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农村扎根的理论探索与社区实践
——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访谈录

2015-01-31 08:53中共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父权制村规民约妇女

男女平等:农村扎根的理论探索与社区实践
——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访谈录

中共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参与访谈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慧英教授、天津师范大学杜芳琴教授、中共中央党校王晓莉博士与《中国妇女报》南储鑫博士。

适逢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和我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出台20周年之际,本刊邀请中共中央党校“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部分成员,就中国农村的男女平等理论的本土探索与撬动传统父权制、重建性别平等、社会公正、实现依法全面村庄治理等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回顾与讨论。重点围绕课题组以男女平等为起点、性别平等为目标的行动研究,进入农村社区,开展跨界行动的过程及效应研究:从发现农村性别不平等的根源——活着的家庭与社区同构互动的父权制结构系统开始,确定了自下而上的从改变家庭社区规则习惯入手修订村规民约,用性别平等、民主参与、依法自治等理念方法赋权于村民,尤其是妇女、老年人群。通过7年时间在周山村3次修订并认真落实村规民约,使得一个普通的中原地区山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经过辛勤工作,一个性别平等、管理有序、社区和谐、生态平衡的新农村发展蓝图初现雏形,已经引起高层的关注并有望推广到更多的农村社区。本行动研究另一个意义在于知识生产、传播、应用的本土创新。

男女平等;性别平等;活着的父权制;修订村规民约;妇女赋权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举办期间,我国向世界宣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至今已经20个年头,妇女学界与行动界不仅在妇女/性别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诸多进展,也在实践方面进行了研究、政策倡导和基层实践密切结合的有益探索。在纪念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20周年之际,总结和探索农村实现男女平等的经验、路径、策略和方法,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性别平等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本刊专访了中共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部分成员,就中国农村的男女平等理论的本土探索与撬动传统父权制、重建性别平等及社会公正、实现依法全面村庄治理等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回顾与讨论。

一、进入社区,跨界行动

张艳玲(本刊编辑,以下简称张):当初性别团队是怎么进入行动研究的?行动背景是什么?

李慧英(以下简称李):我们性别平等团队,一开始是通过探讨“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治本之策”的课题进入行动研究的。为什么要搞这个课题?说来话长,我在中央党校一直给政府官员授课,强烈地感受到政府官员的性别平等观念十分薄弱,便期望通过政策倡导影响决策层。2003年开始关注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特别是其背后的生育观念——生男偏好,发现它与性别平等关系极其密切:越是重男轻女,越是想生男孩;越是溺杀女婴,越是导致男多女少。可是,政府的“关爱女孩行动”举措并没有抓住男女平等的根本,而是主要在“打击两非”、“利益导向”上做文章。于是在2007年,我们邀请国家人口计生委(现称卫计委)搞了一个“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与制度创新政策倡导”论坛,先是讨论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危害性,接着分析原因——家庭父权制和村集体父权制,然后提出解决对策——修订村规民约、倡导婚居模式多样化,以及在国家层面建立性别平等机制。计生委领导对此很感兴趣,于2008年初,委托我们做“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治本之策”的研究与探索性项目。

这个项目集研究、培训和行动推进三位一体,综合性很强,仅凭中共中央党校妇女中心一家的力量远远不够。于是,我着手组建跨地域的性别专家团队,邀请了天津师范大学的杜芳琴教授,她做中国父权制研究,可以将中国的父权制以及其来龙去脉讲清楚,还有高校和社科院的性别专家作为研究力量。还邀请了河南社区教育中心的梁军和董琳老师,她们一直在河南农村搞农村妇女发展与社区教育研究培训,既扎实深入又富于创造性。此外,加上党校的政策倡导力量,还有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研究生,三股力量汇聚到一起,形成了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这是我们从事行动研究的组织保障。

张:实现目标怎样设定的,有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具体实践是什么?

李:我们的目标是始终一贯的,就是推进性别平等。不过,与不同政府部门合作,项目叫法不同。一开始与计生委合作,叫作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治本之策探索——纠正男孩偏好,推进性别平等。后来与妇联合作,我们就将重心放到修订村规民约、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上。现在政府重视农村社区治理,我们就叫作“修订村规民约,探索农村社区治理的有效途径”。当然,都是围绕农村性别平等和社区治理进行推动的。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一直是性别团队的关注焦点之一。在行动研究中,我们发现妇女土地权益的提法,忽视了妇女内部的身份和地位,所以,妇女土地权益需要具体分类,如女儿和媳妇身份,女儿结婚不想走,如何保证她的权益?媳妇和她的丈夫离婚了,她能不能留在婆家村,或者重新回到娘家村?包括能不能带着孩子一起回来。行动研究让我们学会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再是一个笼而统之的妇女权益大概念,它与妇女的具体身份连在一起。

杜芳琴(以下简称杜):在父权制结构中,妇女最容易受伤害,因为她要遵从父权制的规则而嫁娶生育,妇女具有场所的流动性和命运的不确定性。由于她出嫁了,丈夫死了,或被离婚了,没有固定居所,身份和际遇也总在变动中。父权制的设计没有为妇女考虑变数,总是以假设的父权家庭常态而行事,如女必嫁、未丧夫、不离婚、儿女双全,等等。

李:在农村,传统的父权制是活的传统,对于村民认识妇女的身份和资格很起作用。比如男婚女嫁从夫居制度,进入丈夫所在的家庭和村庄,导致出嫁女失去父母家庭成员和集体成员的资格,一旦离婚,却不再是婆家和婆家村庄的人。所以,女人在身份和人格上是不独立和不稳定的,说明父权制的规则有问题。我们希望通过修订村规民约的过程来校正父权规则并改变传统观念,还给妇女应有的权益。

