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宋代漏泽园的防疫作用

2015-01-24 17:57梁永宣孟永亮
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 2015年9期
关键词:尸体

杜 菁,梁永宣,孟永亮

(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 100029)

探析宋代漏泽园的防疫作用

杜 菁,梁永宣△,孟永亮

(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 100029)

探讨宋代官办义冢漏泽园的设置原因、发展过程、管理制度等,指出作为宋代政府福利性救助措施,该助葬制度的建立与宋代灾害频发、军兵众多、疫病多见相关,其在妥善处理尸骸、隔离病源、预防疾疫和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宋代;漏泽园;防疫

漏泽园是宋代官府出钱择地而设置的义冢,建于徽宗崇宁三年(1104),自京师到地方皆有设立,其职能为收敛、安葬因战争、劳役、灾疫等死亡的无主尸骨及贫困无葬地者。它是宋代政府福利救助的重要举措之一,受到学者们的较多关注和研究,但对其防疫及公共卫生等方面的作用却鲜有人提及。故拟通过梳理宋代史料文献及考古发现等资料,从漏泽园的设置原因、发展过程、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简要探究。

1 漏泽园的设置原因

宋代漏泽园的设置原因有两点,一是灾疫频发所致。宋代灾疫频发,灾疫致死又具有突发性、数目众多、地点集中、暴尸街头、伴随疫病等特点,对此宋代文献多有记载。如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年),京城水灾“溺死者以万计”。[1]1322仁宗明道元年(1032),出现“始之以饥馑,继之以疾疫,民之流转死亡,不可胜数”[1]9812之况。英宗治平元年(1064),水灾“遂致骨肉相食,积尸满野”。[1]1327神宗熙宁八年(1075),两浙地区饥疫“卒死五十万人”。[1]1441现代学者李四光提出了“北宋的末期和南宋初的时候”[2]为我国两大瘟疫期之一的观点;学者邓云特认为两宋灾荒较前代呈增加趋势,多达2000次以上[3]。从以上史料所知,灾疫导致大量人员死亡,而众多无主尸骸、贫而无地葬者又暴尸街头,衍生疫病等次生灾害的情况频繁,这种现象严重危害宋代社会的公共卫生安全。

宋代特殊的兵制是漏泽园设置的另一主要原因。宋代实行募兵制,军队分为禁、厢、乡、番4个兵种,前二者为正规军编制,禁军负责征战,厢军负责劳役,而士兵的一切食宿、疾病包括死后安葬都由政府负责。据考古发现所知,宋代漏泽园墓主中军人所占比例较高。如对迄今发现北宋规模较大的陕州漏泽园(今河南省三门峡市)的考古中得知,在175座能够确认墓主身份的墓中,有120座墓是军人墓,约占所知身份人数的69%,其中多数为参与劳役的厢军[4]。正所谓“宋有天下,悉役厢军,凡役作徒工营缮,民无与焉”[5],且史料中多现因繁重苦疫而累死、病死的现象。如哲宗元祐三年(1088)厢军用于治理黄河:“今岁四五月间,河上役兵劳苦无告,尝有数百人持板筑之械,访求都水使者,意极不善,赖防逻之卒拥拒而散。盛夏苦役,病死相继,使者恐朝廷知之,皆于垂死放归本郡,毙于道路者不知其数。”[6]10115文中描述了众多役兵因劳疫死亡而导致死尸铺路的情景。苏辙《栾城集》也载:“臣闻京城四门外,所在白骨如麻,多是昔日筑城开濠死损人夫。东门外又为茶磨弃水所侵,虽其间已埋压者,土薄水深,亦皆发露狼藉,臭腐不忍闻。[7]”这些尸体经由日晒雨淋、腐臭不堪,“春晴熏蒸化为疠疫”[8],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掩埋灾后无主尸骸和因劳疫死亡的大量军兵成为宋政府建立漏泽园的主要原因,目的是隔离病源,防止疫病发生。

