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学证据审查判断现状分析

2016-01-27 02:45:41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何 成 周 妍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



我国科学证据审查判断现状分析

何成周妍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科学证据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证据种类,它作为适应社会发展趋势而形成的一种新型证据,在追溯犯罪过程的调查取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科学证据的采信标准,是以减少对科学的误用和对伪科学的作用为设计目的的。科学证据进入到各国视野,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证据规则与制度,我国应多加借鉴。

关键词:科学证据;采信;审查判断

科学证据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具有科学技术含量,可以证明证据事实或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证据。

科学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适用,它包含了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科学证据具有方法的有效性。科学鉴定检验方法的有效性,鉴定的方法可以满足鉴定的需要。第二,科学证据具有结果的可靠性和理论的适用性。可靠性指鉴定或检验的技术,方法,测量结果具有预测价值,它依赖于测试本身的基率及质量。也就是说庭审法官必须肯定所被采信的科学证据具有可靠性和理论适用性。专家证言要符合科学知识这一要求,确立了证据可靠性的标准。科学证据要具有理论的适用性。在多伯特案中表明,“推理或方法论,能否适当地适用于争议中的事实。”说明了科学证据的适用性。第三是理论的可检验性。一般来说,断定某个理论是不是科学知识,着重要看这个理论是否可以检验,错误是否可以证明。“同行复核”可看做重要的因素。以上说明科学证据具有方法的有效性,逻辑的有效性和检验方法的有效性。

一、科学证据可以采纳的条件

科学证据可以采纳的条件,在美国1975年制定的《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审判中可以采信的条件是这些证据来自任何合格的科学家,他们拥有科学的,技术的或者其他方面的专门知识,可以帮助事实的判断者(陪审团或者法官)理解证据或者判断事实。著名的弗赖伊规则中说明科学证据可采信的唯一条件是,该证据所依据的原则已经充分确立,在自己所属的领域获得广泛接受。而多伯特规则说在决定所提供的证据是科学知识时,美国最高法院宣称,最重要的是审查所提出的证据所依据的原则,是否具有科学的有效性,适用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且重点是原则和方法,而不是原则和方法产生出来的结论。一般而言,在断定某个理论或某种技术是否科学知识时,关键要看这个理论或者这项技术是否可以被检验,或已经被检验过。在事实认知层面上,科学证据是一种科学认知的结果。科学证据是科学家以特定领域所应有的科学思维,依据特定科学领域规定的方法和原则,对案件事实中的专业问题进行的科学认知。

二、科学证据的审查判断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于2005年10月起实施,这是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一个重要法规,在该规定中,为了实现司法鉴定的专门化和统一化,需要建立司法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名册制和登记制。同时,法院及司法机关不再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仅保留侦查机关内部适用的技术鉴定。要实现司法鉴定的社会化,要保留当事人参与司法鉴定的权利。对科学证据进行审查,首先要认真审查科学证据的来源。学者们把证据来源分为几个方面。一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制作的视听资料,二是司法机关搜查和扣押的证据,第三是由他人提供的。对于侦察机关在侦察过程中制作的科学证据,应当审查制作这些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对于司法机关搜查扣押的科学证据,需要审查是否通过非法途径收集的。对于他人提供的科学证据,必须严格审查证据是什么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有无仿造或者剪辑的痕迹。

对科学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还要注意下面两方面。第一,不要养成鉴定依赖症状。就是说不要轻易委托鉴定,不要将解决案件的重心放在科学鉴定上。要对科学证据严格审查,谨慎使用。法官是应该具有一定的科学素养的,就是有一定的科学知识学习能力和科学认知能力,这是作为法律从业者认知能力的必要条件。并非所有的科技知识法官都“理应”无知。第二,法官要通过查阅,调查和通过学习,认定科学证据。

三、法官对科学证据的采信

法官是法学专家而非科学家。科学证据产生于法官对案件专业问题认知的需求。要了解专业问题中隐含的案件真相,法官依靠个人力量是无法解答的,他只能聘请解决问题的专家或依靠双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所提供的意见就是科学证据。职权主义模式的特点是法官控制了整个证据调查的程序,法官对证据的收集、保全、提出和质证具有主导权,是否聘请专家和专家证据的最终评价都属于法官职权范围。在职权主义模式下的法官是倾向于相信科学证据的评价,因为法官多会选择在特定的科学领域中有权威的专家来解答问题,认同专家作证的中立地位。

能认定案件事实的要给予司法认知,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再委托专家。只有当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分析和逻辑推理皆无法认定,或在案件中起决定作用的,最关键作用的科学证据,才可委托鉴定。法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已知的案件事实和经验法则进行相关的事实推定。虽然科学证据的重要性无可否认,但司法活动最终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做出判定的行为。科技是认知的辅助手段,法官的个体认知才是主导性的。第三,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遇上了科学技术的专门问题时应当交给鉴定部门进行科学鉴定和出具鉴定意见。科学证据是必要证据之一,要善于借助科学,相信科学的力量。

科学鉴定人运用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弥补了法官的认知能力不足。将科学证据交给有科学方面修养的专家是可取的,比如像模糊的手机录像或嘈杂的录音,必须依靠专门人员特别的降噪技术,专门的个体语音分析,在材料的真实性,清晰性和完整性方面才能得到科学且客观的鉴定结论。

在国外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科学证据的提出,作证等问题属于当事人的职责。他们会自行聘请相关专家对证据做出解释。当事人聘请的专家是自行聘请的,所以专家鉴定的结论是有利于本方当事人。那科学证据关系到案件的制胜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往往会演化专家之间的对抗。当事人就当然就会聘请对自己有利的专家。

科学鉴定的范围广泛,有声像资料鉴定、痕迹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等等。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人,检察院自有的内设司法鉴定中心、技术处,他们拥有比外面鉴定机构更好的资源,能从事专业技术含量的鉴定项目。检察院也可能以科学技术之名,缺乏有效法律规制,有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可能,因为当事人无法对科学的证据进行质证。

法官和当事人对科学证据的理解,对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质询,只在于对鉴定人专家身份的认证,鉴定结论依据的材料可靠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在技术层面是无法深入的。在民事诉讼中规定了当事人出庭质询鉴定人的问题,虽然有此规定,但是由于审判中的种种原因,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非常少。《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59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明文规定了鉴定人应该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另一方面却规定了鉴定人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专家对科学证据提出的意见是有主观性的。他们会认为自己的鉴定结论或者咨询意见不容置疑,是绝对正确的。尤其是权威专家,会对异己的意见打压掩盖。在客观条件上,尤其是影响涉及面广的案件上,在权利部门以公共政治和社会集体利益为名要求出具有倾向性的意见时,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能否扛住压力,以科学的精神和崇高的道德精神做出客观真实的鉴定结果?他能否逃离权利与媒体的压制?

法官是守门人,他对证据,鉴定人,鉴定结果都要有很强的识别能力。首先,法官要审查科学证据,思考自己是否能够在不借助外力的帮助下进行认知。若他无法独立完成认知发展观知,在选任专家时,如何在“专家名册”中挑选出好的专家来协助自己认知科学证据。最后,对科学证据的结论要进行判断,看结论是否能证明案件,或者与案件中的其他材料相驳。法官要善于结合全案的情况,主客观合一地对科学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全面的综合判断。

[参考文献]

[1]张斌.科学证据采信基本原理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梁文书.<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解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3]霍丽颖.论我国科学证据制度的构建[J].探索与争鸣,2011(3).

作者简介:何成(1983-),男,湖北襄阳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周妍(1993-),女,广东中山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5-01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