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静
摘 要:布朗族是云南的一个少小民族,也是一个有着古老历史的民族,其伦理道德思想极为丰富。本文试图通过汉文史籍的记录,考察其中透露出的有关布朗族的传统伦理道德,主要从布朗族家庭婚姻道德观念、民俗礼仪中的道德思想和诚实守法、守信观念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史籍;布朗族;传统伦理道德
布朗族是云南特有的古老民族之一,也是一个人口较少的民族,共有91882人(2000年),史称布朗族的先民为“濮”。本文试图通过汉文史籍记录,考察其中透露出的有关布朗族先民文化,特别是有关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诸如婚姻道德、民俗、仪礼等信息。这里主要可以归纳出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家庭婚姻观念、礼俗中的伦理道德思想和诚实守信、守法的观念。
1 史籍中反映布朗族家庭婚姻的观念
在布朗族传统伦理思想道德中,家庭婚姻观念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民族一样,布朗族的家庭婚姻观念在汉文史籍中就早有体现。
《太平御览》记述“郡(永昌郡)西南千五百缴外有尾濮,……男女长,皆随宜野会,无有嫁娶。犹识母,不复识父。”[1]这反映的是汉、晋以前部分蒲人所处的时代。现今研究布朗族先民社会发展的历史已经揭示出,布朗族先民社会家庭婚姻曾经历过原始群婚到母系氏族乃至父系氏族社會等发展形态。而这里所述男女长大没有嫁娶而是“随宜野会”、并且只“识母”而“不复识父”,显然指的是当时社会所处的群婚或杂乱婚时代。“所谓杂乱,是说后来由习俗所规定的那些限制那时还不存在。”[2]我们今天虽然很难推测这里记录的布朗族先民所处“杂乱婚”或“群婚”是属于哪个阶段的杂乱婚或群婚,但至少透露出一点,人类杂乱婚或群婚在某个阶段是不讲究血缘、辈分的。只有杂乱婚逐渐发展到排出了同父母的一群兄弟姐妹间互为夫妻的血缘婚,才能产生家庭的雏形----血缘家庭。也就是到这个时候,“婚姻集团是按照辈数来划分的。”[3]人类家庭婚姻分了辈数辈分,也就包含了“后来由习俗所规定的那些限制”和人伦道德。而所谓“人伦”,或“伦”,就是“辈也,……,一曰道也。”[4]因此,我们可以从这条资料记录中看到,布朗族先民社会家庭人伦观念的发生曾经历过与婚姻家庭相同步的无人伦观到有人伦观乃至人伦道德观念发展的历史轨迹。
有的史料是讲婚后女子的行为。《云南图经志书》载:“……蒲蛮
一名朴子蛮,其饮食好尚与顺宁府者相同,居澜沧江西者……男子出外,其妇杜门绝客,禁杵臼,静坐以坐其至。”[5]这反映着布朗族社会有着一定的家庭形式,在这个家庭中,已婚的女子和未婚的女子的社会行为以及日常生产生活的活动是有区别的,有着不同的规范和要求,特别是已婚的女子,平日一旦丈夫有事外出,“其妇”(妻子)就不与其他男子接触,要“杜门绝客”,不接待其他男性客人,并且要静坐在家中,直到丈夫出门归来。除此之外,还有相应的禁忌规定,比如要禁用家里用来加工粮物的杵臼。这些观念和行为,反映的就是当时社会对女性行为的一种禁锢和约束。乍眼看来,这种约束实在有些像古代汉族中“夫为妇纲”的意味。但它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布朗族先民社会女性----尤其是已婚女性,在很多特定场合中保存并遵守着相应的伦理道德意识和准则。
2 布朗族民俗、仪礼中的伦理道德思想
《顺宁县志初稿》说,当时“蒲人,……彼云记死不记生,故问白发年岁,多不自知,惟记忆某年见某事,……。”从“记死不记生”中就已经透露出,在一个家庭中,记住老人、上辈人死亡的时间,本来就是活着的人才能做的事情;后人、下辈人没记住人的生时,但记住了老人、上辈人的死亡时间,它既证明着当时人们所有的祖先崇拜观念,同时也包含着后人(子女)对死者(或老人长辈)所承担的父母子女之道的观念。