2 漏泽园的发展过程

古代政府掩埋尸体的行为并非宋代首创。关于掩埋尸体的史料文献最早始于周代。如《礼记·月令》载:“孟春之月……毋聚大众,毋置城郭。掩骼埋胔。是月也。[9]”《后汉书·桓帝纪》也记载了官方掩埋路尸的行为:“朕摄政失中,灾眚连仍,三光不明,阴阳错序。监寐寤叹,疢如疾首。今京师厮舍,死者相枕,郡县阡陌,处处有之,甚违周文掩胔之义。其有家属而贫无以葬者,给直,人三千,丧主布三匹;若无亲属,可于官壖地葬之,表识姓名,为设祠祭。[10]”北魏宣武帝正始三年(506)诏谕中说:“掩骼埋胔,古之令典。今或有孤老馁疾致死,暴露沟堑者,洛阳部尉依法棺埋。[11]”上述史料说明,宋之前古代政府已开始关注无主或贫疾者尸骸,并出现了掩埋尸体的行为,这个行为一方面与统治者所尊崇的儒家礼数相符合,另一方面也与统治者所施仁政相关而代代相传。

宋代官置义冢最早于北宋真宗时期已开始,经仁宗、英宗、神宗三代不断完善,微宗崇宁三年(1104)正式设置国家义冢,并命名为漏泽园,由僧人专门负责管理,设置范围也从京城逐渐推广到地方,形成宋代政府特有的助葬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南宋延续不废,史料记载如下。

《宋史》载:“(真宗)天禧中,于京畿近郊佛寺买地,以瘗死之无主者。瘗尸,一棺给钱六百,幼者半之;后不复给,死者暴露于道。嘉祐末,复诏给焉。”[1]4338

《宋史》载,仁宗嘉祐七年二月诏:“开封府市地于四郊,给钱瘗民之不能葬者。”[1]248

《宋史》载:英宗治平二年,京师水灾“官为葬祭其无主者千五百八十人”,[1]1327如上所述可知,宋代早期政府以官家买地、资助棺木、施以钱财等方式帮助掩埋尸骸。

《宋会要辑稿》载:“(神宗熙宁元年正月九日诏):诸州军每年春首,令请县告示村耆,遍行检视,应有暴露骸骨无主收认者,并赐官钱埋瘗,仍给酒馔酹祭。”[12]5839

徽宗朝李昭玘《乐静集》云:“暴露残骼,马牛践驰,游稚鞭击,秽蒙泥沙,痛梗棒棘,严霜烈日,谁尔覆匿,人或过之,掩鼻屏息。[13]”

《宋史》载:徽宗崇宁元年(1102)八月“置安济坊”,[1]364九月“置居养院”,[1]365崇宁三年(1104年)二月“置漏泽园”。[1]368

徽宗崇宁四年诏:“今鳏寡孤独,既有居养之法,以厚穷民;若疾而无医,则为之置安济坊;贫而不葬,则为之置漏泽园。[14]”如上所述可知,徽宗时期尸体不与掩埋导致环境卫生问题受到关注,这一时期漏泽园制度正式推行,并与安济坊、居养院相继建立配套实施。

综合分析上述史料说明,北宋政府以给地、给钱、给殡葬用品3种方式解决死尸掩埋问题,以诏令形式进行推广执行,对尸体的及时处理,防止了瘟疫的发生,对国家公共卫生安全起到了保障作用;义冢设置的范围从京师扩展到州县各地,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了因尸体腐臭而导致疫病的现象,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助葬制度;安济坊、居养院、漏泽园等一系列社会福利制度相继配套设置,对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3 漏泽园的管理制度

宋代政府对漏泽园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专人负责、财物保障、园址选择、墓室结构、园区治理、埋葬方式等多个方面,现列述如下。

从负责人员来看,政府专用僧人完成收尸、掩埋等诸项管理工作,并实施相应鼓励政策。《宋史》载:“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与紫衣;有紫衣,与师号。更使领事三年,愿复领者听之。”[1]4339又如《宋史》载,宁宗嘉泰元年(1201)“淮甸大疫。官募掩骼及二百人者,度为僧。”[1]1371宋代政府对僧人实行度牒制度,获得度牒后被认定具有僧人资质,享有免除租税徭役等特权。这种鼓励政策,为政府顺利招募收尸者、及时处理灾害现场、妥善进行疫情防控等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从财物保障来看,政府对漏泽园管理人员、丧葬用品、墓区修缮等费用支出均有保障。《宋会要辑稿》载,徽宗宣和二年(1120)七月十四日,户部言:“奉诏:‘居养、安济、漏泽之法,可参考元丰惠养乞丐旧法,裁立中制。应资给若斋醮等事悉罢,吏人、公人等员额及请给酬赏,并令户部右曹裁定以闻。”[12]5868高宗绍兴十五年(1145),潭州言:“崇宁间推行漏泽园,埋瘗无主死人,所降条格,棺木、絮纸、酒仵作行下工食钱,破砖镌记死人姓名、乡贯,以千字文为号。遇有识认,许令给还。每年三元、春冬醮祭。”[12]5869这些政策从财物上保障了漏泽园的正常运转。

