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药残超标肉品零售引起的执法思考

2015-01-23 13:52侯向进胡玉兵陆东金毅钟艳华湖北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441003
中国畜禽种业 2015年5期
关键词:屠宰场兽药猪肉

侯向进 胡玉兵 陆东 金毅 钟艳华(湖北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441003)

一起药残超标肉品零售引起的执法思考

侯向进 胡玉兵 陆东 金毅 钟艳华(湖北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441003)

国家对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行为一直处于严打态势,经营者也充分了解使用瘦肉精的危害,自觉守法经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测中已很少检测出瘦肉精等违禁物。而养殖场不按规定执行休药期规定导致兽药残留超标成为畜产品安全的重大隐患。本文就涉嫌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案进行探讨。

兽药残留;食品消费;案件;探讨

1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1日,市民王女士来监督所咨询,称其购买的猪肉有异常,疑似病害肉,要求检验一下是否有问题。监督所检疫人员经剖检确定为注射后形成的化脓病灶。监督所以涉嫌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猪肉从A肉商(以下简称A)处购买,出自B生猪定点屠宰场(以下简称B),生猪由C动物经纪人(以下简称C)从D养殖场(以下简称D)收购。因送检样品兽药残留未超标,监督所将案件移交屠管办对B涉嫌未执行肉品检验制度进行立案查处,退赔了王女士的损失,王女士十分满意。

2 案件思考

这一起肉品咨询引起了笔者的思考,笔者大胆假设:在例行抽检中查出A销售猪肉兽药残留超标,经调查猪肉系B宰杀,生猪由C从D处收购。此案该怎么处理,各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很值得探讨:

2.1 A的法律责任

确定A的责任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区分两种状况。明确的一个概念亦即法律禁止性条款如何解读问题。法律禁止性条款如何解读官方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民间的解读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结合本案笔者认为既然是禁止性条款,违法当事人只要存在违法事实,不管违法当事人存不存在主观、客观故意,都要追究违法当事人的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A销售的猪肉兽药残留超标显然违反了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据第六十三条应当给予其相应的处罚。但在行政处罚时要区分两种情况(存不存在主观的故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就本案来说A被处罚确实冤枉。一是A不存在违法故意。二是A销售猪肉不存在违法行为,他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从正规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购进的猪肉,合法持有两章两证,销售猪肉行为是合法的。三是兽药残留超标也不是他造成的。他遵守了国家法律,对其进行法律制裁似乎有些问题。假设其破开猪肉明知是针眼,可能兽药残留超标,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对其处罚毫无疑义。如果他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兽药残留超标,对其进行处罚也合情合法。可是从另一个角度,正因为其销售猪肉直接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危害,如果不进行处罚也说不过去。就本案来说猪肉质量可追溯,处罚A还是免予处罚不同的执法人员有不同的考虑吧。

2.2 B的责任

笔者查阅了 《食品卫生法》、 《动物防疫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猪肉卫生标准》、《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标准》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都没有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必须要检验兽药残留超标。那么代宰性质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应该在兽药残留超标案件中不承担责任。非代宰性质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在本案中应等同C。而农业部2002年235号公告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却明确规定了动物性食品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生猪定点屠宰场作为动物性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在兽药残留中应承担什么责任。

2.3 C和D的责任

确定C、D的责任,首先明确C、D是否履行了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那么C的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是:生猪收购时要询问并查看用药记录,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D的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是:如实的记录养殖档案,并向C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几种情况下C、D责任的界定:

(1)D告知了C饲养的生猪还在休药期内,C明知收购的生猪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仍然屠宰用于食品消费。则D履行了法定的责任,C违反了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依据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2)D隐瞒实情告知C饲养的生猪未在休药期内,C不知收购的生猪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然后屠宰用于食品消费。则D未履行法定的责任,违反了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依据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此种情况也有两种状况:一是D养殖档案记录完整,用药记录显示未在休药期,但是实际上其出售的生猪在休药期内(同栏生猪兽药残留检测仍然超标)。其告知C出售的生猪未在休药期,并提供了用药记录;C询问了生猪饲养情况并查看了用药记录确定所购生猪未在用药期、用药期内。C履行了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不予处罚。二是D养殖档案记录完整,用药记录显示在休药期。其告知C出售的生猪未在休药期,未提供了用药记录;C询问了生猪饲养情况但没有查看了用药记录。C虽然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但其没有完全履行了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确定所购生猪未在用药期、用药期内,如何处罚C值得商榷。

(3)D告知C出售的生猪未在休药期,并提供了用药记录;C询问了生猪饲养情况并查看了用药记录确定所购生猪未在用药期、用药期内,经调查兽药残留超标系由饲料造成的。此案是否另案处理?

2.4 为什么选择本案进行讨论交流

这是因为目前畜产品安全监管出现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由于国家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各级一直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行为,各经营者也充分了解使用瘦肉精的危害,自觉守法经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测中已未检测出瘦肉精等违禁物。而养殖场不按规定执行休药期规定导致兽药残留超标成为畜产品安全的重大隐患。监督所一直关注此类案件的查处。因为通过处罚可以震慑一方,明晰养殖场、经纪人、屠宰场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对促进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兽药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畜产品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2.5 此类案件查处的关键是通过动物耳标进行追踪溯源

但动物耳标的管理混乱很容易造成此类案件无法进行追踪溯源。造成动物耳标管理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各级管理部门重视力度不够;加之技术手段没有跟上,给基层工作人员带来很多不便,基层人员推进工作没有积极性。如推广的标识识读仪,根本就无法识别动物耳标号码,在动物交易市场很多动物混群的情况下,谁都不愿意下功夫一一去核对动物耳标号码检疫出、换证明。笔者与六个省的十几个地市同行交流,都存在检疫证明与动物耳标不相符合的情况,有的地方不符合率达到60%。动物耳标作为动物的 “身份证”,是畜产品安全追踪溯源的主线,一旦管理混乱,在此基础之上建立的畜产品安全监管(追溯)体系就有崩溃的危险。

侯向进(1972.6-),男,湖北省襄阳市人,学士,高级兽医师,从事动物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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