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索沃战争看铁托时代民族政策的失误及启示

2015-01-08 00:22郭慧超
学理论·下 2014年12期
关键词:民族政策怀柔政策

摘 要:引发科索沃战争的民族矛盾不能不说是铁托时代民族政策失误的后遗症。科索沃地区的民族矛盾由来已久,在二战后又有恶化的趋势。经济政策上的经济渐放和“输血”政策,反而进一步激化了已有的民族矛盾。政治方面的“怀柔”政策,又被错误地极端化,演变为对民族分离势力的放纵。这些民族政策的失误持续发酵,最后变成了科索沃危机。中国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要吸取这样的经验教训。坚持统一集中的基础,坚持事实上的平等而不是简单粗糙的均等,民族自治不是放纵,坚决抵制分裂势力的影响,才能在统一的基础上形成各民族团结建设国家的和谐局面。

关键词:科索沃战争;民族政策;“怀柔”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图分类号:D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6-0024-02

前南斯拉夫的解体是20世纪的最后十年中又一次悲剧的体现。在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黑经历了愈演愈烈的伤亡之后,科索沃战争空前演化为一场具有国际性质的战争。这样残酷的事实促使人们不断探究冲突的根源。铁托执政时期,凭借个人的崇高威信,依靠政治强力将各民族团结在一起。在1980年铁托去世之后,长期压抑下的民族矛盾开始激烈爆发。这个地区虽然历史上民族矛盾就比较复杂,但铁托民族政策中的失误,使这些矛盾非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在强权的压制下有了一个深层次的发酵。

一、科索沃地区民族矛盾的历史根源

1.科索沃地区民族矛盾的起源。科索沃的归属问题历来是塞尔维亚和阿尔巴尼亚两族争夺的焦点。塞族一直将科索沃当作他们的宗教圣地和古老家园;而阿族则认为科索沃是祖先伊里利亚人的居住地,现今阿族人口又占有绝对优势,他们才是科索沃的主人。围绕科索沃的归属,双方进行了历时久远的争夺。8世纪开始,罗马教廷与君士坦丁堡宗主教分庭抗礼,终于导致1054年基督教东西教会的彻底决裂。以后在南斯拉夫地区,东方的东正教拜占庭文明与西方的天主教拉丁文明的分野与碰撞即以东、西罗马两大帝国的分界线为基础。

2.二战后科索沃地区矛盾的激化。二战时期,南斯拉夫共产党和阿尔巴尼亚共产党虽然在科索沃问题上长期存在分歧,但是关于科索沃的问题在这个主要矛盾前并没有公开化。二战结束后,科索沃问题也一直从属于铁托控制的南阿两国关系范围之内,未出现太大的波动。1949年9月,阿尔巴尼亚公开号召南斯拉夫境内的科索沃阿族人分离出来,加入“母国”阿尔巴尼亚。随后,南阿两国关系中断。“南阿联邦”计划也随之宣告破产,科索沃问题仍然悬而未决,这使铁托旨在南阿范围内解决科索沃的设想归于破灭。

二、铁托时代科索沃地区的民族政策

南斯拉夫联邦内部经济发展水平由北向南基本呈现三个层次: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伏伊伏丁那为发达的“北方”,波黑、黑山、马其顿、科索沃属贫困的“南方”,介于两者之间的塞尔维亚代表着联邦平均经济水平。用一位贝尔格莱德的经济学家的话来说,“南斯拉夫一国之内存在着印度和西德”。因此战后南共政府十分重视加强对不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援助。1949年铁托就指出:“我们的宪法保证我国比较先进的共和国要在物质上援助比较落后的共和国”。1974年他又进一步重申“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执行加速发展不够发达的共和国,尤其是科索沃自治省的政策”[1]。

1.经济政策的偏离。一是中央不断下放经济权力给各共和国。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共和国的权力,把扩大再生产的决策权完全交给了各共和国和自治省,从而助长了民族利己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气焰。1974年通过的新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重大决策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按“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如果有一个共和国或自治省反对则不能通过,这往往形成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局面。在“各自为政”的情况下,各民族矛盾进一步激化。尤其是发展落后的科索沃地区,既没有办法自己度过危机,也无法从周边或者中央得到有力的支持,矛盾进一步激化。

二是援助政策,也称“输血”政策。联邦政府考虑到各共和国发展的不平衡,于60年代启动了对于落后地区的援助工程,并确定了黑山、波黑、马其顿、科索沃4个共和国和自治省为受援对象。“科索沃自治省能获得联邦援助不发达地区信贷资金的40%左右的无偿的生产资料,而这些生产资料费用又占科索沃预算支出中的70%左右”[2]。这项基金主要以银行贷款的方式以相当优惠的条件向贷方提供。此政策在初期也推进了不发达地区的发展,但问题很快暴露出来。“北方”指责基金用得不合理,对“南方”的长期援助拖了自己发展的后腿;而“南方”也认为自己廉价的原材料和广阔的产品市场使自己一直为发达地区“输血”,因而分离可使自己向国外高价出售原材料不受“北方”剥削[3]。这种贫富地区之间经济上的利害冲突随经济危机的加深而日渐激化,从而使民族关系紧张,族际冲突加剧,联邦离心力日益增长。到联邦解体前夕,发达共和国已拒绝向援助不发达地区基金缴纳资金。

2.政治政策的游离。首先,通过修改宪法削弱塞尔维亚的自主权。根据1963年宪法,科索沃—梅托希亚自治区升格为科索沃—梅托希亚自治省,引起了塞族的不满。科索沃地位的提高,使塞尔维亚的地位和行使权力的过程颇为尴尬。作为隶属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省级行政单位,它们有义务服从塞尔维亚的宪法;但它们同时又是享有主权的联邦主体单位,在联邦决策中各自拥有一票否决权。结果,塞尔维亚共和国主权无法在两省行使。