杜:这在实践中是通过不断摸索进行调整的,从2009年第一次修订至今,6年间修订了三次。前两次都是抓住时机实现阶段性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抓住依法治国重点在乡村自治,于是我们将妇女土地权益、参政、社区治理、家庭和谐、生态环保做成了一揽子计划,村民更高涨的积极性就与国家的大目标结合起来了。

南储鑫(以下简称南):刚开始研究内部定位,我们和计生委及人口专家、地方政府、村民之间是平等的交流与合作,也是很难得的。但是这不是说我们没有自己的独立思考,上面给政策,人口学家有工具箱,我们只是拿去做而已。我们与多方共同检讨、实践,共同生产知识,这样既有前瞻性,又有效益。

杜:也就是说,我们的目标构成既有主攻方向,又有连带产出效果。从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生育状况到维护妇女权利的土地推动性别平等,发现生产与再生产的性别不平等来自于活着的父权制,从修订村规民约改变性别不平等的规则实现性别平等;促使变化的关键是人的改变,不仅是个人、男人和女人、男女之间的关系,重要的是全体的改变,包括男女村民自信、意识、觉悟、能力的提升,在改变中还带来知识生产和运用的改变,谁生产知识,怎么生产,如何使用等一系列创新。

二、男女平等与性别平等:从概念到实践

张:男女平等和性别平等在概念、理论、内涵以及意义上有什么区别吗?

杜: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召开时,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向世界宣告“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男女平等是中国共产党从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建设到今天一直提倡、推行的目标和承诺。就农村来看,革命时期婚姻法、土地法的制定与贯彻,上世纪50年代的口号“妇女能顶半边天”,人们认为妇女解放了,男女平等了。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时中国重申男女平等,并上升为“基本国策”,是向国际社会的承诺。正在这时,一个新概念即“社会性别平等”引入中国。世妇会以后,2000年联合国提出“社会性别主流化”,这就将男女平等国策和国际妇女运动社会性别主流化“接轨”了。

张:在中国语境下怎么看“男女平等”和“社会性别平等”?

杜:男女平等与社会性别平等两个概念,简单地说,内涵和外延有别,由此决定的行动、目标、策略不完全迭合。但二者又密切相关,实现男女平等需社会性别理论提供分析视角和方法策略的支持,同时男女平等又引向性别平等、社会公正与人类正义的宏远目标。

张:结合中国的背景,男女平等和性别平等概念的内涵、外延与实现的目标策略是什么?

杜:说到“男女平等”,在中国占主导地位的是来自社会主义苏联的男女平等并通过立法来推动。在概念理解上,首先对“男女”往往理解为个体的男与女,即使是群体的也是无差别、抽象的、同质的男和女;“男女平等”就是男人和女人之间的“跷跷板”,你高我低,甚至是男女战争与零和博弈。而在启蒙者和革命者改造社会的视野中,又把妇女视为“问题”,需要“解放”和“翻身”,国家才能独立兴旺;“解放”了的妇女要提升与男人比肩的“素质”,以便能“平等”建设新国家。接着,新中国成立后立法平等了,妇女受教育并开始就业,有了家庭和社会矛盾,学界把男女“关系化”了,谈“阴阳互补”与“和谐”,用“阳刚阴柔”论证男强女弱、男外女内的合理性。看来只谈男女,不谈结构性的性别制度文化建构,将其视为个人化的、偶然性的,就事论事地解释男女不平等,常用“封建残余”、“初级阶段”和“生产力水平”说事,实际上是一种推诿。尽管有了宏大先进、立意高远的男女平等立法和国策,但贯彻起来却很难。所以一旦调整结构出现就业危机,“女性回家论”就会冒头,与消费身体、性感美色、市场享乐主义并行不悖。至于从文化、制度上的结构性的男女平等扎根于农村社会的研究还很少。再者,男/女两性二分法的思维框架忽视多元性取向和性认同的存在,只谈男女平等,这样,少数人群将会被排出“平等”之外,与世界大趋势疏离。

在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与策略方面,革命时期运用了阶级分析框架和阶级斗争的手段。如民主革命、民族战争时期,共产党将男女平等作为目标兼策略,说妇女不平等是受到封建压迫,与同阶级的男人同受到地主的压迫,封建宗族制度父权、夫权压迫女性,毛泽东生动地用“三座大山”比喻男女的共同敌人,“四条绳索”使妇女悉被捆绑,推翻封建制度男女也就平等了,如土地革命中的土地法规定男女都有一份,婚姻法规定男女婚姻自由平等。革命胜利后的社会主义时期,反封建的男女平等的目标实现了,以男性为参照的平等二元论随之出现。一方面否认差异,男女都一样,男女最大的不同就是生育,女性是生育照顾的主体,而配角的男性倒反宾为主了,男女平等无法解释和解决这个难题。另一方面说男女不一样,又会陷入本质论,动辄以“生理差异”为依据,将女性排斥于权利与机会平等之外。

张:怎样走出男女平等在理论与运动中的困扰呢?

杜:国际妇女运动已经举办了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从1975年第一次墨西哥城大会开始,已经有了一个普遍认同的定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的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在个人层面,男女的尊严和价值平等;在社会关系方面,权利同享、机会均等、责任共担。理念价值已经说清楚了,怎样进入情境、场域运作,需要分析工具与框架。20世纪90年代,“社会性别”概念引入中国,琼·斯科特在《社会性别:一个有效的历史分析范畴》一文中指出,社会性别不仅是基于可见的两性差异、构成种种社会权力关系的一种要素,还是表达和维护权力关系的一个主要场所和手段。这一定义使人们将其作为观察视角和分析方法,从男女关系本身与这一关系同更多相关的结构性的制度、文化、规则,来看男女性别气质形成、角色定位、劳动分工、资源控制等不平等关系原因,以及改变这种不平等的文化、经济、政治等领域,和个人、家庭、社区、市场、国家等层面进行交叉分析与综合联动,都是从社会性别视角看,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性别被视为一个有效的分析范畴。

张:把社会性别这一概念运用到中国以至农村的性别平等推动,如何进行本土化?

