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晓花,王 萍
(1.金陵科技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南京 210000; 2.空军工程大学 理学院社会科学部,西安 710000)
论马克思政治自由观的“共同体-个体”互构范式
施晓花1,王萍2
(1.金陵科技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南京 210000; 2.空军工程大学 理学院社会科学部,西安 710000)
[摘要]在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语境中,“共同体”“个体”“社会”“个人”是一系列相互对应并且及其重要的范畴。马克思从语义学与政治学的双重角度出发,揭示了“共同体”与“社会”“个体”与“个人”的差异,同时形成了以“共同体-个体”互构范式为基础的马克思政治哲学体系。“共同体-个体”互构范式体现了主体尺度和客体内容、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辩证统一。马克思的政治自由观以“共同体-个体”互构范式为平台,呼唤人的主体性,阐明人的“共同体”属性和共同体的有机性。“共同体-个体”互构范式既使得马克思的政治自由观呈现出一种独特性,又充分体现了马克思政治自由观鲜明的政治立场和价值诉求;既是深刻理解和总体把握马克思主义精要的一个崭新视角,也对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彰显公民和党员的主体地位;健全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强化公民社会的建设,使政治民主化由上而下的推进转为上下的双向建构和良性互动,为中国特色政治发展提供新的路径导向。
[关键词]马克思;政治自由;共同体;个体;社会;个人;互构
在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语境中,“共同体”与“个体”是一对相互对应并且及其重要的范畴。马克思从语义学与政治学的双重角度出发,揭示了“共同体”(或者称之为联合体、共同存在物)与“社会”“个体”与“个人”的差异,形成了以“共同体-个体”互构范式为基础的马克思政治哲学体系。马克思的政治自由观以“共同体-个体”互构范式为基础,充分展现了政治自由思想的有机性和生命力。“共同体-个体”互构范式既使得马克思的政治自由观呈现出一种独特性,又充分体现了马克思政治自由观的鲜明立场和价值诉求;既是深刻理解和总体把握马克思政治思想精要的一个崭新视角,也对突破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瓶颈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 “共同体”“社会”“个体”“个人”在马克思政治哲学语境中的差异性解读
马克思对诸多概念的甄别和分疏不仅体现了他治学态度的严谨,而且还体现了他对以往一切旧哲学范畴下的历史观的扬弃,这种“有意”的分离和当时德国社会充斥着思辨哲学与伪哲学的氛围密不可分。马克思说:“他们在幻想、观念、教条和想象的存在物的枷锁下日渐萎靡消沉,我们要把他们从中解放出来。”[1]3
马克思的“共同体”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其一,马克思的“共同体”并非过去的“共同体”。因此,马克思指出:过去的共同体“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1]63。其二,马克思强调共同体与共产主义紧密相连,这既说明了共同体存在的条件性,同时也说明了共同体的政治理想和价值诉求。“在真正的共同体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2]共同体是共产主义的共同体,共产主义意味着国家和阶级的消亡,因此,共同体超越了私有制条件下虚假共同体的阶级性,具有普遍性和无阶级性特征。其三,马克思的共同体关注“普遍”的人的生存和发展,探究“一般”的人的基本生存方式,回答在何种程度上,什么样的共同体才能够使人从一种生存状态转向本体上的存在状态(自由的生活),以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
那么,在马克思的政治哲学语境中,“共同体”是否就是“社会”?显然不是[1]3。马克思熟知国民经济学家们对于“社会”概念的理解和用法,因此,马克思强调:“在国民经济学家看来,社会是市民社会,在这里任何个人都是各种需要的整体,并且就人人互为手段而言,个人只为别人而存在,别人也为他而存在。”[3]134因此,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只有在社会学语境中强调“社会形态”这一范畴时,才具有普遍意义。在政治学语境中,社会被赋予了和真实共同体相对立的贬义色彩。一言以蔽之,在马克思看来,“真实共同体”又联又合,而“社会”和“虚假共同体”以利益为纽带,要么联而不合,要么合而不联。
