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及预防

2015-02-06 18:14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错案被告人

刘 博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念斌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为由宣判念斌无罪。念斌案历时八年,八次判决、裁定,四次被判处死刑,三次被撤销判决。该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冤假错案绝不是一个偶然社会法律现象,冤假错案何以酿成,又该如何防范,给司法人员再次敲响警钟。

一、刑事错案带来的危害剖析

刑事错案是指“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因对案件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错误地采取强制措施、定罪判刑,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的案件。”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精神上,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名誉权等权利,带来的损失往往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物质上,由于被剥夺自由,无法工作,间接导致财产性损失以及因诉讼活动带来的诉讼成本损失等。

第二,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在人们的心目中代表着正义,刑事错案代表司法机关职责没有履行好,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第三,增添社会成本。其一,刑事错案降低诉讼效率,浪费司法资源。刑事错案使得诉讼不能得到公正处理,不断申诉,通过几年甚至几十年换来的正义,使得诉讼效率大打折扣。其二,放纵真凶,增加社会隐患。错案导致真凶得不到法律制裁,其逍遥法外,可能继续犯罪,增添社会隐患。

二、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确证偏见

第一,人们倾向于证明自己的初始理论或直觉,而忽视了某些相反的证据。张成敏教授认为:确证偏见是指,“在论证中,对自己的观点只满足于确证,而不反思他可能是错误的,也拒绝承认别的可能性的解释,掩盖不利证据,对论证缺乏批判性态度的不当思维表现。”这种思维模式最直接表现为有罪推定。第二,司法人员侥幸心理导致错案产生。办案过程中为了追究高结案率,对案件细节把握不严格,仅追究大体上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而忽视矛盾细节,最终导致错案发生。

(二)权利忽视

第一,司法人员缺乏权利保护意识。当犯罪嫌疑人沉默或拒绝回答时,办案人员会认为是“抗拒”,因而从严,逼迫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供述。第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制度仍不完善。目前,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并不完善,对司法人员制约不够,取证是否合法难以论证。

(三)监督待加强

第一,检察机关监督权利行使力度需要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存在碍于情面,不愿发放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仅口头纠正的现象。第二,监督执行困难。被监督单位对检察机关监督不及时整改,或者拒绝整改或者回复,检察机关无切实可行的方法督促整改执行。

(四)干扰因素

第一,舆论干扰:受舆论炒作或者当事人及其亲属的闹访,限时破案的等等压力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或决定,解一时风平浪静,却暗藏着巨大的隐患。第二,人情干扰:办案人员经不住受人请托的诱惑或者外在人情压力,违法处理案件,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造成冤假错案。

三、刑事错案的纠正与预防

(一)树立疑罪从无的理念,克制确证偏见的思维

第一,防止冤假错案需要司法人员树立疑罪从无的理念,克服偏见,运用符合法治精神的手段侦查、审理案件,严格按照证据标准,寻找定罪根据。第二,追查案件细节,排除合理怀疑,不仅要搜集有罪证据,更要重视无罪或最轻的证据,多方比对,去伪存真。第三,尊重司法规律、工作规律,不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公诉率和有罪判决率。

(二)尊重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人格尊严

第一,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司法机关应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人格尊严,树立尊重人权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并存的司法理念,保证证据材料全面,取得程序合法,排除合理怀疑,法院应居中裁判。第二,提升办案硬件水平。加强讯问录音录像的推广使用,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保证讯问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第三,保障救济权利。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等主体的诉讼权利,一旦出现刑讯逼供情况,应当保障其及时获得救济。

(三)重视物证等客观证据,排除非法证据

第一,严格证据标准。严格证据审查,尤其是对重罪、死刑案件要做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坚持按零口供定案标准考量重大疑难案件。重视客观证据,进一步提高侦查技术水平。第二,非法证据排除。对非法证据要坚决排除,严禁非法证据成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公诉部门应对证据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能重新取证的,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取证,不能重新取证的,坚决予以排除。审判机关应对非法证据不予认定,不能让非法证据做为定案依据。第三,重视律师作用。对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和对公诉方提供的证据的质疑,公诉方应该做出合理解释,法官应该认真对待,否则该部分证据将会失去证明力。

[1]刘猛.刑事错案认定及预防之我见[N].人民法院报,2014-6-25.

[2]石晶晶,潘焕章.刑事司法中的确证偏见——冤假错案发生的隐性根源[J].法制博览,2014.10.

[3]卢越.“疑罪从有”乃错案之本[N].工人日报,2014-8-30.

[4]郑少三.构建防范冤假错案综合体系[N].人民法院报,201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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