杜:国内开始是发展界的社会性别培训被广泛运用在项目中,与此同时研究界也把它用在各自领域。比如我做历史研究,就从周代父权制发现婚姻家庭与性别分工是华夏父权制最重要的变量。我们在对农村的观察中发现,历经3000年这个制度仍起作用,理解农民的传宗接代、养儿防老意愿来自其所受到的精神压迫,也体会到妇女因嫁娶失去社区资源分配的无奈,以及来自国家生育压力之根源和血泪苦痛。在性别分工方面,过去是家庭领域的男外女内,斯科特的论述启发了社区、市场、国家政策更广泛的制度性不合理。制度的积淀浸淫,使得民间婚丧嫁娶、生儿育女的习俗在日常生活中更是萦绕不离,所以我们将之定名为“活着的父权制”。在农村推动男女平等,必须从家庭和社区的结构性的父权制性别制度包括文化习俗开始介入。

张:社会性别视角是解决男女平等唯一有效的方法吗?

杜:当下妇女运动已发现,要解决性别不平等,不是单一的社会性别视角和方法所能奏效的;换句话说,性别平等也不应是最终的目标,需要多元视角、交叉分析方法和影响因素的全方位改变,比如阶级、城乡、年龄代际等因素需交叉结合分析。“平等”概念的价值目标也应向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女性主义的正义观早已超越公私领域的平等权利。南希·弗雷泽的“三维正义”包括经济中的再分配、文化中被承认和政治中代表权得到体现并且还有新超越。从男女平等到性别平等再到性别正义,才能建设整个社会人文与生态平衡的社会。这一过程的完成在一个村庄十几年培育中展现出来,从男女平等入手,到社会性别平等赋权培育,再到建设公平、和谐、有序、持续发展的社区,这才是可行的,也是可以做得到的。

张:那村民是否认可你们提出来的性别平等、公平、正义?

杜:村民将他们的生活经验与接地气的培训密切结合,在探索改变实践中不但认可理解,还有自己的辨识标准,如集体资源分配中没有妇女的份儿,就会说“这不公平”,参政比例妇女少,就说“性别不平等”。我们都很惊奇村民能把经济和政治的歧视辨析得如此清楚,说明农民的公平正义平等观很接地气、管用。

南:男女平等作为我们国家的主流话语,开始是党的诉求,后来提到基本国策,国际上将性别意识纳入主流。这些都放在一起,村民可能对男女平等的接受度比较高。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男女平等分几个层次,比如从非歧视到男女平等,到最后结果平等,它应当是一个多元结构的分析,即机会平等、权利/责任平等、过程/结果平等是多层面的。农村妇女一开始对权利受损的歧视最反感,比如有过因生女孩而被歧视的遭遇,现实中又分不到土地。当她们意识到这些问题时,就会对歧视更敏感。此外,还有年龄歧视及其他的一些歧视。

杜:交叉分析在推进中遇到新问题时是不断变化的。我们开始从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和男孩偏好切入,更多关注男女平等,而年龄问题是在项目进展中,发现老年人不分男女讲述养儿防老和传宗接代时,并不因家有儿子而高兴,相反愤慨于儿子越多越不养。不只是老年歧视,也不纯粹是道德沦丧不孝,还有市场经济导致家庭破碎与养老的综合性问题。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于是成为人人焦虑关心的问题。父权结构在目前陷入两难困境,如僵硬的男婚女嫁,使得有女不能养父母;生儿娶媳养老,又导致婆媳紧张;改变婚居,又受到歧视……这需要我们进行社会性别与多视角的交叉分析,“解”父权制的这个“套”,找出改变行动的策略目标,传宗接代与养儿防老的忧虑困境一并解决才奏效。另外,在村里使用概念时,尽量用法律和“男女平等”国策等主流话语,“社会性别”是在与村民一起分析存在民间身边、自身感受的父权制结构中暗含在其中的。

王晓莉(以下简称王):需要补充的是,如果只从国家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入手,不体察农民特别是妇女的生育感受,就没有很好的效果。改变妇女观念的过程,正如前面杜老师说的,是慢慢去解开那个套的过程。她们生活在一个父权结构的套里面,有些东西已固化、内化在其观念、话语和行为中了,因此需要我们细致有效的工作,去释放压迫,让她们在那个套里面觉醒,而不是告诉她们应该、需要怎样做。这个过程可能需要十年之久,在妇女真正感到受益之后,她们的观念、话语和行为就会转变。这个变的过程,就需要把专家话语、国家视角变成落地的、本土的东西,确实不易,但又特别重要。

三、从修订村规民约到全面依法自治,实现性别平等与社区和谐

1.聚焦农村:活着的父权制,性别不平等的根源

张:中共中央党校性别平等团队侧重行动研究,为什么聚焦于农村男女平等状况及问题?

