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渔业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

2015-01-20 15:31安晨曦石春雷温宝璇
关键词:渔民仲裁渔业

安晨曦 石春雷 温宝璇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南海渔业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

安晨曦 石春雷 温宝璇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南海海域的主权争夺,以渔业纠纷频发为主要表征。南海渔业纠纷的成因及特点,决定了渔业生产者选择诉讼外方式化解纠纷的偏好。南海渔业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旨在通过调解、仲裁、协商、谈判等非对抗性方式解决纠纷,以弥补司法机制及渔业执法的不足。通过优化南海渔业纠纷调解制度、设置渔业纷争处理机构、健全渔民保险机制、推进南海区域合作机制构建、建立并发挥非政府间组织协调作用等途径完善南海渔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保障我国渔民合法权益及宣示我国南海海域主权。

南海渔业纠纷;解纷方式选择权;非诉讼解决机制

世界各国对海洋权益的争夺,很大程度表现为因海洋渔业利益的冲突而对渔场、捕鱼权的争夺。[1]中国对南海岛屿及其附近海域享有主权。近年来,南海周边国家试图通过打击我国渔业活动、抓扣渔民渔船来宣扬对南海争议海域的“管理”。如2014年3月,菲方军队在南海仁爱礁附近与我国海警船发生激烈对峙,菲方就中菲南海争端提起国际仲裁等。“涉外渔业纠纷”是目前南海争端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以南海渔民的权利保障与南海渔业资源的争夺为表象。同时,我国国内渔业生产者之间的渔业争议亦属渔业纠纷的范畴。

从社会学的视角来考察,目前南海渔业纠纷的化解是一种多元化的解决体系,除司法途径解决外,大量的渔业纠纷是通过纷争当事人的协商、谈判、第三方介入的调解或仲裁等方式化解的。通过对海南省文昌市、儋州市等渔业生产者聚居区域、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的调研发现,合力解决渔业纠纷时,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话语权虽日益提升,然其本身力量又略显不足,因而如何将其改良为能凭借自身力量(至少逐步减少外力援助)达到独立解决渔业纠纷之目的,如何从民间非制度化、非正规化但被证明可以有效化解渔业纠纷的其他途径中摄取营养,是南海渔业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基本理论及具体制度设计之关键所在。

一、南海渔业纠纷的特点及成因

(一)南海渔业纠纷的特点

1.渔业纠纷关乎国家主权

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四个岛礁及附近海域的管辖权。由于中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海域存在“专属经济区重叠”的问题,南海渔业纠纷受到各国对南海海域岛屿主权、海域管辖权的政治影响。其主权性特点导致南海海域外的其他国家或政府间组织不得加以干预,以避免“南海渔业纠纷国际化”对我国主权权益的非法侵犯。

2.渔业纠纷具有复杂性

南海渔业纠纷的复杂性体现在:第一,涉外渔业纠纷的涉及面广,这类纠纷涉及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利益纠葛,因而不单是双边渔业合作协议或外交途径所能解决的;第二,南海涉外渔业资源的高度洄游性以及涉外渔业纠纷发生的不可预料性,导致外国当局对我国渔民的袭扰和伤害的威胁不易通过有效的措施加以事先预防。

3.渔业纠纷涉及双重利益

从民事纠纷的私权救济属性看,南海渔业纠纷涉及到南海渔民个体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精神利益等的损害;从国家海洋资源保护的全民性角度看,渔业纠纷涉及到南海渔民群体的整体利益甚至国家利益的侵害。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全国海洋功能区域(2011-2020年)》,确定南海海域重点支持南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海域发展海洋渔业。所有在南海海域生活的我国渔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均受法律保护,政府及行业组织在保护渔民个人利益和全民利益时应两者兼顾。

