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周继东
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基础
文 周继东
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必将进一步发展、充实、丰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为社会主义法治奠定坚实民主基础。
中央3号文件《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推进和丰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文件。
协商民主作为我国一种重要民主形式,与其他民主形式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意见》与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相隔几个月相继发布,表明中共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对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相互关系认识达到一个新高度。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民主和法治建设。改革开放初期,小平同志在深刻总结我党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特别是“文革”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时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要加强法制。必须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系列民主法制思想,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不断理论创新与实践,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道路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决定》的重要思想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必将进一步发展、充实、丰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为社会主义法治奠定坚实民主基础。
首先,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经验表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通过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和人民属性。背离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就会沦为少数人垄断权力和“治民”的工具。其次,民主立法是我国立法的根本途径和方法。立法中的民主不仅体现在立法机关的票决过程,也体现在法律草案起草、审议过程中。如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媒体、网络以及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参与立法活动,通过法定途径表达意志,反映利益诉求和愿望,即是协商民主在立法中的生动体现。人民不仅推动立法,也推动不合时宜法律的废止、修订和完善。如刑诉法的修订、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等。通过立法的民主参与,不仅可以有效保证立法质量,也使人民民主和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维护和保障。
《意见》指出协商民主要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根据《意见》精神,广泛主要指协商的事项、参与协商的主体十分广泛;多层主要指包括中央、地方、基层等各个层面都要开展协商民主建设;制度化主要指在不断实践基础上,协商民主要逐步形成制度,使其成为规范化和常态化的民主形式。首先,从这个意义上讲,协商民主在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中都存在,必然会反映到国家制度层面,在我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层级的规章制度中得以体现。通过立法肯定协商民主的主要制度成果,是协商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协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既要有实体性规定,如协商的事项、主体、协商成果及其运用,也有程序性规定,如协商议题、计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各种协商主体的参与形式、途径和环节等。其次,法治必然是协商民主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离开了法治的民主,也会走向反面或者变味儿。通过法治方式保障和发展协商民主,为协商民主保驾护航,维护协商民主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是法治建设面临的新任务和新要求。
政协委员开展调研活动
《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并指出要重点加强政协协商。政协要拿出担当精神,认真研究和从容应对。
第一,突出大事协商。《意见》指出,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可以简言之为“大事”。大事是市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点,也应该是主要精力所在。如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问题,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产业调整问题,人口资源环境问题,以及涉及民主重大政策问题等,都应是市政协协商的重点。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大政方针、重要问题,即大事范围一定要明确、具体、可操作,为政协积极主动开展协商民主创造前提。其次,要在大事协商的实现形式上不断发展和创新。注重会议协商(议政性常委会和专题协商会),加大专题、对口、界别、提案办理等协商(增加集体提案比重、完善办理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反映意见建议。
第二,增强协商实效。首先是议题对接,即政协协商议题要与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相对接,党委政府拟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应是政协协商的重要内容。其次程序对接,即根据党委政府每年拟议重要议题确定政协协商议题计划,确定政协协商介入的时机、环节和形式,使协商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要求真正落在实处。三是建立回馈机制。党委政府对协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有反馈,并逐步做到向社会公开。最后,要提高协商意见的质量和分量。要有集体(如党派、界别、团体)发声,要有真知灼见,使协商真正起到集思广益、利益协调、凝聚共识、有利实施的效果。
第三,推进制度建设。首先是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衔接的制度化,如按照《决定》要求制定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制度,使政协协商作为不可缺少的环节嵌入到重大决策程序中。这些制度主要解决协商事项、提起与时机、形式与程序、采纳与反馈等实体与程序问题,使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其次是政协内部开展协商的制度,主要解决工作启动、参与范围、责任主体、活动流程以及资料收集、信息通报等,提高政协内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作者系北京市政协委员、市政府法制办原党组书记
责任编辑 郭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