马克思对“个体”与“个人”概念的区分,在思维方法上和其对“共同体”与“社会”概念的甄别大同小异。马克思对于“个体”(或者说单个人)这一概念的使用是与“类”或者与“共同体”抑或与普遍意义上的“社会”、总体等概念相对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马克思使用“个体”这个概念是不仅要强调个体的社会性——“个体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3]85。更重要的是强调个体联合的重要性——“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本质”[3]85。
同样地,马克思扬弃了德国古典哲学的遗产,指出了“有个性的个人”和“偶然的个人”之间的差别,“不是概念上的差别,而是历史事实”[1]67。在德国古典哲学中,“个人”这一概念已被用来明晰地指具有“自我意识”的个人。在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语境中,“个人”既是指在市民社会中感性的、个体的、直接存在的人,也是指在政治国家中“抽象的人”“人为的人”“法人”。同时,市民社会中存在的个人比在政治国家中存在的个人更为具体、现实,并且构成后者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不论是市民社会中的“个人”,还是政治国家中的“个人”,实质上都不过是一种“阶级个体”——“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共同关系中”[1]66。
如此,马克思通过对一系列概念的分离与扬弃,逐步形成了其“共同体-个体”互构范式的雏形,这个范式既体现了马克思和包括德国古典哲学在内的一切旧哲学划清界限、批判旧世界、建设新世界的巨大决心,也成为其呼唤无产阶级革命主动性、构筑无产阶级自身解放的强大的思想武器。
二、“共同体—个体”互构范式的理论品质
为了进一步批判德国哲学从“天国降到人间”的思维范式,以及德国的“哲学英雄们”令人啼笑皆非的思想兜售,马克思的“共同体—个体”互构范式以 “人间升到天国”的考察方法、追求主体尺度与客体内容、个体发展与共同体发展的辩证统一展示其科学性以及强大的生命力。
主体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政治主体以自身的内在尺度作为衡量标准对主客体间的关系进行理性反思、现实创造与理想追求。客体内容,是指作为政治主体在社会实践中的对象化存在物,政治客体不能离开合乎政治主体内在尺度的客观标准产生、形成、发展的必备内容。政治客体的发展若合乎政治主体的内在尺度,则具备对政治主体的正价值,反之,政治客体若背离政治主体的内在尺度,则必将成为政治主体所扬弃的对象。马克思的“共同体”力图摆脱异化的政治共同体的制约,实现个体的真正自由——也就是对人的本质的全面占有。马克思用“鱼”和“被污染了的水”的关系比喻人与“本质”的分离:鱼的“本质”是它的“存在”,即水。河鱼的本质是河水。但是,一旦这条河归工业支配,一旦它被染料和其他废料污染,河里有轮船行驶,一旦河水被引入只要简单把水排出去就能使鱼失去生存环境的水渠,这条河的水就不再是鱼的“本质”,对鱼来说它将不再是适合生存的环境了[1]42。可见,只有当对象对人来说成为人的对象或者说成为对象性的人的时候,人才能实现对自身本质的占有。因此,追求主体尺度和客体内容的辩证统一无疑成为马克思构建真实共同体的应有范式。
马克思的“共同体”既饱含着对个体的生命、自由、财产、尊严等政治价值的维护,也蕴含着对共同体的民主、平等、法治、正义等政治价值的追求。马克思维护的“个体”主要是指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被资本主义经济、政治体制排斥的广大劳动人民。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以及对人之本真状态的追求成为马克思扬弃作为资产阶级利益工具存在的“虚假共同体”的最有力的武器。同时,“互构”一词充分体现共同体与个体的同生共存,相互作用。共同体是人的本质全面展开的平台,个体对自身权利的合理诉求和合法扩张必将不断推进共同体的发展,使得人以“人的形式”成为“人的本质”。
任何个体,同样也是“类”存在物,“类主体”一方面追求“类利益”和“类价值”, 类主体间存在着一定的趋同性;另一方面,不同主体的异质性决定了利益和价值之间具有冲突性,这种冲突如果得不到有效协约,可能会导致个体间的分化,加速个体的原子化和共同体的碎片化。
事实上,在马克思看来,共同体的“虚假”与“真实”的本质区别在于这些共同体是否将生活于其中的个人的自由发展作为价值诉求,组成这个共同体的个人是否能自由地发挥主体性。从这个层面看,马克思指出私有制条件下共同体的虚伪性在于他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广大劳动者则只有在“自由被埋葬的那一天,在牧羊人的带领下,才能与自由为伍”[4]3。在“虚假共同体”中,利己主义纵横天下,独领风骚。正如德国古典哲学家费尔巴哈指出:“没有这种利己主义,人简直不能够生活,因为我要生活,我就必须不断吸取有利于我的东西,而把有害于我的东西排出身体以外。”[5]551因此,必然导致“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计算”和“算计”成为个体发展的本能,个体发展与共同体发展无论如何都存在着不可协调的矛盾。
