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支持

2015-01-30 03:12王启业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城镇化

王启业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太原030031)

强化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支持

王启业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太原030031)

新型城镇化是加快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重大战略举措,有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因此,有必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助推新型城镇化发展;优化金融机构区域布局,扩展欠发达地区和乡镇金融服务覆盖面;创新金融工具,满足新型城镇化的多样化需求;拓宽投融资渠道,扩大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来源;创新金融机制,为新型城镇化铺平道路。

新型城镇化;金融支持;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政策

新型城镇化是加快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逐步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调整产业结构的动力源泉、统筹城乡发展的根本途径和提升人民生活质量水平的必然要求。新型城镇化建设对金融资本的需求是巨大的、多方面多领域的,提高金融支持力度和服务质量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客观要求。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助推新型城镇化发展

金融机构融资是城镇化建设资金的主渠道。只有将支持城镇化建设作为金融服务的重点,不断加大对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才能有力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要以金融支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以金融支持产业转型为支撑点,助推产业一体化发展;以金融支持城市建设为着力点,提高城镇综合服务功能;以金融支持文化旅游产业为关键点,积极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以金融支持民生改善为根本点,推动新型城镇化和谐发展。但从实践来看,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相对不足,并由此带来城镇化融资“瓶颈”效应,成为制约各地城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具体表现为:金融支持力度不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投资需要;金融机构分布不均衡制约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金融工具的同质化无法满足城镇经济多样化的需求;金融制度不完善限制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面对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金融机构应采取的策略是:根据各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的差异,审视和选择重点投向和行业领域,以创新金融机制体制、完善债券市场为手段,及时确定各自适宜的发展路径和投资规模,以有力的资金支持助推新型城镇化发展。

二、优化金融机构区域布局,扩展欠发达地区和乡镇金融服务覆盖面

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金融资源配置空间结构,应实现从“集中于发达城市”向“区域均衡”转变,具体可以概括为“往西走”、“往下走”。“往西走”是指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金融资源配置;“往下走”是指加大对县域、乡镇的金融资源配置。

首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设立简易营业网点、布设物理机具、开展定时定点服务等方式,解决乡镇的机构空白问题。各大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回归农村市场步伐,加快对现有网点的改造,努力将网点和服务向乡镇延伸。各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要尽快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尽快通过改制农村商业银行提升支农实力,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总量,充分发挥网络优势,服务农村居民。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业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小、微、快”的特点,深入乡镇提供有益金融服务补充。

其次,明确西部地区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定位,从财税、监管政策等方面引导其扎根基层,重心下移,加强对小微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等领域的金融支持。鼓励风险控制能力强、服务中小企业有特色的金融机构在中西部地区开展业务,并加强其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为中西部地区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普惠金融应体现如下特点:一是其服务对象集中于农村和农民,应改变金融机构只是集中在城市中心区、只为工商企业服务的思维定式,从而有利于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市民化;二是重点服务中小微企业,应改变金融机构嫌贫爱富、只向大型企业倾斜的惯性做法;三是普惠金融可以按照一站式金融超市的服务模式为传统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转型升级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推广普惠金融,是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下推动地方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再次,实行老少边穷地区差异化政策,推动老少边穷地区金融服务状况的改善。为加快推进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服务网络建设,近年来,财政部制定和实施了中央财政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网点给予财政补贴。要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就要下沉经营重心,不断增加基层地区服务网点。

三、创新金融工具,满足新型城镇化的多样化需求

按照城镇化融资的基本要求,金融部门不仅要发挥好金融机构对城镇化发展的信贷支持,还应积极开发直接融资工具。金融机构要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和金融服务需求新亮点,积极创新“适销对路”的金融产品和“量体裁衣”的金融服务方式,更好地满足城镇化的多样化需求。

首先,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鼓励县级和乡镇政府以多种收益权抵押进行打包融资。在部分法律关系成熟的地区探索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等“三权”抵质押贷款试点,为农民实现财产权利,拓宽融资渠道,更好地融入城乡一体化建设作了积极探索。

