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作为农业大省和商品粮大省,打造成为中国优质、稳固、可靠的“大粮仓”是黑龙江省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农业保险保驾护航,对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现有问题、促进农业保险快速健康发展的措施。
关键词:黑龙江省;农业保险;问题
中图分类号:F01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6-0030-02
一、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2004年,国家先后在黑龙江省、上海、吉林省等地批准设立了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进行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成果。2005年,黑龙江省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农垦开展了农业保险,并为垦区增雨、防雹提供部分项目补贴。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正式下发,国家财政部开展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中央确定的这些补贴险种以“广覆盖、低保障”为原则确定了保障水平。保障金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黑龙江省于2007年自行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由省财政安排资金作为农业保险补贴,确定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人保省分公司作为黑龙江省的两个经辦机构,在全省21个县(市)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财政补贴、市场运作”的思想,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帮助农民规避因自然灾害和疫情给种、养业带来的突发风险。2008年黑龙江省被国家纳入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后,全省主要针对四大粮食作物和两种畜产品给予保费补贴。国家、省、县和个人的分摊保费补贴比例分别为40%、25%、15%和20%,并延续至今。同时,财政部对省级政府组织开展的特定农作物品种的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参保农户提供补贴。从2008—2013年,各级财政对黑龙江省农业保险投入的保费补贴达到29亿元,有力维护了该省粮食生产安全和农民收入稳定,为黑龙江省乃至全国的粮食安全做出重要贡献。
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1.黑龙江省农业保险政策最新举措
2014年6月,黑龙江省公布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黑龙江省为推进全省农业保险有序开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增收,在综合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和省情的情况下提出的意见。文件中提出要继续完善和健全农业保险制度,确定基本的原则和合理的费率,科学制定合同、大力开发保险产品,健全经办机制和协办体系,完善赔付机制以及发展模式;同时要在保费补贴、政策支持、风险分散、加强监督、宣传指导等方面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具体规划上,还将实施以下重点举措:全省种植业保险在2014年将实现1.5亿亩,2015年实现全覆盖,2020年养殖业实现应保尽保;取消30%免赔率,按照实际受灾情况理赔;为不同需求对象“私人订制”保险服务产品,供农户或合作社选择;适时成立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等[1]。
2.黑龙江省农业保险覆盖面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近年来,黑龙江省的农户收入增长较快,但由于自然因素对于农业生产的影响仍然巨大,因灾、因病致贫甚至返贫的情况时有发生。最初,大多数农户对农业保险不了解,积极性不高,但在大灾之后看到了保障,对农业保险也产生了迫切需求。2013年黑龙江省遭受重大洪涝灾害后,承担农业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都迅速做出了反应,赔付数额等情况及时公示,赔付款项及时到账,直接促进了各地农户的参保意愿大幅提升。
2013年,黑龙江省在所属13个地市的66个县和3个省直农场开展了农业保险,所有的县都已经开展了相关业务。保费总额上升到了29亿元,中央、省、县三级的补贴达到了78%。以种植业保险为例,截至2013年底,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全省大豆、水稻、玉米、小麦四种主要作物提供的承保面积突破了1亿亩,占到了四种主要作物总耕作面积50%,特别是黑龙江农垦系统的3 600多万亩已经实现了应保尽保。2013年全年共接到报案1.56万件,赔款总额27.16亿元,是我国农业保险业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赔付,为稳定全省粮食生产安全,维护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业保险产品供需矛盾仍然突出