马克思建立共同体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自由发展”是指每个人的发展不屈从于外在目的,不屈从于强加给他的任何活动和条件;人的发展能为个人所驾驭,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从事多方面的活动和发展多方面的能力[6]369。“全面发展”主要是指人的劳动活动和能力的全面发展、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也就是人的本质的全面丰富和展开,是对人的本质的全面占有。[7]29-30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是“个人的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不再是一句空话的唯一社会”,“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物质生活,还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这是人类最美好的理想,也是科学共产主义的真谛。可见,“真实共同体”成为现实个体的“诗意栖居”。人只有生活在这种真实共同体中,才能实现“双脚站立”,成为合乎人性的人。
三、马克思政治自由观的“共同体—个体”互构意蕴
马克思的政治自由观以其 “共同体”—“个体”互构范式为平台,强调人的“共同体”属性,呼唤人的“主体性”,阐明共同体的有机性,并由此指出实现政治自由归根到底取决于处于共同体中的能动的人,共同体以“人对人本质的全面占有”形成共同体的器官,创造着具有丰富的、全面而深刻的感觉的人。
(一)强调个体的“共同性”属性。在马克思的政治思想中,反复强调人的“共同体属性”。笔者认为,“共同体属性”和“社会属性”在马克思的政治范畴中是有区分的。这种区分不同于“共同体”与“社会”的区分。马克思强调“共同体属性”,一方面强调阶级斗争中个体联合的重要性,为后来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作理论准备;另一方面,强调共同体的正能量——“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有个人自由”[1]63。这说明了共同体对于个体的重要性,没有共同体,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个体,当然也不可能有属于个体的政治自由。个体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焕发出生机与活力,才能实现政治自由。马克思强调“社会属性”,则主要用以和德国古典哲学中“孤立的、抽象的人”决裂。
(二)呼唤个体的“主体性”。个体主体性是推进政治自由最基础、最革命、最能动的因素。马克思将对个体主体性的呼唤投射到对德国社会现实的无情批判中,马克思指出:“应当让受现实压迫的人意识到压迫,从而使现实的压迫更加沉重;应当公开耻辱,从而使耻辱更加耻辱”,“为了激起人民的勇气,必须使他们对自己大吃一惊。”[4]5因此,马克思大声疾呼:“向德国制度开火,一定要开火!”“批判不是头脑的激情,而是激情的头脑。它不是解剖刀,而是武器。”[4]4
(三)阐明共同体的有机性。“共同体”的有机性在于它的整体性。这种整体性赋予了共同体新的属性,摈弃了资本主义社会逐渐形成的原子化个人以及由此造成的社会的分层和断裂。
共同体在“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理想的旗帜下,自觉形成了与之相符的政治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共同体赋予了个体诸如自由、平等、幸福、尊严等符合人性需求的正价值。在马克思看来,政治自由通过政治主体的政治活动得以实现,主体性不仅为个体在政治活动中确立自己的政治角色、评判现实政治、开展政治活动、追求政治抱负、实现政治理想设定了价值标准,而且为现实政治生活的合法性及有效运作赋予了人权内涵与文明属性。自主的个体摆脱群体依附,迸发出活力、激情和创造力,造就欣欣向荣的政治生态环境;自主的个体在规范的社会环境中对自己的政治态度、政治行为、政治信仰做出选择,从而积极投身政治实践,推动政治发展。
从本质上看,马克思政治自由观的理论主线是围绕实现人类解放这一主题而层层展开。马克思对政治自由的阐释显示出了鲜明的“共同体-个体”互构意蕴:以现实的处在社会关系中的个体为起点,在追求全人类解放的旗帜下,个体和共同体均被赋予了伦理和道德的正价值,互动、互助、互构。这无疑是对以往所有剥削阶级政治思想的颠覆性重构。基于“共同体-个体”互构方法的政治自由范式,既强调个体主体性,又强调共同体与个体的平等性和互动性,这是对轻视个体利益的传统共同体主义和对轻视整体利益的自由主义理论均是有效的补充,也是对于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继承发展。“共同体-个体”互构既能使个体的权益与自由选择得到充分尊重,又能使共同体与个体和谐而均衡发展,从而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更加基础有效的政治理论路径。
四、马克思政治自由观“共同体—个体”互构范式的当代价值
