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彦 朝
(浙江工业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研究部,浙江 杭州310023)
现代民主政治的理论逻辑与政治宽容
刘 彦 朝
(浙江工业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研究部,浙江 杭州310023)
在现代政治文明中,宽容被确认为现代国家所应具有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政治美德。现代国家普遍采用民主政治作为自身建构和运行的合法性基础。从理论逻辑的角度审视,现代民主政治以政治平等为建构基础,以人民主权为居间中介,以个人自由为价值归宿,从而理顺了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促使现代国家接纳并维护宽容作为自身的政治美德。
现代民主政治;政治宽容;理论逻辑
如何协调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始终是人类政治文明需要面对的永恒课题。在现代政治文明中,政治宽容被认为是处理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和机制之一。从其本义来看,“宽容是指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1]。由此可知,宽容是指在某种不平等的关系中,其中一方拥有某种权力、知识或其他属性,因而可以批评、否定乃至强制另一方。在现代政治文明中,只有国家方才拥有对其治理下的公民行使合法的强制性权力,因而,政治宽容作为宽容的一般意蕴和要求在政治领域的具化,即是指国家在履行自身的职能进行社会治理时,应具备宽容的美德和品质,对公民的所言、所行、所信等并不任加干涉、限制或惩罚,而是基于某些理据,为诸如此类的言、行、信等留有适当的生长机会和空间。民主政治作为现代国家建构的合法性基础,其内蕴的理论逻辑将决定现代国家是否接纳和支持宽容作为自身的美德,并因此进一步促使人类政治更加趋于和凸显文明的属性和意蕴的。
“人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2]。政治源于人类必须以社会的形式求取自我生存、发展的事实。作为人类结成的众多社会关系之一,政治因其关涉到社会共同体中的所有人而尤为重要。因此,选择某种基本原则作为建构政治关系的基础就成为政治的首要问题:不同的原则将决定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社会中的不同地位,进而影响到个人在政治社会中受到何种对待。
在人类政治文明的演进史上,对这一原则有两种截然相反的选择。其一是以不平等作为建构人与人之间政治关系的原则,进而决定政治权力的归属和人们在政治社会中的不同地位。这一原则依据不同的标准——如种族、年龄、性别、血统、宗教、财富、知识、派别等对人进行优劣高低的划分。诸如此类的标准在历史上以及现时代被单独或相互结合在一起用来证明和强化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合理的。政治被认为是由符合其中某一或某些特殊标准的少数人从事的专门技能,其他人则因缺乏此种标准而没有资格参与其中。这样,由符合某项或某几项标准的少数人从事政治事务、垄断政治权力也就是顺理成章的逻辑结果。显然,在不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必然是政治等级制度:人在政治上便被划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总之,不平等原则强调能够把人们区分、隔离开的特征,并把政治建立在这些特征之上:人与人之间的某种差别决定了他们在政治上的不平等, 结果却是带来政治权力被垄断和私有的特权专制,一部分人的命运和生活由另外一部分人来支配和控制。无疑,这种政治上的不平等为垄断政治权力者实施独裁暴政提供了口实,打下了基础。
与之相反的是以平等作为建构人与人之间政治关系的原则。平等原则主张,无论人与人之间在其他方面存有什么样的差异,但出于政治的缘由和目的,所有人必须被置于同等的政治地位,受到同等的政治对待。正像不平等原则确定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时优先考虑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平等原则在确定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时优先考虑的则是人与人之间相同或相似的特征。