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目前,黑龙江省的农业保险尚处于发展阶段,问题反映为保障水平较低,保险产品层次单一,保险补贴覆盖面不足。目前黑龙江政策性农业保险仅能满足对于农民所投入生产成本的保障,每亩统一为15元的保费仅能提供148元的赔偿只达到农民在土地上投入物化成本的35%(除农垦外),远低于农民在每亩地上投入的成本,仅能为第二年的再生产提供极为有限保障。如前文,全省参保种植业农产品的品种只有四种,与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差距巨大,一些种植规模和面积较小、成本风险较大的经济作物没有做到“应保尽保”。目前,黑龙江垦区外的承保覆盖率尚不足40-50%[2],在2015年实现全省种植业保险100%全覆盖的目标实现难度也较大。
2.政策补贴政策措施亟待完善
《农业保险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农业保险涉及的政策多,管理环节复杂,如何实现保险惠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目前的政策规定,县级财政需要承担的15%的保费补贴额度,而黑龙江省的66个产粮大县往往也是财政弱县,难以对种植、养殖业进行全面覆盖和应补尽补。同时,在政策层面也存在着补贴力度不均衡的情况,国家为黑龙江省垦区参保耕地提供65%的补贴,垦区外仅为40%,影响了地方政府投保热情。再次,“两江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战略构想提出后,对于农田水利设施资金投入的大幅度增也加将在客观上制约了省、县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进一步增加。最后,目前的保险政策对于“开展跨县经营的合作社如何参保”等新问题仍然存在真空领域。
3.巨灾保险制度缺失、“最后一公里”尚需打通
从数据上看,2013年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共收到保金29亿元,保费赔付支出达到27.16亿元,加上各公司运营成本,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项目上都处于保本或亏损的状态中,这一问题影响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在黑龙江省的农业保险领域仍处于理论探讨层面,而没有进入具体实施层面。同时,由于我省农业仍具有分布面广和散户经营的特点,在承保和理赔过程中,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保险费率厘定粗放、定损理赔缺乏科学依据,以及农户自身文化水平较低、对于保险条款理解能力较弱等问题,如何使基层服务体系真正打通“最后一公里”仍存在一定困难。
四、黑龙江省农业保险问题的解决途径
1.在制度和政策层面继续支持农业保险业务开展
建议提高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的承担比率,取消县级财政对于农业保险的补贴,调整垦区内外国家财政保险补贴费率差异,降低农户个人的保险支付比率,以提高农户灾后投入再生产的能力和积极性。同时,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督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共同促进农业保险工作;适时成立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的正式实施将保证从管理者的层面上促进黑龙江的农业保险工作朝着更加规范和系统的角度发展;联席会议的成员也需要在各自所属的相关机构中,就此问题积极展开探讨。
2.根据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增加保险品种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有限的保险品种与现代农业快速发展需求不相符合。以种植业为例,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的品种主要限于水稻、玉米、大豆、小麦四种作物。当前,应根据农业生产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的需求,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不同种类的保险服务,并积极考虑开发森林保险产品。随着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逐渐规范和影响力的提升,加强对合作社的支持应当成为未来工作的重心之一。由于可以借鉴的模板十分缺乏,如需设置保障现代农业快速发展的新保险品种,其增设原则首先应是必要原则,其次应为稳步建设原则。
3.继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支持力度
根据2012年的数据,全省四大作物2亿亩的种植面积,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积仅达到了50%左右(除农垦外)。按照现有保费承担比率,如需实现全部覆盖尚需要省级财政投入资金7.5亿元左右,如果取消县级财政补贴还将出现4.5亿元的资金空缺,十幾亿的资金缺口对于当前黑龙江省本已较为严峻的经济形势来讲也是较为苦恼的。粮食安全绝不仅仅是一笔经济账,而是维护国家经济稳定、稳步发展的先决条件,因此,黑龙江省应继续大力争取国家通过调整政策和增加转移支付增加对全省农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提升保费标准,增加保障能力。
五、结语
2013年洪灾后,黑龙江省的广大农户对农业保险产生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可。他们对于质量高、服务好的农业保险公司的需求大量增加,黑龙江省大力推进农业保险的时机已经到来。黑龙江省应看到大环境下的各类契机,不断完善省内农业保险制度和举措,为黑龙江省农业生产提供更为积极、便利的保险产品。
参考文献: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Z].2014(6).
[2]黑龙江农业保险落地难题:地方政府钱荒补贴不起[J].中国经济周刊,2014(3).
收稿日期:2014-10-27
作者简介:孙策(1980-),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助教,硕士,从事农业经济学研究。
(责任编辑:石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