李:在农村推动性别平等,的确是我们团队的着力点,从2007年组建团队,我们的视线始终就没有离开过农村并从出生性别比失衡切入的。也许是农村的性别问题比起城市更严重、更普遍,也就更引人关注。同样是出生性别比失调,2005年这一比例城镇是117:100,农村就达到122: 100,农村的生男偏好比起城市更加强烈,到了不生男孩绝不罢休的程度。农村社会保留的父权制文化和规则也更深厚完整,不仅体现在家庭内部,还延伸到集体资源规则的制定,由此导致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损害,以及农村性别分层的迅速扩大。此外,农村从1998年搞村民自治民主选举,农村妇女参政出现了“滑坡”,大量性别议题难以进入农村干部的视野,进而在村级决策中得到纠正。这一切都使我们感受到推动乡村性别平等的必要性和艰巨性。

杜:归结起来,农村男女平等方面主要就是三个问题:经济、政治和文化不平等,从基层看,社区和家庭场域都存在。

李:是的,生育观念是乡村文化上的问题,妇女参政比例滑坡是乡村政治问题,妇女土地权益是乡村经济上的问题。政治、经济、文化问题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农村妇女在村级事务中不能参与决策,经济资源分配就会被忽视被排斥,经济资源以男性为中心,也就会强化文化上的重男轻女观念。

王:从国家发展目标和计划看,更多注意到农业女性化、粮食安全问题,这是从国家的视角、立场看妇女这个群体;而我们项目的出发点是把这个群体当成一个农村发展的主体,或者说倡导农村的性别平等的一个主体,这应该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在谈农村男女平等问题时,不会刻意描绘妇女的处境有多么残酷、多么弱势,值得同情。

杜:讨论农村男女平等状况与问题,首先要看到妇女群体在发展中的主体位置和作用,同时要看到男女不平等根源延续了历史上父权制的性别关系和体制,比如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生产和再生产的性别分工。女性不但承担绝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同时也参与生产创收劳动;至于再生产的角色,现代社会比传统社会负荷更重,不单承受生儿育女的风险和压力,还承担子女的养育教育和双方老人的照顾的责任。传统社会中妇女专务家事的角色被当今的多重角色取代了,这对认识农村性别平等是非常重要的背景和视角。

李:农村历史上的男耕女织现在已经变成男工女耕,农村妇女在农业劳动当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同时承担着家庭中的大量照顾责任,实际上拥有生产与再生产的双重角色。现在,农村妇女的困境是,农业主要靠农村妇女来干,但不少妇女又没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农村男性没有这个问题,他无论走到哪里,土地都会保留,妇女则不然,只要一结婚,她们就“自动”从村里人变成了外村人,土地资源就被村集体收回去。应当说,农村妇女的失地问题在农民失地中表现得最为严重,同时又最不被关注。我们性别团队就是要将失地妇女从失地农民中剥离开来,从性别视角探索解决这个长达30多年的老大难问题。我们的解决思路聚焦于修订村规民约,从改变集体分配方式上做文章。

杜:当下农村性别问题的主要障碍是“活着的父权制”仍起支配作用。在资源分配遵循的规则是“家庭社区同构”的父权制,如生活生产资料拥有的经济权利,女孩生来没有宅基地,按男婚女嫁惯例女儿要嫁出去,即使有承包地,出嫁也带不走;作为再生产的生育活动更是经济(人口)、文化与家庭制度的交集,对妇女承受的压力视而不见,如生育过程的健康生命风险,男孩偏好下的性别选择,母婴照顾,国家人口政策与计生管理措施……这诸多责任、压力和歧视都集妇女于一身。而社区决策中因性别歧视的惯性使妇女参与不足,利益诉求难以表达,更谈不上改变。

李:农村妇女参政也是一个值得认真反思的问题。过去,将责任往往推到妇女身上,认为妇女素质低,不敢也不会争取自己权利。其实,情况的复杂性往往被遮蔽了。在周山村有一个妇女,她的丈夫是小组长,老在外面打工,她一直替丈夫干小组长的活,所以不是妇女没有参政能力,而是没有一个公开的身份。这种情况不止她一个,周山村好几个妇女都是这种情况。妇女参政有实无名,这是近几年农村妇女参政的一种新情况。第三次修订村规民约时,她当选了村民组长,她说自己终于走到“前台”了。

杜:课题组是从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纠正男孩偏好切入,干预的路径是修订性别不平等的村规民约。实际上要改变的,是上述妇女在经济权益、政治参与和文化歧视中因父权制的存在而导致的权利受损。前几年是以男女平等的性别议题为中心,走到今天,由性别议题扩展提升到依法治村、建设和谐社区的全面推进性别平等、社会公正和人与生态和谐的目标了。

2.发现真问题,抓住活靶子,修订村规民约

张:在进入农村后是怎么发现问题的?比如说男女不平等、性别不平等,或者父权制,即本土男权制的问题?

杜:从2005年开始,李老师、梁老师她们曾在河南就为什么要生男孩做过几个村访谈,发现其目的为传宗接代的,占98%—100%;为养儿防老的,占95%—98%。2008年启动课题,多次、多地问卷访谈,在中原地区基本上都是这个比例,近100%对传宗接代认同,其次是养儿防老。包括广东、安徽、河北等省出生性别比失衡严重的地区也普遍存在这一情况。

再深究找到华夏父权制家族制度,包括婚姻、生育、继承、养老密切交织的制度、习俗的结构和运行,把民众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的焦虑和现象挂起钩来,几千年遗留的制度文化在民间那么系统、刚性且根深蒂固,对农民形成一种内化的压迫,在生育方面顽强地坚持“不生儿子死不休!”讽刺的是,满墙的“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婚育新风进万家,女儿也是传后人”的标语口号显得多么虚假无力!

张:发现了农村父权制问题,那现实中农民为什么摆脱不了?农村父权制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在家庭内部和村庄集体都存在吗?