在政治文明史上,人类对平等原则的强调源远流长。在古希腊人看来,虽然人与人之间在诸如财产多寡、社会地位、智力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作为城邦的一分子即理性的公民却是平等的,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古希腊人除认为城邦之内的公民之间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之外,对于当时流行的主人与奴隶、男人与女人、希腊人与外族人等之间不平等的观念亦不乏质疑和否定之声[3]。随后“罗马人探索着从特殊的案例中归纳出平等的一般原理;而斯多葛派的哲学家则力图从形而上学的思辨中、从抽象的宇宙中演绎出具体的论断:由于同等地享有理性,所以人类是同一的”[4]。二者出发点不同,却殊途同归,共同支持人类对平等政治理想的诉求。中世纪的基督教以“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据强化了以往的平等原则。在基督教的教义中,人不同于世间其他万物,为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所造,同出一源,共同荣享上帝赋予的灵魂、理性和尊严,因而凡属人者,无论其他诸如种族、性别、出身等有何差别,都理应受到平等的对待;而且由于人类始祖的堕落,致使俗世之人都承受原罪,并无高低优劣之别。基于上述,任何对人的奴役、歧视,都是对上帝意旨的违背。这就为将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推进到社会政治领域提供了极为便利的切入点,直接影响和推动平等原则在近世的确立以及现代民主政治的建立[5]。
晚近以来,政治平等似乎成为政治哲人建构政治理论的普遍共识,并提出了各种理据加以证成。霍布斯认为人的平等源于自然的赐予:“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人敏捷;但是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6]。洛克既承续了霍布斯的自然起源学说,又借助于欧洲的宗教传统将自然等同于上帝:“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他们全体的主宰以某种方式昭示他的意志,将一人置于另一人之上,并以明确的委任赋予他以不容怀疑的统辖权和主权”[7]。其后,这种对政治平等的诉求一直延续下来,在边沁、孟德斯鸠、康德、托马斯·杰斐逊、托马斯·潘恩等哲人那里分别得到阐释,并逐渐影响现实的政治发展。托克维尔基于对其时美国社会的考察断言:“身份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这种发展具有的主要特征是:它是普遍的和持久的,它每时每刻都能摆脱人力的阻挠,所有的事和所有的人都在帮助它前进”[8]。
在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将公民的道德平等和政治平等作为建构一个满足正义原则要求的“良序社会”的基石。“国家必须被理解为由平等的公民所组成的社团”[9]。那么,在何种意义上,公民可以被作为平等的人加以对待呢?罗尔斯认为,“平等的正义的权利仅仅属于道德人。道德的人有两个特点:第一是有能力获得(也被看作获得)一种关于他们的(由一个合理生活计划表达的)善的观念;第二是有能力获得(也被看作获得)一种正义感,一种在正常情况下有效地应用和实行——至少是在一个较小程度上——正义原则的欲望”[9]。这两种能力能够为建立符合正义原则的基本社会制度提供充分的条件。罗尔斯强调,只要拥有最低限度的这两种能力,人就可以被视为是平等的。
政治平等表明人们对影响自己生活的政治事务有权进行平等的参与,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和主张,最终形成建立在普遍同意基础上的公共政治权威和基本社会制度。这样在政治平等的基础上就建立起民主政治的运行逻辑。“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10]。政治平等意味着在国家之中,人与人之间不存在政治上的从属关系、支配关系。国家既是以政治平等的公民作为基础产生的,也意味着它必须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位公民,不允许存在特权现象,民主政治也因此“消灭了国内现存等级之间的一切旧的差别,取消了一切依靠专横而取得的特权和豁免权”[11]。政治事务因此成为每个人的普遍事务,政治职能成为每个人的普遍职能,每个人的生活差别仅仅是社会差别而不是政治差别。政治平等对专横特权的消解即是解除了人对人的任意压迫、宰制和奴役,为民主政治下的政治宽容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政治作为人类进行自我治理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其核心问题是权力与服从的关系:何种政治权力方能具备合法性,获得受其治理者的自觉认同?政治权力的来源、性质和归属也因此成为政治理论的基本问题之一。在以政治不平等为建构原则的专制政治下,尽管专制君主以暴力征服获得强制支配他人的所谓权力,但他仍要为自己的强力支配寻求诸如君权神授等理论论证,以将暴力转化为具有某种合法性的政治权力。在君权神授理论的逻辑推演中,世界包括人本身是上帝等外在神秘力量的创造物,君主是上帝在人间的最高代表;其他人对君主的服从即是对上帝的服从。由于政治权力源出于神、行使于君,因此便与被支配的芸芸众生无关。他们既是上帝的“子民”,又是君主的“臣民”,服从君主的专制权力便成为他们天然的神圣义务。这样就建立起一套名为神意使然、实为暴力决定的神、君、臣、民之间的等级制度。臣民对君主的专制权力并没有任何发言权,“人们对其至尊无上的地位从不敢有所争议”[12],只能听天由命、逆来顺受;或起而仿效,以暴力夺权后重又披上神圣的外衣。因此,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宽容不是也不可能是什么美德”[13]。
