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5-01-28 04:58齐真珍李道洋
广西教育·C版 2014年12期
关键词:欧美启示构建

齐真珍++李道洋

【摘  要】通过介绍欧美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构建经验,并将其同我国的相关情况进行比较,结合其特点及长处,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构建对策。

【关键词】欧美  大学生 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  构建  启示

【中图分类号】 G【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12C-0032-03

近年来,我国大学生就业形势愈发严峻,而社会和谐稳定良性发展的关键之一,就是要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建立起了相对成熟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本文选取英、美、德三国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进行分析,借鉴其相关的经验,提出一些新思路,以构建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

一、欧美发达国家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

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参与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高校、社会组织(就业服务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四类,欧美高校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也是从这几个方面展开的,其中英、美、德三个国家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工作最具代表性,本文以这三个国家为例,从相关方面对其进行说明。

(一)英国

1.政府组织。除制定基本的相关就业政策外,英国政府还开展了一个特色项目——Knowledge Transfer Partnerships,即如果企业向政府提交了改进产品和服务的方案,该方案被批准,那么该企业就要招聘1名以上的毕业生参与项目1到3年,在为毕业生增加相关工作经验的同时,也帮助了企业。目前有近100所英国高校支持这个项目。

2.高校。英国绝大多数高校都设有职业指导中心,除跟我国相似的职责,如与用人单位保持联系,向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咨询,提供学生与用人单位面对面的交流机会等外,还致力于提高学生的“受雇能力”,其主要载体是职业生涯管理技能课程(CMS)。该课程注重学生个人对职业技能的追求,并不断培养和发展自身能力,最终成功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同时,企业会对高校的人才培养计划提出建议,而高校则组织学生参与到企业的研发计划中,把企业家请到学校进行CMS的授课等,加强学生与企业的联系,丰富学生经验。

3.行业协会。AGCAS(Association of Graduate Careers AdvisoryServices)和 HECSU(The Higher Education Careers Services Unit)是英国两大高等教育从业者的职业协会组织。AGCAS 主要为英国大学就业指导中心和其工作人员服务,提供相关信息,如与职业教育、毕业生聘用和继续教育等相关的政策。HECSU的主要任务是提供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新闻信息,展示高等教育领域内的研究现状和成果。

(二)美国

1.立法机构及政府部门。美国立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关法律,如《就业法》《劳动力投资法案》《职业教育法》《紧急就业法》等,确保规范就业,为就业提供法律保障,使得毕业生的就业权利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而政府则主要是制定一些相关政策来促进就业,如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优惠,减免学生贷款等。

2.高校。美国高校已形成“发展式”就业指导模式。该模式认为就业指导不止是帮助学生就业,而是通过个人职业生涯规划来帮助大学生提高对自我和社会的认识,规划好个人长期的、整体的职业生涯。在这种模式下,就业指导更注重长效性,并集服务、管理、教学和研究为一体。另外,在美国高校从事就业指导的人员一般都具有相关专业的博士或硕士学位,并通过相关考试,持有资格证书,保证了就业服务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而且美国高校在行政管理、专业及课程设置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有专门以就业为导向的教学体系,教学与就业服务相结合,有效地提高了学生对自己专业和职业的认识。同时,美国高校的就业指导中心为学生建立了完备的就业信息库,学生可利用信息库查到自己所需的求职信息。

3.中介机构和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为求职者提供相关就业信息与服务,在学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起到沟通和信息桥梁作用。美国许多企业与高校都进行科研合作,不仅能迅速有效地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还为大学生提供了实践、实习机会,从而促进大学生就业。

(三)德国

1.立法机构。德国立法机构同美国相似,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就业,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就业促进法》《职业教育法》等。德国中央联邦劳动总署与各地方的劳动局是主管就业的政府机构,负责制定相关就业政策,提供就业信息与培训等服务,比如,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雇佣失业人员,设立大学协调组,具体实施培训、服务规划等。

2.高校。德国高校也都设置了形式不同的专门机构,有充足的人员和经费投入,为学生提供就业咨询服务,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及个人规划辅导,同时,学校为帮助学生培养相关技能、提升就业能力,也开展了辅修专业、实训等方式。

