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2015-01-24 07:38
中国动物检疫 2015年3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监督机构行政处罚

答疑解惑

编者按: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 了“答疑解惑”板块,选取读者来信中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解答。每期刊登6个问题,当期解答3个,其余的下期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投稿解答的答案正确的,每个问题计0.1培训学时(须于次月底前投稿,如第7期杂志刊登的问题,8月30日前投稿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者投稿解答问题的,请将答案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

【问与答】12015年第2期解答的问题:1. 行政相对人不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多长时间?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公开哪些信息?3. 对兽药经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5年第2期第90页。

1. 生猪的甲状腺、肾上腺及病变淋巴结是否可以食用?

答:生猪的甲状腺、肾上腺是内分泌腺,病变淋巴结含有病原微生物,食用后均会影响人体健康,属于不可食用部分。对此,《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2014〕64号)进行了明确。

2. 近期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免征小微企业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的通知,请问如何划分小微企业?

答:财政部于2014年12月23日发布了《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该通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小微企业是指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 《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对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2014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被告(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期限,由现行的十日延长到了十五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请解答】

1. 水生动物都需要实施产地检疫吗?

2. 合法进入我国境内的动物产品分销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给换证吗?

3.我县某村民兴办饲养场,除饲养场选址距离村民居民区不足500米外,其他都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能否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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