《顺宁县志初稿》又载:“蒲人即蒲蛮。又旧志,‘……,不解汉语;婚娶无礼文,惟长幼跳踏,芦笙为孔雀舞,男以是迎,女以是送。……。”[6]与此相类的是“婚娶无礼文”。中国古代“婚娶”是指婚姻的某个发展环节即仪式说的。中国古代婚姻在这个环节中有不少繁文媷节,诸如“娶妻必告”,以祭祀祖先等等。而说布朗族先民“婚娶无礼文”,不等于说他们在婚娶过程中没有人伦道德的规定。实际上,他们的婚娶过程中有很多程序,史籍中说的“男以是迎,女以是送,”即男方家到女方家迎接女子、女方家把出嫁女子送到男家,就是一个特殊礼仪。这个礼仪形式本身已经标志着男子为家庭而娶妇,女子为母家而嫁与他族他姓而为妻,从此定夫妇为人伦之本,通过男方迎、女方送的婚娶形式而定人伦,从此排斥举行过这种婚娶形式以外的一切两性结合。这就是布朗族先民当时家庭婚姻迎娶过程中所包含着的人伦道德。
此外,布朗族社会交往中也体现着一定的伦理道德。《云南图经志书》载:“顺宁府(蛮名庆甸),乃蒲蛮所居之地。”“屈膝为礼,境内多蒲蛮。……见人无礼拜,但屈膝而已。”[7]既说布朗族先民“见人无礼拜”,又说“但屈膝而已”,或以“屈膝为礼”。其实,所谓“跪”就是屈膝,使人体膝盖着地;“拜”即是对人表示恭敬、敬意的礼节,以跪为拜,就是对人讲礼的方式。由此可以证明,布朗族先民在社会交往中保有着见人“屈膝为礼”以及相应方式的传统人伦礼节。
3 布朗族诚实守信、守法的观念
在查阅史籍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窥探出,在布朗族先民的传统社会中,传承着一种相互帮助、诚实守信、守法的传统美德。
《滇南杂志》载:“蒲人……,旧时有事,多资其力,……。”[8]这条资料所说的的“资”当然讲的是“助力”、“资助”或者“供给”。由此可以看出,布朗族先民的传统社会中,传承着一种遇到他人有事、有难,即相互帮助的传统美德。
《云南图经志书》载:“……蒲蛮……,有罪无非轻重,酋长皆杀之。”[9]。《顺宁县志初稿》载:“蒲蛮……,又旧志:‘畏官守法,输纳以时”。[10]记录的是布朗族先民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背景条件下的守法行为。前者反映着布朗族原始部落社会存在着用于维护、调整社会的原始规范或习惯法规,有着判别人的“有罪”和“无罪”的行为规则,只要人犯了规则,不管“罪责”的轻重,都要由“酋长”“杀之”。看来当时社会执行习惯规则是非常严厉的。后者的“畏官守法”,显然讲的是布朗族先民社会在受汉族或其他民族官府统治时代的事情,它一方面反映着布朗族受到官府的统治压迫而“畏官”,不得已而要按规定、按时向官府“输纳”各种贡赋,但同时也证明布朗族从来就传承有守规、守法的维护社会的观念和传统。史籍记录所谓“蒲人”“有仗实,与人期”,即凡是与人有凭借、倚仗或约定、规定、契约、议和之类,他们虽然没有文字,但是用“刻木记数”和“刻木为信”,以达成共同承认、遵守的凭据或原则。这也是布朗族社会具有的一种传统道德。
参考文献
[1]引自《布朗族研究》,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2月第1版
[2] [3]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
[4]引自《说文解字》(附检字),[汉]许慎,中华书局出版,1963年12月第1版
[5][7][9][10]引自《云南方志民族民俗资料锁编》,云南省编辑组,民族出版社,2009年5月版
[6][8]引自《云南志校释》,赵吕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7月第1版