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角度下中国婚姻法的改革分析

2015-02-06 18:43:55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监护权婚姻法财产

金 晶

陕西师范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2

当下,我国对于婚姻法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仍然是处在探索阶段。经济学视角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对婚姻法等相关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同时也使我国的婚姻法更为完善。

一、国外婚姻法理论研究

国外婚姻法已经完成了婚姻终生制到个人负责制的过渡与转化。一般认为这种转变是人人平等的家庭模式代替男性主导的家庭模ongoing式,个人主义代替家庭主义,契约代替身份的演进。但是minow却认为这些演化的特点将过去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女性对社会和家庭所发挥的作用予以扭曲化与简单化。

(一)离婚的基础

在国外婚姻历史中,家庭是以丈夫作为主导不容削弱的组织。在同丈夫完婚后,女方也就失去了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家庭的全部财产是归丈夫所有,一个家庭中只有丈夫才能进行合同的签订、诉讼的提出以及应诉的参与。在这种制度下,稳定可靠的婚姻社会和个人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也鉴于此,离婚在婚姻法上不不被认可的。后来,在教会法庭中逐步吃睡分开的离婚,其本质上是法律层面的分居。除了免除其同居义务之外,两者在其他方面的婚姻义务权利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

后来逐渐形成了过错式离婚的制度。在该制度下,无错方只要证明有错方做了法律规定准许两者离婚的错事,就能够不继续承担这段婚姻的义务。上世纪六十年代末,加拿大的法律改革中还留有以过错作为离婚的衡量标准,但后来又采用了婚姻永久性破裂进而批准离婚的准则。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加拿大的法改委员会提出若继续使用离婚诉讼当事人要有错在先的要素,除了使现实和法律继续在真空中唱反调之外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也没有实现法律设立的初衷。随后,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加拿大的离婚法规定只要夫妻已有了分居长达一年的现实,他们就能够进行离婚。

(二)离婚的补偿

在国外一些国家采用终生制的婚姻制度时,即便两者在吃饭与住宿两方面是独自进行的,但法律规定丈夫有义务永久性的给对妻子以资助。当婚姻法规定过错式离婚时,无错方只要证明有错方做了法律规定准许两者离婚的错事,就能够不继续承担这段婚姻的义务,当两者完成法律承认的离婚时,丈夫不仅仅保留着监护子女的权利以及拥有家庭财产的权利,而且不需要继续抚养与其离婚的妻子。同样,离婚后女方也不再承担服务、忠贞以及顺从丈夫的义务。但男方是过错方,由于丈夫拥有家庭财产,那么他就有义务继续供养同其已经离婚了的妻子。不管是在婚姻终生制时代还是在过错离婚制时代,对无过错女方的抚养是女方应享受的权利,同时公共利益也不允许女方放弃这一权利,以避免将这种压力转付给社会。

近现代国外婚姻法的改革已不再沿用终身婚姻制的模式。改革主要是为了使女方在法律层面上的人格被完全地确认,以使他们能够像男人样进行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新婚姻模式实施与普遍,在社会地位上男女日趋平等,在两人自愿性地完成了家庭性质的经济体建设后,关于子女监护、管理财产、抚养家庭等功能皆是两人在进行商议后所得到的统一性结果。比如加拿大所制定的家庭法,对个人负责性以及个人自足性进行了较为显著地强调。加拿大制定的法律规定了在夫妻两人离婚后,家庭的共有财产需要进行平均性地分配。只在法院认为并判定某一方有不合适行为时才会采用财产不均等的分配办法。法律在经过革新后,抚养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的自立与自足。加最高院提出夫妻两人离婚后赔偿责任与义务中的彻底性分割理论。最高院认为法律执行的核心原则与目标是结束离婚双方间的全部关系,以促使离婚双方能在市场中可以重新发现各自的位置。在该目标的引导下,只有在一房证明了其需要另一方的抚养费支持并且该需要是因为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经济依赖引起的,该一方才可以获得补偿或赔偿。该权利的存在是离婚一方存在确实的需要。若该需要消失时,那提供抚养费一方的义务也就解除。

(三)子女的抚养和监护权

在国外一些国家的历史中,一般是父亲绝对拥有对子女的监护权。该权利是以普通法中规定的父亲应保护、抚养子女为基础的。伴随着家庭婚姻中女性一方有权力进行合同的签订、诉讼的提出以及财产的拥有等,监护权也慢慢由父亲转向了母亲。到了上世纪,社会生产的用工量变得巨大起来,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女性就业,而作为传统的家庭内部的分工逐渐弱化。贝克尔理论指出,女性逐渐增长的获得收入的能力同家庭中子女的个数成反比。随着家庭中子女数量的减少以及有着节省劳动量的家用设备的出现与普及——大大降低了家庭劳务的量与强度,家庭成员间地位的平等就变得愈加重要起来。国外法律的改革在父母对子女监护权中也表现出社会形势的变迁。安大略省所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孩子父母具有平等的对子女进行监护的权利。

