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源 苗高萌
(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四川 南充 637009)
弱势群体为诱因的危机类型及政府治理策略探究
李佳源 苗高萌
(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四川 南充 637009)
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的背景下,经济、社会、政治等利益主体结构性的重组与博弈,伴随这一过程社会弱势群体也在不断产生与增多,并由此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这些层出不穷的社会矛盾愈演愈烈,已经发展成为类型各异的社会危机,破坏了国家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转。如何解决这些基于我国弱势群体为诱因所导致的社会危机,已经成为当前政府应对社会弱势群体问题,保障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文章从弱势群体诱发导致的不同危机类型入手,深入分析弱势群体所具备的主体特征在危机催生演变过程中的内在逻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政府治理策略。
弱势群体;社会危机;政府治理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中国综合国力显著提升,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社会管理水平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与提升。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持续与深入,我国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转型时期。国际经验表明,在社会转型期,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结构界限被打破,各利益主体参与全社会多层次的博弈重组过程之中。正如萨缪尔·亨廷顿所说:“一个高度传统化和一个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在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1]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先天或者后天的一些原因,造成某些人成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竞争能力和权益保护等各个方面都处于劣势,成为社会中的边缘性群体,并且难以依靠自身能力改变所处困境。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容易诱发各种类型的社会危机,增加社会治理成本,妨碍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绝对数量庞大,增长速度趋势明显。根据相关统计,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已达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2]根据目前的增长趋势,规模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将会给社会带来动荡与矛盾。基于弱势群体为诱因所造成结果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的社会危机,即贫困危机、社会秩序危机、犯罪危机和心理健康危机。
(一)贫困危机
弱势群体所诱发的贫困危机,主要是指在社会转型时期内,由于弱势群体自身缺陷或社会政策性失衡,导致其自身生活水平长期处于社会平均水平以下。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发布的数据资料,按照年人均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的农村扶贫标准计算,2014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为7017万人,[3]这其中还不包括城镇贫困人口。如此大规模的贫困人口,而且短时间内脱离贫困是基本不可能的,正是由于这种经济上的贫困性,导致了弱势群体承受风险的脆弱性,限制了自身发展提升的可能,同时不利于国家经济的长期健康平稳发展。
这种经济贫困所造成的脆弱性在弱势群体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已经成为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之一。例如他们面对突如其来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疾病时,往往束手无策。弱势群体缺乏基本的医疗、卫生保障,通常不敢得病,不敢治疗,最终结果是“小病熬、中病抗、大病亡”。
由于经济上的贫困性,弱势群体面对就业选择、自身技能提升、子女教育以及投资理财等方面均处于社会平均水平之下,国家持续深化改革所带来的机遇往往由于这种经济上的贫困性而将其排斥在外。正是因为这种经济上的贫困性限制了他们自身发展的可能性,也导致了他们始终无法凭借自身能力改变所处困境。
弱势群体的贫困性对于国家经济同样产生了负面影响。在社会转型期,其根本动力是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一个拥有十四亿人口基数的国家,其市场潜力的巨大可想而知,但同时国情也告诉我们,巨大的市场潜力包括经济贫困的弱势群体。正是由于贫困危机的存在,巨大的消费潜力无法释放,难以形成真正的购买力。而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只有一个国家国民长期且稳定的投资与消费才是保障一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决定性力量。但却正是由于弱势群体的贫困性,购买力的低下,无法进行有效的投资与消费,不利于国民经济的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二)社会秩序危机
