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燕
【摘 要】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老年人犯罪处罚的规定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我国古代和国外的立法经验及当今司法实践显示对老年人犯罪处罚宜从宽。本文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从对老年人犯罪处罚的现状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分析入手,指出目前我国立法在规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并针对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缺陷;完善措施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年满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从第五次和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看,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比重的膨胀性增多,为犯罪发生提供了必要的人口基数,老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同样作为弱势群体,对老年人犯罪的处罚一直以来并没有像未成年犯罪处罚那样规定若干的从宽条件,即便学者在理论上多方论证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但在我国立法上仍是空白。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才真正从立法上肯定了对犯罪的老年人处罚的从宽规定。
一、我国目前老年人犯罪处罚规定的缺陷
1.从宽年龄有过高之嫌
修正案(八)将犯罪老年人的从宽限定在75周岁以上。“老年人”指年满60岁的人,相应地,老年人犯罪即年愈60岁的人实施犯罪。确定刑法上宽宥对象的“老年人”,应与社会学意义上的“老年人”相区别,需考虑三个因素: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我国的实际退休年龄,老年人犯罪的状况。总之,该年龄的确定,既要体现矜恤老人的人文关怀,又要预见从宽处罚可能引起的社会治安问题。鉴于目前中国人均寿命已达到72岁,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性60岁,女性55岁;加之老年人犯罪率比较低。因此作为宽宥对象的“老年人”的起始年龄应高于退休年龄而略低于人均寿命,以70岁为宜。所以,刑法修正案(八)将从宽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老年人”年龄确定为75岁,有过高之嫌。
2.从宽处罚范围过窄,只体现在审判阶段
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集中在审判阶段,而在侦查、立案、起诉及刑罚执行阶段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只有一些为体现法律的公正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制定的相关体现宽宥的司法解释,在量刑和行刑方面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和一些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中的一些规定。并且这些规定和意见所能提供、给予的保护是极其有限的,还未能形成个统一的标准,这不利于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的特别程序中列专章规定了未成年诉讼程序,老年人与未成年人在刑事责任能力方面有着相似之处,但无论是旧刑事诉讼法还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对老年犯罪人特殊保护规定,在我国老龄化不断发展,老年人犯罪日益惹人眼球的当下,不能不说这是立法的不完善和缺陷。
二、关于老年人犯罪处罚的完善措施
1.从宽处罚年龄可以适度降低,建议实行分段处理
按照传统的观点,人到五六十岁就步入老年期。按照老年病理学,则将老年人区分为年轻老人(50~60岁)、中年老人(60~80岁)、老年老人(80岁以上)三个时期。按照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显然,在立法中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要求我们既要借鉴医学、社会学等方面的观点,也要考虑当前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和将来的平均预期寿命。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2006 年《世界卫生报告》,我国男性平均寿命70岁,女性74岁,人均寿命72岁。而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技术的进步,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还会进一步提高。分析目前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犯罪状况,作为从宽处罚的老年人的起始年龄可以确定为70岁。
老年人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其责任能力逐渐减弱甚至丧失。对老年犯罪人的处罚应参照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办法,年龄越大,减免的幅度越大。我们可以借鉴唐律的有关规定,将老年犯罪人按年龄的不同,分为七十岁、八十岁、九十岁三个层次。年龄越大,减刑的幅度越大。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即便是犯了死罪,也不受刑事处罚。
2.刑罚处罚的特殊照顾
(1)建议讯问老年犯罪嫌疑人时通知其成年近亲属到场。我国對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建议老年人犯罪被讯问时也享有上述权利的规定“对于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成年近亲属或律师到场。
老年人特殊生理和心理考虑。生理上,进入老年阶段的人的生理机能一般都会逐渐减弱,甚至会出现反应迟钝,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记忆能力相对较差的情形,老年犯罪嫌疑人由于对整个事件缺乏完整记忆或者由于语言能力的不完善而表达欠佳,从而在回答侦查人员讯问时可能导致被误解。在讯问时,如果其成年近亲属或律师的到场,会相对消除其紧张、焦虑,有利于保护老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由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的考察监督,并根据考察监督的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具有机动性、灵活性的特点,既避免了作出决定的草率性,又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从犯罪类型看,老年人犯罪以侵财型犯罪居多,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多单独作案且手段比较简单,相较其他中青年人犯罪来说社会危害小、社会影响小。借鉴新刑事诉讼法中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而增设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犯罪老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并不会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
(3)刑罚执行阶段的从宽。刑罚执行的特殊照顾包括老年人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减刑、执行的从宽适用。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老年人缓刑、减刑、假释的条件并没有作专门规定,仅仅在一些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一些区别于中青年犯罪人的酌定从宽条件。“酌定从宽”的强制效力明显低于“法定从宽”的强制效力,赋予执行机关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适用上易造成司法混乱。
3.对犯罪老年人实行单独关押制度
我国现行的罪犯监禁基本上属于杂居制。犯罪的老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与未成年犯罪人有相似之处,因此应借鉴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关押管理政策,建立专门的老年人关押场所,使其与中青年犯罪人分开关押、分开管理。由于老年人会有一些特殊的需要,应在生活上给予单独的照顾和关爱。老年犯所需要的饮食、健康、文化、劳动等方面的生活权利与中青年犯有所不同,应根据老年犯的特征,在活动范围、通信、会见、收受物品、离所探亲、考核奖惩等方面给予不同的处遇。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及施行首次明确老年人犯罪的从宽规定,但现行刑法中对老年人犯罪予以宽宥的规定仍不健全,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及已经步入“老年型”国家的国情不甚契合,因此研究和完善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仍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老年人犯罪立法规定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