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文琴
(赣南师范学院 文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语言文学研究
《商君书·垦令》平等思想之榷疑
汪文琴
(赣南师范学院 文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商君书·垦令》囊括了商鞅徭役、税收、刑罚等主要改革思想,体现了商鞅的改革观念和改革理想。透过商鞅的生平著作,发现有关商鞅在《垦令》中关于赋税、徭役和刑罚的平等思想的论断存在诸多纰漏之处,这些法令并不存在纯粹的平等思想。
商鞅;《垦令》;平等;榷疑
商鞅本是卫国国君后代,读了很多书,吸收众家知识精华,精通学问,博学多才。郑良树曾评价他“精通刑名之学”,“习杂家之言”,“好李悝之教”,“兼兵家之术”[1](P85-90)。虽然商鞅是破落的贵族后裔,但学识渊博的他很自信地游宦四方,是一位见多识广的学者。在入仕秦国之时,就以“霸道”打动秦国国君秦孝公。商鞅很快得到秦孝公的赏识,并在他的鼎力支持下,开始在秦国改革。首先草拟的就是《垦令》,由秦孝公修改后正式颁布,商鞅重农,所以在《垦令》中提出了二十种方法,以激发人民的耕垦土地的积极性,其中就包括徭役、赋税、刑罚等几方面的激励措施。
现在一部分学者分析这些措施,指出商鞅的《垦令》包含平等思想,并且从《商君书》其他篇目中找出论据。罗露平指出《垦令》里充满着平等思想,并且从赋税改革、徭役制度改革和刑罚制度改革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2];薛锋以相似的言辞和角度对《垦令》中的平等思想也进行了分析[3];袁颖芳以商鞅《垦令》中的平等思想作为论据,认为商鞅在税收分配上的一些主张彰显公正[4]。深入分析这些学者的观点和论据之后,我们发现有关商鞅在《垦令》中关于赋税、徭役和刑罚的平等思想的论断存在诸多纰漏之处,这些法令并不存在纯粹的平等思想。
《垦令》居《商君书》第二篇的位置,是商鞅早期改革起草的法令,具有纲领性的地位。郑良树认为商鞅在其中表达的精神内涵具有平等思想,即制定了公正的税制,因为《垦令》第二条就说:“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5](P16)再加上《垦令》中对商贾税收制定的高额标准,不少学者以此认为《垦令》的赋税制度平等。至于刑罚平等,学者主要从《垦令》中的“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迂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过举不匿,则官无邪人”[5](P29-30)入手,认为此条法令说明全国刑罚制度一致,具显平等,更重要的是《商君书·赏刑》中提出“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5](P280)的刑无等级法令。然而通过阅读文献会发现这些法令的深处目的并不是平等对待人民。赋税制度和刑罚制度是否真的平等,笔者持质疑态度。
《垦令》中具有浓厚的重农抑商思想,在战国时代每个国家都如此,甚至可以追溯到国家建立之初,这并非商鞅或者秦国首创,不同的是商鞅制定严厉的条例保证农耕目标的实现。因此,《垦令》中出现了一些保护农民,打击商贾的赋税制度。
首先,“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看似平等,其实并不平等。此条法令意为:如果政府根据人民粮食产量的高低来决定他们应该上交土地税收的多寡,并且将其作为制度固定起来,那全国的土地税就统一了,人民所要负担的赋税就公平了。商鞅处于战国时代中期,正值封建思想的萌芽,诚然当时还是奴隶社会,但也有新兴地主的出现。不仅有奴隶主,还有一群新兴的封建地主,土地绝大部分控制在少数人手中。如果说普通老百姓种一亩田,交一份税,那么贵族就有一百亩可以耕种,虽然要交一百份税,最后依然是贵族剩余的粮食多,贵族甚至不用自己下地干活,就能得到更多的剩余价值。因此,此条例假如只从农民一个层面分析,农民所交税是固定的,似乎公平,但是从社会上所有层面综合分析,农民不仅土地占有率低,而且承受一致的赋税制度,所得粮食少,远远偏离平等水平。退一步说,从国家层面出发,统一税收是最基本的措施,维护百姓的基本生活是其职责,不能把统一视为平等。
其次,抑商条令,似乎于民平等,实则无关。《垦令》言:“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农恶商,商疑惰”[5](P31),还有“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然则商贾少,农不能喜酣奭,大臣不为荒饱。商贾少,则上不费粟。”[5](P24)也就是说,提高酒肉的价格,增加酒肉税,让税是成本的十倍,那么做酒肉买卖的商人就会减少,农民就不能饮酒作乐,官员不能沉迷于花天酒地。如果做酒肉买卖的人少了,国家就不会浪费粮食在这方面。从不同的立场分析,就有不同的结论。在商人立场上,这是不公平的赋税制度,严苛至极;在农民立场上,这和农民无关,税收是交给国家统治者,积累财富,农民并不会因为对商人的赋税严厉,国家去减免他们的赋税;在官员立场上,这避免花天酒地,能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国家的工作事务上;在统治者立场上,这实现其统治目的,督促老百姓积极躬耕土地。可以看出,这只是上层建筑为了实现自己的统治目标而制定的一项法令,并不会显现出丰富的平等思想。
