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芹,华 敏,赵进沛
核与辐射事故的公众社会心理效应与应对措施探讨
李秀芹,华 敏,赵进沛
探讨核与辐射事故的公众社会心理效应特点、应急干预原则与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造成的心理伤害。核与辐射事故社会心理效应有其自身的特点,按照心理活动的知、情、意等3个阶段可以将其归纳为不良情绪反应、认知失调和行为异常等三个层次。心理效应的应急干预应遵循防止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的发生,干预的正当性原则和干预的最优化原则。对于群体心理效应,主要应对措施是信息沟通和心理抚慰;对于个体心理效应,根据应激反应程度的不同,主要采取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等措施。
核与辐射事故;社会心理效应;干预原则;应对措施
核与辐射事故不仅会造成辐射危害,而且会对公众产生负面的社会心理效应[1]。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虽然已经过去二十多年,但至今仍有一部分受事故影响的居民生活在恐惧之中。搜狐新闻网报道2011年3月发生的日本福岛核事故,福岛县立医科大学的一项调查表明,福岛核事故发生后3个月内,在福岛县内医疗机构精神科及心理门诊接受治疗,并被诊断出患有抑郁症的患者中,有30%以上是和核电站事故有关。因对核辐射的恐惧造成精神不安而住院患者,占全体住院患者的1/4以上。2011年5月日本全国自杀人数比上年同期增加21.2%。日本复兴厅2012年4月27日公布了“震灾关联死亡”人数,截至2012年3月底,1618人在避难时病逝或自杀[2]。在我国部分地区还引起了抢盐风潮。这些事件充分说明,核与辐射事故所产生的心理危机对个人身心健康和整个社会秩序的影响很可能要远大于事故实际的辐射危害。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造成的危害,除了要关注目的在于减少辐射照射的各种干预措施外,还要重视其产生的公众社会心理效应及应对措施。
核与辐射事故具有一般灾害的共性,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3]。首先,电离辐射具有看不见、摸不着、嗅不到的特点,这种让人难以捉摸、控制的特性,容易导致心理恐惧。其次,公众普遍缺乏对核与辐射的了解,关于日本广岛核爆、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事故以及日本福岛事故等灾难性的恐核信息,这成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时,影响社会心理效应的主要因素。再者,过量的辐射不仅能引起受照者的急性损伤,还可能导致远后效应,如致癌、致畸和皮肤效应。这些因素加重了公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恐惧。此外,处于事故影响区域的民众,由于正常的生活秩序被打乱,长时间处于射线照射的忧虑之中,或被迫离开家园居住于临时安置点,或因事故的放射性污染导致较大的经济损失,心理上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4]。核与辐射事故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加诸于公众身上,而非自愿的风险会使公众更加难以接受,导致更大的社会心理效应。
心理活动的知、情、意分别是认知,情绪和意志过程。这3个阶段是有相互关联的:认知,包括感知觉,注意,记忆,思维和言语等过程,是个体处理外界信息以及与外界进行相互作用的过程,这个是情绪的基础。情绪是人们对于外界的刺激所产生的态度,与个体内部的需要、动机相关联。而意志过程则是人们自觉地进行行动的过程,带有很强的主观能动性。知、情、意不是递进的过程,而是按照个体接受刺激到产生行为反应的顺序排列的,任何心理活动都离不开这3个阶段,核与辐射事故导致的社会心理效应也不例外,其社会心理效应按照心理活动的3个阶段可以归纳为3个层次。第1层次,认知对于情绪的影响,不良情绪反应。这在心理影响方面属于最轻微的程度,情绪在认知的基础上产生,通常由于事故相关的不良信息引起精神紧张,产生不良情绪反应,诸如焦虑、恐惧、忧郁、愤怒、悲伤等反应,反应到群体中表现为社会恐慌。第2层次,情绪对认知的反作用,认知失调。不良的情绪反应直接影响认知的过程,那些受事故影响较大、心理遭受沉重打击的公众,在产生应激反应,包括心慌、气喘、肌肉抽搐、疲乏、头晕、头痛、失眠等生理反应的同时,出现感觉异常、记忆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思考与理解困难、对工作和生活失去兴趣等认知障碍。第3层次,不良的情绪反应和认知失调导致的行为异常。意志过程是人们自觉地进行行动的过程,带有很强的主观能动性,不良的情绪反应和认知失调会直接导致意志过程的行为异常。核与辐射事故影响已经完全超过心理承受范围的公众会出现严重应激反应,表现出下意识动作、坐立不安、举止僵硬、拒食或暴饮暴食、酗酒、攻击、强迫等行为,严重的甚至精神崩溃、自伤或自杀[5-6]。当出现类似极端行为时,表明核与辐射事故对个体心理影响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必须及时采取强制干预措施。
