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楠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保险产品创新研究综述
刘 楠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创新对保险业发展至关重要,保险产品创新又是保险创新的核心,因此,深入分析保险产品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在总结提炼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对保险产品创新的原因、现状进行了分析,总结出我国保险产品创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推动保险产品创新的政策建议。
保险产品;保险产品创新;创新原因;创新现状;问题;对策
创新对保险业发展至关重要,保险产品创新又是保险创新的核心,因此,深入分析保险产品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对国内外涉及保险产品创新原因、创新现状、存在的问题等方面的文献进行了总结提炼,在此作一简单介绍。
保险产品创新就是把通过对社会的保险需求调查产生的新设想转化成能在市场上销售并能获得利润的新的或有显著改进的保险产品的过程。E.Mansfield认为产品创新是从企业对新产品的构思开始,以新产品的销售和交货为终结的探索性活动,是一项发明的首次商业化应用,是发明的后续阶段。Vielreicher(1995)认为保险产品在风险因素(risk factors)、保险对象(Insured Objects)和风险类型(Forms of incidents)三方面中有一方面完全改变或选取其中某些因素提供一种独立的新的保险产品时,才可以被称为创新(Product innovations),否则只是保险产品的修正(Product modifications)。
曹雪琴(2005)将国际保险产品创新按照属性分为两类,一类是开发间隙市场,对传统保险产品加以改进、提升、综合以弥补传统保险的不足,如有限保险产品、多年期限保险产品等;另一类是渗透到保险以外的金融领域所发展的“融合型”保险创新产品,属于与传统的银行、证券产品互相融合渗透交叉的种类,如保险衍生产品、信用保险产品等。她又将国际保险产品创新的三个历史方向作为划分的依据,将保险产品划分为储蓄投资型、证券化型和金融信贷、经营风险型。盛和泰(2005)把保险产品分成三个层次:核心产品、形式产品和扩展产品。石兴(2006)认为保险新产品主要包括自主设计开发的全新保险产品、现有产品改良成新版产品和引进国内外同业的产品等。盛和泰(2004)认为保险产品的无形性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形象,是保险新产品销售能否成功的核心因素。他们认为,保险产品是一种不能预见,不能用五官感触的特殊消费,客户只能依靠对保险公司信誉的了解、信赖,以及保险人对保险产品的介绍程度和宣传力度,依赖它的服务信息能否有效地为大众所知来最终确定是否购买,而所购保险产品的实际品质和使用价值究竟如何,只有在出险索赔或经过相关的售后服务后才能真正体会到。
保险产品开发创新,除保险公司自身开拓市场和获取利润的需要外,还有市场需求的变化和法律变更等方面的客观原因。Helen,Sandra(1999)推出特征价格模型(The Hedonic Pricing Model),此模型的理论基础为产品是由多个特征组成的,产品需求反映的正是消费者对此产品的某些特征的特定需求,而其中国家政策的制定和限制是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特点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更大的保障力度和更优质的服务理应对应更高的保费。于新亮、刘珊、陈伊维(2012)认为保险产品创新离不开保险法律环境,一方面,保险法律环境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影响保险产品创新,能够改变保险产品的供给,进而影响保险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保险法律环境通过影响保险产品的供需作用于保险产品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保险市场商提供的产品数量由最初的十几种发展到2008年的4 000多种。1999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率先推出了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标志着我国寿险产品开始丰富,不再是单一的保障型产品,同时推向市场的新型寿险产品还有分红保险、万能保险等,这一举措也拉开了我国保险产品创新的序幕。截至2010年年底,市场上共有27家保险公司推出了188款投连险产品。近年来,我国在保险产品创新方面的一个重大实践是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包括养殖业保险和种植业保险等。而按照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新型保险产品可分为银行保险产品、电脑销售保险产品和网络销售保险产品。2000年,平安人寿推出“千禧红”银行产品,是我国银行保险的开端。银行保险产品经历了由一般到专业、由单一到多元、由趸缴到期缴、由纯储蓄到保障型的演变过程。目前,互联网保险创新作为最主流的保险创新形态,显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与前景。陈凯(2014)认为从互联网保险发展至今,经历了渠道创新、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理念创新这四种方式,在产品创新中,与互联网经营者密切联系的险种包括“运费险”、“众乐宝”等。同时他也指出,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应该强调保险的基本风险保障功能、保险利益原则和费率制定的科学性原则,保险公司与保险销售人员应在遵循上述规则的情况下研发与销售新的保险产品。
石兴(2006)认为我国保险产品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保险公司内部产品开发流程缺乏透明度、职责不清、效率低下,创新投入少、产品研发能力弱,技术含量低,保险产品组合性差,精算数据缺乏,对产品的设计因素与要素考虑不周全,条款定义不准确,专业术语多,逻辑不严密。盛和泰(2005)则认为我国保险产品创新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产品种类单一,产品发展失衡,空白领域较多(如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产品有很大的拓展空间,为个人量身定做的产品数量较少),产品个性化和差异化不强。
保险产品主要以合同条款形式来体现,极易被模仿,而模仿者以极低的成本便可以和创新者分享市场,甚至以更低费率在市场竞争中将创新者置于劣势地位,这样会极大地损害创新者的利益,挫伤其创新积极性,从而影响到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其主要问题体现在对创新保险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保险产品创新的障碍包括国家制度缺陷、企业缺乏专门产品开发部门等。李如(2013)认为我国保险产品创新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产品结构失衡,同构现象严重;二是核心层条款粗糙,附加层简陋;三是费率水平与责任保障不对等。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竞争公司能很快地模仿新产品的特征并销售同质产品,但是在保险市场上想要得到和第一个推出新产品的公司一样的信誉和客户接受度却是很难的。Kubli(1988)作出假定:一个模仿其他公司新产品的同类保险公司需要用近6个月才能推出同款新产品;Vielreicher(1995)则认为此公司需要用超过5年的时间才可能在新产品领域得到客户的信任进而销售成功。
李克穆、李开斌(2005)提到在保险业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应该强化保险业发展和监督理论研究,从五个关系(即保险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全局的关系,量的扩张与质的控制的关系,保障性与投资性的关系,资金运用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对外开放和发展民族保险业的关系)入手,进一步完善研究机制,改进研究方法,提高研究能力,推进保险业理论创新。
丁孜山、丁蔚(2006)表示要从加强产品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入手,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开发个性化产品,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他们提出以下三条建议:一是按照市场需求设计和创新保险产品,即保险产品创新要与消费者的特点和需求相适应;二是积极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新产品,以客户需要为导向并积极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三是做好基础工作,包括人才的培养与储备、产品生产与储备以及创新技术的准备与储备。
通过对保险企业产品创新的各项测度指标与创新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分析,李红坤、邵宇(2010)指出,要想将保险创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提高企业家的创新意识,增强企业的研发能力以及提高企业部门间的协作能力很重要,特别是要与国外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开展合作,形成协作开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这对我国保险业的创新发展大有好处。
责任编辑 梁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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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203(2015)02-0107-02
2015-01-16
刘楠(1992-),女,山西柳林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2011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