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经验抓住机遇全面实施新水土保持法

2015-01-27 11:11
中国水土保持 2015年6期
关键词:水土保持行政

刘 震

(水利部 水土保持司,北京 100053)

总结经验抓住机遇全面实施新水土保持法

刘 震

(水利部 水土保持司,北京 100053)

水土保持法;宣传;监督执法;法制意识;法规体系;四中全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总体部署,这为全面实施新水土保持法创造了更好的执法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保障。认真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对于扎实推进新水土保持法的全面实施,促进水土保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新水土保持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实施新水土保持法既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战略的紧迫任务,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牢牢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认真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创新宣传形式、开拓宣传载体,全面推动新水土保持法的贯彻实施,并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全面履行各项法律职责,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逐步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被动局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总体部署,这为全面实施新水土保持法创造了更好的执法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保障。认真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对于扎实推进新水土保持法的全面实施,促进水土保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

1 实施新水土保持法取得积极进展

新水土保持法颁布施行四年多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紧紧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大局,认真贯彻实施新水土保持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法律宣传教育、配套法规建设和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

1.1 水土保持法宣传工作广泛开展

新水土保持法颁布施行以来,水利部连续四年印发水土保持法周年宣传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月活动。各地均根据水利部的统一部署,把新水土保持法宣传作为水土保持国策宣传的重要内容,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宣传形式不断创新。各地勇于探索,在发挥传统媒体优势的同时,积极挖掘新媒体新技术潜力,充分利用公益广告、动漫、微博、微信、志愿服务等,不断丰富和拓展宣传形式和载体。

二是宣传重点更加突出。水利部组织编制了水土保持法宣传图解和折页,印发30余万套。各地也以宣传新水土保持法及其重要制度为重点,全面宣传了水土保持的各项工作。《人民日报》、人民网、新华网、中央政府网等中央新闻媒体持续关注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发布了深度报道。

三是宣传对象逐步扩大。各地深入开展“四进”“五面向”等宣传活动,各级领导、机关干部、管理对象、社区公众、中小学生都已被纳入宣传覆盖范围。宁夏固原连续四年开展了水土保持进党校活动,依托党校平台开展水土保持授课、宣讲63场次,培训各级干部6 700多人次,编印宣传专刊2 600多册,大力提升了全市各级领导干部的水保生态理念和法治意识。

1.2 水土保持法配套法规体系不断健全

新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水利部立即着手制订配套法规建设方案,确立了以3~5年时间推动新水土保持法重点配套制度和省级实施办法出台的工作目标。截至2014年底,国家层面已出台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处理办法、水土保持执法文书、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廉政风险防控手册等一系列重点配套制度。在地方性法规方面,全国已有21个省(区、市)修订出台了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或条例,形成了自上而下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结合各地实际,各省级实施办法(条例)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了新法重点条款,提出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有实质性内容和操作性强的规定。

一是深化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浙江明确实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福建将水土保持工作列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等。

二是细化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原则和范围,湖南、云南、新疆、河南等省(区)结合实际提出了具体要求,为省市县划分“两区”奠定了基础。

三是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新疆将所有生产建设项目全部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

四是强化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甘肃、四川、湖南、云南等省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设置了相应罚则。

五是突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主体地位。甘肃、四川、新疆、湖南、江苏、河北等多个省(区)明确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六是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新疆、陕西等省(区)设置了相应罚则,福建、江苏、辽宁等省规定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纳入开展监测工作范围。

七是细化法律责任,规范自由裁量权。浙江、辽宁、云南、广西、吉林等省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新法确定的处罚范围内进行了两到三档细化。

与此同时,各地还结合实际制定了一批配套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制度,陕西、甘肃、四川、江苏、海南、安徽、河北、浙江等14个省出台了省级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或收费标准;山东菏泽、泰安、聊城,河北邯郸等市以政府名义出台了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据统计,全国各地累计出台其他配套规定近3 000件。

1.3 水土保持机构能力建设扎实推进

为加强基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提高县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能力,2009—2014年,水利部先后开展了两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活动,旨在以县级为重点,通过完善配套法规体系、增强机构履职能力、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等手段,全面提高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水平。截至2015年3月,两次能力建设活动已圆满完成,全国共有1 193个县按期达到了能力建设标准,通过了验收。经过两次能力建设活动,各地水土保持机构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一是建立健全了机构。两批能力建设县均设立了专门的水土保持机构,共有专职监督管理人员7 000余人。甘肃、陕西、山西等省的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全部成立了水土保持局或监督站;河北、湖北等省部分能力建设县还在乡(镇)、村配备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员。

