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诗 邱杨洁 华美琳 陈铃芳 林秋梅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现状及其改革思路研究
林小诗 邱杨洁 华美琳 陈铃芳 林秋梅
个人所得税目前已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然而,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只发挥了财政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经过修订多次后还是不够完善,尚未满足我们现在和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就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现状而言还需要改革和完善,本文首先对个人所得税的含义进行阐述;其次,针对目前税制方面表现出的问题进行剖析;最后,依据税制问题提出变革方法和对策。
个人所得税;现状;税制改革;思路研究
个人所得税是把公民个人的所得作为课税对象,也就是把该收入纳税人个人为单位进行征缴的税。个人所得税是当今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能够促进资源的高效配置,充分发挥其税收稳定的经济功能,使社会的公平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目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第四大税种,从80年代开始,一直调整和完备,最终建立起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的收入,调节个人的收入配额,有助于经济增长。但与英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相对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相比较,我国在税制模式方面、税基和税率确定方面以及征管方式仍面临改革压力。
(一)税制模式的不合理性
在西方,个人所得税有着“良税”的美称,西方人认为它能够拉近贫富之间的距离,可是,在我国,这种调节平衡的作用并没有很好地展示。目前,我国既不以家庭收入为单位实行统一征收,也不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统一扣除费用,而都是以个人为单位,这使得税收产生不合理性,例如,收入相同的家庭,由于每个家庭负担不一样,但是缴纳的税却要一样。
我国采用分类的税制模式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并且把其分成11类,每一类征收方式各不相同。在个税的制度下,地税局无法直接查到个人的缴税金额,只能通过查公司的账才能获得个人缴税的情况,易出现逃税的情况。对纳税人自主申报和雇主申报只能靠自觉性,税务部门并没有出台更好的政策。税制模式的不合理,是现存的缺陷。
(二)税基确定的不合理性
在税基的确定方面很难商定,使得其调节平衡的作用受阻。自个税实施以来税法已经历了多次修正,由于个税税法无法跟上经济的发展,修正期间总体上显示缩短的趋势。但治本之策至今无法得到解决,每次的税基只是数字上的微调、征收的范围没有多少的扩大,并且存在明显的滞后性。税基应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升,但现如今个税征税范围还是以往的11项,并未覆盖个人所得的全部应税项目。税基没办法确定,增加了征税的负担,使得财政收入减少。
(三)税率繁杂的不公平性
个税不仅涉及到免征额,而且就针对个人的收入就可以按照不同的来源进行归类“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等”并按不同的税率来计算,仅仅工资薪金就实行7级超额累计税率,税率在3%-45%,不仅层次多、包含内容多,而且每次的来源归类总会出现灰色地带、模糊不清,使税收的判定难度加大。税率过于繁杂,使得计算变得繁杂,最终将导致征税过程受阻,税收减少。
(四)征管方法出现漏洞,丧失税收
据数据表明:2011年,在地方财政征管税收方面,出现7个省级、59个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为了募集更多的投资额,实行了一系列的减免政策以促进地方的投资发展,金额高达125.73亿元。部分地方政府盲目为开发区吸引投资,用其它名义把税收或者个人所得税归还企业,进而减少了国家税收的收入。征管方法没有统一确定,出现漏洞,丧失国家税收。
(一)合理确定扣除标准和费用
1.家庭为单位确定扣除标准和费用
由于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并不相同。在一个家庭中,每一个人所获取的劳动报酬不同,因此,若以个人为单位实行纳税,会造成收入一样,但家庭情况不一样的两个人却要支付一样的税收,造成不公平。因此,为了避免出现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要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分类征税。
2.扩大费用扣除项目的范围
目前,我国仅把十一种税目纳入征税范围,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有过多的减免项目,不容易操作,导致税基变窄。这样税收的横向和纵向都被破坏了。因此,为了使税收征税更加公平就必须扩大税基,扩大费用扣除项目的范围。
(二)合理确定扣除基数和费用
去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基数从2000元更改为3500元(外籍4800元),之前的税基没有思考到家庭中奉养的人数,地域间的差别以及物价的问题等。对于扣除基数的设计太过于单一,不能够表现出其合理性,应想到之前没有想到的一些问题,可以设立合理的税基。例如,扣除基数的设定应考虑当地上年人均工资以及物价指数,依据这两个数据设定基数。对于公积金和养老金的设定要考虑地域间差别和消费者的消费水平。
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基数若要提高,在奉养、教育、医疗保险、住房方面的费用需要扣除,在依据通货膨胀的基础下要实行指数调节,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使得效率最大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减免项目要严格把关,避免出现税源的丧失。因此,要想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基数,必须把总的收入减去未能表现纳税实力的相关费用,最终得出的税基才能充分提高扣除标准。
(三)妥当调整税率,拓展税基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可以从“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执行,关键在于调节收入平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处于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结合的混合模式,其中超额累进税率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自2015年个人所得税的修改,对工薪所得,含税级距由现行的0-500调制0-1500,最高含税级距调整为80000以上,速算扣除数也相应改变,实现3%一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的适当调整可以进一步的体现税收平衡收入的作用,为稳定社会共同发展,缩短贫富差距做贡献。
拓展税基是大势所趋,我国重新制定了税制原则,从以下四个方面实行:第一,精简税制;第二,拓展税基;第三,降低税率;第四,严格征税。由于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备,使得税基得到拓展,对于税基的拓展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逐步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范围。税基范围的扩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把附加福利放入税基中,例如,个人在保险中获得的利益,工资以外的福利和津贴等额外收入都要放入税基中,这样才能够拓宽税基;第二,把资本利得放入税基中,例如,个人从股票,期货,理财等途径获得的额外收入要放入税基中,这样才能够拓宽税基。
2.确定个人所得税免征和减征项目的范围。对于免征和减征范围的确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第一,许多所得项目不在应税的范围内,没有遵循“普遍征税”的原则;第二,边际税率过高使得纳税人没办法正常的选取投资方法,降低效率,使得个人产生少挣钱少缴税的念头,这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增强税收征管方法,建立收入监控机制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法需要增强,要做到全员全额缴税的管理模式,关键在于对高收入人群税收的征收,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平衡的作用,针对高收入人群实施严格把关,适时有效的征税。创立完善的征税系统进行征税,充分利用信息化资源增强税收管理。
创立收入监控机制的具体方法如下:
1.通过法律的保障实施纳税登记制度和纳税人识别号码制度;
2.实施支付方强行扣税制度或者预扣税制度;
3.实施现金交易报告制度,防止现金交易出现问题,推崇非现金结算;
4.建立互联网数据库获取纳税人信息。
任何制度都难以完美,从1980年至2015年,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有许多不足之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须和政府财政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一起,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调节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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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现状及其改革思路研究(项目编号2012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