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建平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再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
肖建平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在探索与西方民主政治发展不同道路的实践中关于中国民主政治的知识与经验增量发展的渐进过程,其发端在于依托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而产生的政党协商,并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逐步向社会协商扩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同构异形的协商民主,既有深厚的本土资源,又在方法论上借鉴了西方的理论与经验,共同塑造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其鲜明的特色和内在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具体体现。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基本内涵;同构异形
近年来,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一种新的政治形态和政治文明发展中新的进步状态,在国内政治生活中逐渐成为一种非常活跃且日趋成熟的民主形式,正逐步由功能性协商走向制度化协商而成为中国政治生态中的亮点和热点。从世界范围的协商民主体系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同构异形的独特特征。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进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民主形式需要有与之相符合的政治文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的协商民主其同构性在于:一是都植根于本土传统的政治文化基础之上;二是都在探索治国理政的政治文明成果。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植根于我国的基础文化之上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中国的蓬勃发展有其必然的文化根基:一方面,是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另一方面,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形成的民主政治文化。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其深厚的传统文化根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关于“民胞物与”、“仁民爱物”、“人皆可为尧舜”的思想瑰宝,为协商议政的历史传统铺垫了深厚的文化渊源和民族共识。历史上很早就有“明堂议事”的传说,到宋朝又出现了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中国政治传统中的这些经验和案例,都可视作中国协商议政的渊薮与根基。“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中国传统、中国智慧构成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当代中国生发成长的文化根由”[1]。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的铺垫,为中国在西方民主话语霸权下开创独具特色的协商民主形式,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想资源和历史经验。
中国共产党的政党文化具有重视协商议政的优良传统。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即提出了“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主张和长期与党外人士协商合作的理念,同时,开创了“三三制”协商议政的局部试验。1948年“五一口号”的发布,开创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新型政党关系,通过民主合作推动了协商建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成立,是中国协商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之后,中国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运作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则顺理成章地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制度载体。改革开放以来,在建立健全选举民主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政府、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领域的协商机制和实践不断丰富,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人民民主,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可以说,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内生的政治形态,在中国有其内在的土壤和基础。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探索治国理政的政治文明成果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面临着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冲击,因此,必须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比较优势。西方在研究中国现代化的视野中,存在着“冲击——回应”的“西方中心主义”和“中国中心主义”两种基本模式。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为例,亦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察视角:或片面强调西方协商民主的优越性而忽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土性;或片面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性而否认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借鉴作用,这两种观点都是不可取的。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是对全球化背景下多元文化冲突、自由主义代议制民主困境以及现代社会下行政权扩张而带来的新问题的回应,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则起始于政党协商进而发展到社会协商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层次相结合的协商民主体系。二者在逻辑起点、具体指涉以及价值追求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差异。但是,对于治国理政、探索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实现政治参与、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约束权力而言,又具有殊途同归之处,是中西方根据不同国情而在探索政治文明成果方面进行的民主实践。尽管中西方协商民主不是同步发生的,甚至中国在实践层面上是更早进行的,而且其在具体内容及运行机制上歧义显著,但是,直到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引入中国后,参照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范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才增强了理论自觉与理论规范,才形成了相应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体系。从某种程度上讲,中西方在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探索的层面上,同时选择了协商民主这一民主形式,在协商民主上呈现出交叉重合。以此而言,清醒地认识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同异,超越“冲击——回应”的“西方中心主义”和“中国中心主义”这两种模式,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有中国本土的经验支撑,也有全球视野的理论根基,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全球协商民主的发展具有同构性。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依托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民主模式基本上还是植根于中国独特的历史与现实的政治资源之上。因此,以西方审议(协商)民主为基本模式来改造和构建中国的民主模式,显然是做不到的”[2]。为此,在理论和实践上,不仅不能片面地突出中西方协商民主的不同形式,更要坚持“三个自信”,认识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一样,都是一个探索符合本国国情的民主政治成长过程,都是追求政治文明成果的积极探索。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在探索与西方民主政治发展不同道路的实践中关于中国民主政治的知识与经验增量发展的渐进过程,这一形成过程塑造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品质和发展属性,彰显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全球协商民主体系中“异形”的中国特色。
