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旭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构成,法律行为的本质要求表意人表现与外部的意思与表意人内心的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其意思表示难免会出现瑕疵,这时法律行为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众所周知,法律行为理论是民法理论的基础,而意思表示理论是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石。而意思表示是不是存在瑕疵是决定意思表示是否成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决定性因素。瑕疵意思表示是与健全的意思表示相对应的,表意人在意思不自主或者在做出意思表示的依据不正确的情况下而为意思表示。[1]
瑕疵意思表示可以划分为:(1)以瑕疵发生的时间为划分的标准。如果瑕疵发生于主观的内心意思的阶段,我们把这种瑕疵称作为意思瑕疵,如果瑕疵发生于把内心意思表示于外的阶段,我们把这种瑕疵称作表示瑕疵。意思瑕疵又称为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和错误。意思瑕疵往往涉及到人的主观世界。而表示瑕疵的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与表意人的表示行为之间的链接出现问题,其主要包括真意保留、戏谑表示、虚假意思表示。表示瑕疵又被称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2)以瑕疵意思表示缺乏的要素作为划分标准。意思表示有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构成,内心意思又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拥有完善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素,而瑕疵意思表示是指构成意思表示的要件有所欠缺。由于意思表示的多元化,导致了瑕疵意思表示的多样性,意思表示缺乏的要素也可以作为瑕疵意思表示的划分标准。[2]
1.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分离的瑕疵意思表示类型
第一、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有意分离的种类。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有意分离的的种类主要包括:真意保留、戏谑表示、虚伪表示三种。《德国民法典》规定表意人对于内心想要传达的事项,保留有不愿的意思的,其意思表示并不因表意人的行为而失效。但是如果表意人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所保留,而相对人知道表意人对于此表达有所保留,那么该意思表示因此而无效。台湾民法规定:表意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并不想被其意思表示拘束,该意思表示不因此而无效。但其情形为相对人明知的,不在此限。由此可知,真意保留须具备以下要件:1.需有意思表示的的存在;2.需内心真实意思与外部表示行为不一致;3.该内心表示与外部行为不一致是表意人故意为之;4.表意人在向相对人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并不知晓表意人的保留意思。由此而发出的意思表示不因该真意保留而无效。
第二、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相背离。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相背离的情形主要是指错误。错误的类型可以分为动机错误、表示错误、内容错误。内容错误由同一性错误和性质错误两种情况构成。表示错误是指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想表达的意思与其实际表达出来的事项不一致,表意人如果知道此种情况,就不会做此表示。例如口误、误写等情形。或者是表意人内心真实地想表达的是一个意思,但意思表示的相对人理解的是不同于表意人表达的意思。内容错误是指表意人对于其表示内容的效力范围或意义有错误。内容错误由同一性错误和性质错误两种情况组成。同一性错误是指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标的或交易相对人与表意人原本设想的不一致,如误将甲认成乙进行交易。性质错误是指交易相对人对于交易的标的的性质的认识错误。如材料的真假等。[3]
2.意思表示在形成过程中有瑕疵的瑕疵意思表示类型
意思表示在形成过程中有瑕疵的瑕疵意思表示类型包括在受欺诈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和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德国和台湾民法都规定,受欺诈和受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是可撤销的意思表示。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或表示不真实的事实,使他人陷入因表意人故意隐瞒或表述的不真实的事实而产生的错误认识继而为相应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隐瞒事实或表述不真实的事实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出于故意的;3.须表意相对人因错误认识而陷于认识错误;4.须相对人因错误认识而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表意人的欺诈行为与相对人作出错误认识有因果关系。5.须欺诈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欺诈的情况下,只有被欺诈人才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胁迫是指向被胁迫人预示某种不利情况,被胁迫人因害怕不利后果的发生而做出一定的法律行为。胁迫需要以下构成要件: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2.须胁迫人实施胁迫行为;3.被胁迫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4.被胁迫人因恐惧而做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的做出与胁迫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胁迫所做的意思表示被胁迫人可以撤销。
英美法系不具备法典和理论化传统,瑕疵意思表示的类型主要体现于英美法系判例中对意思表示进行规制的规则,主要包括:错误、不当影响和虚伪意思表示。
所谓错误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对订立合同的客观条件产生误解。根据普通法,合同的效力不因一方的误解而无效,只有该项误解的产生,导致双方无真实合意时,才导致合意无效。美国将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中产生的错误类型进行规定,独立成章,并规定了其构成要件和救济措施等。英美法系的错误的范围要比大陆法系错误的范围要宽得多,其包括了大陆法系的错误,误解和欺诈。不当影响是指在英美法系的框架下,契约必须是在双方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情况下订立的,因为其中一方原因使另一方在没有充分表达其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所为的意思表示而达成的契约,就有意思表示瑕疵,法院可以宣告终止该契约。虚伪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作出背叛自己内心真实意思的虚假表示,目的是为了诱使他方当事人与其订立合同。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借鉴了德国类型化传统,规定“意思表示瑕疵”称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受欺诈的意思表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的意思表示”、“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我国“受欺诈意思表示”的问题在于没有规定第三人为欺诈的内容。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一方当事人勾结第三人欺诈交易相对人的情形。可以把这种情况归入到“受欺诈的意思表示”中来,通过赋予受欺诈人撤销权来调整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我国1999年《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则》关于“受胁迫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把无效改为只有在损害到国家利益时才无效,其他情况为可撤销。我国受胁迫的意思表示完全等同于受欺诈的意思表示。德国除了赋予受胁迫人以撤销权外,还赋予了受胁迫人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受胁迫人的利益。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规定,更好地保护受欺诈人的利益。其次,我国法律缺少经济胁迫的相关规定,应当做出对经济胁迫的规制。胁迫可分为人身胁迫、财物胁迫。英美法系中经济胁迫也是胁迫的一种,是影响合同效力的一种情形。现如今,直接以伤害人身作为胁迫或以占有或毁坏财物作为胁迫的情况极少,胁迫的情况主要是经济胁迫。所谓经济胁迫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滥用其优势地位以及对方的迫切需要,以除暴力强迫以外的其他手段迫使对方接受其提出的合同条件,致使对方不能按照其内心真实想法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及订立怎样的合同的情形。
[1]张淳.论能够成为民事行为瑕疵的错误[J].浙江社会科学,2014.
[2]杨立新,朱巍.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一一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J].当代法学,2010(3).
[3]王志华.试论不当影响制度的设互一一兼论我囯葸思表示瑕疵制度之完善[J].政法论丛,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