杜:那首先要从家庭制度说起。父权制通过男婚女嫁的婚姻风俗实现生子传宗接代,通过儿子娶媳妇侍奉孝敬就实现了养儿防老。由于女儿嫁出去在娘家没有继承权,所以农村养老主要是媳妇照顾。由此我们开始聚焦改变婚居模式,把缓解无儿户的传宗接代和养老的压力作为行动的第一步。2008年春,当我们到漯河市郾城进行村调查时,发现村两委的工作会议记录中,有如何分配承包地的记载。据此,我们就抓住妇女基本生存权利——土地如何丢失的——不是再分配,而是生产资料被社区公权力剥夺了。我们判断,不仅城郊村、城中村有妇女失去经济权与政治参与权的问题,普通农村的这种现象会更为普遍。11月我们到周山村做试点调研时,发现村里有一个2007年制定的《粮款分配十三条》(退耕还林补偿土地的口粮款),其中有“闺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者,不论时间长短一律不给粮款”(第4条),“户口在本村、人不在本村的不享受此待遇”(第12条),对“事实婚姻户口不在本地者,以补齐结婚手续的时间为限”(第3条),更有规定迁出人员与死亡者同样半年后失去口粮款的截止线的条款(第1条)……没有写入文字而延续旧习俗对招婿的限制:有儿有女户不得招婿,纯女户只能一人招婿等“习惯法”。从这些潜规则中,发现社区规则在差别性性别歧视上与家庭是同构的。封建时代是“家国同构”,当下农村“活着的父权制”,是“家庭社区同构”:家庭男是“根”,留在家娶妻生儿育女,儿子传宗接代继承家业,女儿出嫁是门亲,是外人不能继承。社区也是按照这一规则处置性别:男的生下来就是村里人,分给宅基地,女孩没有,她早晚要嫁人;男性和他的媳妇在承包地时(口粮款)没有争议,而对出嫁、离婚、丧偶女,“集体父权制”有对她们予夺裁决权的公共权力。社区的集体资源和公共决策规则就是家庭的扩展,是国家的“缩微”,三者的同构性就是这样形成的。在文化上,旧的“绝户”、“寡妇”、“弃妇”和新词语“独女户”、“纯女户”无不体现贴标签的另类化歧视。

活着的农村父权制不但是一个复合结构,家庭父权和社区父权不仅同构默契,而且还是一个系统结构,极像斯科特概括的四个结构,即意义、规范、组织和主体,中国农村经济中的生产、再生产的资源掌控权利,分配的正义,政治中参与和代表权,文化生活习俗如婚丧嫁娶、生育居处等日常生活无不充斥着未经审视批判的“无知之幕”,性别不平等的歧视比比皆是。这一来自村民生存实践的理论发现和认识,就是我们需要解决的“真问题”,于是更坚定了我们抓村规民约修订的决心和方向。只有通过基层规则的改变,才能把抽象的、高高在上的男女平等国策、法律落地生根,使之扎在民间。

3.参与式赋权,行动中改变

(1)妇女:变革中的先锋

张:在农村发现问题后是怎么解决的?开始主要做什么?

杜:发现了来自农民中的真问题,探索一开始是通过修订村规民约来解决家庭与社区的性别不平等。周山村作为第一个试点,除了村干部主动要求外,还有重要的因素是与这个村有一个“妇女手工艺协会”(简称“协会”)有关。该协会于2002年在河南社区教育研究中心(简称“中心”)帮助下建立,至今有13年了。协会成员通过组织集体生产,走出去见世面,中心不断开展参与式社会性别意识培训和能力建设,通过讲述自己日常生活故事提升性别平等觉悟,如从认识自己的身体开始到发现自己的成长,从日常劳动中看男女如何分工和家庭社会资源的享有,特别讲到生育故事,几乎人人都有家庭或本人没生男孩受歧视的经历。年近70岁的王云,上有哥哥,因家穷生下来被撇到山坳,哭三天后被人捡送回家,她连生四女也不得不又抱养一男孩;改云姐妹五个,没有兄弟,父亲去世族人争打幡过继,赶跑了改云,母亲年老需要女儿照顾,却只分一个女儿的口粮款;郝枝生第二个女孩时大家骗她是男孩,得知还是女孩,气得三天不吃饭……她们对婚丧嫁娶生育的旧传统带来的身心压迫体会最深,希望改变也最迫切。郝枝与协会姐妹要给大女儿办招婿婚礼,一听到村里要修订村规民约,协会酝酿帮助郝枝举办为女儿招婿的婚礼。2008 年11月26日,郝枝家女娶男的婚礼在全村轰动了,镇、村干部、村民都来祝贺,台上“男尊女女尊男男女平等,男娶女女娶男两样都行”的对联格外受关注。这场婚礼,不仅风光体面,还说明农村人也能改变老规矩。这一示范效应,带动其他三户都办了女娶男婚礼,为修订村规民约营造了舆论,锻炼了骨干,在这项活动中,妇女成了开路先锋。

(2)突破:第一部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出台

张:村规民约是如何修订成功的呢?

杜:有了前期的培训、骨干的成长和舆论的营造,2009年3月9日—10日,周山村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和特邀妇女代表共24人对新修订周山村村规民约草稿开始讨论,梁军老师的参与式培训使大家搞清楚了为什么以及怎样修改村规民约。然后分组找出已有村规民约和“十三条”中的问题,接着各组汇报修改。经过两天讨论,修订草案把“男女婚嫁自由,多女户、有儿有女户都可以招婿上门”、“独女户享受双份村民待遇”、“离婚丧偶妇女回到娘家也应该享受村民待遇”、“男女共同分担家务,共同赡养双方老人、反对家庭暴力、提倡姓氏改革和婚俗葬俗改革”等体现性别平等的内容一一写进了村规民约,并公示3天,3 月12号表决获得通过。这次修订能够成功,就是前面说的目标明确,针对农村家庭父权制涉及社区公共资源分配集体父权制规则,对二者同构关系进行社会性别分析,村民都很认同,于是激发了村民尤其是妇女积极分子的变革积极性。他们针对不平等的村庄显规则(墙上村规民约)、潜规则(村庄的土政策),以及日常生活习俗(婚丧嫁娶)进行破旧立新。变革过程就是人的增权过程,它与分析解构、重新建构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这样,制度习俗变了,人们的素质也进一步提升了。

(3)策略:村民参与,赋权增能

张:性别研究团队提出的策略是村民参与,具体方法以社会性别增权为核心,那么参与式社会性别增权的理论是什么?