在以政治平等为建构原则的民主政治中,则表达了与之不同的权力逻辑。“民主”的字面涵义为“人民的统治(权力)”,从而区别于由一人统治的君主制和由少数人统治的贵族制。从其本义来看,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组织形式,首先表达的是有关政治权力的性质、来源和归宿的基本逻辑。古希腊人认为,与主人对奴隶的权力源于自然、君主对臣民的权力出于暴力不同,城邦为全体公民所有,城邦政治事务在本性上是关系到每一个“自由人”,即公民的公共事务。由此,城邦的权力只能是“平等的自由人之间所付托的权威”[14]。古希腊人相信,公民是有理性的人,具备“言语的机能”,公民的所作所为“得凭借言语来为之说明”[14]。普罗泰戈拉表示,当人们在公民大会上相遇时,“如果问起如何成为一名好的木工或者掌握任何其他具体的技艺,包括雅典人在内的所有人都会认为只有少数人才有发言权……但是,如果问及如何才能把一个城邦治理得更好时,由于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完全公正和理性的思考,所以必须听取所有人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义务分享这一殊荣,否则根本就不会有城邦的存在”[15]。所以,城邦作为政治共同体,其政治权力的来源只能是全体公民通过理性的言说、公开的辩论等形式达成共识而人为创设的。因此,在古希腊人看来,政治本身就应该是民主的:没有民主,就没有政治。与专制政治中君主通过君权神授理论将政治权力私有化不同,古希腊民主确认政治共同体的政治权力建立在全体公民理性认同的基础之上,并为全体公民整体所有,因而是一种公共权力。伯里克利对雅典民主政治的性质作出如下的经典描述:“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里”[16]。古希腊的民主政治确认的一个理论前提就是人民主权。这是古希腊人所理解的民主政治,或者说政治的本义,从而使政治区别于其他的人类活动,把政治共同体与其他人类社会组织区别开来。
现代民主政治理论是由近世的社会契约论者如霍布斯、洛克等人,借助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等理论预设,通过批判君权神授教义和君主专制制度,从理论上加以证成的,并在此过程中实现了国家主权所有者从神、君到人民的彻底转换。社会契约论者认为,在政治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在其中,人人都是平等、自由的,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强制、隶属关系,都享有相同数量和内容的自然权利并受到人类理性所演绎出的自然法的尊重。所谓自然权利,是指人们对权利的享有是先验的、不证自明的,不依赖于任何外部权威的,仅基于人之为人这一事实即可。自然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平等、财产和反抗压迫等,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基础,人之为人的尊严所在。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在自然法即理性的规导下,拥有决定自身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与人身的自由意志,而毋需得到任何外部意志的许可。由此可知,如无正当而充分的理由,自然权利亦是不可被随意限制、任加剥夺的。然而,在社会契约论者看来,自然状态并不适宜于或不能恒久适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或将其直接等同于战争状态,或认为其必然转化为战争状态,透露出需要某种外部控制的必要性 。社会契约论者将人类进入政治社会、建立政治国家作为补救自然状态存在的缺陷的必然选择:即通过设置特定的政治权力,来处理各自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和矛盾。
在社会契约论者看来,政治社会必须能够既维护和保障人在自然状态中相互之间的平等关系,又能够促进和实现人在自然状态中即已享有的自然权利和自由本性;否则,将因有悖于人类的理性,而无法得到普遍的认同和接受。社会契约论者确信,在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之间存在着一个能够满足上述要求的政治社会。人类进入政治社会的具体方式则是:具有理性的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7],形成政治权力,并委托给政治国家来代为执行。从人类进入政治社会的逻辑来看,政治权力显然是一种公共权力,为全体委托之人——即人民共同所有,它凌驾于并平等地对待所有因订立契约、参与政治国家而受其治理之人。这样,国家就被视为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而建立的维护彼此之间的平等关系、实现自然权利和自由本性的工具和手段,祛除了长期笼罩在国家之上的神性外衣,实现了政治权力主体从君主到人民的彻底转换,个人因此得以从政治国家中获得解放,开始成为掌控自身命运的自主性主体。质言之,“从本体论的角度来看,政治民主的基本内容和宗旨应该是使人民在政治关系及相应的政治国家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权力归人民,人民是政治国家权力的来源、依据和归宿,政治国家只能是人民权力的表现和规定”[17]。