二、经济学中合作自由安排适用婚姻法的意义

(一)婚姻形式与婚姻处理

我国婚姻法将婚姻的形式定义为同居型婚姻、契约型婚姻以及无过错型的婚姻。

同居型婚姻适用于那些永远或者暂时不想结婚的男女双方。他们两人间并没有严格意义的家庭或者市场分工,双方都在市场上从事着工作,同时打算要一个孩子。这种关系适用于许多人。他们间的关系一般可以通过普通的合同法来处理、调节。当双方的关系破裂后,财产的分割也比较简单。婚姻法只在两者生孩子后、双方同居满五年后以及两者结婚后起作用。

无过错的婚姻形式在当下比较流行,这种婚姻的形式适用于希望获得子女而没有子女的家庭。夫妻双方可以在市场上有各自的职业工作,也可一方承担家务工作而另一方从事市场上的工作。该婚姻中的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不需证明对方已存在过错。单方要求离婚则需要证明双方已经分居达一年以上的时间。

契约婚姻是婚姻法所规定的另外一种类型的婚姻。夫妻两人在离婚时,要离婚的一方要能够证明另一方存在过错。若要离婚的一方不可以证明另一方做过有错之事情,那么单方面离婚诉讼的提出人需证明夫妻两人分居时间在两年以上为条件。

(二)抚养补偿与财产分配

根据我国实行的婚姻法,若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的生活较为困难,则另一方有义务提供给生活困难方以住房等方面的抚养帮助。具体的方案应该有双方进行协议后生成;若协议无果时,法院可进行判决。而财产的分割有别于抚养补偿。我国的婚姻法给了婚姻双方最大限度的合同自由。婚姻双方可在婚前或者婚后以书面的形式规定双方的财产分割情况。在婚姻双方没有签订协议时,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法院会在分割夫妻双方的财产时适当地照顾子女或者女方。也可以理解为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他们所共有的财产并不是进行平均分配的。

在三种婚姻形式中,同居关系的婚姻形式并没有让男女双方有较为严格的家庭和市场分工以及相互依靠的期望。在这种关系破裂时,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是比较容易操作的。在无过错的婚姻形式中,若夫妻双方选择离婚时,除了之前已签订相关协议外,双方共同的家庭财产应进行平等地分配。在契约形式的婚姻中,若夫妻双方选择离婚双方的家庭共有财产也应进行平等的分配。虽然在判决双方离婚时可以不考虑双方的过错因素,但在给付抚养费以及分割财产时,在契约形式的婚姻中仍然要对其进行衡量。

(三)子女监护权与抚养义务

在同居形式的婚姻中,婚姻双方一般没有生孩子的打算。但是若双方因为某些原因有了孩子,那么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就自动变成了无过错形式的婚姻。在进行双方的离婚处理时,也是按照处理无过错形式婚姻的方式进行处理的。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处于哺乳期间的子女,在父母离婚时应由母亲行使孩子监护权。不再哺乳期内的子女,其监护权应由父母双方进行协议后商定,若协议不能生成时,则应由法院根据双方具体的情况以及子女的权益进行判决。在无过错形式的婚姻中,男女双方有着平等的子女监护权。在具体的监护权判决中,应参考双方的经济实力、责任心以及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等。失去监护权的,有部分抚养以及探望的义务。对契约形式的婚姻而言,在夫妻双方选择离婚时,子女监护权应交付给更多从事家庭特定性资产投资的那一方。

三、滥用合同的法律规范

婚姻合同不同于普通的商业合同,在婚姻的合同中,很有可能一方在离婚的时候被感情困扰。相关研究表明,在再婚市场中女性往往处在较为不利的地位。未来较为不利的前景会让女性在进行离婚谈判时所处的地位较为不利。婚姻关系中应充满了互助、互信和利他的精神。但是,我们不能完全的保证没有一方利用婚姻的关系进行欺诈等行为的可能性。在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中,一方隐瞒其财产状况或者对待婚姻的态度,以使其在离婚时处在较为有利的地位的状况是非常普遍的。在进行婚前以及婚后的协议签或者离婚时,应要求双方应对对方的情况有较为真实详细地了解,目的是为了避免那些隐瞒或欺诈行为的存在。除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外,一般的合同法也在降低婚姻合同中隐瞒、欺诈行为方面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借助经济学的方式方法,有利于对婚姻中的各种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与研究,同时也使我国婚姻法的改革更为合理与完善。因此我们要花大力气对婚姻以及婚姻法中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使回应中的各方,在处理婚姻关系式受到合理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家庭的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并保障婚姻更当事人合理合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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