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伟
(中共济宁市委党校,山东济宁272000)
加强法治队伍建设的有效路径
张海伟
(中共济宁市委党校,山东济宁272000)
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当前,法治队伍建设中还存在着政治意识不强、正规化不足、监管不到位、人才培养机制落后等问题。因此,建设高素质的法治队伍,必须加强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推进法治工作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不断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以促进法治国家建设。
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政治意识;法治队伍;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因此,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在新形势下对法治队伍建设问题进行探讨尤为必要。
(一)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五个阶段,而真正的法治社会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阶段。而我国跨越了资本主义社会阶段,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因此现代化意义上的法治理念缺失、法治实践较少、法治意识淡薄。尽管社会发展可以超越某一阶段,但治理法治化的进程难以实现超越,必须循序渐进。治理法治化是文明社会的应有之义,同理,加强法治队伍建设也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心环节
法治队伍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心环节,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是专业法律人才的建设。“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因此,必须把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加强法律人才培养,努力打造一支优质高效的法治队伍。
(三)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没有治理的法治化,就没有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是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队伍是治理法治化的核心要素,是治理法治化的关键,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就没有高效的法治实践,也就谈不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四)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保障
文明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治。目前,法治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它在规范人们行为、平衡各方利益、协调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建设的第一步,便是法治队伍建设。立法者要公正客观,尊重规律,致力于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立法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法的本质;执法者要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司法者要秉公司法、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近年来,我国法治队伍逐步向正规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整体素质有所提高,但受各种社会思潮和各阶层之间利益结构深刻变化的影响,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意识不强,道德素质不高
部分法治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法治工作人员缺乏政治意识,政治敏锐性不强,盲目推崇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实践,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甚至公开发表违背党的领导、违反社会主义的言论等;有些法治工作人员思想觉悟不高,唯“金钱论”,只重视个人经济利益,漠视社会公众利益,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不公正执法、司法,违规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等。
(二)正规化不足,专业化不高,职业化不强
法治队伍的正规化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法治队伍专业化是依法执政的保证,法治队伍职业化是依法行政改革的发展方向,“三化”建设的“共同推进”才能达到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应该看到,当前法治队伍与“三化”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临时工”的临时执法现象普遍存在,给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带来许多弊端,甚至让神圣的法律尊严受到损害。
(三)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滞后,监管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队伍主要是指律师队伍,当前律师队伍建设严重滞后,管理部门和律师之间的关系较为疏松,二者之间缺乏良性互动。针对律师的理论培训、业务培训、思想培训较少或较为单一,对其多元化培训力度不够,多元化素质建设尚未实施,各项配套监管制度不健全。有些律师事务所没有建立党组织,或者仅是形式上建立了党组织,而实际上并未履行党组织的职责,不带领党员学习党的理论、政策等,律师队伍结构不合理、不平衡。
(四)人才培养机制落后,理论与实践脱节
在法学教育过程中过于注重传授专业知识,忽视对人们法治理念、法律精神的培养,缺乏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法律课程设置不科学,注重专业核心课程学习,缺乏案例式教学,体验式教学,教学方法滞后。法学教师团队虽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够深刻把握法律精髓,但未必具备灵活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理论和实践相脱离。高校法学教师流通渠道不畅,缺乏与立法、司法、执法等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
从我国法治工作的性质和所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来看,新形势下必须从以下几方面不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加强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建设
1.忠于党是政治灵魂,是法治工作队伍的政治本色和最高精神境界。法治工作者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组织上服从党的领导,在行动上成为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忠实力量;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坚定法治工作队伍理想信念,强化敢于担当的精神,切实肩负起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职责使命。
