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哺乳设施

2015-12-13 03:42
北京观察 2015年3期
关键词:哺乳公共场所母婴

文 张 巍

作者 系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妇产医院儿科主任医师

今年以来,市总工会女职工部联合多个单位和组织,对于北京市公共场所哺乳室的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发现除了个别大型商场和部分火车站、机场设有空间不同、条件不一的哺乳设施场所,绝大部分大超市、商场、公园、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均缺乏母婴哺乳空间。通过随机访问一些年轻父母,他们普遍反映,在嘈杂的环境中给孩子喂奶、换尿片,既不文明,也不卫生,如果购物或者出行的过程中,能设有专门的哺乳室一类的设施,将极大地方便他们,这也是体现北京城市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当前,首都正在朝着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目标努力,但与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公共场所普遍设有母婴哺乳设施场所的情况相比,北京市在这方面的建设较为滞后。

母乳喂养是全球母婴健康策略,世界卫生组织及我国卫生计生委已大力推广, 母乳喂养已被社会广泛接受,但目前相关支持体系仅局限在医院及社区,公共场所对母乳喂养的支持体系及设施还没有充分落实,原因是相关部门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哺乳设施场所,缺乏相关法规条例支持,没有具体标准,母婴哺乳设施场所也并非是公共场所建设和开放的“标配”。

商场中的婴儿哺乳室

据了解,将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哺乳设施场所作为法规条例发布或写入规划指引中的国家和地区不在少数。如香港特区政府在2009年2月发出有关《商业楼宇提供育婴间设施》的作业备考和《育婴间设置指引》,市区重建局也参照作业备考把设置育婴间规定为所有中至大型商场项目的投标要求。台湾地区2010年通过《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规定一定面积以上公共场所应设置哺(集)乳室,并明确标示。英国以规划指引的方式,要求小规模发展的公共场所要提供不少于75平方英尺的育婴间;大规模发展的公共场所,如商场、体育馆、中央图书馆、会议展览场馆等,要提供120至250平方英尺的独立育婴室。新加坡在2002年制订了“建筑物无障碍通道指引”,要求商场、休憩及文娱设施要在洗手间附近设置独立的育婴间。澳洲在2006年规定所有新建或修订用途建筑物,必须提供育婴设备。

因此,建议由市政府、市规划委、市商务委、市妇儿工委等部门联合进行北京市公共场所母婴哺乳设施场所建设的调研。力争尽快将公共场所配备相对独立的哺乳设施作为公共服务发展和公共场所建设的硬性指标写入相关法规条例中,并出台具体的设施设置标准。建议将公共场所母婴哺乳设施场所建设及管理纳入人口计生工作管理范畴,推动公共服务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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