3.中介机构和企业。德国私人咨询介绍所出现于1994年,多是营利性机构,经联邦劳动总署批准注册后成立,主要针对企业,为其提供招聘策略等服务。私人介绍所联系企业、学校与学生,在企业与求职者之间起到纽带的作用。

在德国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企业为高校提供培训和实习岗位。通过提供实习岗位,政府会在不同程度上减免企业税收进行鼓励,以帮助大学生获得潜在就业机会。

二、我国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异及其原因

(一)差异分析

对上述英、美、德等国家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与我国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进行比较。

第一,法律、政策和法规完善程度。欧美发达国家相关法律体系完善,其政策制定主要是供给促进型,在于提高就业质量。而我国的相关服务还停留在政策性规定的层面,不仅没有上升为法律制度,且有一定的短期性和功利性,注重就业数量。

第二,就业指导与服务本身。总体来说,欧美发达国家的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有科学理论支撑,机构设置精简高效,就业指导人员专业化程度高,经费投入充足,指导内容和形式也更加丰富实用,贯穿整个大学生涯。而我国大学生就业指导师资专业化程度低、经费投入不足,比较重视一次性就业、群体就业,这种观念缺乏长远性,也无法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根据大学生的个体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第三,创业服务。在大学生创业服务中,我国主要是政府协助高校建立创业平台,同时通过相关资助、税费减免政策提供支持,指导和帮助大学生创业,银行、企业、风投机构等社会主体尚未被调动起参与积极性。而欧美发达国家则是高校开设创业教育课程,鼓励大学生创业,并吸引社会团体为这些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形成多主体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

(二)原因

1.传统文化因素。欧美国家一般都倡导个人主义,因而比较重视学生个体价值的体现,这也体现在就业指导过程中。而在我国,集体主义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集体利益往往被摆在更重要的位置。这一观念导致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政府和高校更注重整体的就业率,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学生个人成长与发展。

2.政治经济因素。欧美发达国家都是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该体制决定了就业指导及服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劳动力资本在参与自由市场竞争时获得优势,并能激发大学生的就业主观能动性,促进高校通过培养在劳动力市场更有竞争力的毕业生而保证自身竞争优势。而我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核心主体是国家,政府不仅统一管理毕业生工作,也参与就业服务的具体实施环节。这在一定意义上也影响着目前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状况。

3.对待就业工作的态度因素。欧美发达国家将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作为一门专门的社会服务工作和研究课题,已形成了诸多理论流派,且在具体实践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我国,作为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重要主体之一的高校,其长期以来仅仅将就业指导看作学生工作的一部分,其关注重心还是放在教学、科研方面,导致在政策、资金、设备和人员上投入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我国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的发展。

三、欧美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在欧美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构建经验的启示下,我国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可从政府、学校、企业及中介机构等方面来构建。

(一)政府

政府应加强法制建设,提供就业保障,建立公平的就业环境,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就业政策。在继续保持原有政策外,还应推出一些新的就业政策,比如为了提高用人单位吸收大学生就业的积极性,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还应加快改革户籍制度、人事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政府对大学生就业,除了提供政策性的保障,还应加强相关法律建设,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条款,结合我国实际,在我国《宪法》中加入促进就业的相关法律条款,并出台诸如《就业法》《职业教育法》《创业法》等法律法规,把就业详细到具体的法律条款,将我国大学生就业事业提高到法制高度,以法律保障和促进就业创业,让大学生能够真正无忧就业、放心创业。

除了制定法律及相关政策,政府还可以在创业指导方面对高校进行有益补充。跟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在大学生创业服务中,主要就是提供资助、税收减免等政策性支持,没有调动起银行、企业等机构对资助大学生创业的积极性。因而,我国政府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应继续协助高校开设创业教育课程,并给予开设课程相关的经费支持等,鼓励大学生创业;另一方面要对银行、风投机构以及一些有能力有意向资助大学生创业的企业提出一些资助大学生创业的要求,并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吸引这些社会团体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最终形成多主体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

