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形式、内涵及评价标准

2015-01-30 04:08袁绍东李士田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主体

袁绍东,李士田

(阜阳市社会主义学院 科研处,安徽 阜阳 236008;阜阳市社会主义学院 党史党建教研室,安徽 阜阳 236008)

试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形式、内涵及评价标准

袁绍东,李士田

(阜阳市社会主义学院 科研处,安徽 阜阳 236008;阜阳市社会主义学院 党史党建教研室,安徽 阜阳 236008)

根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各协商主体的性质,可以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分为党内协商民主、党际协商民主、执政协商民主和社会协商民主四种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政治协商以及选举民主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要从协商理念、协商制度、协商行为、协商结果等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评价标准。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式;内涵;评价标准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战略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做了进一步部署。这就意味着,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进程已成为当前和今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形式、内涵、发展评价标准等有关问题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科学界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形式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个由协商主体、协商议题、协商机制和协商共识等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的协商民主形式:党内协商民主、党际协商民主、执政协商民主和社会协商民主。

(一)党内协商民主

党内协商民主是指一个政党的全体党员在有关本党利益的一切问题上拥有参与决策的平等权利。从当前政治实践来看,党内协商民主主要指中国共产党党内协商民主,即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活中,全体党员就共同关注或关心的共同利益的问题,在决策前或决策中依据协商民主的程序和形式进行自由、平等、充分地协商,最终形成全体党员共同接受的路线、方案和决策等。

(二)执政协商民主

执政协商民主建立在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政权、其他党派、社会组织以及广大群众之间,是指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与政府、其他党派、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之间进行充分协商,力争使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都能得到体现和表达,进而制定符合公众利益的方针政策。

(三)党际协商民主

党际协商民主包括中国共产党与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以人民政协为主渠道、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内容的协商民主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民主。在政治生活中,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这类协商民主实践相对较少,理论界也缺少相关的研究,这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

(四)社会协商民主

严格地说,社会协商民主应包括人大立法协商民主、行政协商民主和人民内部协商民主。人大立法协商民主是指人大坚持开门立法,鼓励公众参与,制定出符合公众利益要求的法律。行政协商民主主要发生在政府治理范围之内,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围绕公共政策与广大群众直接对话、彼此沟通,如民主听证会、政策咨询会、公民接待日、民情直通车等形式。人民内部协商民主主要发生在社会基层单位内(如城镇街道社区、农村村组、企业内部等),就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通过内部协商的方式(如社区议事会、村民或居民委员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等),最大限度地整合大家的利益诉求,以此实现社会基层单位内部的民主管理的形式。

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种全新的民主模式,与西方协商民主、政治协商以及选举民主有着明显的区别

1.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区别。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立足于中国的政治制度建构和政治实践之上,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追求民主的过程中形成的。从协商目的来看,西方协商民主旨在弥补、减少代议制民主的不足,进而摆脱自由民主的困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则是以扩大群众的政治参与、继而实现其当家做主的地位为目的。从协商本质来看,西方协商民主是对既有民主制度的一种反思、一种完善,但由于其提出的解决方案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和长期性,人们仅把它当成价值层面的理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则强调协商理论的实践性、协商形式的多样性和协商制度的规范性,是一种实践层面的制度安排。

2.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的区别。从产生基础来看,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替代性的制度设计和安排,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对现有民主形式的完善和超越,是对新形势下多元主义政治兴起而做出的回应。从协商的主体来看,政治协商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以及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士,他们是通过吸纳和推荐方式产生的,带有明显的精英政治色彩。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体为多元利益格局中的所有利益相关者,是一种大众化的民主形式。从协商的内容来看,政治协商的内容大多是党和国家带有根本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协商范围更为宽泛,不仅包括重大问题,还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协商的形式来看,政治协商的平台主要是人民政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协商形式则更加灵活多样,它不仅包括人民政协,还包括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

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区别。从基本原则来看,选举民主通过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障多数人的意志,是一种“刚性”民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则通过对话、协商,按照体谅包容的原则,既尊重多数人的决定,也照顾少数人的意见,是一种“柔性”民主。从基本功能来看,选举民主多数情况下解决的是权力的授予与配置问题,体现的是权为民所赋的原则。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则立足于公共利益,通过相关者的利益均衡,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从二者的关系来看,“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1]。要进一步统筹两种形式,做到选举中有协商、协商中有选举,实现选举、协商结果的科学性、合法性的最大化。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基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而产生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最本质的特征。第一,中国共产党是协商主体多元诉求的整合者。多元协商主体的诉求肯定是多元的,且有些诉求可能是完全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中国共产党承担起协调、平衡和整合多元诉求的责任,进而形成被多元协商主体均接受的共同利益。第二,中国共产党是协商过程的引导者。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是无序的自由集会讨论,而是有组织、有目的、有程序的政治行为。当前,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各种新问题层出不穷,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如果采取了不妥的发展路径,就有可能带来诸多风险,如人民利益受损、社会失序等。因此,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中国共产党组织、引导和协调各协商主体以合理、有序的方式进行表达,避免协商陷入无休止的争论,以此实现协商的理性化与高效化。正如邓小平所说:“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2]

