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查处的实践困境与对策*基金项目:江苏省环保管理类科研课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查处联动机制研究》(编号:2014032)。
邓文英1汤颖2
1.常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常州213022; 2.江苏常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常州213022
摘要:随着“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查处已成为惩处环境犯罪的重要手段。本文较为具体地阐述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查处实践中所遇的困境,全面、客观地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联动查处;实践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邓文英(1983-),女,汉族,江苏常州人,硕士,常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工程师。
在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已日益引起广泛关注,“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不但对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也给社会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更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愿景格格不入。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降低了入刑门槛,为我国打击环境犯罪带来了短暂的振奋。然而,在这些“繁荣”背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在查处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却逐渐显现,如不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必将会影响我国环境治污的进程和成效。
(一)环保案件移送存在障碍
环保部门移送案件还存在着“有案不能移、有案不移、有案移不动”的现象,案件衔接程序还存在很多障碍。
首先,相关规定存在欠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继颁布,但是,除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属行政法规外,其他文件大都属于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其次,受地方利益影响。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今天,仍然不可避免地方政府会更多地考虑经济利益。而作为利益权衡的结果,地方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往往会“附和”地方政府所追求的利益,从而出现一些环境行政机关及具体执法人员对污染案件“内部消化”,主动移送案件意识不强,影响着案件移送和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转。
(二)证据采集与衔接困难
证据是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查处的核心和关键所在。然而,在查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证据采集和认定困难、移送的证据标准不明确、在客观上难以满足刑事司法需要等问题。
首先,环保部门采集证据困难。执法经验丰富的环保行政机关没有环境犯罪侦查权,在发现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后,只能向公安机关举报。一旦延误了时间,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保存就愈困难,也影响了环境犯罪的发现及案件移送。
其次,公安机关证据采集不具有规范性和针对性。具有环境犯罪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往往缺乏专业的环保知识和环境监测技术,在应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侦查方面的能力是极其有限的,最后极易导致案件因证据缺乏而不能向检察机关移送。
另外,行政执法证据到刑事司法证据的认定和转换标准不明确。由于刑事证据规格高于行政证据,行政部门收集的证据常常达不到刑事诉讼要求,导致一些公安机关对环境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反复退卷,司法机关对证据需重新收集、制作,也影响了案件后期进程。
(三)行政与司法联动不强
河北、湖北、江苏、上海等省、市均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文件,建立起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衔接的工作机制。但总体而言,行政与司法的联动性还不强。
首先,从联动机制上看。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环保部门为成员单位召开的联席会议议题往往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实质的组织、协调作用。
其次,从联动实践上看。对涉及重点行业或涉嫌案情重大的环境污染犯罪,环保与公安联合查办案机制尚未有
效建立,虽然我国部分省市成立了环保警察,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不够,职责分工不清,运行程序仍不完善。检察机关对环境执法和刑事司法缺乏监督,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缺乏提前介入的机制。
(四)技术与人员支撑不够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涉及领域专业性强,对环境污染造成后果的认定和评估通常不能直接用感官去评判,而必须依赖现代科学技术,如污染物鉴定、污染物机理鉴定、固体废物鉴定等。而目前开展鉴定、评估的机构还相对较少,费用也较高,导致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中出现环境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对启动鉴定程序互相推诿的现象。同时,法院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也未有详细具体的规定,污染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造成的结果,具体某一因素在污染事故中起多大作用有时很难进行准确的因果关系认定。
此外,各部门对日益增多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在人员支撑方面尚显不足。尽管有一定的人员配置,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相对欠缺,如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在识别罪与非罪、证据的收集、鉴定及保全等方面经验不足,公安机关容易产生将环境监管理解为只是环保部门职责的片面观念,检查机关和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环境保护理念及环境管理专业知识欠缺的问题,这些都将影响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查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一)畅通“两法”衔接联动机制
为改善目前“两法”之间的断层,应着力加强以下两方面的机制建设:
第一,建立联合查办案件机制。环保部门发现重点行业和涉嫌犯罪的环境案件,可提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环保部门侧重固定排污单位的违法排污事实,公安机关侧重调查排污单位涉案人员。
第二,有序推行环保警察制度。应借鉴俄、德、法等发达国家环保警察的经验,明确我国环保警察的执法职责范围,加强对环保警察进行环保相关知识的专业培训,加大经费保障和专业人才投入,充分发挥发环保警察打击环境犯罪的专业主导作用。
(二)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
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确保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能够有效运行。
首先,检察机关对环境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每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查明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合理、高效,对于行政违法以及不移送的情形予以监督改正,必要时依法追诉。
其次,为了使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职责落到实处,应重点完善环境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抄送的制度。环保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就有关涉嫌环境犯罪的情况制作案件移送书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
此外,检察机关也应加强对公安、法院的监督,主要看公安机关是否积极开展有关的事实调查、取证以及是否及时采取相关的强制措施,看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做到轻罪轻判、重罪重判、宽严适度、重在从严。
(三)不断加强人才与平台建设
制度是提高我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查处能力的保障,抓好人才与平台建设是基础。环保部门应通过典型案件剖析、跨部门学习锻炼等多种形式,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刑事办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培训。公安机关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环境刑事执法专业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切实提升民警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检察机关要把环境保护理念融入到日常的立案、侦查、审判等法律监督工作中,将环保检察工作建成普遍的、有成效的常态工作。通过对法官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等途径,形成一支具备专业的环境知识、娴熟的审判技巧、扎实的环境刑法理论知识及实践、丰富的定罪量刑经验以及一颗独立、公正、敬畏的法治之心的审判队伍。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查处集结了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力量,将行政与司法有机结合起来,正逐渐成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浙江省的绍兴县和慈溪市、贵州省的贵阳市、江苏省的常州市等多个地区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方面都进行了各自的实践探索并卓有成效。但是,我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查处面临诸多尴尬难解的问题仍是不争的事实,“两法”之间并没有形成良性互动。惟有有针对性地解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查处中存在的立法不完善、制度欠缺、执法不严、监管失职、保障不力等问题,才能真正畅通联动机制,切实提升我国环境刑法的执行力,为中国梦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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