其次,在农业发展方面,要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两个成熟业务品种,开发多样化小额信贷,全方位满足农村商业、服务业、流通业、手工业和建筑业等专业化资金需求。要探索研究涉农资产支持票据等适合涉农企业的新型债务融资工具。截至2012年年底,涉农行业有180家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449只,融资3 973.15亿元。

再次,在消费金融方面,各金融部门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优势,设计金额相对较小、门槛相对较低、风险比较可控的消费信贷产品,以更好地满足城镇居民在耐用品消费、住房按揭、休闲旅游、文化娱乐等方面的多样化消费需求。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扩大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来源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城镇化发展尤其是西部地区城镇化发展所需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投入、土地出让收入、银行贷款举债等三种方式筹措,融资渠道狭窄,难以满足城镇化建设的巨大资金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城镇化建设步伐,也影响了城镇化发展进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完全依赖财政投入,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都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的要求,这一信号释放出中央将赋予地方融资方面更大的权力,必将调动地方政府运用市场机制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的积极性,能更好地满足城镇化建设多样化融资服务的新需求。

首先,发挥财政投资的杠杆功能,带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的财政投入仍起着主导作用。综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其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政府的财政投入。我国也不例外,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改善城镇基础设施,还必须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发挥财政投资的带动效应。由于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中很大一部分是具有较高社会效益和一定经济效益的准公共项目,对这类项目社会资金往往还不愿或不敢单独进入,仍然需要政府投资给予支持。要通过政府先期投资、财政补助、资本金注入、信贷贴息、偿还应急债务等手段,弥补建设项目现金流量不足与还贷能力缺陷,从而以较少的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更大规模投入,产生“四两拨千斤”的投融资放大效应。

其次,发挥金融机构自身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资金支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快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这项新举措将为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提供规范透明、成本合理、期限匹配的融资服务,各地应及时做好与中央的政策对接、主动争取金融部门的支持。政府可以采取给商业银行贴息的办法,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城镇化的公共建设和居民生活提供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体制优势,积极探索创设专职服务于社区的银行服务体系,并把机构做大做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拓展信贷供给渠道,积极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

再次,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支持城镇化建设。当前的资本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民间资金,大量的民间借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区金融服务的短缺,但同时也集聚了较大的金融风险。如何引导民间金融发展,有效化解金融风险,使其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在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农村融资需求的情况下,应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组织,将其纳入金融组织体系中加以监管,使其公开化、规范化,以其借贷期限灵活和手续简单等优点来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多元化、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最后,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城镇化建设的力度,缓解公共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中央首次把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写入文件,对降低地方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是一个利好消息。因此,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和评级制度,适度扩大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规模和范围,必将有助于进一步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五、创新金融机制,为新型城镇化铺平道路

要实行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积极的财税政策、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并加强一揽子政策的协调与配合;充分发挥、利用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民营资本的互补优势,为新型城镇化提供金融服务。

首先,创新新型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要改革财税体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使政府财力与公共服务事权相匹配;加快建立规范透明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完善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通过不断创新融资工具,多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

其次,下放国有大型银行的信贷审批权。大型银行在确定信贷业务授权时,应充分考虑业务、客户、行业、区域等因素,实行逐级、差别授权,适时对授权进行调整。大型银行要积极推进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的持续优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调整信贷审批层级,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再次,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投资入股村镇银行。银监会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为15%,并提出在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可以调整各自持股比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这些措施将使民营资本有机会参与到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来,有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的集聚。

总之,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保持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战略选择。金融部门要切实将支持城镇化建设作为金融服务的重点,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多元化思路和差异化方法,在城镇化建设中寻求商机,实现转型跨越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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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梁华林

F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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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203(2015)04-0049-03

2015-06-08

王启业(1963-),男,山西运城人,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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