(一)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形成来看
西方协商民主是在票决民主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即先有票决民主后有协商民主。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则是与票决民主同步发展的。
1949年新政协的召开,政治协商成为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形式。1954年,随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第二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要载体的选举民主和以人民政协为主要载体的协商民主成为新中国人民民主的两种主要形式。1991年3月23日,江泽民同志《在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政协七届四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西方民主无可比拟的,也是他们所无法理解的。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3]这一论述发展了党的十三大关于协商民主思想的精神,第一次明确地把选举和协商并列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历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进入21世纪,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加速发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的发表,均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基本形成。2012年,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和理论的重要阐述和部署,标志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正式确立。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发展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提供了指导思想。
由此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与票决民主相互呼应、相互促进的过程中成长起来并逐步完善的。
(二)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层次体系来看
结合历史发源以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实践,本文在“国家—社会”的框架下,在确定党和政府作为一个既定的协商主体的情形下,按照协商对象的不同,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分为政党协商和社会协商两大类。
所谓政党协商,特指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过民主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就国家大政方针、国家事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协商,以及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通过政协各种会议、专题调研报告、政协委员提案等形式,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政党协商的主要特点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合作共事。从当前的实践来看,政党协商是中国协商民主发展较为成熟且有系统制度支撑的一个重要领域。政党协商是中国多党合作的具体运用,是我国独有的协商民主形式,也是与西方协商民主最大的不同之处,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所谓社会协商,即党和政府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过程中,以社会或公众为不特定主体而发生的协商行为,其协商的具体内容包括立法、行政、基层自治等层面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
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运行的实践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协商民主形式,即在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中所开展的协商民主。这些群团组织介乎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是半官方的社会组织。当其以官方身份与社会开展协商以及作为半官方组织与政府开展协商时,则归属于社会协商;但是,当其作为官方组织时,其与政府进行的协商则是一个行政过程,而并非协商民主的范畴。
同时,有部分研究者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除政党协商和社会协商外,还包括基层协商民主。从基层民主的具体情况来看,其首先是建立在基层选举民主基础之上的。基层民主运行过程中的协商,属于基层自治的范畴。如果在党和政府作为一方主体参与协商的过程中,这种协商形式则可纳入社会协商的范畴。因此,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主要分为政党协商和社会协商。
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其发端在于依托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而产生的爱国统一战线层面的协商民主,即政党协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中,逐步由政党协商扩展到社会协商,这是与西方协商民主截然不同的发生机制和发展道路。
(三)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来看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对我国民主政治实践的理论升华和伟大创造。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规定性有三个层面:一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二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坚实的制度保障、法律保障和政治保障,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三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民主形式,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政治原则。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来分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尽管二者分属于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但是,这两种民主形式在我国共生共存、交叉融合、共同发展,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呈现出互动双赢的态势。“在政治层面,两种民主形式的互动效应能够促进政治现代化与政治稳定;在社会层面,其效应能够促进社会和谐与繁荣;在文化层面,其效应能够培育公民文化,促进传统优秀文化的传承与转化”[4]。
由此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共同构成人民民主的两种基本形式,其本质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在中国的发展与实践。
(一)理论的实践性
与西方协商民主相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走的是一条从实践到理论、在实践过程中提炼和建构理论的道路,能更有效地实现政治参与的广泛性和有序性,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具有强大的现实生命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并不是以协商作为实现民主的最终目的,而是要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穿于协商的全过程,通过协商使执政党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尊重人民的权利,从而更加有力地团结和领导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充分保障他们的权利,从而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
