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挺 陆华良
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侦综合大队,广西 南宁 530200
浅析人身伤害案中伤情鉴定的常见问题
林志挺 陆华良
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侦综合大队,广西 南宁 530200
在人身伤害案当中,伤情鉴定对于案件的平稳处理,能否对法律事实进行正确、科学的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其中,被害人是否存在人身伤害,以及伤情的程度、性质、原因、时间、受伤时的情况、治疗恢复的关系等,都是十分关键的因素。所以,伤情鉴定情况通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决定人身伤害案的程度和走向。但是,在当前的伤情鉴定中,还存在着一些常见的问题,会对人身伤害案的定性造成一定的干扰和影响。因此,要分析和了解这些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伤情鉴定的准确性。
人身伤害案;伤情鉴定;常见问题
在人身伤害案当中,伤情鉴定的结果是一项重要的法定证据,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在案件的定性与判决中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对于嫌疑人是否有罪、犯罪程度情重等都有着直接的影响。但是,在当前很多的伤情鉴定中,由于法医的工作量较大,难免会出现一些常见的问题。而办案人员对于鉴定结果也缺乏详细的判断和审查,从而发生了错案的情况。
在人身伤害案的伤情鉴定中,最为常见的问题就是没有准确的把握和理解鉴定标准,从而导致使用标准的放宽和鉴定结论的草率。这样,案件的性质将会发生改变,可能导致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例如,在鉴定眶壁骨折和鼻骨骨折的时候,轻伤的鉴定标准位鼻骨粉碎性骨折、影响通气功能、眶壁明显骨折、需要矫正复位、鼻部塌陷变形等。而其它一些诸如鼻骨骨折无塌陷变形、无需矫正复位、细微骨折裂缝、眶内壁挫伤、不影响外观等伤情,是打不到轻伤标准的。但是,在实际鉴定过程中,由于把握不准实际伤情,难免会将轻微伤鉴定为轻伤,从而导致了鉴定结论的不公正[1]。
在检查过程中,如果仅仅根据被鉴定人提供的影响、病例等资料,而没有进行详细的复查和检查,是难以得到准确的鉴定结论的。由于不同的医院具有不同的水平和资质,不同的医务人员也会存在经验、能力上的差别。因此,会造成病历资料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甚至还可能发生误诊、漏诊等问题。根据这些资料进行伤情鉴定,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准确性。例如,在对胸廓损伤肋骨骨折情况进行鉴定的过程中,能够通过X光检查直接显示出结果。但是,如果在不同的医院、时间、方法、角度、医生的检查下,都有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其中是否骨折、骨折的数量、骨折的类型等问题,都会对鉴定结论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对于此类问题,应当根据相关的标准和要求,从多角度、多体位进行X光平片复查,从而得出最为准确的鉴定结果[2]。
有一些鉴定人员在伤情鉴定过程中,没有仔细的鉴别相关的影像资料和病例,做出的鉴定结论也较为盲目。例如,对于肋骨骨折、脊柱椎体压缩骨折等问题,应当判断其
是陈旧性骨折还是新鲜骨折。特别是在对老年人进行鉴定的时候,时常会存在退变性、老年性压缩骨折。对此,只需要通过MR检查或CT检查就能够判断出骨折的新旧程度。不过一些鉴定人员为了避免麻烦,有时不会进行这种鉴定,因此往往造成简单的民事案件上升为严重的刑事案件。
此外,当前社会中,人情和关系是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伤情鉴定也是如此。一些鉴定人员难免由于人情或其它关系,对鉴定标准随意放宽,根据被鉴定人的意愿进行鉴定。甚至有极少数的鉴定人员贪图小利,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利用虚假的资料做出虚假的鉴定,对司法的公正进行干扰,影响了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和权利,也损害了司法鉴定人的整体良好形象,对司法鉴定工作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3]。
对于伤情鉴定结论,也存在着一些常见的问题。一些办案人员认为伤情鉴定结论是有专业的鉴定人员和鉴定单位做出的,因此一定是准确的。在没有对其进行仔细审查的情况下,就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对于鉴定结论中的就医情况、鉴定过程、鉴定标准依据、伤情形成等细节内容缺乏仔细的审查。也没有全面的考量伤情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匹配性,从而影响了伤情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在阅卷过程中,对于审查机关鉴定人员的回避问题、鉴定资质材料的问题、材料随卷移送的问题等,没有基于足够的重视,因此对于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没能进行及时的纠正和处理[4]。
