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含
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辽宁 本溪 117000
中国足球事业的发展以1951年12月新中国第一届全国足球比赛的举行为开始的标志。1992年6月,北京红山口会议的召开,标志着足球项目成为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主力,二十余年的足球职业化发展,并没有让中国球迷真正感受到足球的魅力,也未让国人领略到“世界杯”的精彩,反而却穿插着打假、扫黑、反腐的“斗争”。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假球、黑哨越来越多且越来越公开化,由幕后黑手操控、境内外资金参与的赌球恶习愈演愈烈,广大民众呼吁司法介入足坛反腐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南勇、杨一民、谢亚龙等足协官员,陆俊、黄俊杰、周伟新、万大雪等足球裁判,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员是否予以刑事处罚,或者该以何种罪名予以处罚,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1]至此,人们才清晰地认识到,我国足坛腐败,“假、赌、黑”之风是导致我国足球水平低下的根本原因,从法律层面探求制约足坛腐败的有效策略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中国男足,至今没有踢出亚洲,走向世界,并非中国足球运动员身体素质差,暗藏其中的深层原因是中国足协的部分官员荒废了中国足球的发展,致使中国足球的基础越来越差,而这一切都源于足坛腐败。
中国足坛反腐始于媒体,媒体力量拉开了足坛反腐的序幕,主要由记者和传媒机构共同“出击”,将真相公布于“天下”。2003年,龚建平被判刑,成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对足球裁判受贿案进行判决的典型案例,但是一些所谓的足坛“精英”并没有因此而警醒、收敛,在中国足坛,“假、赌、黑”等毒瘤几乎已经泛滥成灾。
“如果没有一个机构,或者相应的措施来约束权力的话,腐败不会就此终结”,专门法律条文的缺失仍然给足坛腐败提供了“温床”,要想根除足坛腐败,必须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体育事业取得了强劲的发展,足球赛事不断增多,足坛腐败也日益猖獗,这一社会现象的出现具有复杂的原因,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中国足球事业的发展,恰逢社会转轨期间,改革开放的浪潮带来了利益的多元化和复杂化,经济利益促使足坛“假、赌、黑”三大顽症出现。追求利益是人的本能之一,一旦有机会这种本能就会强力地释放出来,激发人们追求利益的强烈欲望。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这种状况使现实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法律盲点,很多不法分子就是利用这种法律上的盲点“疯狂”地捞取利益。在中国足坛,足协一方面被赋予了管理、处罚、监督的权力,另一方面又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其管控,一旦出现足坛腐败现象,足协几乎全部内部解决,根本不对外公布,更容易滋生足坛腐败,甚至使腐败现象进一步恶化。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社会公众具有从众心理,如果社会上充满正能量,大家就会一起抵制不法行为,但是一旦社会道德堕落、风气败坏,也会严重扭曲人的良心。而参与足坛腐败的群体,属于拜金主义,受金钱至上思想的影响,已经迷失了自我,他们不择手段地追逐利益,良心、人格严重扭曲且不断恶化,致使社会道德逐渐堕落,社会风气逐渐败坏,根本不考虑足坛腐败对百姓和国家造成的危害。
中国足坛的组织结构混乱,且缺乏长期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无形中为足坛腐败现象的出现提供了条件。当国内出现‘假、赌、黑’事件时,负责调查和处理事务的都是一套人马,这就很难保证公平性,“正是由于管理体制问题造成管理机关权限不分、权威不足、权责不明,从而造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结果,导致了‘假、赌、黑’的进一步蔓延”。
法律制度对于约束足坛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应从足协和国家两个层面不断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使惩治足坛腐败工作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彻底消灭足坛腐败。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中国体坛腐败原因复杂,根除之路漫长,但是我们不能放弃,唯有通过法律手段对中国体坛腐败进行严惩,才有可能显现威慑力,为中国足球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当然,“呼唤法律的同时,更要呼唤道德”。道德的约束力虽然没有法律有效,但是却更加绵远和深邃,对于一个道德水平普遍相对低下、法律条文存在很多漏洞的社会而言,当务之急就是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从根本上改变社会风气,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使社会的道德水平不断提高并在道德层面上形成自我约束,彻底打消足坛相关人员的腐败思想,根除足坛腐败现象,助推中国足球冲出亚洲,走向世界。
[1]王成栋,赖中茂.足坛腐败现象透析及其综合整治——兼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20(3):169-172.
[2]衡洁.中国足坛:从扫赌到反腐[J].廉政瞭望,2010(3):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