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宣朗,覃英华,李小萍
(广西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1,445922390@qq.com)
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SWOT分析
陈宣朗,覃英华,李小萍
(广西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1,445922390@qq.com)
运用SWOT分析法对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存在的优势与劣势,面临的机会与威胁进行系统分析,提出了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对策: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消除公众的认知误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约束调解机构的行为;构建长效培训机制,提高调解员的资质;构建涉及医患双方和调解机构的多维度评价体系,提高绩效评价的全面性;逐步推行强制医疗责任险,保障医疗纠纷赔偿的资金来源。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SWOT分析;评价体系
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对医患双方进行劝说和调解,促使双方相互谅解,通过协商消除纠纷的活动。然而,在我国第三方调解对社会公众来说仍是比较陌生的事物,社会影响力也远不及国外。
SWOT分析是由美国管理学教授安德鲁斯在20世纪60年代首先提出的战略分析工具。通过SWOT分析清晰地把握全局,分析自身在资源方面的优势和劣势,把握环境提供的机会,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威胁,对正确地制定战略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本文尝试采用SWOT分析法对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进行系统分析,为提高其社会影响力提供对策建议。
1.1 优势分析
1.1.1 保障双方利益需求。
医疗纠纷处理结果能否兼顾双方利益对医患关系的长远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如诉讼的目标是分清对错与判定输赢,判决结果常常使败诉方难以接受,滋生不满甚至是怨恨情绪。与诉讼不同,除了法律法规之外,第三方调解还把风俗习惯及情感作为处理依据,保证在不损害公正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更多考虑双方的特殊情况、实际利益和切身感受,尽可能让双方都获得满意结果,促使双方实现双赢。
1.1.2 专职处理医疗纠纷。
法官大多不具备医学知识,对医疗行为过错、病历证据真实性等问题判定需要依赖医学鉴定,判决结果的公正性易受患方质疑。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很难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处理医疗纠纷。分工提高劳动效率,[2]设立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组织机构,一方面,可以专注于调解理论的研究以更好指导实践。另一方面,调解员的技术因业专而日进,熟练程度不断增进势必提高调解医疗纠纷的效率。
1.1.3 程序简易灵活。
医疗纠纷需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方可申请行政调解,而诉讼程序更为复杂,除了基本的司法流程,也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司法鉴定。第三方调解是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并不需要以严谨和规范的程序作为保障,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各自的需要自由选择沟通谈判的方式。调解程序的简便性,可以将医患双方从复杂程序中解脱出来,大大减少了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中耗费的时间。[3]
1.2 劣势分析
1.2.1 调解随意性强。
为了保障当事人自主自愿的权利,在调解中一方当事人不能强迫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处理结果,这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不良动机,在调解过程中不断变换要求或者在即将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拒绝接受调解结果以达到拖延的目的。
1.2.2 经费难以保障。
调解机构属于第三方机构,其经费来源通常包括政府拨款、服务收费、社会捐赠以及公益赞助。现实情况是,调解机构实行不收费原则,虽然可以保障了公益性,势必加重了调解机构的运行压力。另外,调解机构目前获取社会捐赠和公益赞助有一定的难度,这就意味着调解组织能否正常运转很大程度取决于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一旦地方政府出现财政困难或者重视程度下降,调解机构的运转必然大受影响。
1.2.3 专业人才短缺。
调解员的能力与威信是直接决定调解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4]与一般社会纠纷不同,医疗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掌握医学、法学、心理学等多个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由于第三方调解在我国起步晚,尚未实现调解员职业化,大多高校基本没有开设调解专业,导致复合型人才严重短缺。
1.2.4 评价机制不完善。
第三方调解尚处于探索阶段,缺乏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目前,对第三方调解的绩效评价,主要集中在结案量和成功率两个指标,可能会诱发调解员的不良行为,如把患方要求赔偿金额过高、患方出现重大伤残等难调解的医疗纠纷排除出受案范围,或者调解员通过多种方式给患方施压,让患方接受“人道主义补助”,以提高结案量和成功率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
1.3 机会分析
1.3.1 国外经验可供借鉴。
医疗纠纷处理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从部分国家医疗纠纷处理经验分析来看,第三方调解已经成为发展趋势。[5]如美国开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研究比较早,在1999年成立了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目前80%以上的医疗纠纷都是通过第三方调解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在我国刚刚起步,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仍相当缺乏,加强对各国的第三方调解经验的研究及学习借鉴,可以使我国在构建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道路上少走弯路。
1.3.2 国家政策的重视。
200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2010年,司法部、卫生部及保监会联合颁布《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指导等做出明确规定。2011年,公安部、人社部及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推广建立规范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层面的政策陆续出台为推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3.3 社会因素的支持。
近年来经媒体曝光的医疗行业的新闻大多是与医疗纠纷相关负面事件,易使社会公众对医疗行业产生不良形象。可喜的是,当前媒体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报道多以正面报道为主,致力于消除公众对第三方调解的认知误区,鼓励公众积极申请第三方调解。上海政法学院于2012年在全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率先开设人民调解方向专业,致力于培养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科学的复合型调解人才。可以说,传媒机构、教育机构等社会因素的大力支持将对推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1.4 威胁分析
1.4.1 政府公信力欠佳。
当前,由于个别官员腐败行为被频频曝光,破坏了政府的形象,社会公众对政府推行政策的目的和方式抱有怀疑态度,有些消极配合,有些坚决抵制,这些阻力可能会使政策执行陷入困境。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运行经费、办公场地、设备设施均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在政府公信力欠佳的环境下,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的担忧可能会为第三方调解的推行带来负面影响。
1.4.2 相关立法滞后。
调解人员依其自由意志调解医疗纠纷,自然也要为其行为承担责任,无责任承担的行为只会演变成恣意妄为。[6]现有法规制度对第三方调解的管理和工作规定特别是针对第三方调解的监督方式和惩戒措施不够具体明确,现实中相关部门对第三方调解的监督基本流于形式,可以说现行规章制度对调解行为约束力不够,调解机构即使出现徇私舞弊的行为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出现徇私舞弊的行为,必然使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无法保障。
1.4.3 医院投保积极性不足。