弱势群体所诱发的社会秩序危机是指在社会转型时期内,旧有的社会规范被逐步打破重塑的过程中弱势群体的权益遭到忽视或者侵害,通过常规程序寻求行政或法律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却难以如期实现,导致弱势群体被迫采用非理性、体制外,甚至极端的行为方式来表达、维护和争取自身合法权益所造成的社会秩序动荡,形成的社会秩序危机。这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近些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显著增多。
弱势群体绝大部分自身能力有限,在社会转型过程诸多主体参与的博弈框架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深化改革之中,弱势群体通常被排斥在经济资源、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分配之外,自身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面对这种情况,弱势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往往会采用极端的行为方式,轻则打砸公共机关、破坏公共设施、违法聚集等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重则自残自杀、暴力维权、群体事件等酿成重大社会秩序危机。使得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增加了更多的动荡因素,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这种社会秩序危机的形成往往伴随着弱势群体的产生与增多。通常而言,弱势群体的产生是由外在的社会性因素结合自身能力缺陷造成的,但是弱势群体的普遍认知是他们由于承受这种社会转型的压力,或者不公平的社会对待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而导致他们处于目前的困境。所以他们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丧失信心,取而代之的是集体心态的焦虑与不安,甚至社会报复、仇视等极端心态,一旦有宣泄的渠道或者特殊事件诱发的情景之下,很容易促成极端行为,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出现,最终导致强烈的社会秩序失调和动乱,形成社会秩序危机。
(三)犯罪危机
犯罪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都避免不了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在社会转型时期拥有较多弱势群体国家就变得更加凸出和棘手。
通常而言,犯罪往往与经济贫困和失业紧密联系在一起,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就资本主义社会贫困与犯罪的关系作过十分精辟的阐述:“当无产者穷到完全不能满足最迫切的生活需要,穷到要饭和饿肚子的时候,蔑视一切社会秩序的倾向也就愈来愈增长了”[4]列宁也曾指出:“产生违反公共生活准则的捣乱行为的社会根源是群众受剥削和群众贫困”。[5]
这种情况中国也不例外,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自身能力低下,失业率高且经济贫困。在面对生存与道德和法律发生冲突的困境时,弱势群体只能无奈地选择自身的生存,将道德与法律抛在一边。这也是弱势群体为诱因所导致社会犯罪危机形成的根源所在。
根据广东省关于弱势群体犯罪问题的调研报告,以广州市为例,2004至2007年,无业者、贫困下岗职工、农民工、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犯罪占该区全部犯罪总人数的比例分别达到60%、66%、65%、62%和69%,其他各地的情况也基本上在50%左右徘徊。[6]
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除了以上经济贫困和失业率严重两点根本原因外,社会贫富差距扩大、不公正现象频发、社会流动性提高、机会差异化严重等因素也不同程度地对弱势群体犯罪产生作用。
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犯罪的问题已经不能单纯从社会治安和公民素质等常规角度去衡量了,更需要深刻认识到失业、利益分配不公、贫富分化悬殊等因素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具体表现诸如近年来社会刑事案件中失业下岗人员和城市中农民工比例高,抢劫、偷盗、绑架,采取卑劣的手段疯狂报复杀人等案件增多;下岗失业人员中女性比例大,迫于生计一些妇女从事色情行业;下岗家庭悲剧和失和事件增多。[7]社会转型所要付出的成本与代价理应由全社会共同承担,但现实中却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强烈感受此代价,加剧了自身生存的困境,甚至因此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心理健康危机
心理健康危机是指由于弱势群体身处社会结构边缘化,且在多重博弈框架中的弱势地位,面对自身权益遭受诸多不公正对待时,极易滋生诸如焦虑、抑郁、怨恨等负面心理情绪,有相当程度的失落感和相对社会剥夺感,甚至出现仇视、报复社会等极端心理的危险倾向。
弱势群体的心理健康危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弱势群体存在着十分严重的相对社会剥夺感。相对社会剥夺感主要是由一个人所处的社会地位和占据资源的不同引起的。贫富差距的持续扩大导致一部分人在政治经济上占据优势地位并拥有大量社会财富,同时也垄断了更多发展机会,从而可能会招致弱势群体的怨愤,从而难免产生相对社会剥夺感;第二,弱势群体存在较强烈的受挫情绪。由于自身或者外在的一些原因,导致弱势群体在社会的竞争中,尤其是市场经济经济日益加剧的今天处于劣势地位,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难以摆脱这种生存和发展的困境。面对这种现实,使得弱势群体难免产生了较为强烈的受挫情绪;第三,弱势群体间的行为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反社会倾向。根据社会学范畴划定,反社会倾向一般有两种情况,即较为温和的“社会不满”和较为激烈的“社会仇恨”。而弱势群体因为面对生存和发展遇到的种种困境和挫折时,更加容易激发他们冲动极端的“社会仇恨”行为。事实表明,近些年来弱势群体的反社会行为逐渐增多,如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易发以及日渐增加的弱势群体刑事犯罪案件等,都透露出他们已经诉诸于实际行动的反社会倾向。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滞后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政府帮扶力度同弱势群体渴望物质和精神生活都能得到关怀之间的巨大差距,难以摆脱生活的痛苦与挣扎努力的无望时,弱势群体寻求精神的解脱,生活压力的释放,十分容易坠落进非理性的宗教情绪陷阱之中。这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全能神教在山东和河南等偏远农村吸收控制了大量信徒,产生了十分严重的危害和恶劣影响。