最后,《垦令》中的赋税制度带来的结果不是平等的。《史记·商君列传》记载:“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自足。”[6](P2231)太史公正面赞颂商鞅变法给秦国百姓带来的利益,可难逃夸张之嫌,亦或杜撰之嫌。贾谊曾描绘过秦国风俗,“商君遗礼仪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赘”[7](P1723),丝毫不具有“秦民大说”“家给自足”的景象。《垦令》整篇表现的是重农思想,却也充斥极强烈的愚民主张。如“民不贵学问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国安不殆。”[5](P17-18)农民只是“草必垦”之工具。重农抑商的结果依然如历代一样,“法令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7](P954)。农民依然贫穷,富人更加富有。
《垦令》提倡全国范围内刑罚统一,并且严惩犯罪之人,“重刑而连其罪”[5](P25)“无得为罪人请于吏而饷食之,则奸民无主”[5](P33)。那么,这些严酷的刑罚是否具有平等思想,值得深思。
首先,“百县之治一形”[5](P29)不能体现平等思想。此条例意为:全国各个县的政治制度为同一形态。然而一个国家统一制度理所应当,历朝历代都有一套统一的法规。不仅如此,此条例只是笼统的指出全国每个县要同一形态的政治制度,可能包含刑罚制度,并没有细致的规定各个阶层如果犯了同样的罪行,接受的刑罚是否一样,当然有人会指出《商君书·赏刑》里明文规定“刑无等级”,这不是平等吗?那么,笔者也只能回答:不一定。
其次,“刑无等级”不等于刑罚平等。《赏刑》言:“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意为:统一的刑罚的标准是不分等级的,从卿相将军到大夫平民,只要不服从国君的命令、违反国家的法律、破坏国家的制度,都死罪不免。似乎平等,而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并不是一个绝对的平等思想。一方面,国君和有爵位者超越法律惩治范围,比如太子犯法,“刑其傅公子虔,黜其师公孙贾”。[6](P2231)这就算是惩罚太子,显然太子不在法律惩戒范围之内,而且惩罚太子老师的举动是为立威,以显杀一儆百之效。另一方面,“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说法笼统。罪有轻重之分,然而一律“罪死不赦”,将轻罪重刑的主张凸显,轻罪重刑也是一种不平等。《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黜。”[8](P152)荀子对此也有过批评,“刑法有等,莫不称罪”[9](P337),“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9](P451),与商鞅重刑思想截然相反。也许有人会辩解商鞅此举促进了秦国的发展,统一六国,完成大爷。然而撇开秦国灭亡原因,商鞅这般草菅人命,实则是视平等如无物,笔者不敢妄下评论,然难以苟同。
总之,商鞅《商君书·垦令》为秦国立下一道坚硬的城墙,是上层建筑治理国家的指南针,也是百姓行动的风向标,给秦国带来统一六国的福音,同样也是秦国灭亡的重要因素。战国社会没有足够平等思想的因子,无法形成平等思想。如果一定要理解《垦令》中有平等思想,那么这种平等思想是不绝对的,至少从赋税和刑罚两个方面分析,很难肯定《垦令》充满丰富的平等思想。
[1]郑良树.商鞅评传[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罗露平,叶新源.试论《商君书·垦令》中的平等思想[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9,(10).
[3]薛锋.论中国古代平等思想的两次发展高潮[J].广西社会科学,2011,(12).
[4]袁颖芳.法家经济公正思想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2.
[5]商鞅.商君书[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8.
[6]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7]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9.
[8]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9]王先谦.荀子集解·礼论[M].北京:中华书局,1988.
(责任编辑:黄加成)
"Ken Ling" inShangJunShuincludes Shang Yang’s major reform thoughts as corvee, tax, penalty, and reflects his reform ideas and ideal.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hang Yang’s works, we find that many flaws exist in the the statements about equality of tax, corvee, and penalty in “Ken Ling”, and pure equality does not lie in these laws.
Shang Yang; "Ken Ling"; equality; question
2015-08-01
汪文琴(1991- ),女,江西万年人,赣南师范学院文学院中国语言文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文学研究。
I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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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04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