(二)主体的广泛性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这些表述基本上把中国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都涵盖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体范畴。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基本形成了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主体,各民主党派为重要主体,各级人大和政府、各类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主体构成。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既是多党合作的领导者,又是人民政协的重要参加单位;各级党委既是协商的领导者,又是最重要、最核心的协商主体。作为参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多党合作的主要成员,也是人民政协的重要参加单位,其主要职能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选举民主的载体,但是,兼容也吸纳协商民主,使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得益彰,人大理应成为重要的协商主体。各级政府更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直接参与者,是社会协商中最重要的主体。人民群众通过协商进行政治参与,行使民主权利,是协商民主的相对方与重要参与者。
(三)形式的多样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从协商形式来看,具有多样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特点,政党协商是其主要渠道。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不断完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程度不断加深,逐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多层次、多重制度构架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
在协商范围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极其广泛的。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协商机制,发展了各种各样的实践形式,协商的范围涵盖了国家与地方立法、中央和地方政府决策、农村和城市的社区治理、企业管理等方面。
在协商渠道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主要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制度依托,通过人大、政协、党际交往等渠道进行,也包括了基层民主中的群众直接协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包括无党派人士)之间的协商既可以通过民主协商会、高层谈心会、双月座谈会和书面建议或约谈等方式进行直接的政治协商,也可以通过人民政协与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代表共同协商;公众既可以通过人大代表与人大这个集体性主体进行协商,也可以通过立法听证会等方式与人大进行直接协商;在基层民主自治的实践中,群众之间、群众与基层政府之间更是在进行着面对面的直接协商。其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包括无党派人士)之间的协商是主要渠道。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包括无党派人士)之间的协商,既广泛而集中地代表了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诉求,又对中国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可以直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解决,能够很好地把民主协商的结果转化为具体实践。
(四)制度的规范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其发展与实践的历程中,形成了多重制度构架相互支撑的制度体系。在顶层制度设计层面,搭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主要制度载体;在具体的支撑制度方面,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党建机制和高素质参政党建设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党际监督制度以及许多地方正在探索完善的政治协商工作规程等一系列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规范化发展的制度体系,从而凸显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规范性。
(五)目的的公共性
从参与的主体看,在政党协商中,突出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在谋求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特殊群体的利益;在社会协商中,既要尊重“多数决定”原则,也要照顾少数群体的利益诉求,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和照顾各方面利益,实现人民群众利益最大化,是双赢或多赢”[5],从而构建协商共治的政治运行机制。
从协商的具体内容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以国家大政方针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具体事务为主要内容,既在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大社会整体福祉,更在于推动公平分配,维护社会公正。
从同构异形理论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与世界民主政治发展潮流相吻合,又是一种符合中国现实国情、与现阶段发展相适应的民主形式,也是符合国家治理的发展趋势、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同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还具有鲜明的比较优势。
第一,体系的全面性。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来看,逐步由政党协商拓展到社会协商诸层面,在其构建之初,即搭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制度平台,从而从政党政治的层面奠定了协商民主的基本框架,使其具备了良好的政治体系支撑。“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中国历史传统的资源,提供了别的国家所没有的民主政治生长空间”,“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体现了协商民主的中国特色”[6],在这一制度框架下,由政党协商逐步推进到社会协商层面,融合了政党政治、精英政治和大众政治等诸多政治形态的有利因素,在国家权力和社会公众之间建立了有效的制度化沟通渠道,使协商民主真正落地生根,避免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碎片化发展。
第二,运转的协同性。以政党协商为主要形式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其建立的根基是立足于长期和谐的政党关系基础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一定意义上讲,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优势就在于其非对称性”[7]。这一非对称性的政党制度追求发展的稳定性以及运作的协同性,有效地避免了西方竞争性民主带来的相互倾轧、政权频繁更迭等种种弊端。从社会协商层面上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追求政治认同基础上政治资源的优化配置,畅通表达渠道,协调各方利益共同发展,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避免了西方民主中“变动的多数”造成的对少数利益的忽视。
第三,功能的有效性。民主政治的生命不仅在于制度构建,而且在于在政治生活中运转起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呈现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规范的特色。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要素上看,其具有多元性、包容性、共识性与现实性等内在特点,各政党、人大、政府、人民政协、社会或公众均能在这一套体系完整的制度框架下,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事务通过协商对话、沟通交流等形式,达成交叉重叠共识。同时,良好的互动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也确保了协商结果能够付诸实施。在决策与实施的过程中,能有效地维护共同利益,促进社会公正,避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沦为西方式的“少数人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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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秀红
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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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519(2015)03-0035-05
2015-03-11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2014年度委托课题(zdzx1401)
肖建平(1981-),男,湖北天门人,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教师,主要从事统一战线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