(二)南海渔业纠纷的成因分析

目前我国南海渔业纠纷以涉外渔业纠纷最为严重且较难解决,其成因主要体现于三方面。第一,南海岛屿及海域主权问题。由于中国与沿海国在南海存在专属经济区的重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确立了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方法及享有的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但对于专属经济区存在重叠的海洋区域争端的解决缺乏规定,导致各国对南海岛屿及海域的主权归属存在争议。[2]第二,南海渔业资源的归属问题。由于海洋渔业资源的游动性,难以区分渔业资源归属哪个国家,故产生渔业资源的非理性争夺,同时沿海国以外其他国家的介入使得渔业资源的归属问题更加复杂。[3]第三,对南海渔业管理和监督不力。2002年中国与周边国家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未涉及渔业纠纷及其解决问题。中国在解决南海问题上遵循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试图通过国家间的平等协商、谈判来寻求解决渔业纠纷的对策,但“共同开发”目前仍面临诸多问题。[4]渔业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合作中会牵涉主权问题,沿海国对渔业管理、监督不够,[5]加之渔业纠纷解决方式单一,均使得南海渔业纠纷很难快速得到解决。

二、南海渔业纠纷非诉讼机制及类型

我国南海渔业纠纷的解决主要以商谈、仲裁或国家间的协商谈判等司法救济外的途径为主,以诉讼方式为补充。借鉴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纠纷化解理论,南海渔业纠纷偏好于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主要考虑了在选择纠纷化解方式上的意思自治、纠纷本身的特点、纠纷化解的社会效果、国家主权与利益等因素。南海渔业纠纷的非诉讼处理机制主要是针对我国南海渔业纠纷所采取的,依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或国家间达成的纠纷解决协定等,选择调解、仲裁、交涉谈判等诉讼外方式化解纠纷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制度的总和或体系。它强调的是“纠纷解决的总体性制度构造以及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运行原理”。[6]渔业纠纷的非诉讼化解若有第三方介入,一般是由民间渔业组织或渔业行政部门、政府参与调和纠纷,以平和、便捷地理念解决南海渔业争议,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

从学理层面看,南海渔业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类型是一个多元化的体系,如按照南海渔业纠纷非诉讼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南海渔业纠纷的调解、仲裁、协商谈判等;按照南海渔业纠纷解决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性处理机制和民间性处理机制。从我们调研所掌握的信息来看,后一种分类更契合于研究主题,因而将着重予以阐述。

(一)南海渔业纠纷的行政性处理机制

南海渔业纠纷的行政性处理机制是指由国家或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对南海渔业纠纷进行谈判、调解等解决方式。南海渔业纠纷的行政性化解,强调通过国家间的协商谈判或凭借国家渔业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权来解决纠纷。主要有两种方式:1.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积极调处海上渔事纠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下主持行政调解。2.国家作为行政主体,介入涉外南海渔业纠纷事件中与其他国家或政府进行协商谈判,签订区域间政府渔业协定等。渔业纠纷化解的“行政性ADR”优点在于行政权在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协商谈判等方面能发挥优势,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同时也能敦促义务方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二)南海渔业纠纷的民间性处理机制

采取民间性方式化解南海渔业纠纷,是指由涉海、涉渔的民间团体或行业组织等主持的,对南海渔业纠纷予以化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如在涉海、涉渔的行业组织和渔民团体的协调下,经纠纷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选择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7]渔业纠纷化解的“民间性ADR”,注重纠纷解决的习惯性、本土性、便利性,尊重当事人的纠纷解决选择权。表现为渔民社团组织配合渔业主管部门进行海上渔业纠纷调处,发挥组织调解、表达渔民利益需求的作用。渔业纠纷化解的“民间性ADR”优点在于快速简便,低成本、和谐的解决纠纷,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纠纷当事人间的关系。

以仲裁解纷方式为例,仲裁作为解决渔业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很容易获得渔民的信任。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自由选择仲裁方式、选定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等。另外,仲裁的程序也很简便。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共同签订有关的渔业争议仲裁协议书,并缴纳比正常的仲裁费用更低的渔业仲裁费用,之后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且实行“一裁终局”。仲裁庭的裁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作为解决海事海商争议的一种方式,能及时地帮助渔民解决各类海事纠纷,有效地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和渔区社会稳定,越来越普遍地为国际航运所采用来解决相关的渔业纠纷。自2003年以来,我国就将仲裁机制引入了渔业海事调查处理工作实践,同时,农业部办公厅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发布《关于加强渔业海事处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渔业海事仲裁推广工作的通知》,提出要积极整合各类有利的社会资源,倡导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并尽快将仲裁纳入正常的渔业海事纠纷处理工作中。目前仲裁机制在解纷实践中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三、渔业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存在依据