核与辐射事故心理效应的应急干预应遵循3项基本原则:防止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的发生,干预的正当性原则和干预的最优化原则[7]。在心理学领域,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心理干预,提倡坚持适时原则、效用原则、人本原则和全局原则。实际上,上述适时、效用、人本和全局原则的内容实质也离不开对干预正当性和最优化的要求。
2.1 防止严重社会性恐慌事件的发生 已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影响表明,事故初期的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严重社会性恐慌事件。这是因为人们对核与辐射危害的恐惧使得与之相关的谣言很容易在社会上滋生和流传,如果谣言不能得到权威部门的及时澄清,公众不能及时获得可靠充分的信息,政府的措施得不到公众的信任,就可能发生日本福岛核事故后出现公众囤积食物和逃离居所的现象[1]。因此,防止严重社会性恐慌事件的发生成为核与辐射事故之后应急心理干预的首要目标和紧迫任务。
2.2 干预的正当性原则 应急心理干预应是正当的,即所采取的应急心理干预措施应当是利大于弊的。虽然,应急心理干预措施本身的成本可能很低,但是不适当的干预很可能会取得与预期相反的效果。比如,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之后,对我国的影响本来是微乎其微的,但有的专家在电视上大谈特谈辐射的防护问题,于是“服碘可以防辐射”的简单化理解在社会上被迅速放大,加之一部分别有用心之人的聒噪,导致在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抢盐风潮[8]。所以,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之后,本意是为了加强与公众的信息沟通,但是什么阶段需要沟通什么信息是要权衡利弊的,不当的沟通反倒会加剧公众的恐慌心理。
2.3 干预的最优化原则 应急心理干预应是最优化的,即任何应急心理干预措施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均应是最优的,使在通常的社会和经济情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能获得最大的净利益,要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优的配置,发挥最大的作用。
核与辐射事故心理效应依据事故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大小,将其分为群体心理效应和个体心理效应;依据事故对心理影响的轻重不同,分为不良情绪反应、轻微应激反应和严重应激反应。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中,事故造成影响的公众范围大小以及对心理影响的轻重不同,采取的应对措施也有所不同。
3.1 群体心理效应的应对措施 对于产生了不良情绪反应的群体心理效应,主要应对措施是信息沟通和心理抚慰。
3.1.1 信息沟通 心理沟通是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中对公众心理进行干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措施。良好的信息沟通可以避免产生大范围的社会恐慌,可以减轻受事故影响公众的不良情绪反应[9]。信息沟通的实施主体应是政府权威部门,实施的方式可以是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发放科普资料,或是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手段的综合利用。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可以被认为是应急工作人员,因为需要他们向公众提供可信的信息。对媒体信息进行检查并采取措施,对错误的、不确切的或混乱不清的信息做出回应。采取措施查明公众在应急期间的不适当反应,并向媒体提供有助于缓解这种情况的相关信息[10]。
应急期间向公众提供的信息应是有用的、及时的、真实的、一致的和适当的,对谣言或不确切信息应做出回应,并尽力满足公众、新闻媒体对信息的要求。在应急报警以后迅速向公众提供有关风险和防护行动的信息,并在发布防护行动建议后持续发布相关信息。向公众提供有关是否应采取防护行动及其原因的信息。在宣布应急以后,可向涉及的单位、居民区负责人员介绍基本情况。迅速向公众提供下列方面的信息:医疗检查、监测、取样结果或涉及其自身、家庭、居民区或其工作场所的其他响应行动,也包括如何保护家庭成员(如学校中的儿童)的信息。在现场向新闻媒体工作人员提供有关风险、限制和自我防护措施的信息,应包括辐射防护和长期医疗监督方面的信息。