2.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方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它是在广开言路、坚持求同存异的基础上,着眼于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公共政策最优化,以形成各方均能接受的利益共识。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框架内进行,不是想怎么协商就怎么协商、想协商什么就协商什么,更不是跟党和政府唱对台戏。它以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进而实现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目的,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3.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在党委和政府决策前与决策中围绕重大决策及公共事务开展广泛协商,有利于党委和政府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协商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的过程,就是广开言路、广集众智、广求良策的过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出台的决策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了少数人的合理主张,既集中了支持的、一致的意见,又集中了批评的、不同的声音,大大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三、系统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评价标准

(一)协商理念正确

协商理念是否正确应从两个方面来衡量:各协商主体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以及各协商主体在协商过程中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产生历程来看,它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我国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从一开始就被人们所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各协商主体对协商民主应该有着充分的认识,有着认真践行协商实践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然而,在具体的协商过程中,很多时候、很多方面的情形却并非如此。不管什么形式的协商,其目的就是让各协商主体的意愿得到充分地表达、其积极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就此而言,这已经大大改变了强势个人、群体“一手独大”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其以往的“既得利益”。有的协商主体(尤其是一些弱势群体)认为协商只是走过场,参加不参加、积极不积极,对协商结果意义不大,思想上难免产生各种各样的抵制、消极情绪。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通过多种方式来提高人们的协商意识,引导人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协商实践中去。

(二)协商制度科学

要从协商制度的完整性、统一性、超前性和可行性等方面来把握协商制度是否科学。完整性是指具体的制度以及配套的制度要健全。具体的制度包括对协商民主的整个过程(如明确谁来协商、在哪里协商、什么时间协商、协商什么、怎样协商、协商结果的产生及运用等等)都要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配套的制度是针对各协商主体各项民主权利(如知情、监督、地位平等)的保障、协商秩序的维护等而言的。统一性是指制度要前后贯通、相辅相成,不能出现前后抵触、矛盾等问题。我们要做好制度的立、改、废、释等工作。对行之有效的制度,要继续贯彻执行;对有明显缺陷的制度,要进行补充和完善;对需要细化的制度,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对已经过时的制度,要适时加以废止。超前性是指制定的制度能够反映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要求、反映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规律、科学预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未来趋势。可行性是指制定的制度要具体周密、系统配套、无缝隙可进、无漏洞可钻。在具体程序上要有明确的规定,便于把握和操作。同时,要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如在制度实施以前,要大胆探索,先行试点,待积累经验和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开,以此保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办实事、出实效。

(三)协商行为规范

协商行为是指在协商过程中各协商主体要有一定的协商能力,能够在既定程序下进行科学有序的协商。协商能力是由“协商意愿”“协商渠道”“理性协商”等共同组成的能力系统。协商意愿就是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有科学的见解并愿意表达自己的想法。协商渠道是指通过一个恰当的平台,能够掌握相关的协商信息,拥有平等的协商权利,在此基础上将自己的意愿充分表达出来。所谓理性表达,指在协商过程中能够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上,以平和、理智的方式阐述自己的观点,同时能够包容别人的观点[3]。同时,规范的协商行为还应该具备互动性、民主性和包容性等特点。协商不是一方向另一方的单向输入,而是各协商主体间的相互沟通,既有自上而下的沟通,也有自下而上的交流;既有讨论、解释、说明,也有质疑、申辩、包容。任何良性的协商都是各主体间的自由、自愿协商,尤其体现在执政协商中,人民群众要有平等的参与权,能够平等地进行利益表达,每个参与者的观点都应被重视并且能够得到理性回应。在整个协商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充分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四)协商结果务实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归根结底要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体现实效。正如习近平所言:“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4]协商结果务实主要体现在能够最大限度地达成共识和解决实际问题。

就达成共识而言,围绕各协商主体共同关注的利益诉求,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上最大限度地反映和观照各方面的利益与诉求,实现各协商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在这一过程中,既要反映多数人的愿望,也要尊重少数人的合理要求;既能听取支持的意见,也能包容批评的声音。要避免由于尊重和保护“多数”所带来的“少数”被“边缘化”。同时,对于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要进一步调研、思考和磋商。解决实际问题是达成共识后的一种延伸,是共识的执行环节,也就是说共识要体现在具体的行动中。要通过对共识的执行让人们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如人们的生活环境、居住条件等得到了改善,所遭遇的困难得到了解决。

[1][4]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22(02).

[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郭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效性问题研究[J].辽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2).

[责任编辑 李孝敏]

D621

:A

:1671-6701(2015)04-0011-04

2015-06-20

2014年度安徽省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课题(编号:KY2014012)阶段性成果

袁绍东(1980— ),男,山东梁山人,硕士,阜阳市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处讲师;李士田(1974— ),男,安徽阜南人,阜阳市社会主义学院党史党建教研室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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