目前,世界各国处理民事纠纷广泛运用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多元化处理机制”即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诉讼”或“诉讼外的其他方式”作为纠纷解决的途径。渔业纠纷诉讼机制在解决渔业纠纷过程中面临着海域管辖权等涉及主权的问题,通常非一国司法机关能解决,然而,“裁判是一种很奢侈的纠纷解决方式,故欲让所有的民事纠纷都通过裁判来解决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即使无视现实的制约而大肆鼓吹裁判万能论,但大多数的纠纷通过裁判以外的方式加以解决的事实依然是不会改变的”。[8]2006年,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海上渔事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并逐步完善海上渔事纠纷调处机制。该通知明确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调解权及仲裁机构的裁决权等非诉讼处理方式,使得渔业主管部门处理南海渔业纠纷有法可依,也实现了南海渔业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化,提高了渔业纠纷解决的效率。

(二)有利于尊重当事人对纠纷化解方式的选择权

任何纠纷的化解均存在一个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问题。在国内渔业纠纷发生后,是以诉讼还是以诉讼外的纷争化解途径解决完全有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在采取诉讼外的途径解决纠纷时,也存在对多元的非诉讼方式的选择。南海渔业纠纷非诉讼处理机制强调渔业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性,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平等协商、公平谈判,此区别于诉讼机制中的司法的对抗性与强制力,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南海渔业纠纷调解过程中,行政调解即通过赋予渔业行政机关调解权等准司法权,以处理渔业民事争议;渔业纠纷的民间调解是通过律师或民间调解组织的参与而纠纷解决的过程。两种调解方式均有助于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意愿,重视当事人双方利益诉求的表达,寻求调和两者矛盾的途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来弥补渔业执法或司法介入的不足,更符合渔业纠纷双方间的利益需求。

(三)有利于涉外渔业纠纷的和谐解决

1.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角度分析

从国际法关于海洋纠纷处理机制的规定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和解与调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和平解决渔业争端的规则,主要包括协商谈判、调解(普通调解和强制调解)及缔约国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解决争端方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第1款规定,在诉诸于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法尚不能解决争端时,经双方协议可适用仲裁程序。可见,国际法对国家间海洋争端的解决适用非诉讼方式处理是有所规定的,海洋争端的解决强调和平化解,必要时允许经双方当事国协商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海洋纠纷。

我国于1994年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依据公约的规定选择解决我国南海渔业纠纷的方式。但应考虑的是南海渔业纠纷具有地域性,凡涉及我国主权问题,任何区域外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均不能干预,即“避免南海渔业纠纷国际化”。南海周边国家意图通过将南海渔业争端提交国际仲裁的行为,我国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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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国内涉海、涉渔等立法的角度分析

从我国南海渔业纠纷处理机制的规定看,有关海洋海域管理保护及渔业纠纷解决的制度基本形成。2004年《渔业法》的颁布确立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规定渔业资源的保护及对外国渔船非法捕鱼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2006年颁布《关于加强海上渔事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提出“建立并逐步完善海上渔事纠纷调处机制”,确定了南海渔业纠纷行政调解及仲裁程序的法律依据。2007年农业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渔业海事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要在现有渔业海事处理渠道的基础上,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倡导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化解决方式,发挥行业协会和渔民自发组织的协调处理功能,逐步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9]2014年海南省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就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监管部门的分工做了进一步明确。

由此可见,关于涉外渔业纠纷解决的立法主要从南海渔业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方式、处理纠纷的民间组织及纠纷解决的保障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为南海渔业纠纷的非诉讼处理机制的发展奠定了立法基础。但立法也存在不足之处,即南海渔业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如何健全;渔民被抓扣、渔船被扣留时由哪些专门机关或人员负责对外协调;南海渔业纠纷法律援助机制如何运作;民间渔业组织如何发挥作用;相关保障制度如何健全等,均需要立法进行规范完善。