目前,经第三方调解后,医疗纠纷赔付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医院自行支付和保险公司支付。在现实中有很多原因影响了医疗机构投保的积极性,如部分医务人员对自身抗风险能力较自信或者部分医院领导过分追求经济创收,对投入多但收益少的医疗责任保险不够重视。实际上,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医疗纠纷,一般需要医院给予赔偿金或者安慰金,因此没有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医院不太愿意申请调解,造成第三方调解形同虚设的情况出现。
2.1 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消除公众的认知误区
目前,由于对第三方调解不太了解,社会公众仍存在较多的疑虑,因而主动申请调解的当事人并不多见。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力度,除了发放宣传手册、设置宣传栏等传统的宣传方式外,第三方调解机构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新的社交平台进行宣传,及时公布案件调解的信息,同时广泛接受公众咨询。对患方可以尝试将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联系方式、设置地点、调解程序等信息附在病历上。对医方可以组织医务人员到调解机构进行参观和旁听,努力消除医患双方对第三方调解的认知误区。
2.2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约束调解机构的行为
事实上,将第三方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核心途径的国家,都已经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如法国的《公共健康法》,对医疗事故调解与赔偿委员会在全国的设置、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具体的调处程序以及赔偿原则都作了相应规定。因此,除了内部监督、媒体监督以及调解员自律之外,当前最迫切的办法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加快对第三方调解的立法建设,在《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等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法律,对第三方调解机构的性质、调解员的条件以及职权与责任等内容做出具体明确规定,通过高阶位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来约束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行为,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中立性不足的客观现实。
2.3 构建长效培训机制,提高调解员的资质
只有通过建立长效的教育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适合调解纠纷的复合型人才短缺的问题。目前已经有部分高校开设调解专业,但就业前景备受公众质疑。显然,调解专业从试水到全面开设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在目前情况下,聘请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组成专家库适时提供调解服务是缓解当前人才短缺的比较有效的办法。一方面,建议医疗机构、司法机构适当放宽需参与调解的专家的在职工作时间,保证他们有更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调解工作,提高第三方调解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建议相关部门可以依托有关教育机构、学术机构、科技团体,开展专题培训班,学术会议以及专题讲座,通过建立年会制度和专题网站等方式搭建第三方调解机构间的交流平台,为调解员提供进修学习的机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4 构建涉及医患双方和调解机构的多维度评价体系,提高绩效评价的全面性
除了结案量和调解成功率两个基本指标外,可以设立平均调解时间、平均赔偿金额、医患满意度、医闹减少量等指标。例如,对于结案量,建议把结案量与医疗纠纷数量进行比较,若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比例偏低,说明第三方调解的作用十分有限;对于医闹减少量,设立第三方调解机构一个重要目的是及时缓解纠纷,避免演变成医闹。如果成立第三方调解机构后,医闹的数量没有出现明显下降趋势,也可以表明第三方调解的作用发挥不够好;对于医患满意度,建议把医患双方满意与不满意的项目具体化,通过比较医患双方对调解过程(调解员能力、调解程序、调解透明度)和调解结果(花费时间、赔偿金额、责任认定)的满意度方面的差异,有利于及时发现第三方调解中存在的不足与需要完善的地方。
2.5 逐步推行强制医疗责任险,保障医疗纠纷赔偿的资金来源
欧美大多数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或制度规定医师和医疗机构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已经成为医疗业内的惯例,投保率几乎达到100%。[7]在我国,医务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而且医疗责任保险的推行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致使当前投保率普遍较低。建议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下,加大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其次,建议通过对医院实行财政补助和经济奖励等措施以提高医院的投保积极性。此外,逐步试点医务人员以个人方式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医务人员个人负担,按其所在技术岗位或者风险程度开设不同级别投保费用。
[1] 王冰,张静,傅四保,等.管理学——理论与实践[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119.
[2]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14.
[3] 王将军,曹艳林,郑雪倩.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理论探讨[J].中国医院,2012,116 (7):2-4.
[4] 秦国文,郑友德,张山峰.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J].中国医院管理,2013,33(9):74-76.
[5] 张泽洪,马洪君.基于调解过程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公信力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4,34 (5):62-64.
[6] 张泽洪.保障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中立性的伦理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23(1): 114-115.
[7] 陈绍辉,袁杰,郑嘉龙.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J].保险研究,2006,(6):34-37.
〔修回日期 2015-09-18〕
〔编 辑 李丹霞〕
SWOT Analysis on Third-party Mediation Mechanism of Medical Disputes in China
CHEN Xuanlang,QIN Yinghua,LI Xiaopi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of Guangxi MedicalUniversity,Nanning,530021,China,E-mail:445922390@qq.com)
This paper used SWOT analysis to explore the advantages,disadvantages,opportunities and threats of the third-party mediation mechanism of medical disputes.For perfecting third-party mediation mechanism of medical disputes,the authors also put forward some ways:intensifying propaganda,efforts to eliminate public perception error;improving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strict constraints mediation organization behavior;to build a long-term training mechanism,to improve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mediators,building both doctors and mediation mechanism of multi-dimensional evaluation system,improve the comprehensiv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gradually introduced mandatory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guarantee of medical dispute compensation funding.
Medical Disputes;Third-party Mediation;SWOT Analysis;Evaluation System
R197.32
A
1001-8565(2015)05-0706-03
201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