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法理基础与治理理念

2015-01-10 09:41孙翱翔秦颖慧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人权权益

孙翱翔,秦颖慧

(中共淮安市委党校,江苏 淮安 223005)

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法理基础与治理理念

孙翱翔,秦颖慧

(中共淮安市委党校,江苏 淮安 223005)

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法理基础在于: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视野下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就是党和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形成党委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分工配合、共同关心支持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的局面。同时,充分发挥弱势群体自身的积极作用。

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理基础;治理理念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总体已达小康,部分民众已过上比较富裕的生活。然而,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由于生理、自然、社会政策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生活仍然十分困难,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如何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使他们能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共享人生出彩机会,成为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通过分析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法理基础,增强人们关心、关注、参与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探讨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治理理念,为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更好更有效地推进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提供先进的理念与思路。

一、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法理基础

为什么要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呢?这看似是一个天经地义的事情,实际上涉及到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

(一)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属于人权保障的范畴。人权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有力武器。众所周知,中世纪的欧洲是封建特权与神权盛行的社会,诚如马克思所言:“在中世纪,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为了将人从封建统治与宗教束缚中解放出来,启蒙思想家们站在人文主义的立场上,以人权对抗神权、封建特权,鼓吹人的尊严与价值,宣扬人生来自由、平等,为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1]。从应然意义来说,人权是指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其核心价值在于维护人的尊严。以人的尊严为核心价值的人权理念所蕴涵的基本特性之一是人权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首先体现在人权主体的普遍性。既然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所以理应不分差别地为所有人普遍享有。其次表现为人权价值得到普遍的认同,尊重、保障基本人权理应成为各国普遍的共同义务。人权的普遍性表明,无论是社会的强势群体,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都应当是人权的主体,其人权都应得到平等保护。以人的尊严为核心价值的人权理念所蕴涵的基本特性之二是人权的平等性[2]。平等的基本内涵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亦即所有人相同情况同样对待。以人的尊严为标准,必然得出人与人之间是平等关系这一结论。正如法国《人权宣言》所说,“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指出:“人的平等感的心理根源之一乃是人希望得到尊重的欲望。”从人权的平等属性出发,我们可以推导出人人享有做人的尊严权利,包括社会弱势群体也同样有获得平等权的欲望,也应当享有同样的尊严和基本权利。近现代以来,平等理论发展经历了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两个阶段。形式平等理论以启蒙思想家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为标志,以抽象的人格为出发点,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宗旨,强调法律对人的无差别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式上的平等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因为形式平等只是给人们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忽视了事实上的个体差异性,忽视了具有差异性的人们在权利实现手段和范围的差别,因而导致了贫困、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市场经济的“马太效应”会产生贫者愈贫、富者愈富、赢者通吃的分配不公平现象,弱势群体永远处于竞争的不利地位[3]。正是由于形式平等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实质平等应运而生。美国学者罗尔斯是实质平等的重要代表人物,他在其名著《正义论》中指出,一个公平的社会基本结构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随后,罗尔斯对第二个原则又进行了修正:“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将第一个原则称为“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将第二个原则称为“差异原则”[4]。其“差异原则”中提到的“最少受惠者”实际上就是社会弱势群体。罗尔斯的平等理论试图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总之,实质平等理论对人的权利的关注实现了由抽象的人向现实生活中具有差异性人的转变。这一转变将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置于突出地位,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一项责任,因而也成为保护弱势群体的理论前提。

(二)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并将和谐社会建设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之一。所谓和谐社会,是指体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稳定有序的社会。由上文我们知道,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反之,如果弱势群体权益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就必然导致社会不公现象产生,就会导致弱势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关系的紧张,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诚信友爱的氛围难以形成。如果矛盾冲突进一步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势必影响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社会其他群体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同时,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也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在一个动荡不安的社会里搞好经济社会建设是难以想象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弱势群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的一部分,关注、关心弱势群体,保障他们的权益,可以激发并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使这一庞大群体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得到充分的使用,凝聚他们融入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这样,整个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而又和谐稳定的社会,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也有了坚实的基础。

二、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治理理念

上文探究了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法理基础,解决了为什么要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问题,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正当性和重要性。那么,怎样才能切实保护好弱势群体的权益呢?我们认为,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属于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实践中真正保护好弱势群体的权益,必须牢固树立治理的理念。

