自动增加。相反,国家权力的不当行使会直接侵害到公民的权利。因此,运用同国家权力相对的公民权利来制约国家权力是必要的。
韦伯说:“权利就是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在他人行为上的能力。”它是建立在惧怕基础上的,一个人如果不服从的话就可能产生消极的后果,以军队、监狱、法庭等为代表的国家暴力机关为权力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后盾,都有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存在着迫使他人服从的力量。强制力是保障权力顺利运行的有效手段,但是强制力并不构成权力合法的基础,相反,其暴力性和破坏性以及权力滥用的后果的严重性值得警惕,并应受到制约和监督。
权力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利益,拥有权力的人通过权力谋取好处,但权力本身并不会减少,这样的无成本性使权力具有极大的诱惑力,人们对权力的迷恋,本质上是对权力所能带来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迷恋。当权力被正当运用时,会取得正面效果,问题在于,面对如此诱惑,权力自然容易被异化、被寻租,此时就会导致腐败——某个人或者某个团体利用手中的权力攫取大量的社会财富和资源、这样,本来应该被社会劳动者分配的财富总量就会减少,社会公平就会受到损害。因此,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可以说是公民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要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⑥法国哲学家马里旦也指出:“每一个强有力的东西总有越出它本身范围的本能倾向,因而权力总是倾向于增加权力,权力机构总倾向于不断扩大自己。”⑦权力拥有强大的强制力,权力行使者对其相对人的控制是轻而易举的,而权力的用益性则使权力对握有权力的人产生难以抗拒的诱惑力。所以,掌权者总是千方百计地扩大自己的权力,所谓“得其一则思其二,永无休止的权力欲望,是人类共有的倾向。”⑧正如上文所说“权利乃权力止步之处”,权力的扩张,其后果就是权利的减少,二者此消彼长的关系决定了权利在权力制约道路上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公共权力自诞生之日即存在着难以消除的内在矛盾——公共权力被全社会共有而只被极少数人掌握。⑨不可能每个公民都直接参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中,因此,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其目的就在于由国家来为公益服务。归根到底,无论是多么民主的社会,实际参与国家管理中行使权力的只是少数人。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民应该做一切他做得好的事情,那些自己做不好的事情,就该由代理人去做”。⑩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原始所有者,让渡的只是权力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在实际生活中,权力掌握者所追求的利益和权力所有者所追求的利益难免存在不同,二者的差别致使权力的运行模式未必如同人们所期待地那样一帆风顺地向着人民的利益方向前进。要使每位公民都能获得表达意愿的机会,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必须加强权利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控制,不能放任自流。
公民对于充当其权利行使代理人的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显然是合理而且必要的。但上文所论及的矛盾还存在进一步加深的可能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高度精细化,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共事务,必定需要一些高度职业化的高素质管理者,才能对社会领域的各方面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而权力行使的职业化会拉大掌权者和人民之间的鸿沟,高标准严要求的职业准入机制会把普通公民排斥在权力行使之外。缺少权力原始所有者的监督,更容易形成权力垄断、异化和滥用,降低政府的服务水平,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更显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性。
[注释]
①陈顺清.论以公民权力制约国家权力[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5.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M].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97.
③[英]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7-36.
④[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34.
⑤[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62.
⑥[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燕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68.
⑦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87.
⑧[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M].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72.
⑨谢佑平,江涌.论权力及其制约.
⑩[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燕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