四、南海渔业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优化路径

面对南海渔业纠纷,目标在于逐步减少而非消灭;而减少纠纷的措施便是建立常规、有序的纠纷解决体系,防止纠纷的扩大与恶化。在当前多元化的南海渔业纠纷化解体系中,纠纷当事人对于非诉讼处理机制有着特殊的选择偏好,而且实践一再证明,非诉讼处理机制亦在纠纷化解中不断地输送着和谐与正义的价值。因此,进一步改良与优化南海渔业纠纷非诉讼处理机制,有助于在南海渔业纠纷解决方式上寻找更多的有效路径,从而弥补现有诉讼机制与渔业行政执法存在的不足。

(一)完善南海渔业纠纷调解制度

2006年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海上渔事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指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人员负责海上渔事纠纷调处工作,并确立了南海渔事纠纷调处程序:海上纠纷接报→纠纷处置→调解(→仲裁→司法程序)→处理结果公告。但该规定对于调解程序缺乏具体规定,应进一步予以完善。

1.明确调解的主体

根据我国《渔业法》及《渔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关于加强海上渔事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海上海事纠纷调处工作,制定海事纠纷接报、处置和调解的规定。可见,法律赋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渔民渔事纠纷报告后迅速采取措施的权力,通过行政渠道或渔民社团组织等指导渔民协商解决纠纷。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南海渔业纠纷行政调解的主体。渔业行政部门解决渔业纠纷的优势在于,“其作为中立第三方解决纠纷的权威性与行政权的有效性。权威性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纠纷解决的有效性程度,而衡量第三方社会特征的重要因素就是权力资源。”[10]渔业行政部门所享有的行政权使其在化解纠纷中拥有实质上的权威性。在渔业纠纷行政调解中,渔业生产者既是纠纷一方主体,又是渔业行政部门日常的管理和监督对象,其与渔业行政部门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是一种延续性的长期管理关系。因此,纠纷当事人不得不考虑渔业部门的劝说、纠纷解决方案等,这不仅有利于纠纷及时解决,也能促使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诚如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所言,“在调解者相对于当事者来说处于社会的上层,或者当事者在经济上对调解者有所依靠的情况下,调解者提出的解决方案对当事者具有不可忽视的分量”。[11]

此外,可扩大调解主体的范围,如设立民间调解组织参与南海渔业纠纷调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统一监督管理。发挥行业协会和渔民组织的协调功能,逐步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的渔业纠纷多元调解网络建构。[12]

2.确定调解的程序

目前,南海渔业纠纷调解方式并未呈现制度化的运行的模式,但从纠纷化解的程序价值考量,南海渔业纠纷的调解也应当设置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南海渔业纠纷调解制度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调解的启动分两种,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进入调解程序,或由渔民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调解组织介入调解程序。(1)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渔业纠纷警报后迅速组织人员对纠纷性质进行认定,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后,制作《南海渔业纠纷调解报告书》。调解报告书中填写的事项主要包括:纠纷当事人情况;渔业纠纷的事实;调解内容及调解结果;调解不成的程序救济及告知等。调解协议由调解人员签名、调解机构盖章,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效力。(2)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一般为30日)向有关机关申请调解,并提交书面申请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共同签署《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当事人情况、纠纷的事实、责任划分、协议的内容及履行等。调解协议经调解机构盖章确认。(3)调解结果备案。调解机构参与渔业纠纷的调解时,需对渔民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记录。调解协议应当采用统一格式,调解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完毕后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备案。

