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现状及对策建议

2015-01-08 20:12吴迪刘帅
中国经贸 2014年22期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

吴迪 刘帅

【摘 要】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涉及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等诸多内容,加之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产品信息方面的不对称,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极易遭受侵犯。本文从我国金融消费发展与现状出发,研究分析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金融服务领域和客户群体日益扩大,金融也越来越多地融入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与此同时,对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逐渐为社会所重视。虽然从近几年全国消协受理投诉情况的分析报告来看,目前对于金融保险行业的投诉占整个投诉的比重仍不是很大,但随着金融服务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服务,而是趋于多样化复杂化,并且随着金融消费人群的扩大,一旦发生严重的侵权案件,其损害可能会被放大数倍,进而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极为恶劣的不利影响。综上所述,我们需要未雨绸缪,从一开始就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问题,以期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出防范与规避。

一、对我国金融消费发展历程与现存问题的基本的认识

从纵向上看,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经济交易需要依托金融业来完成,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在基本的生活需要得到保障之后倾向于投资回报颇为丰厚的金融产业。在新需求的刺激下,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充满生机,富于创造力。

从横向上看,一方面,大众的金融消费对象逐渐发生转变,由原有的单一的传统银行服务,如定期、活期储蓄,向多元化新型化转变,信用卡、证券、保险理财产品以及各种新兴的金融衍生品也走入平常百姓家;另一方面,进行金融消费的人群也在不断扩大,从金融理财的专业人士到对金融知之甚少的普通人,投资理财成为了越来越多的人们的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股票行情、投资心得也成为了茶余饭后的谈资。

然而,金融业的蓬勃发展和金融消费人群的与日俱增,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虽然金融业的蓬勃发展为整个国民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金融服务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创新也给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监管增加了难度。如:旧的监管体制难以对新出现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规范、管理与监督,这些产品质量良莠不齐,鱼目混珠,造成市场秩序混乱,降低市场效率;监管职责划分不明确,各部门互相推诿责任,金融消费者投诉无门;信息不对称,某些情况下金融消费者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然受到了侵犯。由此可见,我们仍需大力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

二、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不足之处

通过分析近年来典型的金融消费者维权案例,总结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不足之处:

1.缺乏相关立法法律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同西方一些金融体系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没有专门、清晰、完善、可行的相关法律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涉及,但是金融消费不同于传统消费行为,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没有界定好范围,因此当出现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遭到侵害的情况时,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作为维权的依据,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2.消费者“维权无门”金融监管不完善

(1)与西方金融监管体制相比较,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不够完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飞速发展,金融业务之间相互掺杂渗透,混业经营成为一种趋势,然而现有的“一行三会”是采取了分业监管的模式,分业监管“一行三会”缺乏联动效果,管理领域交叉混乱,不能跟上金融市场发展的脚步,导致一些领域存在漏洞,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使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2)现有“一行三会”自身体制运行存在问题

我国金融市场近几年才发展到了一定规模,金融监管体制积累经验不足,加之我国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没有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能,从而使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

(3)缺乏专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

目前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同西方相比,没有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升到金融监管目标的战略高度,缺乏专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在传统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工商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以寻求维护权益,但金融消费与传统的消费定义不完全一样,并非工商部门管辖范围,令消费者感到维权无门。

3.金融消费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

(1)金融机构同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与金融机构相比,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产品信息等多方面相对处于弱势地位,金融消费者往往遭受蒙蔽或无奈接受一些“霸王”条款。如某些金融产品销售人故意夸大理财产品的收益,有意忽视投资风险的行为和金融机构中存在的乱收费等不合理现象。

(2)内幕交易使得不同金融消费者群体之间获取信息的能力不相同

某些金融机构内部的从业人员将内部信息泄露给自己的亲朋好友或利益相关方,直接侵害了金融消费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对公众投资产生消极影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市场功能的发挥。近年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有扩大趋势,内幕交易更加隐蔽、复杂,给内幕信息的防控与罪行的认定增加了困难。

4.金融知识没有得到很好的普及

金融产品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专业知识的匮乏往往会使金融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然而在越来越庞大的金融消费人群中,掌握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只占到少数,大部分普通人存在“跟风”心理。生活中对于金融知识的宣传仍然十分欠缺,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民大众虽然已经在进行金融消费,但此中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盲从性,不合理的投资和对风险的不正确认识最终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会对金融机构产生“设局骗钱”的误会,对金融业产生厌恶和抵触情绪。

三、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借鉴金融体系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经验,研究其法律法规的合理性,取其精华,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点,运用到对金融体系的制度更新和监管上,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2.完善金融监管使消费者投诉有径可循

探索“一行三会”的合作监管模式,合作之中各有分工,既联动统一,又职责明确,加强力度,提高效率,严格执行,不给不法分子任何可乘之机。同时,成立金融消费者投诉专门受理机构,建立有效的投诉渠道,及时、合理处理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尽可能缩小信息不对称保障平等公正

严格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打击“霸王”条款现象,使金融机构收费合理化;提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素养,对使用欺诈、蒙骗等恶意营销手段的人员进行严厉处罚;严格执行金融行业准入资格及销售人员审批,防范内幕交易,提高办案人员查案水平,加大惩罚力度,适当提高犯罪成本,形成震慑作用。

4.普及金融知识、权益意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投诉办法

金融监管部门、投诉受理部门应广泛拓展投诉渠道,利用标语、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金融消费权益宣传;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尝试与高校合作,由相关专业的师生组成志愿服务队进入社区为居民进行金融知识宣讲,提倡理性投资,普及法律知识;鼓励社会专业人士组建社会团体,提供相关咨询和维权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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