杜:参与是一种理念、一种方法,而不是形式。不像一些做发展项目的,让妇女进来了,发声了,填表画画了就算参与了。深度的妇女参与的目的是使妇女增强自信、力量和能力。Empowerment是世妇会前(1993年)传入的新词,中文有多种翻译,但关键环节还是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性别培训,然后转化为基层妇女的行动能力,并把这些运用到现实的变革中去。

王:国际发展界的参与式(Participatory)与赋权(Empowerment)于20世纪70年代引入妇女参与在发展中(Women In Development,简称WID),后来发现其实妇女已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就改成Women And Development(WAD)。90年代传入中国的Gender And Development(GAD)就是社会性别与发展,开始用社会性别概念发现男人与女人在其中建构出来的性别差异,用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战略去减少这种差异,涉及妇女受教育、政治参与的权利、机会等。提一个好的理论不难,难的是如何做,真正能够做到Gender And Development,在周山村案例能看到,妇女的改变不只是衣食住行、吃喝拉撒睡的问题,而是使自己真正成为发展的主体、社区建设的主体。这不仅仅是告诉妇女一个道理,而是其在过程当中的参与式觉醒,是主动地做事情;赋权也不是一个个体的增权,而是通过各类组织,如手工业协会这种形式去做,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李:参与和增权都要以平等作为前提条件,这是周山村修订实施村规民约时特别核心的东西。无论是课题组成员之间,还是专家与村干部、村干部与村民之间,都本着平等的原则,整个的村规民约修订过程,都是在平等参与中讨论出来的,而不是依靠强制力量来压服的。循序渐进,以理服人,不激化矛盾,不走过场,合作共赢,多方参与,渐渐增进能力和权利。

张:从实践和认识角度看,通过参与式和赋权活动,能从根本上改变性别不平等吗?

杜:改变性别不平等,关键是人的改变。这是一个不断深入、持续互动地参与培训—行动—总结—再行动的过程。深层参与是一步步从自身身体做起,比如梁老师让妇女说她们对自己身体的认识,通过多次培训再画下来,大家交流谈变化,边说边写下来,然后就性别话题,对资源分配问题,如“营养谁优先”展开调查,分来分去,总是先给老人(男)、小孩,然后是爸爸,最后是妈妈。受教育的选择也是先男孩、后女孩。再看社区,男的当主要干部,女干部主要管妇女和计划生育。关于性别分工,大家原来都认为男的是顶梁柱,实际上家务基本上是妇女干。这一结果让男女都感到意外,原来妇女贡献这么大!这些都是从个人经验来谈的。照顾老人更不用说了,虽说“养儿防老”,贴条的结果,是男的去买药,而做饭、喂饭、洗涮都是妇女(媳妇)干。村民尊重事实,才真实公道;而众人争辩,道理自现。这就是参与式社会性别培训的魅力所在。

李:培训中性别平等、参与赋权,一般很少介绍抽象概念,主要结合日常生活来谈。也会谈到国家法律的规定,但一定要谈国家法规会对个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通过激发村民参与,达到增权的目标。此外,专家本身确实有个引导功能,如果没有引导的话,乡村等级尊卑观念就会冒出来,专家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引导,不是强制。引导要讲清楚道理,让村民心服口服,就可以改变观念,制定新的规则。2009年第一次修订村规民约草案,是在培训之后开始的,他们的观念改变了,性别平等的内容就渐渐讨论出来了。修订村规民约的条款,实际上撬动了农村集体父权制。修订之后必须要落实,否则就会成为纸上民约。

(4)民主协商,深掘广拓,不断修订

张:通过修订村规民约解构父权制、建构性别平等后,还做了哪些工作来巩固扩展成果?

杜:一步一步地在推进过程中发现更多、更深层次的问题,给予关注,及时解决。2012年5月周山村村规民约进行第二次修订,就是深化和补漏。不但把出嫁女、离婚女、丧偶女的村民待遇落实了,还把她们带来的孩子待遇以及再次结婚的问题考虑到了。更重要的是,由于有关条文会触动一些人利益,如有人对纯女户招婿持反对意见的,不同意给独生女加倍待遇的,因此,第二次修订时更多触及对社会性别平等和公正如何理解的深层问题。2014年6月23日举办“周山村村规民约大家谈”,聚焦三个难点——“村庄资源有限,应该限制女儿招婿”、“闺女和媳妇应区别对待”和“多数决”,讨论结果是:第一个问题100%“站”在“反对”一边;第二个问题的统计结果发现“两头吃”的媳妇和“两头空”的闺女各占80%;对于“多数决”,一致认为“凡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必须依靠法治原则,不能多数决”。这场大家谈,使周山村民众的认识、观念、心灵发生了又一次悄然而深刻的变化,为第三次修订打下了坚实的思想认识基础。

李:在周山村三次修订村规民约过程中,对于妇女权益保障落实扩展是渐进的,不断细化深入的:第一次修订(2009年)是“破冰”,打破男娶女嫁和男性中心的资源分配的“坚冰”;第二次修订(2012年)是“攻坚”,重点解决离婚男女、上门女婿及其子女的村民待遇问题;第三次修订(2015年)是全面依法自治,在保障村民权利、淡化男孩偏好、推进男女平等、推动风俗变革,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村风文明等方面取得了全方位进展。

