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王某协议离婚时,我同意离婚,女儿归王某抚养,但提出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现登记在女儿名下的一套二居室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某认为,房屋早已赠与女儿、并登记在女儿名下,双方无权予以分割。请问,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夫妻二人早已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女儿名下,那就意味着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女儿,夫妻离婚时应作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夫妻双方無权予以分割。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赠与不是其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