2.忠于国家是最高原则,切实解决好“服从谁”的问题。党领导下的法治工作者要忠于国家,视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当国家利益受损时,要放弃自己的利益,并敢于与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时刻捍卫国家利益;主动维护国家尊严、国家利益、国家法律,视国家尊严、法律尊严为生命,在奉献中实现自我发展和国家发展相统一。
3.忠于人民是根本宗旨,是法治工作人民性要求的具体体现。捍卫人民的利益是法治的初衷和起点,也是法治权威的源泉。法治工作者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全心全意为人民利益而工作。在立法上要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法上要保障合法利益、打击违法行为,在司法上要公平公正,铁面无私。
4.忠于法律是职业准则,是法治工作者应有的行为操守和基本道德品质。法治工作者无论面对什么情况,都应毫不动摇地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事,使执法行为始终以法律为准则,不以法律赋予的职权牟取私利,不以个人的情感代替法律。法治工作者应该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
(二)推进法治工作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1.畅通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建立拓展职业发展空间的通道,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在法律专业人才中,建立职务、职级、职称三种序列管理制度。建立减少“官本位”利益吸引的通道,通过规范政治运作,加强权力监督,杜绝权力的自由延伸。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以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之间进行正常交流或流动;特别优秀的人员可以从立法、执法、司法部门交流到其他部门工作,但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准交流到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工作。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不得进入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工作。
2.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要改革法学教育模式,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接轨;控制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提高办学水平;严格国家司法考试主体资格,完善考试方式。司法考试可改为两次考试,既重视理论又重视实践,增加考试难度,提高法律职业者整体素质。还要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实施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3.完善法律职业保障制度。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行业管理与自治制度、司法独立制度、法官、检察官职务保障制度,使完善的法律职业保障制度成为法律职业者防止不当侵害的天然屏障和吸收优秀人才的畅通渠道。
(三)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构建一支高素质律师队伍
1.加强律师队伍多元化素质建设。在思想政治素质建设方面,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解决好法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高鉴别问题的能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业务素质建设方面,要抓好业务培训工作,增强律师业务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在职业道德建设方面,要健全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奖优惩劣,对违反职业道德者要严加惩处,直至取消律师执业资格。
2.完善律师队伍建设管理制度。首先,健全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律协的作用,强化律协自律管理约束机制,依法促进律师队伍的良性发展。其次,完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制度,促进律师事务所合法经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再次,建立健全律师专业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律师执业评价办法,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促进律师法律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最后,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律师队伍的监督惩戒机制。
3.优化律师队伍结构。扩大公职律师的范围,增强公职律师在律师队伍中的影响力;提高公司律师的地位,增强公司律师队伍的整体实力,理顺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的关系,切实提高公司律师在企业中的地位。公司律师应享有以公司律师身份出庭、参与诉讼仲裁,以公司律师身份开展调查取证、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务等权利。提高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从加强经费保障、拓宽筹资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丰富法律援助工作形式、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等方面进一步促进社会律师的参与程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1.以塑造法律信仰为核心,创新法治人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应当更强调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除了传授专业知识以外,还应培养学生对法律价值的深刻理解;促进一体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制定严格的法学教育准入制度,严格规定法学院校、法学专业必须具备的最低办学设施和办学条件。在法律教育过程中,要以塑造法律信仰为核心,改变单纯的知识传授模式,由知识传授型向能力培养型转变,由法律实用型向法律信仰型转变。
2.突出实践能力培养,创新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优化教学课程设置,要加强包括公共必修课程、专业核心课程、选修课程、实践教学等在内的课程体系的系统建设。同时,对法律以外的各种学科也要有所涉猎,如社会学、哲学、历史、经济学、政治学等。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增强教学效果。法院旁听应该成为实践教学中的重要一环,亲历案件的审理过程,真实感受法律在生活中的运用,直接感受法律的威严,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模拟法庭演练也是学生走进法庭的一种重要方式,演练时应完全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法律援助中心是学生从事实践的重要基地,为学生提供一个学习实践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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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雯
D616
A
1009-1203(2015)04-0085-03
2015-06-11
张海伟(1979-),男,山东曲阜人,中共济宁市委党校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地方政府管理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