第三次修订的村规民约在性别平等方面比前两版又大大前进了,超越了维护妇女权益、推进性别平等,真正实现了依法村民自治的社区重建。从结构内容看,“总则”规范了制定/修订原则与范围,“村民权利义务”章包括对村民资格、权利、义务与荣誉村民的明晰界定,“村庄事务管理”章不但分别对三委(党支部、村委、监委)职权范围、任务、自身建设与监督明确规定,而且对村自治其他组织如村民组长、村民代表、调解员以及自治重点事项财务管理、低保评定、妇女参政与其他组织职责范围、行为规范、监督机制等规定清晰、明确并可操作;“集体资源管理”章对土地、森林等的保护与集体资源分配对流动的婚入、婚出男女的平等公正对待都有款可依;民约章有“村民自我管理”、“环境保育”(周山村村民提出不但“保护”,还要“保育”环境生态)、“继良俗树新风”(这更是村民首倡,包括婚俗、丧葬、姓氏改革、家务分担、养老敬老、和睦邻里)等等。

杜:从修订的过程与后续行动看,真正见证了村民们建立和谐美丽家园的热情与创造力,过程民主公开,学法用法、争论辩驳,达成共识,化为行动。目前,志愿精神蔚然成风,没有外界号召,也会自主自觉行动。如妇女手工艺协会义务赶制价值5000元共800个环保袋赠送给每家每户,不但倡导环保意识,更增强村民凝聚力;老年协会筹委会6名成员各出资5000元买树苗建立培育苗圃基地,免费提供村庄树苗等。村庄志愿活动也有条不紊地开展:党员义务劳动、老年学堂采集花种、植树种花,“纪念林”、“周山红”,把周山村装点得更美丽。在目前“三农”仍是以经济为中心,对“村治”一些人在召唤“乡绅归来”精英治理的时候,周山村村民却用广泛参与、民主协商、全面依法自治来建设美丽和谐社区。这一创造行动给我们重要的启示:一个性别平等、管理有序、社区和谐、生态平衡的村庄才是可持续新农村发展的蓝图。

四、意义深远,征途漫漫

张:该行动研究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在哪里?

李:从理论意义看,我认为,第一,性别平等的行动研究不仅是理论转化过程,也是理论创造过程。在行动研究中,确实需要理论指导,性别理论对于很多现实问题是有解释力的,可以有助于我们看到文化深层的东西,中国父权制理论就是一个宝贵的理论工具。但是,理论又是有局限的,现实生活又给我们提出了不少鲜活的理论问题,需要在行动过程中进行理论研究。第二,课题组在行动过程中创造了不少新的理论与方法。如发现了农民的“千年生活圈”——生育男孩,积累财产,为子娶妻,养儿防老;揭示了父系家庭婆媳矛盾与婚居制的深层关系,将个人之间的矛盾提升到性别制度层面来认识;揭示了家庭养老与婚居模式之间的关联度,倡导养老模式多样化;分析了妇女权益与身份地位的关系,将笼统模糊的抽象概念清晰化等等。第三,这些性别理论的新观点、新见解,值得进一步思考。长久以来,我们的性别理论一直都是借鉴西方,较少产生本土性别理论,与国际社会的性别理论进行对话交流,这项工作现在需要着手来做,这样既可以丰富社会性别理论,也可以更好地转化为实践。

该行动研究的实践意义,可以概括为一举多得的综合效应,第一,几千年的传统性别文化是可以改变的。过去一提到变革旧习俗、旧观念,很多人都摇头,而周山村的经验证明,千百年的旧观念、旧风俗是可以改变的。第二,国家法与习惯法是可以统一起来的。农村村规民约的性别不平等的“潜规则”,可以转化为性别平等的“显规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绝大多数农村社区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第三,农村老大难问题——妇女土地权益是可以通过村规民约修订得到解决的。第四,通过村庄的制度建设,可以从根本上纠正生男偏好,解决人口性别结构失衡的难题。第五,可以将妇女维权与社会稳定统一起来。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出嫁女告状”成了谁都不想碰的“瘤子”和“顽疾”,引发社会安全危机。周山村修订实施村规民约以来,没有出现过一起信访事件,也没有出现多生男孩现象,从2010年到2013年出生性别比依次为90.9(10:11)、66.7 (6:9)、66.7(6:9)、72.7(8:11),一直是女多男少,这绝非偶然。

张:应该如何推广周山村修订村规民约的经验?过去做了什么?今后有何设想?

李:周山村2015年的村规民约是一个综合性的文本,如何实施到位也是需要研究推进的问题。我们团队的梁军老师与其团队一直扎根在村庄,和村民一起深入地做,他们现在还有许多新的计划有待一一实现。周山村只是一个村庄,全国有59万个村庄还有大量歧视妇女的村规民约,需要推广周山村的经验。这就需要进行政策倡导,如何影响到顶层设计,使得周山村的经验渐渐拓展开来,能否逐步影响到更多的村庄。

杜:有人不断在问我们,周山村的经验能复制吗?我认为,没有任何经验是通过复制推广成功的,因为情况总是千差万别的。推广不在于复制,而在于把握精髓,因地制宜并善于创新,才能落地扎根。村民自治推广的合法性因已有法可依,周山村突破了男女/性别平等基层治理中的困局,真正破旧立新、建章立制,远远超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三自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四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一些规定的指标(如村民代表女性不少于三分之一)。周山村村民自我创造体现在多方面,如通过渐进式地多次修订和村庄换届选举中的实践,突破了《组织法》的最低指标,如今村民代表女性占一半以上,村三委女性已撑起“半边天”。更可贵的,是自治行动中的志愿精神、生态环保意识在实践中的贯彻。如我前面所提的新老草根组织目前的状况。可以看到,我们的行动研究尽管针对陈规旧制陋俗,建新制、树新风,但关键是树人育人,相信村民,依靠民众,赋权增能,自觉变革,才能在项目结束后仍有不断进展的可持续潜力。

张:周山村经验能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有什么借鉴和建议?