马克思政治自由观的“共同体—个体”范式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政治自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但是,如果没有与之匹配的“共同体-个体”互构平台,作为手段的政治自由与作为目的的政治自由必将分离,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可持续发展。
从主体方面看,要彰显公民和党员的主体地位。政治自由以公民主体意识的回归、主体精神的弘扬为途径,以党员权利的保障、责任的到位,能动性的发挥为切入点。由此,务必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从传统的执政实践看,执政理念先于执政实践,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体现得较为明显。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公民的主体性存在着一定的缺位,相应的,公民权利、公民责任、公民意识等方面表现比较薄弱。共同体的强大与个体的孱弱使得公民在现实政治中消极与被动,政治认知肤浅,政治情感冷漠,政治意识薄弱。与此同时,在执政党的建设过程中,党内民主、基层民主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党员被服从的现象并不少见,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党员积极主动地参与党内生活及管理的权利削弱,主体性缺失,党组织整体功能得不到积极发挥,部分导致了十八大报告所指出的“基层党组织涣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
从“互构”渠道看,要健全公民政治参与制度。“政治参与”体现公民参与政治的“合法性”,“有序”的政治参与既体现公民的政治素质,也是实践政治自由的方式方法。正如排队上公交一样,如果杂乱无章,你争我夺,既不能保证乘客顺利上车,也不能保证司机顺利开车。公民的主体性因为“无序”会被削弱,政治参与因为“无序”会流于形式,并且成为丛林法则的温床。当前,要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建设,保障公民常态化常规化地参与现实政治,有序有效地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激发政治系统的生机和活力,促进政治生态的新陈代谢。同时,要充分发挥网络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作用。在对待网络政治参与方面,要做到一方面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另一方面要充分看到网络带来的“负效应”,防止“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要提升网民的道德感、责任感。让网络参与进入法治化的轨道。
从对象方面看,要强化公民社会的建设。政治自由要改造的对象是现实政治中由于政府与个体间力量的不平衡性而导致的政府“合法压制”,具体表现为政治权利得不到保障、政治诉求得不到伸张。公民社会作为独立于个体和政府之外的第三方,可以缓解个体和政府间的张力。从公民社会的物质形态来看,它不以营利为目标,因此,不具备市场性,独立于市场系统之外;从公民社会的精神实质来看,公民社会的运转需要组织系统的自发自愿,也就是说,公民社会内在蕴含着一种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因为它的服务对象不会对他直接产生效用。因此,这样的组织具有自发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加强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建设,给当代中国的政治转型、协商民主的有效治理开辟新的路径,也为政治自由的发展提供新的路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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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毫焉涵〕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5)04-0009-04
[作者简介]施晓花(1976-),女,江苏启东人,博士,讲师,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
[基金项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金陵科技学院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生态思维视域下的政治参与模式研究”
[收稿日期]201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