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编者按: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 了“答疑解惑”板块,选取读者来信中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解答。每期刊登6个问题,当期解答3个,其余的下期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投稿解答的答案正确的,每个问题计0.1培训学时(须于次月底前投稿,如第7期杂志刊登的问题,8月30日前投稿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者投稿解答问题的,请将答案或所咨询问题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
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要求监督场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这里的“废弃物”指什么?
答: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这里的“废弃物”,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同步检疫时检疫出的病变的头、蹄、内脏、胴体、淋巴结等。对此,《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有关条款说明的函》(农办医函〔2012〕21号)予以明确。
2.在动物饲养场内建动物产品加工厂的,其需要单独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吗?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在动物饲养场内建动物产品加工厂的,动物饲养场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产品加工厂不需要单独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是,应当将动物产品加工厂作为动物饲养场的组成部分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对此,《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农办医函〔2012〕25号)予以明确。
3.实验用犬生产单位申报实验用犬检疫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实验用犬生产单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时,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并附具以下材料:一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二是《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三是实验用犬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四是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内的微生物及寄生虫监测报告。对此,《农业部兽医局关于实验用犬检疫有关事项的函》(农医监便函〔2015〕585号)予以明确。
1.对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企业,没收其兽药的金额较大时,该企业是否享有听证的权利?
2.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涉及价格、数量等应当使用汉字还是阿拉伯数字表示?
3.农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案由应当如何填写?
(责任编辑:白雅娟)
1 2015年第11期解答的问题:1. 兽药生产企业以自己的名义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需要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吗?2.兽药经营企业可以将其代理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吗?3.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其生产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销售给兽药经营企业吗?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5年第11期第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