(二)设置专门的渔业纷争处理机构

1.设立南海渔业纠纷法律援助机构

南海渔业纠纷法律援助机构,是与南海渔政指挥中心相配合,以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与渔业协会为依托,建立渔民与渔会、政府间的联络通报渠道。[13]与一般法律援助相同的是,南海渔业纠纷法律援助机构是针对特定的弱势群体(渔民)提供法律援助或法律咨询。因此,对于拟设立的南海渔业纠纷法律援助机构,其运作机制主要包括:(1)援助的方式。既可以由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申请,也可以受渔业主管部门指派。(2)援助内容包括:派员了解渔业纠纷情况并提供法律帮助;对遭扣押的渔民进行探视;指派律师与当地律师参与处理案件,包括参与调解、诉讼等程序;提供渔民遣返费用或渔业纠纷解决所需费用等。关于律师的资格,需由对海事纠纷特别是渔业纠纷的处理有经验、具备一定外语水平和法律技能的专职律师担任。渔民遣返的经费问题,除政府财政支出外,还可通过渔民组织、渔业协会等进行补充,降低渔民海外捕鱼被非法抓扣的风险。

2.成立中国海外渔会联络办事机构

在南海海域周边国家设立海外渔会联络办事机构,依托驻外机构开展对被外国渔业部门抓捕或羁押的渔民的救援。可借鉴台湾渔业公司的做法,即台湾渔业公司与外国渔业主管部门私了,由当地代理商聘请律师缴纳保证金后,释放渔民或渔船等。[13]首先,在南海渔业纠纷发生前,海外渔会联络办事机构与国内渔业主管部门建立渔业纠纷信息交流平台,多渠道了解沿海周边国家的相关法律及纠纷处理程序;其次,在南海渔业纠纷发生后,与国内渔业主管部门商讨对策,必要时结合南海渔业纠纷法律援助机构的力量,以增加谈判的筹码;最后,依托驻外机构(当地商会、华侨等)开展被抓扣渔民的救援,组织人员进行探视和交涉,必要时提供保证金赎人、赎船。此类纠纷解决方式可以使一些简单的渔业纠纷案件快速、简便的得到解决,有利于保护渔民的生命安全及加强渔业组织间的凝聚力,共同维护国家的利益。

(三)健全南海渔业纠纷渔民保险机制

针对南海渔业纠纷渔民被抓扣事件,有必要建立“南海渔民保险机制”,[14]防范渔民渔业生产活动中的风险。目前国内的保险机制是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设立专门的险种,发生矛盾时,由保险机构代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化解诉讼风险。[15]针对涉渔保险,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国家给予政策性扶持,如日本、韩国是经过法律保障、国家财政补助、政府渔业行政部门指导,由民间渔业互助保险组织具体实施。我国渔业纠纷渔民保险机制上的完善亦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引导。南海渔业保险具有公益性质,是为了保障渔业发展和渔民利益而设置的新的保险制度,需要法律加以约束和规范。2011年农业部出台了《渔业互助保险中长期发展规划》,确立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因此,可通过以下两种渠道加以落实。一是建立南海涉外渔业基金,[16]制定保险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二是建立南海渔业纠纷保险机构,专门承保南海渔业纠纷中的渔民保险,将保险金用于渔民遣返费用或渔业纠纷解决所需的费用等。

(四)推进南海区域合作机制的构建

南海渔业纠纷表面上来看是渔业资源、渔民权利等个别性权利之争,究其实质则往往会涉及国家利益、国家主权等敏感性问题,需要谨慎处之。对此,加强南海区域合作机制的构建,共同解决南海渔业纠纷,不失为一条佳径。

推进建构南海区域合作,主要是通过利用现有的政府间以安全合作机制、经济合作机制、功能性合作机制及政府发挥主要影响力的论坛机制等方式,将周边国家和地区联系起来,共同搭建合作平台。首先,南海区域合作各国应当妥善运用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法理论,本着互谅原则,采取柔和的方式处理渔业纠纷。其次,在合作机制搭建上应当遵循“近邻”原则,从地缘因素出发,优先同南海周边国家建立合作关系,在此基础上再向其他国家扩展,并以经济合作为主导。最后,需要灵活运用经济制裁措施,特别是对于在南海渔业纠纷中针对侵权情节和侵权后果比较严重的行为,如导致渔民死亡、拒不释放被抓捕渔民、拒不交还被扣押渔船、非法处罚我国渔民等,建议通过区域合作组织对侵权国给予适当经济制裁。[17]

