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世雄 ,孙耀志 ,高松 ,谢佳佳
1.河南中医学院,河南郑州 450000;2.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 474550
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患者和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用药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用药品或其他干预措施的疗效与安全性[1]。临床试验质量关系到药品的质量安全以及受试者、志愿者的生命健康,必须对试验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伦理委员及伦理委员会、研究者、临床试验协调研究者、受试者及志愿者是临床试验的主要参与者,贯穿临床试验的全过程。我国已建立起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的临床试验管理法规,但是在标准化操作规程(SOP)等方面与发达国家仍有不小差距。为保证临床试验质量,需要参与临床试验的所有人员、组织机构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GCP、标准操作规程等规定。该研究从临床试验参与者的角度进行分析,归纳出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申办方是临床试验的发起者,对整个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审办方也可以聘请对自己负责的监查员,对试验进展情况进行监查和报告并对数据进行核实。目前,申办者聘任的监查员多为企业内部员工,采用水平管理模式,存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缺少独立的临床试验管理部门。部分企业的临床试验管理是由研发部门甚至是市场销售部兼管,缺少系统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效率低。②缺少资金投入。长时间来,我国企业药品研发主要是仿制药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研发周期长,资金投入大,大环境决定企业药物研发临床试验的预算费用有限,影响临床试验的进行。③缺少有经验临床试验经验的监管人员。大部分企业临床试验都是与合同研究组织协作进行,由于企业缺少专业的监督管理人员,不能及时发现临床试验存在的问题,最终成为临床试验失败的最大受害者。
临床试验机构与研究者是临床试验的主要实施者,对整个临床试验质量和受试者的安全负责。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经现场检查合格以后,被批准成为药品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不仅要有一定数量具有专业特长、资格、能力的研究者,还必须具有开展临床试验单位的设施与条件[2]。临床试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临床研究者在临床试验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不够。临床试验研究者大多是医疗机构各个科室的主任医生或副主任医生,门诊及住院患者较多,有的医生每天要诊治上百个病人,参与临床试验工作的时间有限。很多工作由缺少足够经验的学生或者助手代替完成,受专业水平的限制,难以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②研究者依从性不够。部分研究者只是在形式上参加临床试验的启动培训,对整个临床试验方案和研究者手册学习不透彻,导致在试验剂型过程中出现知情同意未签署、原始病历记录及病历报告表(CRF)填写不规范、未严格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进行、不良反应报告处理不及时等情况。
伦理委员是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工作者组成的独立的组织,其职责是为核查临床试验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3]。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决定其必须是独立于审办方、临床试验机构的第三方组织,而且不受另外二者的影响或干扰。在目前国内伦理委员会多属于医疗机构层次伦理委员会,委员多为医院内部人员,不能切实代表受试者的权益,一旦发生不良事件,受试者很可能成为弱势群体,其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协调员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同时协调多个中心研究的一名工作人员。目前国内的协调研究员多是CRO聘任,部分医院和制药企业也有的临床协调研究员。《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未对临床协调研究员的资质做出硬性要求,临床试验协调研究员专业素质良莠不齐,部分企业由销售人员兼任协调研究员,由于缺少专业的知识,此类协调研究员无法与医生平等地沟通交流,导致整个试验进度缓慢,无形中增加了研究成本。
受试者是整个临床试验研究的载体,也是整个临床试验重要参与者。与其他临床试验的参与者相比,受试者属于相对弱势群体,参与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一方面,由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中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研究者为了加快试验进度,忽视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甚至勉强患者入组;另一方面,多数患者的依从性不够[4]。研究者态度冷漠、受试者个体因素差异、没有被提供合适的治疗方案、社会环境及自然环境的影响,均可能导致受试者依从性降低,浪费时间和经费。受试者由于缺少相应的医疗知识,一旦发生不良反应就会惊慌失措,拒绝进行进一步实验,甚至由于医护人员的处理不当而出现医疗纠纷。
申办方是整个试验的发起者,也是最具有厉害关系的参与者,必须切实负责,加强监督。必要时可对研究者、监查员、协调员等进行考核;可以增加临床试验中心的数目,分散每个研究中心的人数,使研究者有条件对每一个病例进行充分、完善的研究。同时,高水平的协调员和监查员可以更高效地辅助研究者工作。
研究者应充分掌握GCP、SOP等相关知识,认真学习每次的临床试验的启动培训、试验方案和研究者手册,掌握整个试验的关键环节和易错点。同时要培养自己的责任心,切实对申办者和受试者负责,保护他们的利益。
由医院内部人员组成的伦理委员会,其决策权受到医院管理者的影响,容易出现不客观、不公正的现象。独立于医院之外的伦理委员会可以独立进行决策、行使自己的权利,客观公正地协调各方研究者,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伦理委员会委员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院负责人、社会及企业代表按人员比例组成。
新药临床试验项目耗时长、花费大,并且试验参与组织机构人员众多,很容易出现沟通不畅,合作不协调的情况。可以考虑建立由国家监管的电子化监管平台,所有的监查信息均在该平台发布,实施信息发布和接受的电子签名制度,同时要求各个组织机构对整个临床试验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监管部门对整个监查工作进行抽查,对拒不整改,消极怠工的临床试验责任单位进行惩处。
从2004年3月开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申请机构资格认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目前国家局已经审批并公告了823家临床试验机构,这是国家对临床试验进行行政监管的第一步,所有新药临床试验必须在国家承认的临床试验机构展开。2015年7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了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要求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注册申请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这是国家第一次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大规模的核查,通过核查发现部分临床试验机构存在真实性、合理性问题,部分单位和机构甚至被立案调查。建议国家在对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监管采用飞行检查方式,对正在进行临床试验的机构和研究者进行随机检查,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立即终止试验,并进行处罚。
质量是整个临床试验的核心。高质量的临床试验需要每一个参与者都具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意识,每个步骤都要严格按照GCP和标准操作规范执行。通过建立高效的长期管理机制,将参与临床试验的各个临床研究机构、组织、人员统一协调起来,密切合作、严格监督、高效沟通,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经费成本,促使整个临床试验又快又好进行,也能早日使国内临床试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我国新药研发和人类健康做出重要贡献。
[1]汪朝晖,杨忠奇,杜彦萍.等.谈药物临床试验中研究者依从性的管理[J].江西中医学报,2009,21(1):20-22.
[2]曹彩,熊宁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J].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1,27(12):992-996.
[3]李见明,孙振求,高荣.等.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的现状与发展[J].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3,29(6):474-475.
[4]卢根娣,张鹭鹭.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依从性管理[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08,15(3):293-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