二是提升了履职能力。两批能力建设县全面实现了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取证设备装备“五到位”,履职能力普遍增强,水土保持行政行为质量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大幅减少,进入司法程序的无败诉。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行为。各能力建设县不断强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等工作,实现了对生产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完建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大部分能力建设县实现了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申请由政府政务中心统一受理,公告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公示办理结果,提高了效率和透明度。

1.4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和执法力度,有效地推动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落实。

一是水土保持方案和设施验收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2011年至今,全国共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10.3万个,完成近2.2万个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其中,水利部审批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1 024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641个。

二是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水利部连续四年开展司局长带队检查活动,对全国150个县近300个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开展了监督检查。各流域机构全面履行督导督查职能,对上千个部批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基本实现了在建项目全面检查一遍的目标。

四年来,各地累计开展监督检查6万余次,依法查处了一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同时,水利部还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对258家监测单位从业以来开展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进行了检查,对7家存在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监测工作、未按要求按时报送监测成果、监测成果质量较差的单位予以了警告。通过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有效地推动了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意识明显增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实施率和设施验收率平均提高了6百分点,有效遏制了人为水土流失。

1.5 水土保持沟通协调和督促检查机制有效形成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本级人大、政府等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对新水土保持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有效推动了新水土保持法的贯彻实施。四年来,各级人大、政府组织开展了多次水土保持执法调研、执法检查和督查检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3年,河北省人大组成2个执法检查组,对廊坊、唐山、保定、张家口等市的8个县和部分生产建设单位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辽宁朝阳、葫芦岛等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甘肃定西市政府组织多部门形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全市12个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了通报。水利部和各流域机构也强化了对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和协调,建立了重大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督办制度和对下级履行职责情况的督查制度,有效增强了执法活力。人民群众的水土保持法治观念也进一步增强,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举报力度不断加大。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关注度明显提高,创造了良好的水土保持执法环境。各级法院对水土保持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对严重违反水土保持法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陕西、四川、辽宁等省的各级法院依法查处了一批案件,效果很好。

总体来看,新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情况良好、成绩斐然。各地也在新水土保持法的贯彻实施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

一是注重立法先行。抓住立法工作就抓住了法治建设的“牛鼻子”。各地都把配套法规建设作为贯彻落实新水土保持法的重点工作,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推进。在省级实施办法修订过程中,积极主动争取人大和政府的支持,注重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起草小组,集中精力研究重点修订内容和条款。通过深入开展调研、组织专题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等方式,出台了一系列彰显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规。

二是注重营造氛围。水土保持是一项面向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引导全社会树立水土保持法治意识,积极主动地崇尚和遵守,是贯彻实施好新水土保持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多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各界,开展了大量的学习、宣传、教育等普法活动,有效地强化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水土保持观念,切实提高了水土保持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了社会各界的水土保持意识,营造了良好的水土保持法治环境。

三是注重突出特色。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水土流失类型、程度差异较大,水土保持工作重点也各有不同。在新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各地都注重结合本地区、本区域水土流失特点和水土保持工作实际情况,开展了一系列重点工作,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四川、云南等省以强化预防监督为重点,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近万次;福建省全面总结推广长汀县水土流失治理经验,有效推动了革命老区水土保持工作。

四是注重机制创新。各地坚持把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作为贯彻实施新水土保持法的不竭动力,并取得了显著成绩。在责任机制方面,12个省(区、市)将水土保持工作或内容纳入对地市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有效提高了地方政府对水土保持的重视程度。在制约机制方面,出台了一批强化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审批等方面的文件制度,有效提升了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水平。在补偿机制方面,各地根据法律要求,总结和探索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方式:广东、河北、福建等省对已经发挥效益的水库,从其水电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工作;陕西全面实施煤油气补偿费水土保持项目。

五是注重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始终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贯彻实施新水土保持法的重要举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执法程序办事,不断规范和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监察等执法行为,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精简审批环节,逐步推进了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同时,全面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严格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2 当前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党中央、国务院就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等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决策部署,这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水土保持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2.1 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将推动新水土保持法的全面实施

2.1.1 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新水土保持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针。新水土保持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实施新水土保持法既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战略的紧迫任务,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推进必然会为全面实施新水土保持法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牢牢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认真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动新水土保持法的贯彻实施。

2.1.2 国家对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深入推进,有利于使尊法守法成为人们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对水土保持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法治要求

我国80%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治国的重中之中。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坚持“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原则,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民尊法守法,处理矛盾、解决问题依靠法律将成为常态,这对各级水土保持干部职工进一步熟练掌握法律知识、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法治要求。