(一)治理理念的基本内涵

自从世界银行于1989年首次使用“治理危机”一词以来,“治理”被广泛运用于公共管理研究中,治理理论已经广泛运用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及法学等社会科学领域[5]。关于治理的内涵,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见解。治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罗西瑙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与统治不同,治理是指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6]。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众利益。所以,治理是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过程,它包括必要的公共权威、管理规则、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社会治理方式深受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研究中国社会治理方式同样离不开中国语境。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应在党委政府主导下,社会组织(社区和非营利组织)、市场(私人部门)和公民等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通过民主协商、对话、合作的方式,形成资源共享、彼此依赖、互惠合作的机制[7],采取一系列治理理念、方法和手段,在社会和谐稳定基础上保障公民权益,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目标[8]。

(二)治理理念视野下弱势群体权益保障

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从社会治理视角而言,在当下中国,党和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并组织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等主体积极参与到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工作中来,形成党委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分工配合、共同关心支持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的局面。

首先,党和政府要发挥好主导作用。从中央政府层面来看,关键是要搞好顶层设计,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比如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残疾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说,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已经不少,关键是要进一步加以健全和完善。从地方政府层面来说,就是要贯彻落实好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由于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涉及劳动保障、工会、民政、妇联、残联等多个部门,应建立多部门联席机制。比如,江苏省淮安市在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下,成立了农民工维权中心、职工维权中心、老年人维权中心、妇女儿童维权中心、残疾人维权中心等十大维权中心,建立了十大维权中心联席机制。下一步,要整合各部门弱势群体人员信息,建立统一的弱势群体信息库。有些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本身就涉及多个部门,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可以发挥各自优势,从而提高维权效率。同时,还可以建立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联动机制,当弱势群体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提供更有效的救济机制。在这方面,江苏省淮安市建立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裁、审一体化调处机制就是一种有益探索。各级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对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并适时将当地维权实践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以建立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

其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企业、公民个人在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中的作用。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特别是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方面潜力巨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并提出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这几类社会组织大都与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直接相关。社会组织由于其公益性、志愿性、灵活性等特征,与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保持着密切联系。政府要积极引导并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通过购买服务等制度,增强社会组织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能力和水平。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首先要维护好本企业职工权益,确保不发生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同时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向弱势群体捐助,既帮助了弱势群体,也提升了企业自身形象。培养公民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意味着公民对“公共”的尊重和坚守,意味着公民对“公共责任”的担当。一要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公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直接参与到服务、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工作中来;二是营造团结友善的良好氛围,鼓励大家向弱势群体献爱心,既帮助了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也彰显了公民个人的社会担当。

最后,充分发挥弱势群体自身的积极作用。弱势群体并不是单纯被动接受保护和帮助的客体,而是能够积极参与其中的主体。具体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在向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保护时,要认识到这并不是一种施舍,而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要注意尊重弱势群体的人格;二是要加强对弱势群体教育培训。弱势群体之所以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文化教育程度较低。因此,在向弱势群体“输血”的同时,也要增强弱势群体“造血”功能,从而逐步扭转其在社会上的不利地位[9]。三是保障弱势群体在法律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平等参与权,防止由于话语权的不对等、参与的不平等导致制定出不利于弱势群体甚至歧视弱势群体的法律和政策[10]。

[1]陈佑武.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探析[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20-25.

[2]丁海湖,房文翠.人权: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价值基础[J].行政与法,2006,(9):91-94.

[3]傅思明,李文鹏.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立法思考[J].学习论坛,2008,(7):73-77.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0-84.

[5]翁士洪,顾丽梅.治理理论:一种调适的新制度主义理论[J].南京社会科学,2013,(7):49-53.

[6]龙献忠,杨柱.治理理论:起因、学术渊源与内涵分析[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30-34.

[7]公维友,刘云.当代中国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理路探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52-59.

[8]周晓丽,党秀云.西方国家的社会治理:机制、理念及其启示[J].南京社会科学,2013,(10):75-80.

[9]魏继华.论社会转型期我国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机制[J].中州学刊,2004,(3):172-174.

[10]庞凌.权利、自由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J].法学,2011,(10):50-54.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Valuerable Groups in the Legal Principle Theory of Law Foundation and Governance

SUN AO-xiang,QIN Ying-hui
(Party School of Huai’an Municipal Committee,Huai’an 223005,China)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ocial governance.The legal basi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 is: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 is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to guarantee human rights,is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realizing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sustained and healthy economic development.In the contemporary China,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vulnerable groups from the view of social governance,is 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play a leading role,Social organizations,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s and individual citizens to participate actively in the multi subject,the formation of the Party of government leading,social coordination,division of labor cooperation,mutual care and support for vulnerable groups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work of the situation.At the same time,give full play to the positive role of vulnerable groups.

disadvantaged;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legal basis;concept of governance

D922.9

A

1009-6566(2015)05-0102-04

2015-08-19

孙翱翔(1979—),男,湖北襄阳人,中共淮安市委党校法政教研部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秦颖慧(1962—),女,江苏淮安人,中共淮安市委党校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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