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晓旺
(广西大学政治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共识形成中的引领作用
蒙晓旺
(广西大学政治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共识形成的价值取向,法治价值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本质属性。而现实的法治共识形成却面临着法治价值彰显不足、法治主体利益失衡、公民法治意识薄弱等问题。要形成最基本意义的法治共识理应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定向导航作用,这种定向导航作用的实现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共识;引领作用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也为法治共识的形成提供了定向导航作用。
法治共识是关于法的一种共同性的、统合性的基本认识,也是法治得以良性运行的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由此,“法治”一词再次热遍全国。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转型的衔接期,法治价值彰显不足、法治主体利益失衡、公民法治素养薄弱等问题凸显。而要破除法治实践的困境,关键在于法治共识的形成。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共识形成中的引领作用,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实现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因而成为争论不休的话题。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是良法之善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在这里,“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世界公认的法治权威百科全书《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法治是由最高权威认可的并且通常以准则或逻辑命题形式出现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2]。这一定义,主要强调法的最高原则和法的普适性。英国大法官汤姆·宾汉姆通过分析法治的援引,认为法治这项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国内所有人以及机构,无论是公共机构还是私人机构,都应接受法律的约束并且享有法律的利益,而法律则是公开制定的,在公布之后生效的(一般而言),并且在法院公开执行的[3]。综上所述,法治虽然没有统一的概念,但法治是良法之善治,必须遵循法的至上原则以及具有普遍制约性等特点已成为人们所追求的一种价值符号。法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因不同的社会历史、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经济制度的差异以及需求和理解上的差异,使法治价值取向的形式常常呈现出多样性。正如有学者所说“有多少人在捍卫法治,就有多少法治观”[4]。但综观中外法治的核心精神,无外乎是对公平、自由、平等、人权等共享价值的追求。这些共享价值,一方面反映人们对法治的认知和需求超越不同意识形态的偏见,把法治视为制约公权力与扩大私权利、实现自身权利救济的正当合法性;一方面反应法治是一种全球性法治,或者法治理应有一种共识。然而,法治现在却处于一种奇怪的状态,它是当今世界最突出的合法化政治理想,但对其意义则又缺乏共识[5]。
法治共识是实现法治建设的关键,只有形成法治意义的共识,才能形成一致的行动。而法治共识形成的核心是法治价值的认同或法治价值的追求。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对于主体需求的满足以及其程度,法的价值通常有三层含义:一是指法所促进、保护和力图增进的价值,如自由、秩序、公平、正义、效率、和平等可称为法的“目的价值”,是法所追求的目标和理想;二是指法本身所应具有的良好品质和属性,如法的理性、公开性、法律平等保护不溯及既往等,这种法的价值可称为“形式价值”;三是指在不同种类的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应当用何种标准来进行评价和协调[6]。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观多元的社会,多元的价值观念给予人们追求自由、表达诉求、维护权利的自觉行动,从某种程度上,也极大地激发了人们法治意识的形成,推动了法治社会建设。但如果法治价值多极化发展,而没有一种核心价值观予以引领,法治将无法形成最低意义上的共识,法治社会的建设将潜伏着一种不稳定的因素,法治中国也只能是空想。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倡导”分别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提出了反映现阶段全国人民“最大公约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盖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7]。可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前多元价值观中占主导性的价值观,能够最大程度地整合社会思想,形成最低意义的共识。没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法治共识就等于没有灵魂,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中国建设就会缺乏动力。在当前的法治中国建设中,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价值取向,这种取向应体现在法的制定过程中并融合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同时,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必须以实现核心价值观为目标。唯有如此,才能形成法治的基本共识。
法治共识本质上是政府、社会和公民对法治价值认同的“最大公约数”。这是一种法治中国建设得以实现的统合意识,也是法治实践成功的必要条件。而目前,这一共识的形成却显得困难重重,问题颇多。
1.法治价值彰显不足。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便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建立新的法制体系,规定公民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自由,规定公民人身和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特别是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更是把公民权利以最高法的形式予以确定。但随着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逐渐变为“一纸空文”,“文革”10年,这些权利和自由都被不宣而废。就这样,中国人民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变成了一堆废纸,连公、检、法机关也被砸烂[8]。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这一时期,强调法制制度化建设、注重法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和法制的监督工作。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依法治国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逐渐成为社会和政府的活动方针。但法要被人民所认可和接受,往往是基于其自身所蕴含的自由、平等、人权和秩序等价值。法治的价值是法治这一客体满足公民的内在情感体验,也就是法治应该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人权,而不是一味强调公民对法律的遵守。现在的突出问题是,不少法律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是相当普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恶劣行为也屡有发生[9]。正是由于法治蕴含的价值没有得到彰显,人们在感情上没有对法治能够满足自身需求有实质性的体验,法治共识也就不可能得以形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用“推进”一词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可见当前法治建设的紧迫性。
