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 曼
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印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费 曼
近日,浙江省民政厅会同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6个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了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规范了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核定计算方法,规定明确详实,可操作性强。《办法》明确,家庭经济状况指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办法》明确了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 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政府给予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 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 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 其他丧葬费、抚恤金。
· 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 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 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 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
· 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本人劳动所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低保对象首次就业,其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收入,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一般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
·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长寿老人高龄津贴。
· 城镇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办法》明确了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标准: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3至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 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办法》明确了相应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