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监测制度浅谈

2015-01-17 13:41田燊
2015年21期
关键词:信息公开环境问题行政管理

作者简介:田燊(1989-)男,汉族,河南许昌,研究生在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发垄断法方向。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带来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环境的污染问题也是和工业化相伴而生的。在今天,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问题,一系列致力于缓解或解决环境问题的相关政策也被制定出来,而在这些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环境监测数据都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也就是说,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程度直接关系到对环境问题的调节力度。所以,环境监测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环境法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制度还没有完整的体系,统一的标准和完备法律依据,所以,如何完善我国的环境监测制度,使环境治理工作更加有效率,使我们值得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管理;环境监测;环境问题;信息公开

一、对环境监测的概念的一些探讨

(一)环境监测的概念

环境监测的概念,是指关于监测规范和制度构建的基本范畴。在广义上,进行监测的内容有:地质、大气、水体、土壤和生态系统等等。环保部门又把对环境的监测分为“大监测”和“小监测”。所谓“大监测”,是指对整个人类生存环境的监测,并不局限于环保部门的监测活动;所谓“小监测”,就是主要由环保部门参与的,对具体污染活动和污染源进行的监督活动。这样的划分存在许多问题,并不能为政策的制订提供有力的帮助。

(二)对环境监测概念分类的建议

在监测概念分类中,对“小监测”的界定和细分,对环保政策的制定有一定的帮助。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把“小监测”具体的划分为对污染源的監测、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但这样的分类方法在实践过程中,又牵扯到各个环境保护部门职权的交叉。例如,森林资源的保护与规划是否属于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如果属于,那么林业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在监测过程中就极有可能出现重合现象。还有,关于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除环保部门以外,其它的部门有无义务或职责对突发的环境事故进行监测和处理,他们获得的数据是否应该被采用?或者以哪个部门的监测数据为准?也有一些人提出将“小监测”划分为自行监测,应急性监测和日常监测。但是这些分类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职权重叠的问题,我们需要探究本质问题,而不是只在问题的表面去进行分类的定义。

在环境监测问题上,若要解决职权的重叠,使环境的监测更加有效率,我们所要探究的本质问题应该是环境监测的各种要素,和行政职权的条块划分之间的矛盾。在《环境法修订草案》中,第7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个主管部门应对各自分管的区域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此法条明确了各行政部门,例如海洋、交通、水利、公安以及交通部门都应当承担一定的环境保护职责,但是并没有把相应的职责具体化。在管理环境问题时各部门如何分工,如何解决,这也是在环境监测体系中的重要问题。2007年出台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距今已有8年时间,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但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并没有进行更新,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潮流,对一些新出现的问题不能进行有效的调控,在环境监测过程中也不能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因此,对《环境保护法》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强化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确立监测数据的法定权威,明晰各级监测站与监测管理部门的设置等级与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在制度构建上形成一个有体系的网络结构,使各部门明确自己的监测职责并且便于统一的管理。

二、环境监测体系中行政管理体制的运行

(一)环保部门在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第14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的一系列职责和所应扮演的角色。各级的环保部门应该建立起检测数据的共享系统,但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各个部门能否按照相关的规定,使监测数据及时准确的共享,会不会为了工作任务,提供不真实的数据,或是为了部门利益互相推诿责任。《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各个地方应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以便于数据的共享,下级环境检测部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环境监测数据。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审核措施,下级部门的数据的真实性与及时性不能得到验证。由于监测数据的获得需要较为繁琐的过程,某些部门便会为了应付数据的呈交工作而提供虚假数据。如果监测体系想要建立,并能够为环保政策的制订提供支持,必须使监测数据真实,能够确切反映一定的环境问题。所以,只规定下级部门定期上报监测数据,而不规定上级部门的校验义务,不能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

(二)其他相关部门在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在环境监测体系的运行过程中,环保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国家海洋局、农业部以及水利部等都有本部门所隶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和各自的监测网络。同时,这些监测所得的数据也会定期的发布,并都制定了相关的部门规章作为依据,对污染源和环境质量进行监督监测。我们知道,“单独建立并积极执行环境公告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发布综合性的国家环境报告书和比较重大的环境信息。”,这是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职责。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其他的行政部门也在环境监测体系中为环保部门分担了一定的环境监测职责。但是,重复的工作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如何更好的分工,使所有的环境监测资源更好的协调和调配,也是一个值得我们考虑的问题。

从上述的问题中,我们已经可以发现,在环境监测过程中,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进行大包大揽,某些专业的数据的取得需要依靠多个部门的协同才能实现。所以,立法者应当根据具体的问题,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和职权的交叉。笔者认为,环保部门在环境监测体系中应该作为主要的监测部门,其他部门应当在专业范围内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报送环保部门进行审核和分析,相互之间能够形成互补的关系,这样就更有利于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也需要制订相应的规章进行调节,是我国的环境监测体系更为完善。

三、环境监测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监测体系中的信息公开,即可通过依职权公开,也可以依申请进行公开,这样的信息公开制度可以满足民众在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可以使民众对相关部门的环境监测工作进行一定的监督。虽然民众可以通过这些途径获知相应的环境监测数据,但是实际情况却并不能使信息得到及时的公开。例如,在民众申请公开监测数据信息时,相关部门并没有及时的回复,这样即使以后得到了相关信息数据,也因为时过境迁使得这些数据无法发挥相应的作用;又例如,在相关部门应当依职权公开相应监测数据信息时,没有公开,拖延公开,或是公开数据不真实,都会使信息公开制度无法正常运转。所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时,应该同时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这样才能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能使民众的监督作用得到最大的发挥。

环境监测获得的信息数据及时的公开,这样对于经济的发展和民众的日常生活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信息公开制度也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如何公开,何时公开,救济措施等等都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比如,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发布全国范围内的主要环境监测数据,具体各地区的数据由各级环保部门进行公开,并且公开的数据信息应当递交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其他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统一汇集到环保部门进行公开,以免造成监测数据公开的混乱。同时,对环境监测数据的分类也很重要,需要通过分类让民众知道哪些数据是可以申请公开的,哪些数据是环保部门定期公开的,这样对于经济活动的进行和民众的生活都是有益的。对于企业,可以设立相应的监测站,同时可以对企业进行授权,定期公开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这也会提升企业的环保意识,也有利于它们合理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公开制度是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和民众生活、企业生产经营关系最为密切的环节,应当得到重视和立法支持。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猜你喜欢
信息公开环境问题行政管理
从经典话语看水污染问题
基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电子政务研究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浅析露天煤矿开采环境问题及防治对策
火力发电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及成效研究
国有企业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一般工科院校大学生对我国环境保护现状的认知分析
关于加快建立上海市固体废物全产业链信息化监管机制的措施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