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张立国
企业集团的资金控制管理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方法,将集团资金统一调配,进行集中调度、管理、运用,从而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整合企业内部资源、提升资金调配水平,从而有效降低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风险,实现集约化管理。
财务公司是指为企业集团各个成员单位提供相关财务管理和相关服务的非银行性质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的运营以提升集团资金管理水平为目的。其审批成立的门槛相对较高,要求财务公司在申请之前一年,其母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高于8亿元人民币,且净资产率不低于30%,申请前连续两年,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等。因此,不需审批的非财务公司模式的资金集中管理方式得到了普及和应用。
现代企业集团大部分都是三级、四级甚至更多层级的组织架构,这种战线长、信息失灵的架构导致集团对下属公司不能够形成有效的管控力,在不同程度上缺乏凝聚力和有效的资源整合。财务是集团管控中的最核心要素,抓住了财务就等于抓住了集团管控的关键因素。资金集中管理是加强财务监管,控制财务风险、促进集团健康发展的有力手段。他可以将重大财权集中到集团,把财务管理权渗透和延伸到子公司。
企业集团下属公司多,各公司开立账户多,每个公司独立运营,造成了银行账户分散、资金分散,而且各公司之间资金不流动,整个集团形成了存款高、贷款高的局面。资金集中后,可以降低大量的沉淀资金,提高效率;通过集团内部资金的融通,减少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负担。
通过对资金的集中管理,达到聚沙成塔的效果,从而产生集团资金聚合效应,提升集团的信用水平,争取更大的授信额度,提高了对外筹资的议价筹码。而且,通过集中授信,调剂各子企业授信额度的余缺,替换成本高的贷款。
通过资金的集中管理,有效聚合企业集团的流动资金,使其能够为更多的投资活动服务,从而提升资金的利用效率,提高企业集团资金的收益率,在资金的集中管理下,即使企业集团不再进行其他投资活动,通过这笔固定资金也能够获得很好的投资回报和协定的利率收益。
基于现代企业制度,集团与成员单位之间必须依法遵章办事。由于不同的企业法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账户资金往来,但是这种现金流之间的往来又尚未形成实际业务往来,因此只能归为公司之间的商业借贷行为。在我国的《贷款通则》中,对公司间的商业借贷行为是命令禁止的,只能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将现金通过集团内部划拨的方式来进行运营。基于此,委托贷款是一方向另一方通过第三方来提供贷款,但作为第三方的商业银行仅对资金运营活动负责,不承担任何可能的贷款损失风险,因此,委托贷款被认为是能够回避国家法律规定的借贷禁令的一种方式。
采用委托贷款模式的资金集中,会产生额外的税务成本–利息营业税,即委托方必须将收到总金额的5%用来缴纳利息,且不能有任何的抵扣。此外,所有的委托贷款均需要缴纳万分之0.5的印花税。按照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除了银行和借款单位外,其他单位或签约人不允许贴花。而商业银行和委托单位所签订的协议书仅能作为相关委托关系成立的凭证,不能够进入法律范畴,不允许贴印花。除上述税费外,银行自身还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在集团公司的实际运营中,国家对相应的税费实际操作管理相当严格,部分集团为规避营业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02-01 00:00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不缴纳营业税的做法,值得商榷。费用风险主要体现在资金集中的银行服务费和频繁的资金上划下拨手续费。
资金集中的本质是资金从成员单位流向集团母公司,为了清晰记录这一业务,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处理过程中,确认权属转移的,相对在法律法规、会计事务、后续审计等方面认同度高、操作空间大;忽略权属转移的,在法律法规、会计处理和审计认同等方面上有亟待规避、和解决的问题。根据成员单位对集中资金的权属转移认知不同,会计处理亦有区别,目前多用“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具体处理如下:
1. 确认权属转移,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此种核算,成员单位确认资金集中的实质转移,认同集团母公司统一实施资金运作。资金上划时,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XX银行”;收到下拨资金时,做反向处理。取得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2. 忽略权属转移,在“银行存款”科目核算。此种核算,成员单位将资金集中视同于上存集团母公司,是一种存款行为。资金核算时,借记“银行存款/内部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XX银行”;收到下拨资金时,做反向处理。此外,根据成员单位是否参与资金运营,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1)成员单位直接参与被集中后资金的管理。此种模式是指,集团母公司组织成员单位参与资金管理,资金在权属、数量、收益方面均可直接确认到成员单位。因此有资金操作时,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内部存款”;收回成本时,做反向处理;取得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内部存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2)集团母公司全权控制资金的管理。在种模式是指,集团母公司替代成员单位统一实施资金管理,成员单位对被集中的资金不做会计处理。集团母公司相当于发挥了金融机构的职能和作用,但是可能因资金管理,出现集团母公司实际掌握的资金小于被集中的资金总额,导致“派生货币”的出现,以及银行询证、合并报表等一系列棘手的问题。究其根源,主要原因还是忽略了资金的实质转移。
忽略权属转移的集团母公司全权控制资金的管理模式是目前普遍在用的,但需要解决资金转移的合法合规、银帐相符问题、会计处理审计问题(利用虚拟银行账户、账单可用余额的概念掩饰)。
资金集中前,各成员单位自己融资,风险自己承担;资金集中后,变成了内部融资或集团担保对外融资,相当于风险由单个企业承担变成了全集团承担。企业集团内部,各个企业良莠不齐,即使下属的某几个子公司存在一定的经营运行困难情况,在整体上并不会影响整个集团利益,但是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却可能会拖累到整个集团。根本原因就是融资风险评估主体由原来的外部机构(比如银行)变成了内部机构,毕竟企业的风险评估流程制定和执行相对的弱于外部机构。因此,必须设置独立的、有能力的融资风险评估部门。
非财务公司模式下的资金集中管理,可以满足集团提升管控力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财务成本,而且实施难度小。但是其中的风险点应该在实施过程中予以消除或者规避。
[1]汤雄.强化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J]. 上海会计,2014(10).
[2]周杰.非财务公司运营下的资金归集研究[J].时代金融下旬刊,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