2.法治主体间利益失衡。利益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动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利益格局深度调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差距不断扩大,导致了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多元化。多元化的欲望和需求必然造成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法治价值观也是如此。我们发现,现在人们对法治思考最多的不是如何去实现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而是如何从法治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可以说多数的法治思索者是根据利益的大小而对法治奉行不同的姿态,无论官民皆是如此[10]。基于这一事实,法治价值观多元化反映了人们对法治价值需求的丰富性和法治中国建设的迫切性。但在某种程度上,多元的法治价值观念冲击了法律统一的意义。多样化、碎片化的法治价值观念增加了法治认同的危机,这是因为现代社会本身是一个风险社会,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人权缺失、核危机、贪污腐败等正是风险社会的典型特征。而法治源于法治价值的理性要求,成为承担风险治理的有效途径。就人类实践而言,公众风险活动往往带来一定的价值倾向,因为在活动中,行为是在一定价值观念主导下进行的,对风险秉持何种价值观,直接影响着风险态度与风险行为[11]。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是法治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理应成为人们法治信仰的来源,也是法治共识的根基。而目前的风险社会,以利益为导向,使趋利避害成为人的本能。因此,就出现了不同主体对法治的理解也有很大差异。管理者希望把法治作为管理工具,以权利来左右法治;社会倚重于法治呼吁管理者简政放权、归还市场自由,需要治理意义的法治;公民通过法治实现主体权利的救济,需要法治的庇护,但会随利益中心而转移。正是由于众多人的不同理解,法治实践才显得如此艰难。
3.公民主体法治意识薄弱。法治共识是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所有成员或大多数成员对法治价值统一的基本认识。这种认识固然有来自宪法和法律原有的价值,也源于政府、社会和公民的法治意识。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而人的问题也是法治共识形成的问题。目前,公民法治主体意识薄弱已经成为法治中国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据统计,在民众解决冲突和矛盾的主要策略中诉讼策略使用率很低。其中,使用比例最高的是遇到司法不公,仅为8.1%,其余比例为劳资纠纷6%、医患纠纷4.8%、社会保障纠纷3.4%、消费纠纷和征地拆迁纠纷3.1%[12]。这说明公民法治意识还十分薄弱。一方面,源自中国传统社会是个“礼治”社会。在差序格局下,中国社会人情关系依靠礼来维持,无需法治的调节。另一方面,源自法治教育的不足。尽管我国经历了“一五”普法、“二五”普法、“三五”普法和“四五”普法的阶段,依法治理工作取得突破式发展,但一些法治教育还不够,并没有使人们充分认识到法律在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活中的权威,未能让其从思想上树立起法律的理念和信仰。在现实生活中一提到法,好像都是政法机关的事,与老百姓无关,只要自己不违法就行了,没有想到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时候是自己犯了法,却不知是怎么回事[13]。据此,要形成法治共识,必须加强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引导公民认识法治价值的底蕴。
法治共识的形成需要一个能统合多样价值的共识来引领,而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唯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担当如此重任。因此,形成最基本意义的法治共识理应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定向导航作用。
1.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制度的顶层设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现代性价值最深层的思想内核,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价值取向。价值是一种有用性需求的关系,核心价值体现的是这些价值关系中的精髓,具有广泛的认同基础。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是这个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理想、价值信念、价值信仰的集中反映,并内化为人们普遍的价值取向、价值追求、价值尺度和价值原则[14]。法治制度是运用法律规范和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系列体系,其本质是一种价值观念的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盖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价值要求,凝聚了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而这一目标实现的关键是法治共识的形成。因此,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进法治制度的顶层设计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共识的形成。具体体现在宪法的修改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宪法和法律的价值取向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
2.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法治实践。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行动离不开价值观的指导,一定的价值观为现实的行动提供了导航。建设法治中国离开法治行动只是一个口号,离开一定的价值导航就会偏离方向。因此,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法治实践。唯有如此,法治实践才有生命力,法治共识的形成才有根基。目前,我国法治共识的形成困难不少,多与法治价值在实践中彰显不足有关。一些利益问题的处理,没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导向,致使人们对法治期望呈现多元化。中国当下的法治状态中的现代性价值总体上处于一种自在的状态,虽然已经家喻户晓,但并没有让人得到真正的理解,即令是鼓吹这些价值观念的主体也没有能够真正消化现代性价值的内涵[15]。因此,法治实践的关键在于法治价值的真正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现代性价值的思想内核,又是法治价值的内容取向。基于此,一方面,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真正落实到执法、司法和普法的各个方面,用法治的权威增强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要拓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新载体,运用微博、微信、微电影等媒体形式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价值取向相结合,注重法治实践感情体验,让人们在法治实践中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
3.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思潮。法治思潮是法治价值观多元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群体利益诉求在法治上的表达方式。在法治思潮中各自理解的法治造成了官民基于不同理解的“法治方式”的思维冲突,以致难以形成用法治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有一个法治认识相同或相似的看法和主张。无疑,只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这一能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价值要求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其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层面的价值准则。可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们多元价值需求和价值愿望的共识,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与法治价值的要求具有一致性。因此,建设法治中国,需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思潮,以形成法治共识。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合思想认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法治热点难点问题的引导,在尊重多元法治价值中整合核心价值,在法治文化包容多样中形成法治共识。一个思潮的引领需要主流价值,一个共识的形成要求最低意义的统合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社会的主流价值,也是社会多元文化中的核心内容,理应发挥其重要作用,为法治实践提供一面精神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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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 静]
D920.0
:A
:1671-6701(2015)04-0019-04
2015-06-10
蒙晓旺(1988— ),男,广西平南人,广西大学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