在一些暂时羁押嫌疑人的案件中,办案时间有限,在案发初期,如果被害人的伤情不稳定,在侦查阶段可能被鉴定为轻伤,但是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可能会发展位重伤。或是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后得出的鉴定结论等。对于这些存在多份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公诉部门往往难以进行准确的把握。鉴定人员和办案人员之间,有时缺乏应有的沟通和交流。办案人员对于鉴定结论认识不够专业,又没有及时的与鉴定人员进行沟通,因而草率的做出判断,从而造成了错案的发生。此外,伤情鉴定的公开透明程度较低,容易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和怀疑[5]。对于鉴定结论,侦查机关没有及时告知被害人和嫌疑人,因而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和嫌疑人可能会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按照相关规定,此时需要重新进行伤情鉴定,不但拖慢了案件的审理效率,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在人身伤害案中,对于伤情鉴定的结论,应当进行认真的判断和审查,从而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科学性。首先应当鉴定鉴定人的合法性,具体需要判断鉴定人的相关经验、技能、知识、资格等是否满足要求。对此可以从鉴定人的教育、从业年限、专业职称、科研成果等方面考虑。同时需要判断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的合法性和资质,是否有相关部门的授权和批文。还要审查是否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聘请或指派的鉴定单位。此外,还要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同时,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判断和审查,判断伤情鉴定委托主体的合法性。其中,具有伤情鉴定申请权的包括被害人、嫌疑人、自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等。对于侦查机关用作证据的伤情鉴定结论,要明确是否对被害人、嫌疑人等进行了告知,是否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是否需要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等。
此外,要详细的判断和审查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例如,是否进行了客观、全面的伤情检验,分别对检验部位、时间、顺序、方法等进行审查。利用相关的资料或照片,判断检验结果的真实性[6]。对于分析说明部分,要审查论证是否充分、逻辑是否清晰、是否具有良好的连贯性等。对于鉴定结论,要判断其是否可靠、全面、明确,在结论与过程之间,是否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同时判断伤情鉴定和其它证据是否具有矛盾性。对于伤情鉴定得出的结论,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应当根据规则和程序,做出明确、详细的伤情鉴定。判断伤情鉴定结论是否有有效的文件和法规作为依据,确保鉴定人之间意见统一。此外,还应当审查鉴定书的内容和形式是否正确合理,具体包括绪论、分析说明、检验记录、鉴定意见等部分。对分析说明和检验部分,要结合判断,从而确保伤情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在当前社会中,人身伤害案是一种较为频发的案件类型。根据不同的伤情程度,可分为普通的民事纠纷和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在案件的定性过程中,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是至关重要的依据和证据。但是,在当前人身伤害案的伤情鉴定中,存在着一些较为常见的问题,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对此,应充分认识到这些问题,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详细的审查,确保其在人身伤害案中能够发挥出正确的作用。
[1]王延福,吕松,潘启源.人身伤害案中伤情鉴定的常见问题[J].医疗装备,2012,09:34.
[2]胡铭.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之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14,04:190-208.
[3]薛世琦.病案资料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书证作用[J].中国病案,2013,08:45-46.
[4]陈卫东,程雷,孙皓,潘侠,杨剑炜.刑事案件精神病鉴定实施情况调研报告[J].证据科学,2011,02:193-215.
[5]隋鹏,崔晓光,高云贵.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应重视法医活体检验的委托受理环节[J].广东公安科技,2013,04:6-8.
[6]陈玉林,冯宗美.胸部损伤死因鉴定审查在诉讼中的应用[J].中国司法鉴定,2014,03:47-49+57.
D
A
2095-4379-(2015)32-0159-02
林志挺(1980-),男,汉族,广西南宁人,本科,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侦综合大队,初级职称,法医类工作;陆华良(1975-),男,壮族,广西南宁人,大专,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侦综合大队,初级职称,研究方向:法医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