作为国家和社会运行的主导性力量,政府机构的治理策略对于解决基于弱势群体为诱因所引发的各类危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政府治理策略的灵活有效且符合客观实际,就势必会对各类危机的预防与化解产生积极作用,但如果反之,政府的治理策略严重滞后、不符合客观实际且可操作性差,必然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西方国家市场经济运行时间早于我国,且现代化水平高于我国,对于弱势群体引发社会危机的政府治理策略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本文从切实可行的角度出发,列举了以下四点建议用以预防和解决弱势群体为诱因所导致的各类危机。
(一)强化政策效力,尤其是就业政策
政策作为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主要工具之一,具有针对性强、时效性快、影响力显著等特点,在预防和解决弱势群体所诱发的各类危机局面时,政策工具更需要及时有效地发挥自身应有效力。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6至2010年,中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始终高于800万,而截至2010年,中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已经高达908万。[8]弱势群体普遍存在经济上的贫困性,相当一部分人没有稳定工作,古语有云:“有恒产者有恒心”,稳定的就业有助于降低弱势群体的流动率和犯罪率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如何将就业政策这种特性充分发挥以阻断各类社会危机的衍生,进一步考验着我国政府的治理能力。
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现实以及弱势群体特征,关于就业政策的使用应当从其覆盖范围、财政保障力度、政策执行与监督机制和政策间的衔接四个角度出发,以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降低弱势群体犯罪率和长期稳定机制建设为指向内容。而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可以将就业政策按照性质不同分为保障性和支持性政策两类,前者主要用以弱势群体基本的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等政策,而后者则主要包括相关产业政策、鼓励自主创业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公益岗位安置就业政策及公共就业服务政策等。
(二)坚持推行依法治国基本战略,保障弱势群益依法维权渠道畅通
宏观层面来讲,“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9]而从微观层面来讲,坚持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战略,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是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和依法维权渠道畅通的基本保障。
依法行政是指要求行政权力主体在行政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必须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更是将法律法规的制度准绳作用提到一个新的高度。而依法行政在很大意义上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决定性意义,对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价值。[10]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战略和依法行政对于预防和解决以弱势群体为诱因滋生的各类社会危机具有重要价值和作用,这其中最显著的体现在于对弱势群体维权方式选择的影响,如果政府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战略,坚持依法行政,面对弱势群体维权的利益诉求,积极制定相关政策举措进行补偿,努力达成弱势群体对于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索赔预期。弱势群体的维权行为也就停留在了理性的沟通协调的方式上,不会进一步向逼迫式维权和极端行为维权演变,也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了公共生活的安全有序。
(三)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支持系统,积极释放民间力量
社会支持是与弱势群体的存在相伴随的社会行为,一般是指来自个人之外的各种支持的总称,通常分为正式支持与非正式支持两类。社会支持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功能,随着人类文明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支持已越来越成为政府与社会的重要职责与任务,最典型的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从制度上保证了弱势群体最低生活的经济来源。[11]