在现代民主政治中,人民主权表明:国家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凭借经验、智慧设定公共权力对自身进行的自我治理。国家是人们以公共权力为纽带和中轴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特定的社会组织。所以马克思说:“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公共权力”[18]。人民主权的政治理念拒斥任何个人、团体等凭借任何理由享有政治特权、私有政治权力、垄断政治事务,意味着在政治共同体中任何个人、团体等都无权支配、强制、惩罚他人,排除了人与人之间以政治的名义相互伤害的可能;而对于政治共同体公共事务的处理,只能借助于公共权力,以公民全体,亦即国家的名义进行和实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政治宽容可以而且应该被理解为国家和个人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
不过,令人吃惊的是,最初的古希腊城邦民主呈现的却是一副不宽容的面孔。以研究民主著称的政治学家萨托利曾做出如下的断言:“假如我们某个早晨醒来时已置身古代雅典,我们很可能会发现那里的民主是侵略成性(要远甚于我们的竞争性市场社会)、令人窒息和不安全的(就我们早已习惯的个人权利而言)”[19]。而且,近世法国大革命借由人民主权的名义所造成的暴虐,促使我们思考并回答一个至关重要的基本问题:政治之目的何在?
政治源自人对自身及其生活世界的自觉关照——如何组织自身的社会生活,合理协调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创设一个能够满足和实现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因而,人本身即是政治思考的核心关怀和永恒主题,是政治得以生成的逻辑起点和指向的价值旨归。政治归根结底是人应该如何对待自己的问题。人对自身的认识和理解构成政治建构的理论基石,在各种政治理论和实践的表象背后必然隐含着人类预设的某种自我形象。不过,人为何物、应该如何对待却并不是一个自明之理。近世以前,人常被忽视、遭遮蔽,如古希腊的自然哲学见物不见人,中世纪宗教神学则将人贬为上帝的仆从。启蒙运动以降,人之自由本性逐渐得到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密尔等的确认和辩护。马克思则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域充分肯定和阐释了人的自由本性:“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20]。这表明,与世间其他生物以基因遗传的形式遵循着自然界为其设定的生命轨迹不同,人的生命活动是以自身的意识为指引,把自我同外部世界区别开来,在自身和外部世界之间建立起主、客体关系,确立自身自为的、理性的能动主体地位:一方面,人可以认识和发现外部世界的必然性,作为自身活动的基础、条件和限制;另一方面,人亦将自我作为认识和反思的对象,廓清自我的境遇、能力和目的,借助于自身的实践活动不断追求自我的创造、完善和超越。自由也就成为凡属正常人都拥有的人类学本质,构成最深刻的人性需要,并因此而在所有政治价值构成序列中占据着首要位置。
吊诡的是,古典希腊城邦的民主政治即是因其公民享有的自由而被引以为豪的,但却是不宽容的。伯里克利为雅典人所享有的自由给予了热情的赞扬:“当我们隔壁邻人为所欲为的时候,我们不致于因此而生气;我们也不会因此而给他以难堪的颜色,以伤他的感情,尽管这种颜色对他没有实际的损害。在我们的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和宽恕的”[16]。柏拉图甚至认为民主政体中公民享有的自由简直达到了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的程度[21]。怎么解释其间的巨大差异呢?其中的缘由在于古代人与现代人在对自由的理解和享有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贡斯当指出,古代人所理解和享有的自由是指公民直接地、充分地参与公共事务的辩论与决策的权利——这是以民主形式体现的集体自由;但相对于城邦的权力而言,他们在私人生活领域却缺乏个人自由——或者说根本没有私人生活:“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监视与压制;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可以对执政官或上司进行审问、解职、谴责、剥夺财产、流放或处以死刑;作为集体组织的臣民,他也可能被自己所属的整体的专断意志褫夺身份、剥夺特权、放逐乃至处死”[22]。显然,伯里克利所赞美的自由,只是公民相互之间在私人生活中的表现;但在城邦的公共权力面前,公民却没有任何个人自由可言。因此,古希腊民主政治事实上具有专制的性质。
