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伴养老衍生的“另类婚姻”

2015-11-03 07:57胡良武
中国民政 2015年9期
关键词:杨某张某遗产

胡良武

合伴养老衍生的“另类婚姻”

胡良武

案例

去年5月某日,临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接待了两位步履蹒跚的老人。老人称,二人都是丧偶的空巢老人,儿女都不在身边居住,为了生活上相互有个照应,便以合伴养老的方式一起生活,并签有“婚姻”协议,不知这样的“婚姻”是否合法。交谈中工作人员了解到,老人张某,男,73岁,原湖南省某国营企业退休干部,其老伴于2010年去世,子女均在外地工作,由于无法独自料理家中事务,欲寻老伴共度余生。杨某,女,60岁,务农,丈夫5年前去世,儿女在外务工,有再婚愿望。二位老人经人牵线、相互了解后都很满意,并有登记结婚的打算。可是在征求双方子女意见时,因多方面的原因产生分歧,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为避免麻烦、消除顾虑,经双方子女同意,二位老人决定采取不领结婚证,而以合伴养老的方式共同走完人生之旅,并签订合同书明确了相关事宜。合同约定:老人张某为杨某一次性购买社会养老保险,让杨某今后的生活有所保障;共同生活期间,杨某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归其所有,张某不再另外支付杨某劳务费,但二人的日常生活开支由张某承担;共同生活期间,杨某应该履行与合法配偶相同的义务;合同期限为一方老人去世之后自行终止,且相互无财产继承权。针对二位老人的做法,工作人员根据婚姻法、继承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耐心的宣传和解释,并告知二位老人的合同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婚姻才会合法有效。但是,二位老人合伴养老的做法不属违法行为。得到答复后,二位老人的表情表现出选择这种“另类婚姻”的无奈。

评析

目前,我国老年人再婚普遍存在多方面的压力,致使他们再婚难。该案例中二位老人曾有登记结婚的打算,而后来却选择了合伴养老的方式。我们该怎样看待合伴养老现象?如何帮助老年人将“另类婚姻”变为合法婚姻?笔者认为:

第一,子女担心一方老人去世后遗产有纠纷,是导致老年人再婚难的重要原因。我国继承法虽然就夫妻间的遗产分配有明确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财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从该规定来看,再婚老人一方去世后似乎没有产生遗产纠纷的可能。但继承法在遗嘱继承和遗赠章节则另有规定,即“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老人的子女们往往对该规定极为敏感,担心其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而拱手让人。本案中老人张某是某国营企业的退休干部,手中可能有相当可观的个人存款和自己的房产。如果老人再婚后有一方老人去世,正常情况下根据规定,另一方老人只能继承共同财产的一半财产。但是如果因为其他原因,张某以立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全部赠给杨某,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为了防止今后发生遗产纠纷,老人只得采用合伴养老的方式。

第二,从单纯养老的角度来看,合伴养老方式对缓解目前我国养老压力具有现实意义。合伴养老是老人迫不得已的“婚姻”方式,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再婚后赡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纠纷,为了避免子女反对等麻烦。虽然老人的“婚姻”不合法,但他解决了部分离婚、丧偶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的养老难题。因此,合伴养老方式逐渐得到了社会越来越多的理解和包容。如上述案例中,二位老人以合同的形式合伴养老,虽然“婚姻”不合法,但合同内容明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目的性。既能避免今后双方子女之间对老人财产的纷争,又能为女方日后的生活提供保障,还能让不便料理家务的张某得到日常生活照顾。另外,二老每天生活在一起能相互得到心理上的慰藉、生活上的照顾等,更能让子女安心工作,对缓解目前我国养老压力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因为,老人的晚年幸福生活是儿女们无法全部给予的,老人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因此,合伴养老的做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第三,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确保再婚老人的合法权益,引导老人从“另类婚姻”转变为合法婚姻。“合伴养老婚姻”虽然缓解了养老压力,目前来看是一种不错的养老模式。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如果任其发展则弊大于利,会带来一定的社会危害。一是婚姻不合法,存在问题和隐忧。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没有结婚登记的男女,不能确立为夫妻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合伴养老婚姻”有可能导致双方老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为这种“合伙”生活的方式不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一旦两位老人之间发生纠纷,或者有一方老人去世,老人以及他们背后的家庭、子女之间,很难和平解决问题。如该案例中,二位老人虽签有双方的个人财产相互无继承权的约定,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婚姻协议不在合同范围签定之列,不受法律保护,可见即使签有协议,也很难保证今后不会发生遗产纠纷,存在不少问题和隐忧。二是影响社会风气和社会稳定。我国是老龄人口大国,丧偶、离异的老人数量越来越多,老人重新组建家庭时,都因再婚的门坎过高而选择合伴养老的婚姻方式组建家庭,如果年轻男女纷纷效仿,将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三是破坏了我国婚姻登记制度,有损婚姻法律法规尊严。因此,危害较大。要扭转这种被动局面,首先应从细化相关的法律规定入手降低门坎,让再婚老人无后顾之忧。如本案中的二位老人,之所以咨询合同婚姻的合法性,是因为老人对此做法心存疑虑。其实老人知道合法婚姻的好处,也并非子女无孝心执意阻止老人再婚,而是因为老人再婚面临诸多的实际问题难以解决,“合伴养老婚姻”是老人们的无奈之举。

建议

一是依据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增加老年人再婚登记条款。即老年人再婚时,老人可以与双方利益关系人共同就老人各自的财产、债权、债务及双方的遗产继承等事项签署书面的再婚协议,经与双方利益关系人共同签名或按指纹后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必要时再婚协议可进行司法公证,并与婚姻登记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如事后一方利益关系人认为所签订的协议内容有欺诈行为的,或不遵守协议条款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解决。

二是依据我国继承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相应增加老年人再婚后其遗产继承的相关内容,即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的部分或全部遗赠给配偶的,应征得相关遗产继承人的共同签名或按指纹认可,否则遗赠无效。这样,既有利于保护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效缓解老年人再婚难题,又有利于帮助老人从“另类婚姻”转变为合法婚姻,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湖南省临澧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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