3.1.2 心理抚慰 心理抚慰是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中对受事故影响产生不良情绪反应的公众采取的一种有效的干预措施。心理抚慰通常要代表官方进行,由于核与辐射事故的特殊性,最好还具备一定的核与辐射专业背景,这样实施者可以享有官方和专业的双重权威,从而形成一种“权威暗示”,可以更容易让事故受害者的情绪平静下来。心理抚慰的实施主体可以是专业的心理干预人员,也可以是处在一线的应急工作人员。由于严重核与辐射事故往往影响人数众多,而全国范围内能够从事灾害心理干预的专业人员很少,掌握一定核与辐射知识的心理干预人员就更是少之又少,所以对公众的心理抚慰工作更多地还需要依靠应急工作人员。这就要求对应急工作人员增加有关心理抚慰工作的知识、能力和技巧的培训。
及时的、持续的心理抚慰可以缓解受害人的恐慌、焦虑情绪和不安全感,恢复其受到破坏性冲击的心理平衡。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中,对于那些撤离和服用稳定碘的人员,如果能够在他们撤离或服碘的同时实施心理抚慰,可以避免部分受害者从不良情绪反应发展到心理应激障碍的程度。在心理抚慰的实施上,媒体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因为处在危机中的当事人很难从文字、声音、图像上获得情感上的慰藉,只有与危机中的个体保持密切的接触,表示关心和理解,建立良好、信任的关系,才能用那些感同身受的温馨言语打动他们的内心,让他们从心理上获得安抚和慰藉。
3.2 个体心理效应应对措施 个体心理效应应对措施主要有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对于受事故影响产生轻微应激反应的个体,应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对于受事故影响产生严重应激反应的个体,则应进行心理治疗。
3.2.1 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是对核与辐射事故中产生应激反应的事故受害者提供的,目的是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消除创伤体验的一种干预措施。心理咨询的实施主体应是具有一定资质的心理咨询师,客体是存在心理应激障碍并能意识到问题存在的事故受害者。心理咨询通常由心理咨询师与单个来访者一对一地进行,也可以将具有同类问题的来访者组成小组或较大的团体,进行共同讨论、指导或矫治。
心理咨询的核心是谈话,谈话中包含了一些治疗因素:使受害者减少孤独感,获得健康帮助。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中撤离、避迁或永久性再定居的那些人员,政府有必要为他们提供长期的心理咨询服务。因为核与辐射事故在他们之中产生的慢性心理紧张会在较长时间内存在,从而容易诱发慢性心理疾病。在切尔诺贝利事故后进行的一项为期6年的研究发现,悲痛和精神紊乱在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很流行[11]。如果在该地区能够提供较充分的心理咨询服务,就可能不至于出现这种精神疾病的流行。
3.2.2 心理治疗 心理治疗是对核与辐射事故中产生严重心理应激反应的事故受害者采取的最高层次的心理干预措施。严重的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少数受害者的心理障碍不能得到缓解,他们的心理矛盾较深,症状顽固,采用简易的心理帮助难以见到成效,需要进行专业性治疗。心理治疗的实施主体应是具有资质的心理治疗师。专业性心理治疗一般每1~2周1次,每次30 min左右,5~10次为一个疗程。常用的心理疗法有催眠疗法、精神分析法、森田疗法、生物反馈法、行为疗法等,这些治疗方法的模式是建立在精神病学或医学模式的基础上的[4]。
历史教训表明,核与辐射事故的社会心理效应影响往往要超过辐射照射的影响。所以,对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公众社会心理效应应对问题,应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来看待,应认真考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心理干预机制的建设问题,并将应急心理干预的相关内容列入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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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2015-01-20修回:2015-04-10编校:丁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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