2.1.3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为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水土流失是我国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防治水土流失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全面履行各项法律职责,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逐步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被动局面。

2.2 新水土保持法在我国资源环境保护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2.2.1 新水土保持法是我国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之一

1982年,宪法作出“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之后,有关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海洋环保、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律也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相继问世。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资源保护法律有20件、环境保护法律有10件,资源和环境领域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主要法律制度基本建立、主要领域基本覆盖,做到了资源和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新水土保持法同环境、水、海洋、森林、草原等领域的法律一样,都属于宪法之下的专门法律,为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2.2 新水土保持法内容丰富,涉及面宽,各项规定针对性强

新水土保持法以新的理念为指导,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将近年来党和国家关于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各地的成功做法和实践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水土保持责任,明确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突出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完善了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了水土保持方案、监测、验收和补偿制度。新水土保持法的这些规定和内容,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强制性,为水土保持工作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2.3 贯彻新水土保持法对于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我国人口众多,山丘区面积大,水土流失量大面广、成因复杂、危害严重,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搞好水土保持。贯彻实施好新水土保持法,全面有效地保护水土资源、加快水土流失防治进程,将有力促进山丘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对于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意义重大。

2.3 依法防治水土流失有比较好的工作基础和经验

2.3.1 水土保持执法有比较好的基础

在制度建设方面,已自上而下形成了水土保持法、各省(区、市)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政策、规范标准等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在机构队伍方面,全国7个流域机构、31个省(区、市)、200多个地(市)、2 400多个县(市、区)设有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共有监督执法人员7.4万人,其中专职人员1.8万人,监督执法体系基本健全。同时,经过多年发展,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体系逐步完善,目前全国共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近2 500家,已覆盖各个行业,为水土保持行政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2.3.2 水土保持工作有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

经过多年实践,各地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的防治理念;分类指导、分区防治的防治战略;预防、保护、监督、治理和修复有机结合的防治措施;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协调机制。这些好的经验做法是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不断发展的有力保障。

2.3.3 水土保持得到社会认可,执法任务依然艰巨

长期的水土流失治理,使流失区取得了比较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得到了当地干部、群众的认可;通过依法监管,加强了部门间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领域的配合和协作,有力地推动了水土保持各项制度的落实;通过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为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总体来看,四年来,各地贯彻实施新水土保持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应该看到,距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实施新水土保持法仍有比较大的差距,尚有许多工作要做,执法任务仍很艰巨。

一是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需要适应。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新一届政府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作为深化改革的重头戏。2014年,国务院连续出台了多个文件,要求政府各部门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改进行政审批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改革的要求对水土保持各项工作影响重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主动适应改革,积极谋划改革,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在转变水土保持政府职能、完善水土保持建管机制、优化水土保持行政审批程序、提高水土保持审批效率、强化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上下功夫,依法全面履行政府的水土保持职能。

二是水土保持配套法规建设仍需要加快进度。尽管已有21个省(区、市)出台了省级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条例),但尚有部分地区进度严重滞后,未取得有效进展。各地对新水土保持法中的政府目标责任制、生态补偿机制等一系列规定尚需进一步细化,部分省份在水土保持方案、验收管理、补偿费等重点配套制度建设上还不够完善,代履行、代治理、自由裁量和行政处罚等内容还需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三是知法犯法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重视不够,还存在“重审批、轻监督,重收费、轻检查”的现象;“少作为、慢作为、不作为”和行政干预行为时有发生;执法力度还不够大,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的现象较为突出,与全面贯彻新水土保持法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是机构能力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虽然通过水利部开展的两次监督管理能力县建设活动,大部分县(市、区)都成立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也组建了相应的执法队伍,但与严格规范工作、文明执法的要求相比,与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的要求相比,基层水土保持机构能力和队伍素质尚需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办公设备、执法手段、执法经费等需要进一步解决和落实好。

五是公众守法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社会公众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保护水土资源意识不强;一些生产建设项目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不履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现象仍然存在;水土保持法宣传形式也有待进一步创新,力度仍需加大。

六是社会技术服务体系管理需要规范有序。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不够,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的信誉评价体系尚未建立健全;一些技术服务单位内部把关不严、工作质量不高现象较为突出。

3 以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契机,全面实施新水土保持法

今后一段时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大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新水土保持法的全面贯彻落实。

3.1 进一步加大水土保持法治宣传力度

水土保持法治宣传是贯彻实施新水土保持法的基础性和长远性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创新宣传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一是持续抓好每年的水土保持宣传月活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土保持宣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全局同步研究部署,狠抓落实。要把水土保持宣传月活动和“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紧密结合,做到周密安排、有序开展、及时总结。