李:周山村的试点经验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我们从2011年就开始在不同的省份进行推广,如安徽的长风、江西的靖安、江苏的连云港等地与卫计委、妇联等合作修订村规民约,凡是认真推动的地方,村规民约都在发挥综合效益。在推广过程中,基层社区与地方政府是一个良性互动的过程,不可贪多求快,而要循序渐进、稳扎稳打、注重实效。目前最紧迫的,要有一批真正懂得性别平等的推动者与志愿者队伍。

张:从政府层面、学者层面、基层方面来说,需要做些什么?

杜:首先政府方面,需对那些与农村密切相关的部委官员进行男女平等国策教育与社会性别培训,使他们注入社会性别平等理念、原则;除了倡导官员之外,对学界应该加强交流对话,有的人口学家很认同我们的做法,应该有较有为系统的成果交流和沟通,声音不仅要大、响亮,还要强有力;再次,大量培养队伍,开展农村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专业的人才培养,除了在课程设计、培养方法纳入性别外,必须考虑城乡居民的本土需求,不仅符合中国国情,更要接空间和对象的“地气”;至于基层公务员,也要学习在新常态时期的常态群众工作,特别是农民工作,改变对农民特别是妇女、老人的看法。高校的知识分子、政府官员到农村第一线开展“三农”研究与实践,不是一种道德上的自我实现,更不是居高临下的恩施、同情,而是应有的责任,更是必要的学习锻炼、实现理想的前沿阵地。

张:最后,能否谈谈行动研究中的学者作用及其社会影响?

李:在我们团队,专家可分成三类。一类是学者,善于研究、发现和思考,能够打通历史与现实,杜芳琴教授就属于这一类,她走到哪里都喜欢拿着个笔记本,记录保留素材,随时随地进行思考研究;一类是政策倡导者,善于进行成果转换,将成功经验推向高层,像我们党校的几位老师,从理想和所处的特殊位置,都促使我们责无旁贷地承担着这一使命;还有一类是行动推动者,善于将性别平等的理念转化为行动,能凝聚更多的民众一起进行改变,梁军和董琳等社区教育研究中心成员就是第一线的实践者和推动者。

项目的推动和深入与三类专家的交互作用是分不开的,可以说,是互相依赖而又互相转化的。在行动推进中,会遇到大量新的问题,遇到随时变化的新情况,需要行动推动者把握事物的发展脉络,抓住机会乘势而动,行动推动者是出色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善于在农村讲性别平等,一般不会谈概念,而是和村民的生活密切结合起来,用农民熟悉的例子来讲道理。这里涉及话语的转化问题,有一个从学术话语转化为公共话语再转化成大众话语的过程。杜老师在这里使用的是学术话语,梁军老师在周山村使用的是大众话语。而大众话语并不是凭空产生的,是从学术话语转化过来的。但是,仅仅停留在学术话语层面,村民就听不懂,就无法行动。专家在周山村修订村规民约中,确实发挥了指导乃至引导作用,这种指导不是下车伊始高谈阔论,需要对农村和农民的理解,又有与时俱进的先进理念,又有很强行动力,在这种条件下进行指导和引导才能获得成功。

此外,周山村作为试点经验是成功的,但是,如何将其影响到高层,将鲜活的实践经验提升为顶层设计,就需要政策倡导者发挥作用了。如果仅仅限于一个村庄的变化,不能影响到政策制定和政策设计,周山村的意义就不能充分展示出来,政策倡导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政策倡导需要行动研究做基础,这不是坐在书斋想出来的,而是在行动中干出来,只有这样才能知道哪些是难点,如何攻克难点,形成操作指南,才能对政策制定产生实实在在的作用。看到不少国家的政策和立法很有操作性,实际上,就是重视了公共政策制定前的行动研究。我们制定社会政策和公共政策都可以采取这种方法,发挥专家和学者的作用,引领解决我国社会的实际问题。

杜:在这近8年来团队与农民一起推动变革的行动研究中,我们深深感悟到,人民是真正创造历史、改变自己生活的主人。一旦得到赋权,他们焕发的理想、智慧、主体能动、创造潜力是无穷的,任何对“三农”持悲观的、悲悯的、歧视的态度是没有根据的。基层民众在变革的实践中不但改变着自己和家园,也同时创造着常青的新经验、新知识、新观念,反哺并激活于学院内的“灰色”的学科化的学术知识。这是我最切实的体会收获。

责任编辑:张艳玲

Equality of Men and Women: Rural Grounded Theory Exploration and Community Practice——Interviewwith the Gender Equality Policy Advocacyand Research Team

Gender Equality Policy Advocacyand Research Team, Center for Women’s Studies, the Party School of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

During the 20th Anniversary of the Fourth World Conference on Women in Beijing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s Basic National Policy on Gender Equity, the journal editors interviewed members of GPART on local exploration of gender equality theory in rural China, the change of traditional patriarchy system, the reconstruction of gender equal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achievement of law- based village governance. With an in- depth review and discussion, it focuses on equality of men and women as a starting point and gender equity as the goal of the action research. From entering rural communities to conducting cross- border action research, the team identified the root causes of gender inequality in rural areas, which is the living family and community co- constructed patriarchal system. A bottom- up approach was adopted to revise family and community rules, to empower villagers, especially women and the elderly, based on the concept ofgender equality, democratic participation, and self- governing by laws. Through three times of village rules revision in seven years, it brought fundamental changes to an ordinary village in mountain area of central China. A blueprint of new rural development has been reshaped basing on gender equality, orderly management, community harmony, and ecological balance, which has attracted the attention of top levels and is expected to be extended to more rural communities. Another significance of this action research is the local innovation for knowledge production, dissemination, and application.

equality of men and women; gender equality; the living patriarchal system; village rules revision; women’s empowerment

10.13277/j.cnki.jcwu.2015.05.005

2015-07-25

C913.68

A

1007-3698(2015)05-00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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