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顺,郭家鹏,徐霄妍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郑州 450008)
电子数据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应用
王玉顺,郭家鹏,徐霄妍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郑州 450008)
为让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了解电子数据这种新的法定证据,详细描述了电子数据的概念、动物卫生执法办案中电子数据证据的种类和取证方法、要求和认证,为电子数据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提供参考。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电子数据;证据
2014年11月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的合法地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取证将面临新的特点和任务。因此,有必要充分认识电子数据证据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应用。
1.1 电子数据的概念
电子数据的概念说法不一。常见的表述为:“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1]”。所谓电子数据即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所强调的是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当用作执法办案证据的时候,亦称电子证据。电子数据是现代信息技术的产物,离开了现代信息技术在现代社会活动中的应用,就谈不上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不同于传统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种类,它需要借助一定的信号传输和转换设备,并以其所记载的信息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1.2 电子数据的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在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中,电子数据包括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2]。根据电子数据的定义可以看出,以数字化的信息编码这种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都是电子数据证据。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还应包括电子商务信息、电子认证、电子公告、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账目、数据库等形式。
1.3 电子数据的特征
电子数据是一种新型证据种类,相对于传统证据来说,具有传统证据所没有的特点[3]:(1)高科技属性。电子数据是依靠电子、光学、电磁、无线或相类似的高科技手段而生成、存储、传送的,它与计算机、网络、电子信息等高科技技术密切联系。(2)表现形式呈多样性。电子数据表现形式多样,如经常以图片、文本、图像、视频等形式出现。
(3)存在形式的无形性。电子数据多存在于硬盘、U 盘、光盘等高科技存储介质中而没有实体的存在。(4)数据具有不稳定性。由于电子数据存在无形性,因而它容易被有相关技术能力的人篡改与伪造。(5)数据具有可恢复性。电子数据容易在计算机系统内通过高科技等手段把被毁坏或删减文件进行恢复与还原。
2.1 政府部门网络公布的电子数据信息
包括政府部门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技术,开展的日常办公、信息收集与发布、公共管理等事务,其所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所产生的电子数据信息,也可以作为动物卫生执法的依据和法律证据。
2.2 行政审批事项申报信息
管理相对人通过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或许可平台,在申报各种行政事项中所填写上报的信息,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报、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的申报、动物检疫申报、跨省引种申报等申报;各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审批公告数据;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数据,动物卫生网络监管记录等。
2.3 商务电子数据
商务电子数据是指通过互联网访问取得的证明违法经营情况的网页信息。如企业网站发布的信息和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包括在生猪交易平台、肉品交易平台等网站获得的经营者推销、介绍其商品等信息的网页、交易数量和日期等)。
2.4 本地电子数据
本地电子数据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现场查获的计算机终端及外部储存设备中储存的数据信息。如:当事人用的电脑、手机、U盘、数码相机等计算机终端或外部储存设备储存的商品交易信息、电子账册、聊天记录等;建立的动物养殖电子档案、屠宰和经营的电子记录等;动物卫生执法人员使用数码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执法记录仪、手机等电子设备现场采集的电子数据。
2.5 第三方电子数据
第三方电子数据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等第三方依法保存的相关当事人网络交易、网络活动的记录备份。
2.6 远程电子数据
远程电子数据是指需要通过远程通信获得的,保存在网站服务器内与当事人经营行为有关的非公开数据信息,如保存在网站服务器中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账册、会员信息等。
2.7 车船地理定位信息
车船地理定位信息是指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等相关物品的车辆、船只安装的GPS等定位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包括车船的运行轨迹、停靠地点和时间。
2.8 视频监控信息
视频监控信息是指安装在公路和港口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相关当事人养殖圈舍、屠宰车间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和经营门店等场所的视频监控设备,或者社会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设备所采集录制的相关当事人的视频信息。
电子数据由于自身的特征,既能对案件的办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又极易被破坏,所以提取和勘验电子数据就显得至关紧要。提取电子数据证据,应注意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些都是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4]。
3.1 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的调取
依法收集到的电子数据证据原始载体应予以封存,而且要确保在封存状态下,无法被使用。
3.2 电子数据的拷贝复制
不能封存的载体需要拷贝复制时,应取得本地电子数据储存设备所有人或账户使用者的配合和确认,对所需的电子邮箱、QQ号等网络电子数据,可登录相关网络服务器及网络账户,下载相关电子数据材料到本地存储载体[5]。
3.3 电子数据的形式转换
当视频文件、网页等电子数据难以下载、难以拷贝复制时,可采取纸质打印、电脑截屏、网页截图、拍照录音、屏幕录像、将网页保存为图片并打
印等方式,固定该电子数据证据,经当事人签名后,采取证据形式转换方式固定证据。
3.4 第三方电子数据的调取
执法机关可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以及电子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等第三方,调取相关当事人网络活动信息的记录备份[5]。相关第三方提供相关电子数据的拷贝复制件,或者提供纸质打印件等证据形式转换件的,应以在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据书件上加盖公章等方式,确认真实性。
3.5 电子数据的解密和恢复
在案件办理中,往往遇到当事人将电子数据加密、删除等情况,隐瞒案件事实真相。由于电子数据具有可恢复性,可以将受到损坏、删除和格式化的数据文件在系统中恢复原貌,对加密的文件进行解密。
收集电子数据应当依法制作笔录,详细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或者将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录像。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数据,必须附有恢复或破解对象、过程、方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同时,将拟解密文件进行备份,以防止因破解操作使文件丢失或因病毒被损坏。
关于电子证据,何家弘[6]曾有过这样的评说:“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7]。当事人对电子数据证据或者对恢复、破解电子数据的专业说明有异议的,和其他证据一样,可申请司法机关鉴定。
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使用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备份。能够转换的,要转换后打印附卷;不能打印的,要说明存放地点,将存放目录、文件类型、证据来源等信息存入取证服务器的数据库,以备后查。对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案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妥善保存至少一份封存状态的电子数据备份件,并随案移送,以备法庭质证和认证使用。
电子数据只有转换为常人所能识别、认知的证据形式,才能成为电子证据,所以电子证据在本质上是电子数据,就此而言,电子证据比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形式更客观,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更小,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更大[7]。电子数据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种类。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加强计算机信息化技术的学习,适应新形势下执法办案工作的需要。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发现、收集、认证和应用,目前法律法规还没有做出完善的规定,这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1] 好搜百科. 电子数据[EB/OL]. http://baike.haosou.com/ doc/6783181.html
[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Z].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2-12-20.
[3] 李国辉. 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的理解与适用探究[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14,13(10):1011-1012.
[4] 孙敬秋,陈向武. 浅析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形式要件[J].中国动物检疫,2013,30(8):83-85.
[5] 黄璞琳. 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策略初探[N].中国工商报,2013.07.18. http://www.cicn.com.cn/content/2013-07/18/content_128991.htm
[6] 何家弘. 电子证据法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 [7]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Z]. 2012-12-20.
[8] 王啸林,张俐. 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J]. 青年与社会,2013(6):73-73.
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 Data in Animal Health Law Enforcement
Wang Yushun,Guo Jiapeng,Xu Xiaoyan
(Henan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e,Zhengzhou,Henan 450008)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electronic data as a new kind of legal evidence for animal health law-enforcement staff,the concept,types,requirements and validation of electronic data evidence in animal health law-enforcement were described in detail,providing reference for 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 data as evidence in animal health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Key words:animal health;law enforcement;electronic data;evidence
S851.33
C
1005-944X(2015)03-00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