从墓地择址来看,漏泽园多选择在地广人稀、远离密集人群、空气流动性好的地段。《宋会要辑稿》载,神宗元丰年(1078-1085)间陈向提议建立漏泽园,获准后诏“其令逐县度官不毛地三五顷”;[12]5866徽宗崇宁三年(1104)建立时“择高旷不毛之地”;会稽漏泽园选址:“择高原不毛之土收葬”[15],宜兴漏泽园选址:“宜兴旧地特隘……得地荆溪之上。山势回薄,于葬为宜。[16]”宋代医家陈言《三因极一病证方论》中,将疫病的病因归纳为“况疫气之所兴……狱温、伤温,墓温,庙温,社温,山温,海温,灶温,岁温,天温,地温等,不可不究”[17]。其中的“墓温”位居第三,与墓地择址有较大的关系。漏泽园妥善选址的做法有效地防止了因墓址选择不当而引发的“墓温”等疫病。

从墓室结构来看,漏泽园作为公共墓地,掩瘗人口众多,在墓室结构布局、设计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并配有图籍,以便清点尸体。《嘉定赤城志》载:“聚葬之地焉。旧园内立墙,墙内分为若干层,层分为若干穴。自东取西,或自南取北。每穴地广七尺,修一丈。比葬,掘深五尺。每三层横穿一沟,沟广三尺,深六尺。仍相一低处笕沟水出溪。约可瘗一千五百四十八人。余三所可瘗二千五百人。[18]”从上述史料所知,墓室结构在分层布局、墓穴广度深度、排水沟渠等方面的安置可谓设计合理、考虑周详,如文中“仍相一低处笕沟水出溪”,沟渠低于墓穴的深度以便积水排出,这对于保障墓穴干燥、防止因尸体腐烂产生病源扩散、形成良好墓区环境极为有利。

从园区治理来看,宋·施宿《会稽志》对“漏泽园”园区治理的记载较为详尽:“周以墙栅,庇以土地所宜易生之木。人给地八尺,方砖二,刻元寄之所,知月日、乡里、姓名者并刻之。暴露者官给斡。葬日给寓银及祭莫酒食。墓上立峰。有子孙亲属而愿葬园中者许之,给地九尺。已葬而愿改葬他所者亦听。禁无故辄入及畜牧者。又立法:郡县官违庆者、弛慢者、失检察者,皆置之法。[15]”政府对园区采取了封闭式管理,“周以墙栅”、绿化、禁牧,并对违规者依法处理等措施,对于有效保护尸骸、防止“墓疫”扩散作用积极,体现了宋政府具有的一定公共卫生意识。

从殡葬方式来看,漏泽园采用土葬和火葬两种方式。土葬者的遗骸或放入陶缸中,或官家施以棺木,或将尸体直接埋入一定深度的土中[19]。火葬者的骨灰被盛入陶罐中,然后放入墓坑中掩埋。《清波杂志》载:“范忠宣公师太原……收无主烬骨,别男女,异穴以葬。又檄诸郡效此,不下数万一计。[20]”从防疫角度讲,对于因灾荒、战乱、疫病而产生的数以万计的尸体,火葬既方便又卫生,是尸体处理的首选方式。范行准先生认为,中国人对尸体的处置还是重视的,他们既不像有些民族把尸体挂在树上让鸟啄后而天葬,也不把尸体投入江心给鱼蟹为粮而水葬,更不会把自己衰老的父母赶上树而摇撼之使其坠地,进而与亲友分食其尸而人葬[21]。以宋代漏泽园制度为鉴,宋人对于尸骸的安置是文明且具有卫生理念的。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梳理漏泽园在设置原因、发展过程、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史料文献和考古发现等资料,明确了它是宋代官府出钱择地而设置的、从中央到地方逐渐推广实施的国家义冢,由僧人专门负责掩埋因战争、劳疫、灾疫等大量死亡的无主或贫困无葬者尸骨,这一举措有效地防止了因尸体腐烂而导致瘟疫等传染病的发生、扩散,在维护宋代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当今公共卫生发展史研究也有值得借鉴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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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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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3250(2015)09-1105-02

2015-03-08

△指导老师

杜 菁,女,北京人,副编审,在读博士,从事中医医史文献及宋代医学发展史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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