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天真
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
徐天真
“十二五”以来,奉化市民间投资增长迅猛,在工业、商贸、房地产等领域占据了主导地位,已成为拉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力量。然而,民间投资虽然逐年增长,但投资公共服务领域的总量较低;基础设施民资形式多样,但政府投资仍占主导。
民间资本难以有效拓展新空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认识和服务不到位,民间投资热情受到抑制;二是政策体系不完善,民资引入仍有机制障碍;三是要素配置不公平,影响民间投资生存空间;四是管理体系不完善,民资政策创新突破不够。
解决民间资本“不愿投、不敢投、不会投”等问题,实现民间投资对政府投资的接力,需要政府坚持解放思想,着力转变观念,坚持创新突破,营造公平环境。要从制度设计、引导服务、完善监管等环节入手,尤其是对机制体制的进一步突破。
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明晰政府投资边界。充分认识民间投资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政府进一步强化引导和服务职能的重要性,为民间资本和民办机构提供全方位服务。明确政府的投资定位,即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建议在安排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时,对可实行市场化服务的,应停止或逐步减少相应机构建设和投入,把市场空间留给民间投资。
强化政府引导服务职能,尽快研究出台综合性实施意见。
加强宏观政策引导。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性实施意见,对民间投资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和程序以及基本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做好统筹引资、分类指导。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各大平台、镇(街道)负责民间资本参与公共设施建设的统筹引资工作,并根据行业经营特点,分类明确财政、用地、价格以及行业管理的重点政策,细化支持标准,落实配套条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建设。
细化扶持政策体系,积极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打造公平自由的人才市场。促进人才管理体制逐步并轨,逐步打破公办与民办机构的身份限制。出台用地扶持政策。基础设施类项目(不含综合开发模式的项目),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地;社会事业项目可以出让的方式供地;涉及特许经营领域的,项目土地的使用期限与特许经营期限一致,特许经营期满后,按合同约定连同地上附属物一并移交政府。实施价格优惠政策。市场充分竞争领域的项目在经营时,可实行市场定价。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经营者向公众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后无法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可在协议中约定按照中标或者协议价格与政府进行经济结算。
坚持创新突破,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突破机制,拓宽领域。遵循应放则放、非禁即入原则,结合奉化实际,坚持全面推进、寻求重点突破口。建议重点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投资举办高端特色、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深化合作办学,鼓励特色化教育服务业发展。完善分类管理,努力提高回报率。对经营性项目,依法放开经营市场,推进市场化运作。对准经营性项目,合理选择BOT、PPP、股权投资等方式,并通过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人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对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取BT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及综合性开发方式引入投资人组织捆绑实施。突出重点,推进投融资机制创新。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民办机构投融资业务,鼓励信托公司通过债券信托等方式扩充融资渠道,推动资产证券化、股权融资方式。探索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新兴市场进行融资;完善并推广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通过设立特殊目的投融资平台,将民间资金引导到城乡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研究推广针对民办机构的大型设备融资租赁办法,通过直接融资租赁为项目业主购置设备提供融资支持。
完善全过程监管体制,建立健全信用体系。明确部门扶持管理职责,做到制度有保障。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强化内控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在招商对接、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规范社会事业民间投资后评估制度,做到运营有监督。由民政、卫生、教育、文广新闻出版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帮助完善民营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服务信息对社会公开,规范经营行为。逐步推行民办机构社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价制度,结合社会满意度评价,引入外部审计力量,评价、审计结果作为能否享受政府相关优惠和补助政策的重要依据。完善民间投资退出机制,做到退出有秩序。对股权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社会资本退出方式,丰富投资回报途径。建议非营利性民办机构发生资产清算时,根据其开办期间提供的服务规模、服务水平、服务性质准予收回部分成本,如有资产增值,酌情予以一次性奖励。探索完善民办机构产(股)权转让、继承、赠与的相关政策。
作者为奉化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