其次,对科索沃地区阿族人的怀柔政策。1968年11月,科索沃阿族的几百名大学生游行示威,要求实现彻底的民族平等并成立科索沃共和国。铁托政府再一次采取了妥协的解决方法,阿族实际政治权力有了实质性的进展。1974年新憲法则使科索沃自治省权限达到高峰。他们可以在共和国和自治省内,分别建立代表共和国和自治省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共和国主席团或自治省主席团[4]。铁托对于阿族人的安抚并没有奏效,相反,使阿族人胃口越来越大,分离倾向越来越明显。

三、民族政策的失败原因剖析

1.民族自决演变为民族分裂。民族自决是指外国奴役和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可以决定或者经过民族独立战争取得本地区的独立,组成新的国家,并对其领土拥有主权。铁托时代,为了缓解科索沃地区的阿塞矛盾,将民族自决权推向了绝对化。1974年宪法规定,南斯拉夫各组都享有包括分立权在内的各项权利。联邦的中央权利随着权力的下放被严重弱化,中央对于地方的牵制力所剩无几。各联邦几乎掌握了所辖区域内的所有经济控制权,联邦政府失去了实际的干预能力,成了大权旁落的空架子。旨在加强民族团结,尊重民族自主性的民族自决权被联邦政府绝对化之后,反而成了联邦政府力量的掣肘。南斯拉夫在吸取苏联大民族沙文主义的同时,走到了另一个极端:过分强调民族的平等,过分强调民族的自主,结果和苏联忽视民族平等、忽视民族差异一样,都逃脱不了解体的结局。

2.协商一致衍生出政治扯皮。南共联盟与共和国、自治省共盟组织是平等协商的关系,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和国和自治省会在对于自己没有利益的决议上投出反对票,即使这个决议在全国范围内是有利的。协商一致的原则表面是为了尊重民族平等的地位,但最终的结果就是政治扯皮。联邦共和国已经失去了做出最后决定的中心权力。1974年宪法还规定:“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主席由共和国议会或自治省议会在议会各院联席会议上由无记名投票选举的每个共和国和自治省各一名成员和作为当然成员的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主席组成。”[4]这项政策对于无论是人口还是面积都居全国之首的塞尔维亚来说,无疑是极不公平的。塞尔维亚人口是黑山人口的一百多倍,但却给予同样的权利和名额。这样的所谓尊重“民族自决”,其实只能转化为政治扯皮,降低了行政效率。

铁托时期的许多民族政策是失误的,这在上文中可见一斑。这些矛盾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顶多只算是有冲突,但80年代铁托去世,无法依靠个人威望控制后,这些矛盾急剧表现出来。但是这并不能够掩盖民族政策中的失误已经激化了民族矛盾,并且在深层次持续发酵的事实。铁托逝世后,科索沃的矛盾不断地升级,发展成为了科索沃危机。加上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的介入,最终发酵成了科索沃战争。不能不说,科索沃战争的根源在于民族矛盾,而科索沃民族矛盾的激化是铁托民族政策失误的后遗症的表现。

四、对我国民族政策的启示

1.统一集中是自治的基础。民族自治是为了保障民族自身的政治经济权力赋予各民族一定的决定本民族事务的权力。但这种权力是建立在统一的基础上。没有统一的集中,自治自决权就会成为各自为政,形成尾大不掉的局面。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集中和自治的统一。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如下两个显著的特色: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要有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利民族团结,又要有利于实行自治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利于国家的建设。

2.民族均等不是民族平等。所谓民族平等是指一切民族的平等,各民族在一切权力上的平等,各民族在事实上的平等。事实上的平等不等于均等。上文已经提到过,南斯拉夫的民族政策中,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在选举和投票中一律享有一样的权力,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是在公平的外衣下掩盖的实质上的不平等。民族间只强调均等,不注重结合实际,不仅不会促进发展,而且只能使得民族矛盾进一步激化。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强调事实平等的。例如,选举中根据民族人数按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就是一个摒弃民族均等的例子。这样,既能够有效保护少数民族的利益,又能够从很大范围上确保人数多的民族声音被听到。

3.怀柔政策不是放纵政策。铁托试图以“怀柔政策”安抚科索沃阿族人的情绪。但是,这样的妥协和让步却并没有换来科索沃地区的安静。一些民族主义分子不满足于现状,高呼“科索沃共和国”的口号。联邦政府对此不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反而继续一味妥协。南联盟的这些政策过于强调各共和国的权力,忽视了联邦的集中统一不足和民族狭隘主义,它无形之中助长了阿族的分離主义气焰,同时也遭到塞尔维亚民族主义势力的抵制。怀柔政策是有原则的让步以期达到团结,而不是无原则的放纵产生分离力。放纵和一味妥协,只会让民族主义势力更加的嚣张,从而对国家的团结产生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魏坤.喋血巴尔干南联邦解体与波黑冲突[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7.

[2]郝时远.南斯拉夫解体中的民族危机[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3.

[3]余建华.民族主义、国家结构与国际化[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3.

[4]南共联盟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一九七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公布)[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5]高歌.科索沃政治发展:从托管到独立[J].俄罗斯研究,2009(3).

[6]姜富霞.从科索沃战争浅析铁托时期“输血”政策的失误[J].2007(2).

[7]闻一.铁托、霍查、斯大林和科索沃—科索沃溯注(四)[J].世界知识,1999(17).

收稿日期:2014-10-27

作者简介:郭慧超(1990-),女,山西长治人,硕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责任编辑:石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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