此外,还应逐步完善区域互联互通法律机制,加强区域综合性法律人才的培养,建立统一、协调的南海区域安全政策体系,为海洋安全发展提供科学、权威的制度保障。

(五)建立并发挥非政府间组织协调作用

非政府组织是独立于政府的组织,具有组织性、民间性、公益性、自治性、志愿性、非营利性、合法性、非政党性等特征以及社会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管理等基本功能。基于南海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南海渔业纠纷通常会引起周边国家的主权争端,当事各国政府往往因为政治、军事等原因互不妥协,致使纠纷解决难度升级。此时,非政府组织可以利用其民间组织身份,在不同利益的冲突角色间进行斡旋,缓和紧张气氛,促进相互沟通,打破僵局,推动渔业纠纷的解决。目前,南海地区尚未建立针对渔业纠纷的非政府组织,中国应当发挥主导作用,鼓励民间团体在该地区建立非政府组织。渔业非政府组织可以由南海周边国家的相关专业人士共同组成,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平时为渔民提供咨询,同时监督各国政府渔业政策的落实;发生渔业纠纷时积极与当事国沟通协调,促使纠纷通过对话协商得以解决。

[1]黄硕琳.海权即是渔权[J].中国法学,2012(6):68-77.

[2]魏德才.南海渔业涉外事件产生原因探析[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2013(3):12-16.

[3]郭文路.南海争端与南海渔业资源区域合作管理研究[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7:81.

[4]杨泽伟.“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困境与出路[J].江苏大学学报,2011(3):70-76.

[5]全红霞.南海渔业资源合作开发法律机制探讨[J].理论月刊,2010(10):161-163.

[6]赵旭东.纠纷与纠纷解决原论——从成因到理念的深度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63.

[7]范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741.

[8][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M].陈刚,郭美松,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61.

[9]李志宏.渔业海事管理规范化建设探索[C]//海洋船舶安全理论与实践论文集.北京:中国航海学会,2010:733-738.

[10]安晨曦.论我国旅游投诉解决机制及其完善——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为视角[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12(4):63-69.

[11][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3.

[12]魏德才.渔民与南海——我国南海渔民权益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47.

[13]周欣超.南海渔业资源养护与开发会议综述[J].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2(2):174-205.

[14]梁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构建[J].当代法学,2011(3):118-127.

[15]吴春平.化解社会矛盾需要多元化机制[J].中国司法,2007(4):71-74.

[16]王清印,刘世禄.切实维护我国南海渔业权益的战略思考[J].渔业信息与战略,2012(1):12-17.

[17]宁清同.南海涉外侵权中我国渔业权制度的需求、供给和创新[J].法律科学,2015(2):162-173.

Research on Non-litigation Settlement Mechanism for Fishery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 ChenxiSHI Chunlei WEN Baoxuan
(Law School,Hainan University,Haikou 570228,China)

The South China Sea sovereignty dispute is mainly reflected by the fishery disputes.The caus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fishery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determine the fishery producers’preferences in how to resolve disputes.Non-litigation settlement mechanism for the South China Sea Fishery Disputes is to resolve the dispute through mediation,arbitration,negotiation and other non-confrontational ways,to make up the deficiency of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the fishery law enforcement.Through optimizing fishery disputes mediation system for the fishery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setting up processing mechanism, improving insurance mechanism,promoting region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the South China Sea fishermen,establishing and developing coordination roles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we aim to diversify to settlement mechanism for fishery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so as to safeguard Chinese fishermen’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and China’s sovereignty over the South China Sea.

The South China Sea fishery disputes;dispute resolution options;non-litigation settlement mechanism

DF72

A

1008-8318(2015)04-0012-07

2015-02-23

司法部2013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国家海上民事管辖权研究”(编号:13SFB2026);海南大学2014年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南海渔业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编号:14yjsxm-016)。

安晨曦(1982-),男,河北张家口人,海南省南海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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