晚近以降,人类对自由的理解发生了深化,形成个人自由的观念,作为国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并重塑了政治的职能和边界。人们不仅以集体的形式行使着诸如政治民主等某些自由,而且享有某些任何外部权威都不能武断限制和任意剥夺的自由和权利,如生命、财产、思想、言论、良心、信仰、结社等——这一自由清单将会随着人类自我认识的深入而不断扩大,被视为人之尊严的体现,是人自身生存、发展的基础以及实现社会进步的基本条件。尤其重要的是,这些自由的享有主体只能是以个体形式存在的个人。因为作为类的存在物,现实的个人是人类的最基本的和真实的存在形式。“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0]。现实的个人既是社会历史得以展开的逻辑原点,也是评判社会历史进步的基本尺度。类本性赋予每个个体平等的道德主体地位,具有自身的尊严和价值。因此,每个个体都是一个过去不曾存在、将来也不会再度出现的独一无二的生命现象,具有自己与众不同的个性,自生自长、本属各自的愿望、快乐、情感、意见和冲动等。人的类特性和存在的全部意义都应该、也必然通过个体生命的完善加以确证和实现。唯有现实个人的鲜活生命才能映照类存在,使类特性显现、丰富和充盈起来。“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18]。个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社会是个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结合形式。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最终必然表现为和归结为个人的发展,并通过个人的发展得到确证。马克思的一生都致力于表达和追求对现实的个人及其活动的人文关怀,并且明确地把个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个性的丰富作为一种最高的价值取向[23]。人们以集体形式行使的自由恰恰是为了维护和保障以个人形式享有的自由。人民主权并不是政治的目的,而只是政治的居间中介,个人自由才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追求目标和价值归宿。
个人自由表明每个人才是其自身身体、智力和精神的监护者和使用者[13],意味着个人及其生活的多样性、创造性和不确定性。从政治宽容的角度审视,民主政治作为全体公民设定政治权力、做出政治决策、进行自我治理的组织形式,在其中,公民不仅享有政治自由,参与政治事务,而且享有人身自由、良心信仰自由、思想言论自由、结社经营自由等个人自由。这些个人自由确保公民拥有一个自主的社会生活领域,即便国家也无权任意加以侵入和干涉;相反,国家应该对此加以保护、鼓励和宽容。至此,现代政治文明把个人自由和权利设置为政治国家的前提、基础和边界,任何权力形式,包括以人民主权的面目出现的国家权力也不能对此任意加以限制和剥夺,使人民主权受到必要的约束和节制,避免假民主之名来论证并行暴政之实。
总之,从理论逻辑的角度审视,现代民主政治之所以能够支持和实现政治宽容,在于它以政治平等为建构基础,以人民主权为居间中介,以个人自由为价值归宿,既继承了古希腊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又吸纳了人类文明的积极成果对其进行了必要的修正和完善,从而使现代民主政治具有了政治宽容的美德和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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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一超)
The Theory Logic of Modern Democracy and Political Tolerance
LIU Yanchao
(Teaching and Research Institute of Political Theory,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Hangzhou 310023, China)
In modern political civilization, tolerance is identified as a very important political virtue that modern nations should have. Modern nations generally adopt democracy as the legitimate foundation of its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From the viewpoint of theory logic, modern democracy considers political equality as its constructing foundation, the people’s sovereignty as its intermediary agency, individual freedom as its value destination, thus straightening 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ation and citizen, and urging modern nations to accept and maintain tolerance as its political virtue.
modern democracy; political tolerance; theory logic
2015-02-05
刘彦朝(1973-),男,河南夏邑人,副教授,博士,从事政治哲学、西方政治思想史研究。
D0-02
A
1006-4303(2015)03-0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