因为社会支持系统与社会形态的密切联系,所以不同社会阶段以及国情现实都会极大地影响甚至决定着社会支持系统所处的地位、运作的方式及发挥的作用等各个方面。例如计划经济时代,以政府为主导的正式支持成为社会支持系统的主体,完成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与支持工作,而在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部分职能发生转移,尤其是在社会支持系统领域,社会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由于弱势群体的构成是多种多样的,这其中主要有城镇失业下岗的贫困职工、老年人贫困者、残疾人、失学儿童、贫困农民工、农村的绝对贫困者等。因而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也不能实行一刀切、模式化和标准化。应该根据具体服务对象的自身特点和需求出发,打造具有针对性和高效用的社会支持组织。
所以在预防和解决以弱势群体为诱因引起的各类社会危机时,应积极释放民间力量,强化政府社会支持系统的同时,不断提升第三部门等社会组织对于弱势群体保障和支持的效用,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支持系统。
(四)提升地方政府危机管理能力
弱势群体成为滋生各类社会危机的温床已成为学界一致承认的共识,面对当前中国社会已经形成并存在大量弱势群体的客观现实,地方政府应对危机的能力却显得十分的脱节与滞后。所以提升地方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一、是加速政府转型进程的内容之一、是构建全面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
首先,我们应该清楚的是弱势群体为诱因导致的社会危机按照起因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是由于个人在工作或生活中遭遇挫折而滋生仇恨心理,最终选择报复社会的极端行为。通过近几年来的社会极端事件可以看出,诸多伤亡惨重的恐怖行为的实施者往往只有一人或者几人。第二种则是以群体参与的方式出现,国内常常伴随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环境事件等涉及到群体重大利益而产生,往往最终演变为群体事件,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都造成了极大破坏。
其次,地方政府对于危机的管理应该分为三个阶段,即危机前、危机中以及危机后。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危机形态应该采取不同策略。危机前期,地方政府应着力培育一种公平对待弱势群体的意识,甚至主动维护和关切弱势群体的意识,以自身最大的努力预防和化解弱势群体为诱因产生各类社会危机的风险。危机发生过程中,地方政府主要采取的策略应是及时介入事态发展,积极沟通协调各方利益诉求,努力将危机的影响和破坏降至最低。危机后期,事态得到控制,但却并不意味着问题已经完全得到解决,如果地方政府没有能够拿出妥善有效的解决方案,危机的重复上演将会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和破坏,在这一阶段,地方政府应认真追溯危机上演的根源,并且从源头出发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建立常规的危机处理应对机制,提升自身的危机管理能力。
[1][美]萨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40-41.
[2]连玉明.中国国情报告[M].北京:中国世界经济出版社,2003.226.
[3]王希.2014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比上年减少1232万人[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226/c70731-26602115.html,2015- 02- 26.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57.400.
[5]列宁全集(第25卷)[M].人民出版社,1958.450.
[6]广东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广东省弱势群体犯罪问题调研报告[EB/OL].http://www.doc88.com/p-4724130023860.html.2014-07-15.
[7]孔祥利,李冬梅.我国弱势群体诱发的危机类型与政府治理[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01).
[8]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EB/OL].http://cn.chinagate.cn/reports/2014-04/14/content_32084448.htm.2014-04-14.
[9]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J].求是,2014,(21).
[10]崔若闻.浅析依法行政的价值[J].决策探索,2010,(6).
[11]张友琴.社会支持与社会支持网—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的工作模式初探[J].厦门大学学报,2002,(03).
(责任编辑:悠 然)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项目:和谐社会视域下弱势群体自杀维权的社会心理原因及其应对策略(12XJC840005),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青年项目(201510638058)。
2015-07-22
李佳源(1979-),女,四川南充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公共管理心理研究。苗高萌(1992-),男,河南范县人,硕士在读,主要从事行政管理及公共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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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071(2015)05-006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