另外,我国大部分高校就业指导人员编制和经费明显不足,没有达到教育部对此的规定,即专职就业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所以,政府应敦促就业经费投入和机构编制增加,使得就业指导工作能顺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高校

在欧美发达国家高校的经验启示下,我国高校应在如下方面创新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构建工作:一是树立全新的就业指导与服务理念,进行发展式的就业指导,充分认识到就业服务的目的不止是帮助大学生顺利就业,更为重要的是让学生掌握就业知识和技能,引导其在就业过程中以及就业后能够充分展示自我、发展自我,最终实现自我价值。这关系到学生整个职业生涯规划。二是促使就业指导服务全程化。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应该是全面、持续、系统的。对此,高校就业指导应贯穿学生整个学业生涯,从如何适应大学生活、介绍专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到如何建立扎实的知识基础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来完善自己,再到正确评价自己、拓宽知识面、提高能力、增强就业的自主性和提高对自己的将来做出决策的能力,最后进行就职前的培训,以此来培养学生的发展性就业素质,并在整个体系中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化、个性化的就业指导服务。三是促使师资队伍(下转第90页)(上接第33页)专业化。我国高校的指导队伍普遍存在结构不合理、专业化程度低等问题。对于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应规定一定的学历标准,还要求其有相关的职业咨询与指导能力。同时高校也应吸收具有相关背景的专家、学者和职业人士参与到就业指导的研究、教学和咨询工作中。四是优化高校专业设置。社会需求应该是高校专业设置的导向,高校开设专业应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既发展创新原有专业,又紧跟社会发展步伐设置新兴专业。高校可以根据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的符合度和学生就业情况的调查,及时调整课程结构,优化专业设置,保证学生培养符合社会需求。另外,高校也应开展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计划可以由高校与企业共同制订,课堂教学部分由高校负责,具体实践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双管齐下,一方面在扎实理论的基础上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提升学生就业竞争力;另一方面培养出适合用人单位的人才,也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企业及中介机构

企业是吸纳人才的主体,因而可以对照其自身发展需要,向高校提出人才培养建议,与高校合作,为高校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利用高校的师资和教学条件,发展企业需要的学科建设,培养能推动企业不断创新发展的人才,将高校作为企业创新发展的人才储备基地。同时,企业可以为高校提供实习基地,吸引大学生到企业实习,既可以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培养学生,也可以利用实习的机会发现合适的人才吸纳到企业,为大学生就业创造机会。

近年来,提供就业信息的中介机构在我国有一定的发展,但局限于面向高精尖人才的猎头公司和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牵线搭桥的小型中介机构,且发展极不完善,政府对其监管也不到位,以至于出现大学生上当受骗的现象。对此,政府应加强监管,制定政策规范中介机构发展。中介机构本身也要重新定位,真正成为高校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一方面深入了解企业需要,向高校学生提供详尽的就业信息,另一方面也应掌握高校学生情况,同高校一起建立毕业生个人档案,了解学生对工作的需求和个人特性,既将合适的人才介绍到用人单位,也为学生提供适合的岗位,真正起到中介服务的作用。同时,中介机构可利用自身了解企业的优势,为大学生开展相关应聘策略的培训,帮助学生提升自我、获得就业机会。

【参考文献】

[1]马晓春.美国高校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研究及启示[J].煤炭高等教育,2009(9)

[2]宋玲,张继清.大学生职业指导的观念变革与实践探索[J].思想教育研究,2012(6)

[3]王占仁.英国高校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启示与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12(10)

[4]杨淑岭,王娜,滕斯玮.美德日三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比较分析[J].经济研究特刊,2011(28)

[5]张秋建.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研究及启示[J].高校教育管理,2010(3)

【基金项目】广西财经学院2013年度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课题

【作者简介】齐真珍(1987-   ), 女,河南洛阳人,硕士,研究方向:英语语言学、大学生就业指导;李道洋(1987-    ),男,广西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建筑能耗监测、大学生就业指导。

(责编 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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