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景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7)02-000-02
摘 要 本文从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结构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认为将现行分类所得税模式转变为综合所得税模式,应是我国人所得税制度完善的重要目标。文章从公平的视角来研究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法,从而建立以公平为基准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如个人所得税应当采用什么模式的个人所得税制等,本文对这些问题及其解决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税制模式 税基 改革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它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在目前阶段不可能处于税收的主导地位,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国民收入的日益增加、贫富差距的日益增大,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分配和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显得日益重要。要发挥税收的制度效应,首先就要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效应。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的重要目标是社会公平。财政税收在解决社会贫困群体的相对性、弱势群体的绝对性、二次分配的社会公平性,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财政税收分配调节本身所具有的公平性,直接影响着它们发挥二次分配的社会公平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公平原则的贯彻方面还存在明显的缺陷,如何完善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措施
(一)建立分类制与综合制相结合的个税模式并逐渐向综合制模式转变
具体的做法是:对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偶然所得等应税项目,实行分项征收;对属于劳动报酬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应税项目实行综合征收。这样处理,既可对个人大部分收入实行有效调节、公平税负,又可加强对某些难于征管的所得项目管理。
(二)费用扣除制度的设计应当坚持公平优先的原则
我国实行费用扣除“一刀切”的标准,虽然有利于加强管理,但不利于公平税负。个人所得税制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初衷在于维护低收入者的利益,保证纳税人不因纳税而降低起码的生活水平。具体来说,税前的费用扣除应当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情况和每年的通货膨胀率,对收养和抚养孩子的费用、赡养老人的费用、残疾人生活费用、小孩的教育费用和住房贷款利息等各个项目进行计算和扣除,并结合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人口生育政策确定合理的宽免额。为了既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又能体现税法的公平性,我国可以实行幅度减除费用制度。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为防止各地争先恐后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的消费水平或工资水平来确定。
(三)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扩大税基的主要途径是把可以转化为现金利益的“附加福利”和“资本利得”列为课税范围。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来看,拥有“附加福利”和“资本利得”这两项所得的个人多属于高收入阶层,税负能力较强,征税更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更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从深化市场改革的角度出发,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应当对个人职务和所在单位“待遇”有关的实际所得列入应税所得范围,逐步把这些“暗补”的隐形收入转化为“明补”的显性账面收入。从长期发展目标来看,宜采用排除法对课税范围予以规定,即除了税法明确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收入外全部收入均属于课税范围。这样的税收制度设计对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影响不大,并可以为防止个人收入多样化带来的税源流失提供制度保障,使个人所得税起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而在中近期,从保持税收制度的稳定性出发,可以先调整和增加应税所得项目,逐步扩大税基。另外还应重新定义居民、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在居住时间标准上,可以规定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居住满多少天的自然人就是我国税法上的居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我国居民管辖权的范围,扩大了税基。
(四)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应当体现保护低收入人群的精神。税率是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功能的核心。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税率既有比例税率,也有累进税率。具体来说就是直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将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和个体户、个体承包经营所得税率予以合并。之所以合并两项税率是因为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户、个人承包经营所得的性质并无差别,都是纳税人从个人工作獲得的收入,不同税率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在税率档次和最高边际税率的设计,最好将九级减少到五级,最高边际税率降到 35%左右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体现税收公平、提高税收效率,也有利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尽快与国际接轨。
(五)停止征收储蓄利息税
富裕起来的人们由于投资渠道较多,往往把节余的资金投资到房产、股票等方面,存到银行的比例相应较少。而广大中低收入人员所节余的资金,恐怕最多的选择就是银行。从实践上来看,当前的人民币的存款利率扣除利息税、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后,实际上已经是负利率。因此来说,对储蓄存款征税有悖于税法的税负公平性原则。
二、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一)课税模式的选择
课税模式应从分类所得税模式向综合所得税模式转换。我国的实践表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从现实条件来看,可以考虑逐步实现从分项税制到综合税制的过渡。
(二)课税模式的制度完善
1.将现行的分项征收制度改为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混合所得税征收制度。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将不同性质的各项所得求和,扣除法定的费用后,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以实现税制公平,确保征收的明确简便,降低征收成本。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并统一股息、利息、红利等资本所得税率,增设“实物和有价证券”项目,以杜绝企业事业单位借向个人发放实物福利之名而侵蚀税基的行为,防止这类隐性收入破坏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2.改革按月和按次征收的方法 ,实行以年度为课征期。同时,在推行综合征收制的时候,必须处理好平时预缴(扣缴)税款和年终汇算清缴的关系,尽量照顾低收入阶层,提高征收效率,降低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要处理好由于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与所得来源地不一致而引起的地区之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问题。为此,根据各国通常的做法,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电子计算机系统,全国联网,所有纳税人必须实名申报纳税,以便实行支付款项时预扣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制度。
3.综合征收制可以先在有条件的地区试行,然后逐步推广。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先进行综合课征。在个人所得税仍属于地方税种的情况下,可以授权地方改革操作。第四,条件相对具备后,实行综合课征。适宜的条件有:人均GNI达到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社会上交易的实现大多使用转账支付;银行、税务、海关等之间实现计算机联网,能够实现对纳税人的信息共享;纳税人的法律意识有极大程度的提高;对违反税法的处罚相当严厉,且行之有效。这是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长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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