二是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要全面深入开展面向各级领导、机关干部、管理对象、社区公众、中小学生的“五面向”宣传工作。要综合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载体,推出一批有感染力、有号召力的宣传教育精品力作,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学法渠道。积极推进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建设和中小学教育实践基地创建工作,抓好典型、示范推广,为动员全社会参与水土保持、共建美丽中国营造良好氛围。

三是全面铺开水土保持宣传教育进党校工作。要借鉴宁夏固原水土保持进党校的经验,逐步实现全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进党校,2015年每个省份要确保推进一个地区(市)开展试点。

3.2 进一步加大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力度

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配套制度体系,是贯彻实施好新水土保持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集中精力,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一是抓紧做好省级实施办法或条例的修订工作。尚未出台的省份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修订质量,加快修订进程;加强与立法机关和上级部门的沟通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借鉴已出台省份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和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验收、监测、检查和补偿费等制度,细化和规范代履行、代治理、自由裁量和行政处罚等内容,努力做到有突破、有创新,符合实际、便于操作。

二是加快出台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征收标准。要加强同财政、发改部门的沟通协调,深入开展调研和测算,科学制定征收标准,明确征收对象、细化使用范围,合理确定地方分成比例,切实做好补偿费的依法征收和使用管理。

三是积极推动其他配套制度建设。要建立水土保持政府目标责任制,推动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主要县(市、区)将水土保持指标作为考核内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符合本省实际的水土保持方案、设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行政代履行等制度,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设区市和民族自治市、县要争取出台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规定或细则,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3.3 进一步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努力实现由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坚决扭转“先破坏、后治理,边破坏、边治理”的被动局面,将生态文明制度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规划征求水土保持意见制度,督促有关方面科学规划建设布局,有效防范水土流失。切实保留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两项行政许可,对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和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实行生产建设活动管制,把好各类项目建设的水土保持关。

二是实现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和现代化。要全面履行法律职责,强化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检查覆盖率。建立“检查前有通知、检查中有记录、检查后有反馈”的全过程跟踪检查机制,实施和完善检查公告制度。积极运用“无人机”“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预防监督“天地一体化”监管示范,提高检查效能。

三是严格查处违法行为。要做好监督检查和执法行为的有效衔接,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违法违规行为要挂牌督办、一查到底、查出结果、打歼灭战。通过对重点案件的查处,维护法律的权威,营造强大的执法声势,做到查处一家、震动一片、带动全局。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已认定的重大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通报有关部门。

3.4 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与效率

各地要全面落实深化改革精神,按照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的要求,以市、县基层为重点,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是继续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加强执法教育和专业培训,全面提高基层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实现专业配套、学历达标和持证上岗。

二是要保障基层行政执法经费,完备执法取证装备设备。加快推进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和县级现场监督检查系统的应用,推动高科技、较先进的执法手段和技术应用,提升执法科技化、现代化水平。

三是要完善执法程序。明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具体操作流程,减少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部门间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

3.5 进一步强化督查机制

水土保持工作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多部门,强化行业、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配合是贯彻落实新水土保持法的有效手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强化督查机制,推动水土保持工作发展。

一是发挥人大、政府的督查机制。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要主动汇报、积极争取本级人大、政府等领导机关的支持,加大对新水土保持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好新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要以2015年新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为契机,向人大专题汇报水土保持工作,推动同级人大开展新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题执法调研和检查,深入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情况,督促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法律职责。

二是建立部门间联合督查机制和行业上下的监督机制。要加强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和制度,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协助把好水土保持关。要全面落实上级对下级的水土保持督查工作责任制,定期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等手段,畅通公众参与水土保持工作的渠道,引导社会公众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同时要抓好和新闻媒体之间的沟通协调,对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群众反映的焦点要主动宣传,对违法案件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创造良好执法环境。

3.6 进一步培育和完善水土保持社会服务体系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水土保持社会服务体系,尽最大可能激发市场活力,是水土保持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清理和废除妨碍水土保持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打破行业和地方壁垒,培育良好的水土保持社会服务体系。

一是规范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等技术服务的规范和标准,监督指导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服务机制,推动技术服务单位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是建立水土保持信誉评价机制。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化评价体系和竞争机制,推行黑名单、白名单制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切实维护市场合理秩序,提高水土保持技术服务质量。

三是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在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撑的方案评审、评估和政策研究等方面,进一步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竞争机制,科学确定技术承担服务单位,同时加强对承担单位的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 张培虎)

S157

C

1000-0941(2015)06-0001-07

刘震(1956—),男,山西山阴县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司长。

201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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